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处于整体缺失的状态。随着刑事合规的全球化发展以及在中国的逐渐兴起,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必须系统性地融入合规要素,形成刑事合规程序的中国表达。具体而言,可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应对:
(一) 立案侦查阶段的应对
1.明确与主张管辖权。
一是海外管辖权的明确。跨国公司是推动经济全球化的重要力量,也是具有全球性特点的重要犯罪主体。针对严峻的跨国公司犯罪,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积极地探索外国公司犯罪的治理对策。在中国经济“走出去”“引进来”的双轮驱动之下,外国公司在华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在近十年来一直处于上升趋势,几乎催生了中国近六成的腐败案件,如“德普回扣门”“沃尔玛案”“家乐福案”等。此外,还有大量的海外企业涉华犯罪,危害国家利益。我国对刑事犯罪采取以属地为主、属人和保护为重要补充的管辖原则。
但针对企业犯罪,我国可通过对“犯罪地”“利益保护”等要素的法律解释,扩张我国的国际刑事合规,凸显司法主权。二是涉外企业犯罪管辖权的积极行使。我国司法机关在对外国企业犯罪的追诉中,长期给予其“超国民待遇”的特殊保护,在管辖上形成了选择性司法管辖的不争事实。在中国国际化发展的背景之下,中国刑事合规体系必须在管辖上做到内外一视同仁,克服管辖中的“软骨病”。对于依据我国法律有管辖权的案件,即便其他国家依据本国法进行了管辖,也不能成为我国放弃司法管辖权的理由。
2.建立立案侦查阶段的合规激励机制,赋予合规不立案、撤销案件的法律效力。
一方面,可将企业的合规计划、合规体系等作为对企业是否进行刑事立案以及立案之后是否撤销案件的重要情节,避免将企业拖入刑事追诉程序。另一方面,为督促企业通过重建合规体系而自救,可以将重建合规计划作为企业换取不立案、撤销案件的条件。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完成合规计划、体系的重建,经过评估合格,可获得不立案或撤销案件的待遇,否则企业将会被刑事立案或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3.控制使用强制性侦查措施。
强制性侦查措施包含对企业或企业管理人的搜查、查 封、扣押、冻结、强制采样、监听等。上述措施对当事人的重要权益将造成一定程度的限制或损害。如侦查机关对有关企业采取查封、扣押财产、冻结存款的措施,会导致企业的资金周转和生产经营无法正常进行。实践中多次出现企业犯罪案件侦查措施过当导致企业在立案、侦查的初期倒闭的情况。按照国家当前保护民营经济的政策导向,对于企业,尤其是合规体系较好的企业,应谨慎使用强制性侦查措施,从而保护和激励企业持续、健康地发展。
4.有效衔接合规调查与侦查。
在企业犯罪的追诉过程中,为配合侦诉机关并提出相关的合规证据,企业通常会进行内部的自我调查,或者委托独立第三方进行调查。由于调查的结论、成果、证据材料将影响到刑事追诉,在调查之初就应该做好合规调查与侦查的衔接,以避免不必要的浪费与行为无效。
首先,调查应围绕侦查方向和重点,尽可能在侦查机关的主导下进行,或者调查方案获得侦查机关批准、授权。
其次,调查机关不得使用强制性手段,如果必须使用,则应提请侦查机关以合法侦查的方式介入。
最后,调查形成的证据材料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方可转化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并遵守非法证据排除等基本法则。
摘自: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杨帆 《企业刑事合规的程序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