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发生民事纠纷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是解决争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案件数量大幅增加。与此同时,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虚假诉讼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企业可能涉及虚假诉讼的情形主要分为两类:其一是侵犯财产权益类虚假诉讼,企图通过诉讼侵占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通过订立虚假的抵押合同以取得优先受偿的权利,侵害其他合法债权人的受偿权利等。其二是出于谋财以外的其他虚假诉讼。如为了使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虚构商标权被侵犯的事实,让他人冒充侵权人并承认侵权事实,通过人民法院的判决,间接达到涉案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目的等。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法院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但是对于部分涉及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依法可以不公开审理。企业在处理涉及依法不公开审理的诉讼时,应当注意保护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是指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应当不公开审理或者经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不应当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开以后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利益、当事人受法律保护的隐私权、商业秘密造成损害,以及对涉案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的信息。一旦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根据法律规定,单位犯公开披露、报道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信息犯罪的法院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在企业争议解决过程中,可能涉及财产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查封”,是指被司法机关签封,这种签封应载明查封日期、查封单位并盖章。物品一经司法机关查封,未经查封机关批准不得私自开封、使用,更不得变卖、转移。“扣押”,是指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将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暂时扣留。这种扣押,一般是将物品扣在司法机关,但一些大宗物品也可扣押在仓库等地。“冻结”,主要是指冻结与案件相关的资金账户,一旦冻结,不经依法解冻,该项资金不得私自使用,更不得转移。企业一旦存在隐藏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物品;转移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将已被查封、扣押的物品转移到他处,脱离司法机关的掌握,或者将已被冻结的资金私自取出或转移到其他账户;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物品;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物品。这种“毁损”是指使用破坏性手段使物品失去原貌,失去原来具有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等行为的,不论发生在刑事诉讼或民事、行政诉讼中,只要具有其中之一,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企业一旦涉及诉讼方式解决争议,必然会涉及对人民法院所作出判决、裁定的执行问题。我国立法机构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增加了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单位犯罪及其处罚作了明确,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企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可能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可以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307条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1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3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关 去诗登一品僻。脊盖我我国《刑法》第308条之一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398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公开披露、报道第1款规定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
我国《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我国《刑法》第314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摘自:《刑事合规与企业反腐败、反舞弊实务指南》,作者:阚宇、周叶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