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物都有两面性,难以查发不代表无法查发。恰恰正是因为“买单配票”方式下出口货物的部分真实性,使得其相对于其他类型的虚假出口,更容易被发现。下面将从数据分析和追查货物物流两方面进行阐述。
出口数据分析方法
无论何种骗退税手法,都需要通过向海关申报并形成出口记录。这些虚假的出口记录与其他真实的出口记录混在一起,看似大海捞针、无法甄别,但通过“大数据”方法进行比对,是能够找到嫌疑点的。
商品与价格
被“买单配票”盯上的常见商品主要是服装、棉布、四件套等纺织品,此类商品具有以下两方面特点:一是高退税率。此类商品价值低、工艺简单,且与生活消费直接相关,历来是我国劳动密集型产业的优势产品,需要设定高退税率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二是已经形成了以义乌、柯桥等为代表、产销一体的国际采购集散市场,围绕出口商品的货运、仓储、报关、金融等各种服务,易于形成平台专业化、规模化操作。而这些平台在促进出口贸易便利化的同时,也为“买单配票”黑色利益链的形成提供了有利条件。对此类高退税率商品,需要定期开展进行分析和比对,如果某种商品出口数量、金额突然爆发式增长,则应考虑是否存在虚假出口风险。
所有海关数据中,最常用来进行比较的就是价格。尽管会因为产地、材质、工艺、包装等差别导致价格差异,但在“大数据”下还是能够分析出一定相关性,特别是“买单配票”出口货物价格与正常出口货物价格有明显差异。原因在于,不法分子为了提高单票报关单的退税额,会在不触发海关风险监控而导致被布控查验的前提下,尽可能高报出口货物价格,以“掩盖”高额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违法事实,从而获得高额退税。
比对提单号和集装箱号
从商品和价格出发进行比对,能够从宏观上反映出当前某种商品是否存在虚假出口风险,但要具体到嫌疑企业,则需要另想办法。近年来在办案中发现,利用单一经营单位骗取退税案件几乎没有,在“买单配票”案件中,至少利用3家以上的经营单位。利用多个经营单位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利用控制下的本地和异地企业(甚至利用综合服务企业)进行跨行政区划申报出口和退税,不仅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迅速做大做强,还能有效避免被一网打尽。因此能否对嫌疑对象及行为整体进行准确的“数据画像”,决定了下一步侦查经营的精确性和有效性。
目前,海关利用申报数据项中的“提单号和集装箱号”,可以对嫌疑经营单位进行分析和确认。例如,不同经营单位申报出口的同类商品,如果提单号编号规则、集装箱号多次出现一致,则表明这些经营单位极有可能是涉及多抬头“买单配票”违法。之所以拆单分开申报,原因不外乎两个:一是尽量提高单票报关单的金额,以获得高额退税;二是分散被海关布控查验、被税务不予退税的风险。在宁波海关最近查发的一起案件中,不法分子先后利用8个经营单位于宁波、新疆等口岸申报出口,每个经营单位申报金额合计控制在200万美元左右,如此“小”的出口额,很难被日常的数据监控发现,而即便被发现,税务部门停止了其中几家的退税,也不影响其继续“买单配票”。
与税务、外管监管数据进行对碰
实践中最有效的数据分析是:将海关分析研判后的数据,与税务部门发票数据、外管部门结汇数据进行对碰。例如,与退税所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源进行比对,可以找到嫌疑虚开单位;与结汇数据对碰,可以找到境外嫌疑的控制账户;再将国内嫌疑虚开单位和境外嫌疑账户进行倒查,又能找到可能被遗漏的嫌疑出口单位。这样可以从涉案经营单位方面,较为完整地勾勒出数据画像,为后续开展侦查经营奠定坚实的基础。
货物物流核查方法
目前,在查处骗取出口退税违法案件的过程中,检法机关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环节重视程度较高,这是因为即便骗取出口退税罪存疑,也可以成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要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量刑,检法机关则往往要求查实虚假出口行为。对于“买单配票”违法行为而言,这就需要查明出口货物来源,同时核实在国内采购之初未缴纳相关增值税的事实。
海关在核查进出口贸易方面有着天然的业务优势,在层层代理过程中,能够迅速找到核心和敏感的环节并获取相关证据,这也是在联合办案的实践中被多次证明的事实。追查真实货物来源及货主信息,关键是找到“二代”,即最终揽货的货代。主要方法是从两个方向入手:一是直接从报关公司及人员处获得委托方的信息,在正常的贸易中,一般都是货代直接委托代理报关。但在近年来查获的“买单配票”案件中发现,要么是报关人员直接参与,要么就是“买单”犯罪嫌疑人直接委托报关,因此从这条路线入手,很容易被犯罪嫌疑人发觉,不适宜在前期经营中使用。二是从船代或者船公司入手,一层层往上核查。这个方法虽然显得笨拙,但效果明显要好于前者。值得注意的是,可尽可能多地对出口订舱信息进行核查,而不是选择一两票抽查,原因在于“买单”来源往往不止一家,出口货物来源信息越多,越能够准确地对“买单”行为进行数据画像,越有利于接近案情全貌。
摘自:宁波海关 卢斌、王飞、王磊 《“买单配票”骗取退税违法行为剖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