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强民营企业司法保护的政策背景下,我国检察机关开始探索实施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与传统的相对不起诉制度不同,检察机关适用合规不起诉的主要理由不是行为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可以免除处罚,而是企业在积极配合、有效补救的前提下推行企业合规计划,对其管理制度进行了认真整改,消除了企业管理上的制度漏洞和隐患,对于企业再次犯罪进行了有效的预防。检察机关通过采取合规考察措施,对于实施有效合规计划的涉案企业,最终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种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适用,使得企业合规成为检察机关作出无罪处理的直接依据,合规因此具有了重要的“出罪”功能。
正因为如此,我们在探索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过程中,应当引入合规出罪制度,确保企业推进合规管理可以成为免除刑事责任的依据。而要达成这一制度变革,我们需要对合规出罪的问题作出理论上的分析和论证。
本文首先将企业犯罪区分为两种形态:
一是系统性企业犯罪形态;
二是非系统性企业犯罪形态。
在此基础上,笔者将合规出罪区分为三种模式:
一是“主观罪过免除模式”;
二是“法定管理义务履行模式”;
三是“合规考察免责模式”。
所谓主观过错免除模式,是指企业通过建立和实施有效合规计划,来证明自身对于关联人员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不存在主观过错,从而免除其刑事责任的合规出罪模式。
我国刑法没有确立刑事合规制度,也没有将合规作为企业免责的法定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遇有企业内部管理人员或者员工实施犯罪行为时,企业有证据证明采取了合规管理措施,如发布合规政策和员工手册,对员工或管理人员进行过诸如培训、惩戒、奖励等合规管理的,司法机关可以据此认定企业对于上述犯罪行为的发生不存在主观过错,从而免除其刑事责任。2017年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数位雀巢员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而雀巢公司因为建立了合规体系而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案件,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所谓“法定管理义务履行模式”,是指在法律确立“失职性犯罪”的情况下,企业通过建立或者实施合规管理体系来证明自己履行了法律规定的监督和管理义务,从而免除了自身的刑事责任,达成合规出罪的效果。这种模式适用的前提,是在企业关联人员实施特定犯罪行为的情况下,法律推定企业在预防、阻止关联人员犯罪方面存在失职行为。而企业推行合规管理体系,则成为企业证明自身不存在失职行为的依据,也成为免除刑事责任的依据。
前两种合规出罪模式,都是刑法对已经推行合规管理的企业所建立的一种无罪抗辩制度。就像自然人可以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为依据作出无罪抗辩一样,企业也可以将自身建立合规管理体系作为无罪抗辩的法定事由。与此不同的是,在检察机关实施合规考察制度的情况下,对于那些已经构成犯罪的涉案企业,在责令其积极配合、有效补救的基础上,将其纳入合规考察的对象,责令其建立有效合规计划,并根据其推进合规管理、展开制度整改的效果,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这种企业通过接受合规考察来说服司法机关免除刑事责任的制度,我们可以称之为“合规考察免责模式”。
正因为如此,我们在探索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过程中,应当引入合规出罪制度,确保企业推进合规管理可以成为免除刑事责任的依据。而要达成这一制度变革,我们需要对合规出罪的问题作出理论上的分析和论证。
本文首先将企业犯罪区分为两种形态:
一是系统性企业犯罪形态;
二是非系统性企业犯罪形态。
在此基础上,笔者将合规出罪区分为三种模式:
一是“主观罪过免除模式”;
二是“法定管理义务履行模式”;
三是“合规考察免责模式”。
所谓主观过错免除模式,是指企业通过建立和实施有效合规计划,来证明自身对于关联人员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不存在主观过错,从而免除其刑事责任的合规出罪模式。
我国刑法没有确立刑事合规制度,也没有将合规作为企业免责的法定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遇有企业内部管理人员或者员工实施犯罪行为时,企业有证据证明采取了合规管理措施,如发布合规政策和员工手册,对员工或管理人员进行过诸如培训、惩戒、奖励等合规管理的,司法机关可以据此认定企业对于上述犯罪行为的发生不存在主观过错,从而免除其刑事责任。2017年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数位雀巢员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而雀巢公司因为建立了合规体系而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案件,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所谓“法定管理义务履行模式”,是指在法律确立“失职性犯罪”的情况下,企业通过建立或者实施合规管理体系来证明自己履行了法律规定的监督和管理义务,从而免除了自身的刑事责任,达成合规出罪的效果。这种模式适用的前提,是在企业关联人员实施特定犯罪行为的情况下,法律推定企业在预防、阻止关联人员犯罪方面存在失职行为。而企业推行合规管理体系,则成为企业证明自身不存在失职行为的依据,也成为免除刑事责任的依据。
前两种合规出罪模式,都是刑法对已经推行合规管理的企业所建立的一种无罪抗辩制度。就像自然人可以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为依据作出无罪抗辩一样,企业也可以将自身建立合规管理体系作为无罪抗辩的法定事由。与此不同的是,在检察机关实施合规考察制度的情况下,对于那些已经构成犯罪的涉案企业,在责令其积极配合、有效补救的基础上,将其纳入合规考察的对象,责令其建立有效合规计划,并根据其推进合规管理、展开制度整改的效果,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这种企业通过接受合规考察来说服司法机关免除刑事责任的制度,我们可以称之为“合规考察免责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