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规是建立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一环,企业守法合规乃营商之本。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国务院公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 因此,在营商环境法治化背景下,探索建立企业合规刑事法激励机制非常必要,构建起针对涉罪企业的特别诉讼程序———合规不起诉制度,是当前一项亟待探索的新课题。 一、我国构建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必要性
1.顺应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的需要。
企业合规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一环,企业守法合规乃营商之本。 我国构建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 是顺应营造营商环境法治化的需要。随着国内外环境的日益错综复杂,企业面临的刑事追诉风险日趋增加,司法机关的“追诉—定罪”思维发展成为企业经营活动中的“痛点”。 当涉罪企业积极修复受损的法益,就应当被给予合规整改的机会。因此,从营商环境法治化的要求出发,提出应坚持“法律治理与公司治理相结合”的理念,从而在我国构建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转变刑事理念,以刑事激励机制推进公司治理制度的完善,从而防范刑事合规风险。
2.符合当前刑事诉讼改革的方向。
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不断提出,对于涉罪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可捕可不捕的不捕, 可诉可不诉的不诉”。 在这一指导精神的要求之下,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对涉罪企业合规不起诉适用的范围扩大及制度化。 2020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始由理论研究所牵头启动对我国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探索:2020 年 3 月,最高检确定试点单位,启动涉案违法犯罪依法不捕、不诉、不判处实刑的企业合规监管试点工作。 2020 年 12 月 25 日,最高检召开企业合规试点工作座谈会,会议指出要加强理论研究,深化实践探索,稳慎有序扩大试点范围,以检察履职助力构建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合规制度。2021年6月3日,最高检发布试行《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 因此,建立企业合规刑事诉讼激励机制非常必要,是符合当前刑事诉讼改革的方向和趋势的。
3.平衡打击企业犯罪与保护企业发展矛盾。
近年来,中央不断号召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但随着国内外环境的日益错综复杂,中国民营企业面临的刑事追诉风险不断增加,司法机关的 “追诉—定罪”思维发展成为企业经营活动中的“痛点”。 企业犯罪案件刑事追诉的附带危害十分严重,如可能威胁企业的正常 运 营 和 存 续,损 害 雇 员、股 东、供应商等无辜第三方的权益,甚至破坏市场稳定等。 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适用于企业犯罪的特别诉讼程序。 所以,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平衡司法实践中打击企业犯罪与保护企业、 促进经济发展的矛盾,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构建企业犯罪合规不起诉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4.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价值功能。
首先,有助于帮助检察机关缓解企业犯罪追诉困境,帮助检察机关从繁重的调查和公诉工作中解脱出来,可以同时办理其他公司涉嫌济犯罪的案件,从而大大提高执法的效率和执法的力度。 其次,特殊预防功能,高额的罚款以及合规条款为企业确立了配合调查、主动披露违法行为和违规人员、重建合规计划乃至接受全程合规监管的义务,有效预防、识别和应对可能的违规行为,减少了今后再次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 再次,强化了审前程序分流的功能,对于涉案违法犯罪企业依法不捕、不诉、不判处实刑,在审前程序中更好地实现案件分流,体现诉讼经济原则。最后,在内控和外延两方面改善企业合规管理水平,实现企业间、内部员工和高层管理人员之间的合规管理,并进而良性带动投资并购相对方以及第三方的合规管理,促进企业良性发展。
摘自:苏新雅《营商环境法治化背景下我国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构建》
1.顺应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的需要。
企业合规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一环,企业守法合规乃营商之本。 我国构建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 是顺应营造营商环境法治化的需要。随着国内外环境的日益错综复杂,企业面临的刑事追诉风险日趋增加,司法机关的“追诉—定罪”思维发展成为企业经营活动中的“痛点”。 当涉罪企业积极修复受损的法益,就应当被给予合规整改的机会。因此,从营商环境法治化的要求出发,提出应坚持“法律治理与公司治理相结合”的理念,从而在我国构建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转变刑事理念,以刑事激励机制推进公司治理制度的完善,从而防范刑事合规风险。
2.符合当前刑事诉讼改革的方向。
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不断提出,对于涉罪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可捕可不捕的不捕, 可诉可不诉的不诉”。 在这一指导精神的要求之下,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对涉罪企业合规不起诉适用的范围扩大及制度化。 2020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始由理论研究所牵头启动对我国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探索:2020 年 3 月,最高检确定试点单位,启动涉案违法犯罪依法不捕、不诉、不判处实刑的企业合规监管试点工作。 2020 年 12 月 25 日,最高检召开企业合规试点工作座谈会,会议指出要加强理论研究,深化实践探索,稳慎有序扩大试点范围,以检察履职助力构建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合规制度。2021年6月3日,最高检发布试行《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 因此,建立企业合规刑事诉讼激励机制非常必要,是符合当前刑事诉讼改革的方向和趋势的。
3.平衡打击企业犯罪与保护企业发展矛盾。
近年来,中央不断号召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但随着国内外环境的日益错综复杂,中国民营企业面临的刑事追诉风险不断增加,司法机关的 “追诉—定罪”思维发展成为企业经营活动中的“痛点”。 企业犯罪案件刑事追诉的附带危害十分严重,如可能威胁企业的正常 运 营 和 存 续,损 害 雇 员、股 东、供应商等无辜第三方的权益,甚至破坏市场稳定等。 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适用于企业犯罪的特别诉讼程序。 所以,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平衡司法实践中打击企业犯罪与保护企业、 促进经济发展的矛盾,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构建企业犯罪合规不起诉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4.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价值功能。
首先,有助于帮助检察机关缓解企业犯罪追诉困境,帮助检察机关从繁重的调查和公诉工作中解脱出来,可以同时办理其他公司涉嫌济犯罪的案件,从而大大提高执法的效率和执法的力度。 其次,特殊预防功能,高额的罚款以及合规条款为企业确立了配合调查、主动披露违法行为和违规人员、重建合规计划乃至接受全程合规监管的义务,有效预防、识别和应对可能的违规行为,减少了今后再次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 再次,强化了审前程序分流的功能,对于涉案违法犯罪企业依法不捕、不诉、不判处实刑,在审前程序中更好地实现案件分流,体现诉讼经济原则。最后,在内控和外延两方面改善企业合规管理水平,实现企业间、内部员工和高层管理人员之间的合规管理,并进而良性带动投资并购相对方以及第三方的合规管理,促进企业良性发展。
摘自:苏新雅《营商环境法治化背景下我国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