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二、裁判案例
基本案情:2019年起,被告人邓某、马某某、张某某、黄某某、李某通过网络购买车辆违章记录、车辆行驶轨迹等信息,并利用购得的信息为他人寻找车辆位置以牟利。其中邓某购买车辆行驶轨迹信息等1100条,购买车辆档案信息、车辆保险信息等20余条;马某某购买车辆行驶轨迹信息等770条;张某某购买车辆行驶轨迹信息等329条;黄某某购买车辆行驶轨迹信息等100条;李某购买车辆行驶轨迹信息等54条。
裁判结果: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邓某、马某某、张某某、黄某某、李某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中邓某、马某某属情节特别严重,张某某、黄某某、李某属情节严重。据此,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五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至二千元。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对五被告人的定罪,并结合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对部分被告人的量刑做出改判。
裁判要旨: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次明确将“行踪轨迹”列入个人信息的范围,但如何认定“行踪轨迹”在司法实践中仍有争议。本案生效裁判认为,公民车辆行驶轨迹信息可以认定为《解释》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行为人非法获取他人车辆行驶轨迹等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本案裁判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鲜明立场,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参考意义。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二、裁判案例
基本案情:2019年起,被告人邓某、马某某、张某某、黄某某、李某通过网络购买车辆违章记录、车辆行驶轨迹等信息,并利用购得的信息为他人寻找车辆位置以牟利。其中邓某购买车辆行驶轨迹信息等1100条,购买车辆档案信息、车辆保险信息等20余条;马某某购买车辆行驶轨迹信息等770条;张某某购买车辆行驶轨迹信息等329条;黄某某购买车辆行驶轨迹信息等100条;李某购买车辆行驶轨迹信息等54条。
裁判结果: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邓某、马某某、张某某、黄某某、李某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中邓某、马某某属情节特别严重,张某某、黄某某、李某属情节严重。据此,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五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至二千元。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对五被告人的定罪,并结合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对部分被告人的量刑做出改判。
裁判要旨: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次明确将“行踪轨迹”列入个人信息的范围,但如何认定“行踪轨迹”在司法实践中仍有争议。本案生效裁判认为,公民车辆行驶轨迹信息可以认定为《解释》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行为人非法获取他人车辆行驶轨迹等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本案裁判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鲜明立场,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参考意义。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