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二、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2018年六七月份,被告人刘某使用易语言编写了一款软件程序,该程序能够通过接入百度WAP版用户找回密码接口、穷举手机号码撞库等方式获得信息数据;被告人刘某利用该程序,采用上述方式非法获得百度用户名和手机号码对应的公民个人信息,经鉴定,上述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16亿余条;后通过QQ、微信或其他聊天软件等方式,将非法获取的上述部分公民个人信息售卖给他人,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9374元。
裁判结果: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法律将通讯联系方式等纳入公民个人信息,是由于该信息与特定自然人关联,可识别特别自然人,属于公民个人信息范畴。2.刘某利用自身技术专长,制作软件程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将部分信息进行出售牟利,属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根据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但是有证据证明信息不真实或重复的除外。原审法院综合全案事实和证据,结合经过原审庭审质证的鉴定意见,认定刘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并无不当。4.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刘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侵犯了他人个人信息安全,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刘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达1.16亿余条,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5.刘某虽有检举行为,但未查证属实,且未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依法不能认定有立功表现。6.原审法院根据其犯罪事实,结合其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退赃等情节,对其从轻处罚所处量刑并无不当。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二、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2018年六七月份,被告人刘某使用易语言编写了一款软件程序,该程序能够通过接入百度WAP版用户找回密码接口、穷举手机号码撞库等方式获得信息数据;被告人刘某利用该程序,采用上述方式非法获得百度用户名和手机号码对应的公民个人信息,经鉴定,上述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16亿余条;后通过QQ、微信或其他聊天软件等方式,将非法获取的上述部分公民个人信息售卖给他人,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9374元。
裁判结果: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法律将通讯联系方式等纳入公民个人信息,是由于该信息与特定自然人关联,可识别特别自然人,属于公民个人信息范畴。2.刘某利用自身技术专长,制作软件程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将部分信息进行出售牟利,属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根据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但是有证据证明信息不真实或重复的除外。原审法院综合全案事实和证据,结合经过原审庭审质证的鉴定意见,认定刘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并无不当。4.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刘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侵犯了他人个人信息安全,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刘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达1.16亿余条,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5.刘某虽有检举行为,但未查证属实,且未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依法不能认定有立功表现。6.原审法院根据其犯罪事实,结合其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退赃等情节,对其从轻处罚所处量刑并无不当。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