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生物安全,防范生物威胁,同时与生物安全法相衔接,《修正案(十一)》增设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
一、相关法条
第三百三十四条之一【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采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或者非法运送、邮寄、携带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人类遗传资源的管理制度以及公众健康与社会公共利益。
2、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
3、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所实施的采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或者运送、邮寄、携带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的行为违法,而故意为之。
4、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采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或者非法运送、邮寄、携带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客观要件之分析
①“国家有关规定”:主要是指《生物安全法》《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重要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申报登记办法》等。
②“人类遗传资源”:《生物安全法》第八十五条:“人类遗传资源,包括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和人类遗传资源信息。人类遗传资源材料是指含有人体基因组、基因等遗传物质的器官、组织、细胞等遗传材料。人类遗传资源信息是指利用人类遗传资源材料产生的数据等信息资料”。
③“非法采集”:《生物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及《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采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具体规定。
④“非法运送、邮寄、携带”:《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运送、邮寄、携带出境的,凭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证明办理海关手续”。《生物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批准: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运送、邮寄、携带出境。”
⑤“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主要是指在采集过程中因采集方法、采集的设备或程序等因素造成被采集人感染疾病,组织器官造成伤害,部分功能丧失或者造成我国特定地区或种系的遗传资源遭到严重破坏等。
四、需要注意的内容
本条并没有将买卖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这是因为考虑到《生物安全法》没有对买卖人类遗传资源的行为作出规定,刑法不宜过早介入;还有就是实践中情况比较复杂,有时难以区分是否为合理使用,对收取合理成本费用也缺少认定标准,在此情况下对买卖人类遗传资源的行为作为犯罪处理并不合适。综上考虑,刑法修改时没有对非法买卖人类遗传资源的行为作出规定。
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包括了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和人类遗传资源信息;而非法运送、邮寄、携带人类遗传资源材料仅仅指的是我国的人类遗传资源材料而不包括我国的人类遗传资源信息。
本罪系情节犯,只有在其所保护的法益遭受实害或者存在实害危险的情况下,刑法才予以保护。行为人虽然违反了前置法,但并不意味着对法益造成侵害,从实质上判断如果不具有法益侵害性,则无必要予以刑事惩治。
五、“情节严重”的认定
“情节严重”可以从行为的方式上判断,也可以从造成危害后果,还可以从社会影响、公众舆论的角度考虑。如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及运送、邮寄、携带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的样本数量、采集地区、采集的方式、采集的目的和用途,采集的年龄段等,也包括造成被采集人身伤害、感染疾病或身体功能异常、为境外非法组织或者基于非法目的获取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信息而研制某些生物制剂等。具体的认定标准还有需要以司法解释的方式予以明确。
转自:法制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