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二、基本案情
2016年3月至2017年8月间,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在香港揽收进口奶粉,以跨境电商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后存放在保税仓库。之后组织人员伪造跨境直购进口奶粉订单、支付单、国内物流运单并向海关推送上述伪造单据,将应当通过一般贸易申报的奶粉化整为零,伪报为个人跨境直购奶粉申报出仓并在境内销售。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通过上述方式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2621万余元。
裁判结果:广州中院一审认为,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根据被告单位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2000万元,判处被告单位主要负责人有期徒刑五年至三年。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行为人利用跨境电子商贸平台,通过伪造消费者订单的方式,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商品申报成税率更低的个人跨境直购商品,偷逃税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近年来,随着跨境电子商贸行业的蓬勃发展,部分不法分子利用跨境电商渠道,通过伪造订单、低报价格、伪报品名、退货漏税等实施走私犯罪,造成了国家税款损失,损害了跨境电商行业的健康发展。本案厘清了正常跨境电商行为和走私犯罪的界限,对维护良好商业环境、规范行业运行具有积极作用。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二、基本案情
2016年3月至2017年8月间,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在香港揽收进口奶粉,以跨境电商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后存放在保税仓库。之后组织人员伪造跨境直购进口奶粉订单、支付单、国内物流运单并向海关推送上述伪造单据,将应当通过一般贸易申报的奶粉化整为零,伪报为个人跨境直购奶粉申报出仓并在境内销售。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通过上述方式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2621万余元。
裁判结果:广州中院一审认为,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根据被告单位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2000万元,判处被告单位主要负责人有期徒刑五年至三年。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行为人利用跨境电子商贸平台,通过伪造消费者订单的方式,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商品申报成税率更低的个人跨境直购商品,偷逃税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近年来,随着跨境电子商贸行业的蓬勃发展,部分不法分子利用跨境电商渠道,通过伪造订单、低报价格、伪报品名、退货漏税等实施走私犯罪,造成了国家税款损失,损害了跨境电商行业的健康发展。本案厘清了正常跨境电商行为和走私犯罪的界限,对维护良好商业环境、规范行业运行具有积极作用。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