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18年8月,吴某投资成立A科技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IC芯片、智能电子器件、半导体、集成电路芯片、光电产品,国内贸易、国内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2018年11月郑某入股,并于2018年12月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郑某在入股前,吴某邀请其到B公司考察,效仿其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获利。郑某入股后双方约定了分工,由吴某负责生产和销售,郑某负责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资金回流。A公司以低价购买电子原材料,但高价虚开增值税发票,原材料经简单加工后,以出口的方式再提高价格虚开增值税发票,从事虚开增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犯罪。该案涉及全国14个省市,涉案金额27.73亿元,已认定处理出口退税款4348.18万元。
案件经过
本案中,吴某和郑某实施了接受和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两种行为,具体如下:
1、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2018年、2019年,吴某以购买软件的名义,分别向多家公司购买增值税发票,然后通过签订虚假的订购合同,以“低值高开”的形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向多家公司支付发票金额5%-6%的购票费用,这些公司向吴某所在的A公司开具近170份增值税票,A公司收到发票后向税务局进行认证。2、向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
2019年,吴某向D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双方以销售电流检测控制机器的名义,签订虚假的销售合同和外贸出口代理协议,A公司以“低值高开”的形式虚开了11份增值税发票,发票金额1164240元,税额160584.84元。D公司接受发票后向税务局申请出口退税,退税额160584.84元。
法院观点
吴某、郑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接受和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本文案例来源于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