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合规以单位犯罪责任模式的预防转型为核心制度。刑事合规的核心要义在于企业犯罪责任模式的预防转型。刑事合规作为一种预防导向鲜明且内含刑事法律基础性和规模性调适的全新法律制度及法律规范体系,需要发挥其聚焦犯罪预防的整合功能。从刑事责任内涵上看,刑事合规的基本理念是预防导向,这就使得合规计划应当成为判断单位刑事责任的实体依据乃至关键性依据。由于单位犯罪刑事责任模式的预防转型堪称刑事合规的核心或焦点内容,因而国际社会众多关于企业反腐的国际性或地区性规约纷纷就此予以明确规定。比如,欧盟于1997年7月19日通过的《保护欧洲共同体金融利益公约的第二个协议》明确规定:各国在企业管理中必须确保公司责任不仅是基于公司主要经营者为了法人的利益而实施犯罪,而且要基于公司处于领导职位的人因为监管和控制的缺失导致其控制之下的普通员工为了法人的利益而实施犯罪这一根据。可见,有效的合规计划以及良好的内部控制应当成为单位或法人免于刑事责任的主要依据乃至关键因素,而这正是刑事合规的核心要义。
刑事合规以涉企刑事政策的“宽严相济”为显著特色。涉企刑事政策是解读刑事合规的又一视角。从国际社会历史发展看,涉企刑事政策包括“严”“宽”“济”三个方面。“严”的方面主要表现为:一是企业在反腐政策担当上的严,即企业在内部反腐中承担明确的责任和义务,也就是政企合作反腐。二是企业主体的犯罪圈范围显著扩张,同时刑法中增加单位主体的不合规罪名。三是企业或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日趋严厉。例如,20世纪70年代以来,提高企业犯罪的刑罚处罚一直就是发达国家以及众多发展中反腐立法的重要内容。“宽”的方面主要表现为:一是政策及立法理念上以企业出罪为主要考量。某种意义上说,刑事合规就是依据企业合规计划支持和便利企业出罪的系统性法律制度安排。二是涉企刑事司法制度上贯彻“起诉策略”。所谓“起诉策略”,就是有关机关在决定是否起诉涉罪企业时,主要依据企业实施或承诺实施有效合规计划尽量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涉企公诉理念。从原理上说,企业犯罪责任模式的预防转型拓展延伸至涉企刑事领域,使得企业合规计划在企业犯罪的定罪量刑中扮演主导性乃至关键性角色,由此凝结形成“起诉策略”这一概念。三是刑事诉讼制度上单列“合规不起诉”这一重要诉讼制度。涉企“起诉策略”这一新的刑事司法理念需要相应的刑事诉讼制度配套支撑,这就是涉企刑事诉讼中的合规不起诉制度。实际上,国际范围内拥有刑事合规法律制度的众多国家通常都以专门立法或者刑法修正案的方式规定合规不起诉制度。另外,“济”的方面内容也较为丰富,集中表现为涉企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的有效衔接。具体说,刑事合规中如涉罪企业实施或者承诺实施有效合规计划,则对涉罪企业予以行政处罚;如涉罪企业不实施或者不愿意承诺实施有效合规计划,则对涉罪企业予以刑罚处罚。可见,依据预防转型、“起诉策略”以及合规计划,涉企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两者之间实现了前所未有的衔接贯通。
摘自赵赤《立足全球视野解读刑事合规内涵》
刑事合规以涉企刑事政策的“宽严相济”为显著特色。涉企刑事政策是解读刑事合规的又一视角。从国际社会历史发展看,涉企刑事政策包括“严”“宽”“济”三个方面。“严”的方面主要表现为:一是企业在反腐政策担当上的严,即企业在内部反腐中承担明确的责任和义务,也就是政企合作反腐。二是企业主体的犯罪圈范围显著扩张,同时刑法中增加单位主体的不合规罪名。三是企业或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日趋严厉。例如,20世纪70年代以来,提高企业犯罪的刑罚处罚一直就是发达国家以及众多发展中反腐立法的重要内容。“宽”的方面主要表现为:一是政策及立法理念上以企业出罪为主要考量。某种意义上说,刑事合规就是依据企业合规计划支持和便利企业出罪的系统性法律制度安排。二是涉企刑事司法制度上贯彻“起诉策略”。所谓“起诉策略”,就是有关机关在决定是否起诉涉罪企业时,主要依据企业实施或承诺实施有效合规计划尽量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涉企公诉理念。从原理上说,企业犯罪责任模式的预防转型拓展延伸至涉企刑事领域,使得企业合规计划在企业犯罪的定罪量刑中扮演主导性乃至关键性角色,由此凝结形成“起诉策略”这一概念。三是刑事诉讼制度上单列“合规不起诉”这一重要诉讼制度。涉企“起诉策略”这一新的刑事司法理念需要相应的刑事诉讼制度配套支撑,这就是涉企刑事诉讼中的合规不起诉制度。实际上,国际范围内拥有刑事合规法律制度的众多国家通常都以专门立法或者刑法修正案的方式规定合规不起诉制度。另外,“济”的方面内容也较为丰富,集中表现为涉企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的有效衔接。具体说,刑事合规中如涉罪企业实施或者承诺实施有效合规计划,则对涉罪企业予以行政处罚;如涉罪企业不实施或者不愿意承诺实施有效合规计划,则对涉罪企业予以刑罚处罚。可见,依据预防转型、“起诉策略”以及合规计划,涉企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两者之间实现了前所未有的衔接贯通。
摘自赵赤《立足全球视野解读刑事合规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