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规还是一个刑法问题,作为刑法的激励机制,包括以下几种具体类型。
第一,合规无罪抗辩。英国2010年《反贿赂法》首次确立了合规无罪抗辩制度。该法创立了“商业组织预防贿赂失职罪”(failure of commercial organization to prevent bribery),只要一个商业组织的员工实施了商业贿赂行为,该商业组织即构成该罪。但与此同时,该法也规定只要该商业组织已经按照要求完成合规体系建设,就可以被免除刑事责任,这意味着和自然人可以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做无罪抗辩一样,企业一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则可以用合规来作出无罪抗辩,由此,合规成为商业组织的无罪抗辩事由。
2016年兰州中院判决的雀巢公司五名员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被称为中国合规无罪抗辩第一案,五名员工均被定罪,他们上诉的主要理由是所实施的向医务人员提供贿赂收买婴幼儿信息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本案应是单位犯罪案件。但雀巢公司最终没有被认定构成犯罪,因为雀巢公司的答辩理由是已尽到合规管理义务,禁止员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政策和规范不仅明文被列入包括雀巢公司宪章、公司指示、员工手册等规范性文件之中,而且还被列入员工培训内容之中,这些书证被送交给兰州中院,证明雀巢公司对这些员工的行为不知情,也尽到了管理、监督、教育、培训的责任,那么,对这些员工违背公司规定所实施的犯罪行为,雀巢公司既没有犯罪故意也没有主观过失,当然就不承担法律责任了。
第二,达成暂缓起诉协议或不起诉协议,也就是DPA或NPA。美国1977年《反海外腐败法》(FCPA)将美国企业和在美国开设分支机构的外国公司等与美国有联系的企业都纳入管辖范围,几乎辐射到全球企业,FCPA通过反腐败条款和会计条款对企业合规提出严格要求,我国也有大量企业被处罚。FCPA的主要执法方式即与涉案企业达成DPA或者NPA(不起诉协议),同时要求企业重建合规计划。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本质上也是一种和解协议。
第三,合规成为一个量刑情节,并且是宽大量刑情节。这被称为“量刑激励”,即法院在对涉嫌犯罪的企业进行定罪后,可以将企业建立有效的合规计划作为一种重要的量刑情节,并以此为依据对企业作出较大幅度的减轻处罚。未来刑法的修改方向,可以把合规作为减轻处罚情节,这对自然人也会具有一定的积极效果,违规责任人也可以得到适当的宽大处理。欧洲大陆法系国家中还有诸如意大利和西班牙,都在刑法体系中明确规定了合规制度,对特定犯罪而言,合规可以作为无罪抗辩事由;对普通犯罪,合规也可以作为减轻处罚情节,得到量刑上的宽大处理。在刑法中引入合规制度已经成为世界性的趋势,其本质就是通过刑法上的宽大处理,为企业建立合规提供激励机制。
法国在2016年通过其反贿赂刑法,即《萨宾第二法案》,正式确立合规制度,而且率先设立强制合规制度。该法规定用工人数达到500人以上、营业收入超过一亿欧元的企业必须建立合规制度,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合规建设的企业,法国反腐败局有权对企业处以100万欧元的罚款,并对高管处以20万欧元的罚款,此外,该法还确立了合规制度的基本内容和标准。这种不建立合规体系就构成违法的强制合规制度,走在了世界各国的前列。
摘自《多学科交叉视角下的企业合规》陈瑞华
第一,合规无罪抗辩。英国2010年《反贿赂法》首次确立了合规无罪抗辩制度。该法创立了“商业组织预防贿赂失职罪”(failure of commercial organization to prevent bribery),只要一个商业组织的员工实施了商业贿赂行为,该商业组织即构成该罪。但与此同时,该法也规定只要该商业组织已经按照要求完成合规体系建设,就可以被免除刑事责任,这意味着和自然人可以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做无罪抗辩一样,企业一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则可以用合规来作出无罪抗辩,由此,合规成为商业组织的无罪抗辩事由。
2016年兰州中院判决的雀巢公司五名员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被称为中国合规无罪抗辩第一案,五名员工均被定罪,他们上诉的主要理由是所实施的向医务人员提供贿赂收买婴幼儿信息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本案应是单位犯罪案件。但雀巢公司最终没有被认定构成犯罪,因为雀巢公司的答辩理由是已尽到合规管理义务,禁止员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政策和规范不仅明文被列入包括雀巢公司宪章、公司指示、员工手册等规范性文件之中,而且还被列入员工培训内容之中,这些书证被送交给兰州中院,证明雀巢公司对这些员工的行为不知情,也尽到了管理、监督、教育、培训的责任,那么,对这些员工违背公司规定所实施的犯罪行为,雀巢公司既没有犯罪故意也没有主观过失,当然就不承担法律责任了。
第二,达成暂缓起诉协议或不起诉协议,也就是DPA或NPA。美国1977年《反海外腐败法》(FCPA)将美国企业和在美国开设分支机构的外国公司等与美国有联系的企业都纳入管辖范围,几乎辐射到全球企业,FCPA通过反腐败条款和会计条款对企业合规提出严格要求,我国也有大量企业被处罚。FCPA的主要执法方式即与涉案企业达成DPA或者NPA(不起诉协议),同时要求企业重建合规计划。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本质上也是一种和解协议。
第三,合规成为一个量刑情节,并且是宽大量刑情节。这被称为“量刑激励”,即法院在对涉嫌犯罪的企业进行定罪后,可以将企业建立有效的合规计划作为一种重要的量刑情节,并以此为依据对企业作出较大幅度的减轻处罚。未来刑法的修改方向,可以把合规作为减轻处罚情节,这对自然人也会具有一定的积极效果,违规责任人也可以得到适当的宽大处理。欧洲大陆法系国家中还有诸如意大利和西班牙,都在刑法体系中明确规定了合规制度,对特定犯罪而言,合规可以作为无罪抗辩事由;对普通犯罪,合规也可以作为减轻处罚情节,得到量刑上的宽大处理。在刑法中引入合规制度已经成为世界性的趋势,其本质就是通过刑法上的宽大处理,为企业建立合规提供激励机制。
法国在2016年通过其反贿赂刑法,即《萨宾第二法案》,正式确立合规制度,而且率先设立强制合规制度。该法规定用工人数达到500人以上、营业收入超过一亿欧元的企业必须建立合规制度,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合规建设的企业,法国反腐败局有权对企业处以100万欧元的罚款,并对高管处以20万欧元的罚款,此外,该法还确立了合规制度的基本内容和标准。这种不建立合规体系就构成违法的强制合规制度,走在了世界各国的前列。
摘自《多学科交叉视角下的企业合规》陈瑞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