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案件中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量刑问题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已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各法定刑幅度定罪处罚。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相关裁判规则
1.如何认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金额数额较大,是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第 57 号] 戴恩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非常复杂,有的低进高出,获利较大;有的低进低出,销售金额很大,但获利不多;还有的尚未全部销售就被查获,获利很少甚至赔钱;特别是有的出于不正当竞争或者其他动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主观上并非为了营利,但却给商标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果以违法所得数额的多少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就难免放纵、轻纵犯罪,不利于保护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能以行为人是否获利来衡量。而“销售金额数额”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销售数量,而且也反映了对商标权利人经济利益、商业信誉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所造成损害的程度,因此,1997 年刑法将“销售金额数额”是否较大,作为区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一般商标侵权行为的界限。
2.以销售为目的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就被查获的,能否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以销售为目的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还未进行销售就被查获的,可按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 ——[第 128 号]朱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行为人以销售为目的购进货值金额巨大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还未销售就被查获的,实际上就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被查获)而未得逞,应当适用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关于犯罪未遂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计算方法是否适用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解释》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货值金额”的计算方法同样适用于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货值金额”的计算。
——[第 128 号]朱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4.待销价格能否认定为标价?
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些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犯罪分子为规避法律,逃脱制裁,在其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被查获后,提供了证实其“标价”的证据,但这种“标价”明显偏低,甚至低于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成本,而其实际销售价格又难以查明。对于此种情况,不应仅以其“标价”来计算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而应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或者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其涉案产品真正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
——[第 128 号]朱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5. 如何区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的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
行为人为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实施的购买行为,应当视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而不是为了犯罪的准备工具、制造条件行为。
首先,销售行为应作为一个持续的、完整的过程来加以理解,进货、定价、寻找买主、买卖双方之间交易均应视为销售行为通常的、必要的组成部分。
其次,由买卖行为的对向性、密切关联性特点所决定,为了非法销售而实施的先行购买行为,是整个非法制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的重要环节。一旦实施,即将进行销售阶段,已经构成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性,超出了预备犯的范畴。
最后,从严惩此类犯罪的角度来讲,实践中许多此类案件均是在购货之后尚未销售之时就被查获,认定为“已经着手”成立犯罪未遂更具合理性,更符合打击此类犯罪的实践需要。
—— [第 456 号] 杨永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6.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遂的,应如何计算犯罪数额?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遂的,如果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没有标价,也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应当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 [第 456 号] 杨永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7. 如何正确区分销售金额和货值金额?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的,只能认定货值金额,不能认定销售金额。——[第 576 号] 刘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销售数额较大的行为。由于销售金额能从量上直观反映行为人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因此刑法将销售金额作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唯一定罪处罚标准。根据 2004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九条的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这里的“所得违法收入”通常是指行为人在销售假冒
注册商标的商品后,已经从买方实际得到的收入;而“应得违法收入”是指行为人由于某种原因虽没有实际取得收入,但根据合同或事先的约定,买方应该支付给行为人的产品价款,即虽已售出但未实际收回货款的情形。由于其属于确定的可期待收益,故亦应将其纳入销售金额一并计算。
8.追缴违法所得、没收犯罪分子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后,能否再对犯罪分子判处罚金?
公安机关依法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没收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不属于行政处罚,也不影响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依法判处财产刑。
——[第 57 号] 戴恩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