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规还是一个刑事诉讼法问题,合规可以作为刑事诉讼法的激励机制。发源于美国的暂缓起诉协议制度(DPA)和不起诉协议制度(NPA),就是合规在刑事诉讼领域的主要制度表现形式。
DPA和NPA是美国创造的刑事司法制度,是检察机关公诉权的组成部分,当然属于刑事诉讼法的范畴。检察官对于已经提起公诉的案件,可以与涉案企业达成暂缓起诉协议。暂缓起诉协议会记载有关的犯罪事实,需要取得法官的批准。而对于尚未提起公诉的案件,检察官则可以与企业达成不起诉协议。这种协议不需要法官的批准,也一般不需要记录有关犯罪事实,完全由检察官与涉案企业通过协商来达成协议。协议条款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交纳高额罚款,二是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合规计划的打造或完善。例如,2008年德国西门子公司因涉嫌商业贿赂而违反FCPA,最终与美国司法部和证交会达成DPA,进行为期三年的合规整改,并需要交纳近8亿美元罚款。此处的罚款不具有罚金的性质,而是目前中国制度体系中尚未出现的,同时也是行政法学界激烈讨论的“检察罚”,这意味着在行政处罚一体化视野下,检察机关也可以做出行政处罚,当案件涉嫌犯罪时,行政机关因为把案件移送给检察机关而无法做出行政处罚,此时由检察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被称为检察罚,由法院做出的行政处罚是法院罚,这与法院所做的刑罚裁判有本质区别。目前至少有10%的行政违法案件都会转化为刑事案件,如果司法机关没有做出行政处罚的权力,只能发出检察建议或司法建议,会显得十分被动并且效率低下。
因此,目前美国对企业涉嫌犯罪的案件有三种处理方式:在早期检察机关可以与企业达成NPA,在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指控后,与企业所达成的是DPA,随后的审判阶段,检察机关还可以与企业达成辩诉交易。而且,即便没有达成辩诉交易,合规也可以成为量刑宽大情节。阿尔斯通前任高级副总裁皮鲁耶齐违反FCPA,阿尔斯通作为法国最大的通讯公司,因在美国设有分公司而受到美国的长臂管辖,皮鲁耶齐最终被判刑,出狱后写了《美国陷阱》一书来揭露美帝国主义的霸权行径。但是我们要注意到,皮鲁耶齐拒绝了通过建立合规换取辩诉交易的机会,导致了最终被判罚收监的结果,阿尔斯通公司也被迫解散,因此从合规视角来看,阿尔斯通就是应对失败的案例。
安达信案也是极为典型的案例,安达信曾是全球五大会计师事务所之首,在安然公司财务丑闻爆发后,安达信事务所开始销毁有关安然公司的大量会计账册,2002年得克萨斯州南区联邦地区检察官办公室经初步调查,认定安达信涉嫌妨碍司法罪,由于安达信拒绝达成DPA、NPA或辩诉交易,被判处罚金50万美元,并被责令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业务。尽管该判决后来被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但在联邦地区检察官向法院起诉的第二天,美国证监会便发出通告,取消安达信从事给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这一主营业务的资格。短短半年时间,这家在全球拥有8.5万名员工,全球营业额达到93.4亿美元的商业帝国轰然倒塌,到2002年年底,2300多家上市公司客户陆续离开安达信,客户流失殆尽,全球分支机构相继被撤销或被收购,雇员仅剩3000人,如今的阿里巴巴总裁张勇,就曾在1995到2002年期间就职于安达信。在合规历史上,安达信事件就是刑事诉讼负面影响的典型体现,一场刑事诉讼毁掉一家大型企业,受波及的员工、员工家属、股东、投资者、第三方合作伙伴等超过20万人,使美国的经济危机雪上加霜,甚至进一步引发了游行示威和金融海啸,当时美国总统小布什在国会演讲中痛彻心扉,提出刑事司法制度和司法政策必须彻底改变。
本案产生了合规领域朗朗上口的两句名言,第一句是“起诉一家企业等于宣告其死刑”,第二句是“应当保护企业,但不得放过自然人”,也就是说,在刑事司法中,应当尽量保护企业,不能轻易起诉,但是要严惩企业内部负有责任的自然人,一定不能放过违法违规责任人。这一理念流传下来产生了合规调查中的反舞弊调查制度,对于涉嫌犯罪的企业,重点是找出自然人责任人,将其绳之以法并进行严厉处罚,而对企业而言就通过不起诉的方式激励其建立合规体系。去年,万达集团因内部腐败问题开除4名武汉区高管,并将贪腐线索移送司法机关,这就是企业进行内部整改,通过交出责任人来保住企业的方式,阿里巴巴、腾讯、百度等大型企业也都因内部严重贪腐问题将集团高级管理人员移送司法机关,背后的原理就是企业合规,通过合规调查建立隔离带和防火墙,阻断违规自然人和企业的联系,实现责任的切割,最终保住企业。
由此,刑事诉讼法出现了针对企业的特别程序,也就是合规不起诉程序,近年来我国受此触动,法学界开始研究这一程序,检察机关也开始积极展开试点。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授权深圳宝安区检察院、南山区检察院、上海浦东新区检察院、金山区检察院、山东郯城检察院、张家港市检察院等6家检察院开展合规不起诉改革,除此以外,浙江宁波检察机关开始部署针对企业的合规考察制度,浙江岱山县检察院推行了合规不起诉制度,江苏的南京和无锡两地也在积极开展合规不起诉改革。在保护民营企业的政策导向下,我国检察机关顺应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总体目标,明确积极参与和促进国家治理、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务的工作理念和任务,开始提起公益诉讼,参与对国家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事件的治理,包括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实施污染环境、危害食品药品安全、侵犯国有土地资源等的大型企业进行治理,并督促不作为的行政机关及时履职。检察机关还将社会治理型检察建议也作为参与社会治理的手段,要求企业进行整改、消除制度隐患、堵塞管理漏洞,这已经具有了企业合规的雏形。检察机关在国内多地推开的合规不起诉制度,则正式将合规引入公诉。实践中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案例主要集中在商业贿赂、虚开发票、污染环境等案件,所涉及的都是民营企业最常见的罪名。
在一起试点案例中,一家民营企业由于疫情期间生存困难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以后,检察机关意识到该企业有大量员工,一旦给企业及其负责人定罪量刑,公司将难以为继,进而给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影响。于是,检察机关开始关注涉案企业是否有合规整改的意愿,该企业表示愿意整改并接受监管,同时愿意聘请合规律师帮助完成合规计划的打造。合规业务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律师业务,而且往往涉及刑行交叉、刑民交叉的内容,需要专业的律师团队介入。有的合规计划试图用上百个政策条文涵盖数十种所谓的刑事法律风险,这种合规计划是不专业的而且是无效。合规的生命是专项合规计划,针对企业面临的合规风险点和重点合规风险领域打造合规计划才是有效的,例如出现税务问题的企业只要完善涉税专项合规计划即可,一个生产医用口罩的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既没有污染环境,也没有侵犯知识产权,就无需建立这些合规计划。因此合规是基于风险而建立的一套管理和防控体系,对该涉案企业而言,面临的主要风险就是税收问题,因违反国家的税收管理法规而构成虚开发票类犯罪,在律师帮助下建立起税收专项合规计划就能预防类似的犯罪行为和违规行为再次发生。检察机关给这家企业设置了六个月到一年的考验期,并责令企业聘请专业律师介入。目前深圳市宝安区司法局已经出台《关于企业刑事合规独立监控人选任及管理规定(试行)》,将形成“合规独立监控人名单”,这和破产程序中的破产管理人十分相似,检察机关开始探索律师事务所担任合规监控人,部分试点地区称为合规监管人。被纳入到监管计划的企业在制定合规监管计划之后,经检察院批准聘请律师事务所,在一年监管期内接受其持续监管,每两个月提交一份合规监管进展报告,根据情况要求企业加强整改,推动合规监管计划的实施。最后企业提交一份合规总报告,由检察机关邀请企业、合规监管人、公安、相关行政机关一起举行公开听证会,考察合规计划的完成情况,经过合规听证会讨论,确认合规监管计划顺利实施,企业已经按照要求进行了整改、堵塞了漏洞,造成违法乃至犯罪的制度缺陷被填补,内控机制得到了完善,就正式做出不起诉决定,这就是现行合规不起诉的大致流程。
这一过程也体现出合规不仅是刑事诉讼问题,还涉及公司治理,只有公司的合规治理体系被检察机关验收认定为合格,才会最终做出不起诉的决定,使企业获得无罪的处理结果。上市公司获得无罪处理意味着上市资格得以保留,不会被勒令退市,更不会被处以取消特许经营资格和吊销营业执照这种更严厉的处罚。而民营企业一旦获得无罪处理,企业的负责人也不会因单位犯罪而承担刑事责任,可以继续领导企业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这样一来,一家企业就被救活了。
摘自《多学科交叉视角下的企业合规》陈瑞华
DPA和NPA是美国创造的刑事司法制度,是检察机关公诉权的组成部分,当然属于刑事诉讼法的范畴。检察官对于已经提起公诉的案件,可以与涉案企业达成暂缓起诉协议。暂缓起诉协议会记载有关的犯罪事实,需要取得法官的批准。而对于尚未提起公诉的案件,检察官则可以与企业达成不起诉协议。这种协议不需要法官的批准,也一般不需要记录有关犯罪事实,完全由检察官与涉案企业通过协商来达成协议。协议条款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交纳高额罚款,二是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合规计划的打造或完善。例如,2008年德国西门子公司因涉嫌商业贿赂而违反FCPA,最终与美国司法部和证交会达成DPA,进行为期三年的合规整改,并需要交纳近8亿美元罚款。此处的罚款不具有罚金的性质,而是目前中国制度体系中尚未出现的,同时也是行政法学界激烈讨论的“检察罚”,这意味着在行政处罚一体化视野下,检察机关也可以做出行政处罚,当案件涉嫌犯罪时,行政机关因为把案件移送给检察机关而无法做出行政处罚,此时由检察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被称为检察罚,由法院做出的行政处罚是法院罚,这与法院所做的刑罚裁判有本质区别。目前至少有10%的行政违法案件都会转化为刑事案件,如果司法机关没有做出行政处罚的权力,只能发出检察建议或司法建议,会显得十分被动并且效率低下。
因此,目前美国对企业涉嫌犯罪的案件有三种处理方式:在早期检察机关可以与企业达成NPA,在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指控后,与企业所达成的是DPA,随后的审判阶段,检察机关还可以与企业达成辩诉交易。而且,即便没有达成辩诉交易,合规也可以成为量刑宽大情节。阿尔斯通前任高级副总裁皮鲁耶齐违反FCPA,阿尔斯通作为法国最大的通讯公司,因在美国设有分公司而受到美国的长臂管辖,皮鲁耶齐最终被判刑,出狱后写了《美国陷阱》一书来揭露美帝国主义的霸权行径。但是我们要注意到,皮鲁耶齐拒绝了通过建立合规换取辩诉交易的机会,导致了最终被判罚收监的结果,阿尔斯通公司也被迫解散,因此从合规视角来看,阿尔斯通就是应对失败的案例。
安达信案也是极为典型的案例,安达信曾是全球五大会计师事务所之首,在安然公司财务丑闻爆发后,安达信事务所开始销毁有关安然公司的大量会计账册,2002年得克萨斯州南区联邦地区检察官办公室经初步调查,认定安达信涉嫌妨碍司法罪,由于安达信拒绝达成DPA、NPA或辩诉交易,被判处罚金50万美元,并被责令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业务。尽管该判决后来被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但在联邦地区检察官向法院起诉的第二天,美国证监会便发出通告,取消安达信从事给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这一主营业务的资格。短短半年时间,这家在全球拥有8.5万名员工,全球营业额达到93.4亿美元的商业帝国轰然倒塌,到2002年年底,2300多家上市公司客户陆续离开安达信,客户流失殆尽,全球分支机构相继被撤销或被收购,雇员仅剩3000人,如今的阿里巴巴总裁张勇,就曾在1995到2002年期间就职于安达信。在合规历史上,安达信事件就是刑事诉讼负面影响的典型体现,一场刑事诉讼毁掉一家大型企业,受波及的员工、员工家属、股东、投资者、第三方合作伙伴等超过20万人,使美国的经济危机雪上加霜,甚至进一步引发了游行示威和金融海啸,当时美国总统小布什在国会演讲中痛彻心扉,提出刑事司法制度和司法政策必须彻底改变。
本案产生了合规领域朗朗上口的两句名言,第一句是“起诉一家企业等于宣告其死刑”,第二句是“应当保护企业,但不得放过自然人”,也就是说,在刑事司法中,应当尽量保护企业,不能轻易起诉,但是要严惩企业内部负有责任的自然人,一定不能放过违法违规责任人。这一理念流传下来产生了合规调查中的反舞弊调查制度,对于涉嫌犯罪的企业,重点是找出自然人责任人,将其绳之以法并进行严厉处罚,而对企业而言就通过不起诉的方式激励其建立合规体系。去年,万达集团因内部腐败问题开除4名武汉区高管,并将贪腐线索移送司法机关,这就是企业进行内部整改,通过交出责任人来保住企业的方式,阿里巴巴、腾讯、百度等大型企业也都因内部严重贪腐问题将集团高级管理人员移送司法机关,背后的原理就是企业合规,通过合规调查建立隔离带和防火墙,阻断违规自然人和企业的联系,实现责任的切割,最终保住企业。
由此,刑事诉讼法出现了针对企业的特别程序,也就是合规不起诉程序,近年来我国受此触动,法学界开始研究这一程序,检察机关也开始积极展开试点。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授权深圳宝安区检察院、南山区检察院、上海浦东新区检察院、金山区检察院、山东郯城检察院、张家港市检察院等6家检察院开展合规不起诉改革,除此以外,浙江宁波检察机关开始部署针对企业的合规考察制度,浙江岱山县检察院推行了合规不起诉制度,江苏的南京和无锡两地也在积极开展合规不起诉改革。在保护民营企业的政策导向下,我国检察机关顺应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总体目标,明确积极参与和促进国家治理、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务的工作理念和任务,开始提起公益诉讼,参与对国家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事件的治理,包括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实施污染环境、危害食品药品安全、侵犯国有土地资源等的大型企业进行治理,并督促不作为的行政机关及时履职。检察机关还将社会治理型检察建议也作为参与社会治理的手段,要求企业进行整改、消除制度隐患、堵塞管理漏洞,这已经具有了企业合规的雏形。检察机关在国内多地推开的合规不起诉制度,则正式将合规引入公诉。实践中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案例主要集中在商业贿赂、虚开发票、污染环境等案件,所涉及的都是民营企业最常见的罪名。
在一起试点案例中,一家民营企业由于疫情期间生存困难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以后,检察机关意识到该企业有大量员工,一旦给企业及其负责人定罪量刑,公司将难以为继,进而给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影响。于是,检察机关开始关注涉案企业是否有合规整改的意愿,该企业表示愿意整改并接受监管,同时愿意聘请合规律师帮助完成合规计划的打造。合规业务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律师业务,而且往往涉及刑行交叉、刑民交叉的内容,需要专业的律师团队介入。有的合规计划试图用上百个政策条文涵盖数十种所谓的刑事法律风险,这种合规计划是不专业的而且是无效。合规的生命是专项合规计划,针对企业面临的合规风险点和重点合规风险领域打造合规计划才是有效的,例如出现税务问题的企业只要完善涉税专项合规计划即可,一个生产医用口罩的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既没有污染环境,也没有侵犯知识产权,就无需建立这些合规计划。因此合规是基于风险而建立的一套管理和防控体系,对该涉案企业而言,面临的主要风险就是税收问题,因违反国家的税收管理法规而构成虚开发票类犯罪,在律师帮助下建立起税收专项合规计划就能预防类似的犯罪行为和违规行为再次发生。检察机关给这家企业设置了六个月到一年的考验期,并责令企业聘请专业律师介入。目前深圳市宝安区司法局已经出台《关于企业刑事合规独立监控人选任及管理规定(试行)》,将形成“合规独立监控人名单”,这和破产程序中的破产管理人十分相似,检察机关开始探索律师事务所担任合规监控人,部分试点地区称为合规监管人。被纳入到监管计划的企业在制定合规监管计划之后,经检察院批准聘请律师事务所,在一年监管期内接受其持续监管,每两个月提交一份合规监管进展报告,根据情况要求企业加强整改,推动合规监管计划的实施。最后企业提交一份合规总报告,由检察机关邀请企业、合规监管人、公安、相关行政机关一起举行公开听证会,考察合规计划的完成情况,经过合规听证会讨论,确认合规监管计划顺利实施,企业已经按照要求进行了整改、堵塞了漏洞,造成违法乃至犯罪的制度缺陷被填补,内控机制得到了完善,就正式做出不起诉决定,这就是现行合规不起诉的大致流程。
这一过程也体现出合规不仅是刑事诉讼问题,还涉及公司治理,只有公司的合规治理体系被检察机关验收认定为合格,才会最终做出不起诉的决定,使企业获得无罪的处理结果。上市公司获得无罪处理意味着上市资格得以保留,不会被勒令退市,更不会被处以取消特许经营资格和吊销营业执照这种更严厉的处罚。而民营企业一旦获得无罪处理,企业的负责人也不会因单位犯罪而承担刑事责任,可以继续领导企业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这样一来,一家企业就被救活了。
摘自《多学科交叉视角下的企业合规》陈瑞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