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合规以单位主体构罪范围的显著扩张为基础条件。一是单位犯罪的罪名范围显著扩张。例如,最近15年以来两大法系国家纷纷从立法或司法上确认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同时还显著扩张了单位主体的构罪范围。一方面,20世纪90年代以来,大陆法系国家纷纷制定了追究单位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同时显著扩张了单位主体构罪的具体范围,即使是那些曾经几十年以来一直反对单位刑事责任追究的国家也纷纷打开了规定单位刑事责任的大门。例如:法国1994年生效的刑法典赋予单位以宽泛的刑事责任范围,即原则上公司等单位刑事责任适用于所有的罪名和所有的法人;瑞典2003年立法规定,如果没有公司员工受到起诉或者公司未能尽到预防犯罪的应有责任,公司就要承担刑事责任;奥地利2006年立法规定,如果公司高管构成犯罪或者公司未能尽到预防基层员工犯罪的应有责任,公司就要承担刑事责任。二是规定了仅由单位主体构成的不合规新罪名。例如,意大利于2007年8月3日颁布的第123号企业合规专门法律第25条规定,法人要就违反工作场所安全及保障身体健康的规章制度而承担过失杀人以及严重损害身体健康的刑事责任。英国于2007年出台的《公司过失杀人及公司谋杀法》(该法于2008年4月6日生效)专门规定了“公司过失杀人罪”和“公司杀人罪”。此外,英国2010年贿赂法第7条规定了一个全新的罪名,即“商业组织未能防止贿赂罪”。再如,南非2004年预防和惩治腐败行为法第34条也规定了一个适用于单位主体的新罪名“未能报告腐败行为罪”,该罪是指公务机构或者私营单位中处于领导职位的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本单位发生了腐败行为而未向警察报告的行为。
刑事合规以“合规立法”及“合规刑法”两个方面为中心内容。法治模式推进刑事合规的背景下,有必要探讨刑事合规的法律内涵及其主要或中心内容。刑事合规的中心内容包括合规指引及标准的法律化与合规监管及评估的刑法化。合规指引及标准的法律化,是指国家采用法律这一权威、刚性且可司法化的方式就合规计划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评价标准及责任追究等予以规定,简称为“合规立法”。合规监管及评估的司法化,是指合规计划切入刑事司法,成为影响单位主体刑事责任的实体性、结构性、操作性的重要因素,可简称为“合规刑法”。一方面,只有实现“合规立法”才会使得合规计划拥有内容上的规范、标准上的刚性、制度上的周全以及效力上的权威;另一方面,只有达到“合规刑法”即将合规计划切入单位主体的刑事责任风险防范,才能赋予合规计划以高度的权威和刚性,才能有效激励企业主动合规,从而使刑事合规制度的初衷目的得以落地。从企业合规的制度发展上看,国际社会早期的企业合规采取民事或行政手段予以规制,之后才诉诸刑法规制。
摘自赵赤《立足全球视野解读刑事合规内涵》
刑事合规以“合规立法”及“合规刑法”两个方面为中心内容。法治模式推进刑事合规的背景下,有必要探讨刑事合规的法律内涵及其主要或中心内容。刑事合规的中心内容包括合规指引及标准的法律化与合规监管及评估的刑法化。合规指引及标准的法律化,是指国家采用法律这一权威、刚性且可司法化的方式就合规计划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评价标准及责任追究等予以规定,简称为“合规立法”。合规监管及评估的司法化,是指合规计划切入刑事司法,成为影响单位主体刑事责任的实体性、结构性、操作性的重要因素,可简称为“合规刑法”。一方面,只有实现“合规立法”才会使得合规计划拥有内容上的规范、标准上的刚性、制度上的周全以及效力上的权威;另一方面,只有达到“合规刑法”即将合规计划切入单位主体的刑事责任风险防范,才能赋予合规计划以高度的权威和刚性,才能有效激励企业主动合规,从而使刑事合规制度的初衷目的得以落地。从企业合规的制度发展上看,国际社会早期的企业合规采取民事或行政手段予以规制,之后才诉诸刑法规制。
摘自赵赤《立足全球视野解读刑事合规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