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裁判案例
基本案情:2020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彭某涛在明知“西瓜”(另案处理)准备使用银行卡进行网络赌博赌资结算的情况下,仍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多家银行的储蓄卡,并将储蓄卡及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秘钥提供给“西瓜”使用。期间,因储蓄卡被冻结,彭某涛还多次到银行解冻、修改储蓄卡密码以便 “西瓜”继续使用。至案发时,彭某涛累计收取“西瓜”支付的酬金5400元。经统计,农行卡、建行卡等银行卡流水累积963.8万余元。
裁判结果: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彭某涛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侵犯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彭某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愿意接受处罚,可从轻处罚,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彭某涛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彭某涛提出上诉。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行为人在明知他人使用银行卡进行网络赌博赌资结算的情况下,仍提供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银行账号和密码供其使用,依法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随着信息网络快速普及,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活动呈上升态势。个别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牟取非法利益,仍为其提供银行卡等帮助支付结算,为信息网络犯罪创造便利。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此类犯罪,坚决遏制信息网络犯罪多发态势,维护国家对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裁判案例
基本案情:2020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彭某涛在明知“西瓜”(另案处理)准备使用银行卡进行网络赌博赌资结算的情况下,仍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多家银行的储蓄卡,并将储蓄卡及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秘钥提供给“西瓜”使用。期间,因储蓄卡被冻结,彭某涛还多次到银行解冻、修改储蓄卡密码以便 “西瓜”继续使用。至案发时,彭某涛累计收取“西瓜”支付的酬金5400元。经统计,农行卡、建行卡等银行卡流水累积963.8万余元。
裁判结果: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彭某涛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侵犯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彭某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愿意接受处罚,可从轻处罚,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彭某涛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彭某涛提出上诉。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行为人在明知他人使用银行卡进行网络赌博赌资结算的情况下,仍提供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银行账号和密码供其使用,依法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随着信息网络快速普及,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活动呈上升态势。个别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牟取非法利益,仍为其提供银行卡等帮助支付结算,为信息网络犯罪创造便利。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此类犯罪,坚决遏制信息网络犯罪多发态势,维护国家对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