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刑事政策是刑事法治的灵魂和统帅,具有“观察的科学”和“反犯罪斗争的方法战略或艺术”的双重属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党中央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形势下提出的一项重要政策,自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以来,已经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并开始影响司法进程,其价值蕴含得到了绝大多数学者的赞同。正如李斯特的论断“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如果仅考虑从刑法的角度通过惩治犯罪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而不辅之以相应的社会政策,则这一良好的初衷未必能实现,刑法必须尊重某一特定社会关系中的内在规律。马克思指出,人类奋斗的一切都跟他的利益有关。刑事法治作为国家治理的一环,需要妥当处理人权保障与法益保护、犯罪惩治与创新保障等利益关系,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因而,刑事政策在本质上也是对社会利益的集中反映和体现,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节与分配。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5点总体要求:第一,该宽则宽,当严则严,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第二,宽严并用,切忌片面化;第三,依法办案,宽严有据;第四,因时制宜,严宽审势;第五,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能够为司法机关妥当处理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利益需求与维护社会秩序需要之间的关系提供正确的理念和准则,但是在实行罪刑法定原则的当下也应当注意刑事政策的刑事法制界限,从宽和从严都应当于法有据。
具体到涉民营企业案件的刑法适用,司法机关应当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容:该严则严,当宽则宽;严中有宽,宽中有严;宽严有度,宽严审时。具体主要应当做到两点:
第一,根据具体的经济社会变化和社会治安形势,适时调整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处理中从宽和从严的内容。当下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决定了现阶段我们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发展社会生产力。民营经济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成为推动我国发展不可或缺的部分,司法机关在处理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时应当妥当处理创新发展和社会治安的关系。我国当下的经济社会变化较快,创新往往先于监管,对于某些不符合监管规定的创新发展,司法机关应当避免冒进适用刑法规定,慎用不合时宜的罪名,妥当处理社会发展利益和风险控制需求之间的矛盾。例如在“全民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背景下,互联网金融作为最能与草根金融、普惠金融理念相契合的商业模式,被民营企业广泛运用。这种商业模式有利于优化金融结构与倒逼传统金融体系改革,发挥金融对民营实体经济的支持作用。但是互联网金融由于没有配套法律的支持,很容易触碰刑事法律的红线。根据当下经济社会环境,司法机关不能再将“严厉打击”“零容忍”等传统刑事政策用于民营企业互联网金融活动的调整中,而是应当秉持适度从宽态度,给予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空间,以发挥互联网金融对民营实体经济的助力作用。
第二,依法从严,严格贯彻落实罪刑法定、适用刑法平等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一种策略或者方针,对刑事司法更多的是发挥一种理念上的指导作用。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重要方略,在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过程中,实现政策目标到政策结果的转化需要严格遵守刑事法制的界限。对于民营企业实施的罪行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行为,需要从严惩治的,应当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做到从严于法有据。例如对于借互联网金融之名行非法占有之实的“伪平台”,由于涉及人数众多、资金规模巨大,一旦出现非法集资、挪用资金等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需要从严惩治,然而司法机关在对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定罪量刑时,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在定罪上,严格依据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准确认定罪名,审慎认定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和挪用公款罪中的“归个人使用”等要件。在量刑上,依法审慎适用从严的量刑情节,依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涉民营企业的犯罪恰当裁量刑罚。对于犯罪性质尚不严重,情节较轻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涉民营企业犯罪案件,应当依照教育、感化和挽救等方针依法最大程度地从宽处理。
节选自刘宪权《涉民营企业犯罪案件的刑法适用》
刑事政策是刑事法治的灵魂和统帅,具有“观察的科学”和“反犯罪斗争的方法战略或艺术”的双重属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党中央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形势下提出的一项重要政策,自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以来,已经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并开始影响司法进程,其价值蕴含得到了绝大多数学者的赞同。正如李斯特的论断“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如果仅考虑从刑法的角度通过惩治犯罪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而不辅之以相应的社会政策,则这一良好的初衷未必能实现,刑法必须尊重某一特定社会关系中的内在规律。马克思指出,人类奋斗的一切都跟他的利益有关。刑事法治作为国家治理的一环,需要妥当处理人权保障与法益保护、犯罪惩治与创新保障等利益关系,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因而,刑事政策在本质上也是对社会利益的集中反映和体现,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节与分配。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5点总体要求:第一,该宽则宽,当严则严,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第二,宽严并用,切忌片面化;第三,依法办案,宽严有据;第四,因时制宜,严宽审势;第五,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能够为司法机关妥当处理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利益需求与维护社会秩序需要之间的关系提供正确的理念和准则,但是在实行罪刑法定原则的当下也应当注意刑事政策的刑事法制界限,从宽和从严都应当于法有据。
具体到涉民营企业案件的刑法适用,司法机关应当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容:该严则严,当宽则宽;严中有宽,宽中有严;宽严有度,宽严审时。具体主要应当做到两点:
第一,根据具体的经济社会变化和社会治安形势,适时调整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处理中从宽和从严的内容。当下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决定了现阶段我们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发展社会生产力。民营经济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成为推动我国发展不可或缺的部分,司法机关在处理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时应当妥当处理创新发展和社会治安的关系。我国当下的经济社会变化较快,创新往往先于监管,对于某些不符合监管规定的创新发展,司法机关应当避免冒进适用刑法规定,慎用不合时宜的罪名,妥当处理社会发展利益和风险控制需求之间的矛盾。例如在“全民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背景下,互联网金融作为最能与草根金融、普惠金融理念相契合的商业模式,被民营企业广泛运用。这种商业模式有利于优化金融结构与倒逼传统金融体系改革,发挥金融对民营实体经济的支持作用。但是互联网金融由于没有配套法律的支持,很容易触碰刑事法律的红线。根据当下经济社会环境,司法机关不能再将“严厉打击”“零容忍”等传统刑事政策用于民营企业互联网金融活动的调整中,而是应当秉持适度从宽态度,给予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空间,以发挥互联网金融对民营实体经济的助力作用。
第二,依法从严,严格贯彻落实罪刑法定、适用刑法平等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一种策略或者方针,对刑事司法更多的是发挥一种理念上的指导作用。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重要方略,在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过程中,实现政策目标到政策结果的转化需要严格遵守刑事法制的界限。对于民营企业实施的罪行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行为,需要从严惩治的,应当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做到从严于法有据。例如对于借互联网金融之名行非法占有之实的“伪平台”,由于涉及人数众多、资金规模巨大,一旦出现非法集资、挪用资金等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需要从严惩治,然而司法机关在对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定罪量刑时,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在定罪上,严格依据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准确认定罪名,审慎认定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和挪用公款罪中的“归个人使用”等要件。在量刑上,依法审慎适用从严的量刑情节,依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涉民营企业的犯罪恰当裁量刑罚。对于犯罪性质尚不严重,情节较轻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涉民营企业犯罪案件,应当依照教育、感化和挽救等方针依法最大程度地从宽处理。
节选自刘宪权《涉民营企业犯罪案件的刑法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