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区分涉民营企业案件自然人、分支机构和企业犯罪界限
在区分涉民营企业案件自然人、分支机构和企业犯罪界限时,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1.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刑事责任的,不得以单位犯罪追究民营企业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表明,我国对单位犯罪实行严格的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单位犯罪的,不应当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进一步明确“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非纯正自然人犯罪,司法机关在认定过程中,应当准确把握《单位犯罪解释》等司法解释规定的以单位名义实施但按自然人犯罪处理的情形。首先,在认定“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时应当综合考量合法经营活动和犯罪活动数量上的比例关系,适用“大于半数”标准。其次,对于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应当准确把握“利益归属”在认定行为性质中的重要作用。虽然以单位的形式实施,但犯罪所得利益却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应当根据“利益归属”认定为个人犯罪。
2.民营企业单位犯罪的,还要准确区分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分支机构的责任。首先,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能够成为单位犯罪主体。《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但同时也要注意“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罚金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照个人犯罪处理”。其次,在处理分支机构和上级单位的关系时,严格将“利益归属”作为确定具体单位犯罪主体的标准,并以此具体区分分支机构和上级单位的刑事责任。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了处理规则:分支机构参与犯罪,全部或部分违法所得归分支机构所有并支配,分支机构应作为单位犯罪主体追究刑事责任;违法所得完全归分支机构上级单位所有并支配的,不能将分支机构作为单位犯罪主体追究刑事责任。
3.民营企业单位犯罪的,还要严格区分企业财产和民营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的界限,不能将企业财产和个人财产相混淆,不能将对企业判处的罚金和对民营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的罚金相混淆。
节选自刘宪权《涉民营企业犯罪案件的刑法适用》
在区分涉民营企业案件自然人、分支机构和企业犯罪界限时,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1.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刑事责任的,不得以单位犯罪追究民营企业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表明,我国对单位犯罪实行严格的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单位犯罪的,不应当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进一步明确“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非纯正自然人犯罪,司法机关在认定过程中,应当准确把握《单位犯罪解释》等司法解释规定的以单位名义实施但按自然人犯罪处理的情形。首先,在认定“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时应当综合考量合法经营活动和犯罪活动数量上的比例关系,适用“大于半数”标准。其次,对于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应当准确把握“利益归属”在认定行为性质中的重要作用。虽然以单位的形式实施,但犯罪所得利益却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应当根据“利益归属”认定为个人犯罪。
2.民营企业单位犯罪的,还要准确区分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分支机构的责任。首先,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能够成为单位犯罪主体。《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但同时也要注意“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罚金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照个人犯罪处理”。其次,在处理分支机构和上级单位的关系时,严格将“利益归属”作为确定具体单位犯罪主体的标准,并以此具体区分分支机构和上级单位的刑事责任。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了处理规则:分支机构参与犯罪,全部或部分违法所得归分支机构所有并支配,分支机构应作为单位犯罪主体追究刑事责任;违法所得完全归分支机构上级单位所有并支配的,不能将分支机构作为单位犯罪主体追究刑事责任。
3.民营企业单位犯罪的,还要严格区分企业财产和民营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的界限,不能将企业财产和个人财产相混淆,不能将对企业判处的罚金和对民营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的罚金相混淆。
节选自刘宪权《涉民营企业犯罪案件的刑法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