目前,我国政府正在以一种行政主导的方式推进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尽管有着强大的外部压力因素和内部动力机制,我国企业在建立有效合规计划方面却面临着诸多难题。从企业经营的角度来看,合规是企业为预防、控制和应对各种法律风险所采取的一种管理机制。从本质上讲,合规是一种公司治理方式,是企业为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进行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的同时,所进行的一种风险防控机制。最大限度地避免或者减少合规风险,是企业合规管理的基本目标。一项有效的合规计划,至少包括五项基本要素:一是有一部要求全体员工遵守的商业行为准则;二是有一个独立而有权威的合规团队;三是有一种合规风险的预防机制;四是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合规风险识别机制;五是在违法违规事件发生之后,有一项及时应对合规危机的制度。
作为一种公司治理方式,企业合规并不是一种内生性制度,而是从西方国家移植和借鉴而来的制度。那么,中国企业为什么会兴起一股建立合规体系的风潮呢?究竟有哪些因素在推动着企业合规制度在中国落地生根呢?在笔者看来,企业合规中国化的动力机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在海外投资、经营或上市的中国企业,一旦走出国门,就面临着越来越严格的合规管理要求;二是中国政府通过强有力的行政立法和执法手段,对中国企业建立有效的合规计划方面施加了越来越大的压力;三是随着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引入,一些源自西方的公司治理理念也被随之引入中国,逐渐为监管部门和企业所接受。正是在这三个动力机制的作用下,企业合规机制在中国的引入才具有了现实的基础。
经验表明,仅仅建立一个合规团队,仅仅有一种书面的合规管理机制,对于合规计划的有效运行还是远远不够的。有效的合规计划至少意味着全体员工遵守商业行为准则,合规团队独立、高效地监控企业的合规风险,合规风险得到有针对性的预防,企业内部的违法违规事件一旦发生,能得到及时有效的预警和识别,企业能够及时建章立制、堵塞制度漏洞,负有责任的自然人能被及时发现和惩处,而那些对发现违规事件有贡献的举报者不仅不能受到打击报复,反而能得到适当的保护和奖励。假如按照这个标准来衡量的话,我国企业进行合规治理的道路是很漫长的,还需要做出进一步的努力。
从形式要件来看,我国政府监管机构确实已经完整地引进了西方国家和国际组织所确立的企业合规制度。一些国有企业也确立了与西方跨国企业极为相似的合规计划。例如,根据中国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应建立与其经营范围、组织结构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合规风险管理体系。一个完整的合规风险管理体系至少要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是合规政策;二是合规管理部门的组织结构和资源;三是合规风险管理计划;四是合规风险识别和管理流程;五是合规培训与教育制度。
在刑事诉讼法领域,在那些认罪认罚案件中已经引入量刑协商机制的基础上,对涉嫌犯罪的单位引入暂缓起诉协议制度,允许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与涉嫌犯罪的企业达成这种协议,设置考验期,在考验期之内责令企业缴纳和解金,承诺建立或者完善合规管理体系,并委派合规监督官员进驻企业,督促其履行协议所约定的建立健全合规计划的义务。在考验期结束后,经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评估验收,认为涉嫌犯罪的企业已经建立有效合规计划的,就可以不再提起公诉。假如这种暂缓起诉协议制度最终得到确立,那么,这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继确立刑事和解制度、量刑协商机制之后,所建立的第三种协商性刑事司法制度。
在企业合规制度建设上,也并不存在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国际标准”。我国对源自西方的合规管理体系引进的过程,必然伴随着对合规管理体系的重新塑造和本土化改造,最终确立的合规管理体系肯定会有别于西方国家的合规计划。但无论如何,确保合规计划发挥其防控法律风险的作用,推动中国企业的可持续性发展,使他们真正承担起企业的社会责任,维护一种公平竞争的经营环境,推进中国法治的发展,这才是企业合规制度的最终归宿。这也应当成为企业合规中国化的终极目标。
作为一种公司治理方式,企业合规并不是一种内生性制度,而是从西方国家移植和借鉴而来的制度。那么,中国企业为什么会兴起一股建立合规体系的风潮呢?究竟有哪些因素在推动着企业合规制度在中国落地生根呢?在笔者看来,企业合规中国化的动力机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在海外投资、经营或上市的中国企业,一旦走出国门,就面临着越来越严格的合规管理要求;二是中国政府通过强有力的行政立法和执法手段,对中国企业建立有效的合规计划方面施加了越来越大的压力;三是随着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引入,一些源自西方的公司治理理念也被随之引入中国,逐渐为监管部门和企业所接受。正是在这三个动力机制的作用下,企业合规机制在中国的引入才具有了现实的基础。
经验表明,仅仅建立一个合规团队,仅仅有一种书面的合规管理机制,对于合规计划的有效运行还是远远不够的。有效的合规计划至少意味着全体员工遵守商业行为准则,合规团队独立、高效地监控企业的合规风险,合规风险得到有针对性的预防,企业内部的违法违规事件一旦发生,能得到及时有效的预警和识别,企业能够及时建章立制、堵塞制度漏洞,负有责任的自然人能被及时发现和惩处,而那些对发现违规事件有贡献的举报者不仅不能受到打击报复,反而能得到适当的保护和奖励。假如按照这个标准来衡量的话,我国企业进行合规治理的道路是很漫长的,还需要做出进一步的努力。
从形式要件来看,我国政府监管机构确实已经完整地引进了西方国家和国际组织所确立的企业合规制度。一些国有企业也确立了与西方跨国企业极为相似的合规计划。例如,根据中国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应建立与其经营范围、组织结构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合规风险管理体系。一个完整的合规风险管理体系至少要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是合规政策;二是合规管理部门的组织结构和资源;三是合规风险管理计划;四是合规风险识别和管理流程;五是合规培训与教育制度。
在刑事诉讼法领域,在那些认罪认罚案件中已经引入量刑协商机制的基础上,对涉嫌犯罪的单位引入暂缓起诉协议制度,允许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与涉嫌犯罪的企业达成这种协议,设置考验期,在考验期之内责令企业缴纳和解金,承诺建立或者完善合规管理体系,并委派合规监督官员进驻企业,督促其履行协议所约定的建立健全合规计划的义务。在考验期结束后,经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评估验收,认为涉嫌犯罪的企业已经建立有效合规计划的,就可以不再提起公诉。假如这种暂缓起诉协议制度最终得到确立,那么,这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继确立刑事和解制度、量刑协商机制之后,所建立的第三种协商性刑事司法制度。
在企业合规制度建设上,也并不存在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国际标准”。我国对源自西方的合规管理体系引进的过程,必然伴随着对合规管理体系的重新塑造和本土化改造,最终确立的合规管理体系肯定会有别于西方国家的合规计划。但无论如何,确保合规计划发挥其防控法律风险的作用,推动中国企业的可持续性发展,使他们真正承担起企业的社会责任,维护一种公平竞争的经营环境,推进中国法治的发展,这才是企业合规制度的最终归宿。这也应当成为企业合规中国化的终极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