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0年7月,被害人杨超通过被告人黄钰的父亲与黄钰结识。同年10月至201年8月,黄钰以能为杨超在南航长春机场办理接送员工及滯留旅客车辆运营为名,先后3次从杨超处骗取73.5万元。后杨超向黄钰借款7万元。2012年2月3日,黄钰让杨超到其家取走其余66.5万元,杨超因该款只有本金为由拒绝收取。同月15日,杨超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月21日,黄钰在家中被抓获。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別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但被告人黄钰能积极返还被害人全部钱款,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六万五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黄钰不服,提出上诉。黄钰称,案发前,其多次主动向杨超提出返款,且其有能力返款,未能返款责任在杨超;其没有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达到非法占有杨超财物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一审法院采信的证据存在瑕疵。其辩护人提出,黄钰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黄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论罪应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鉴于黄钰案发前有积极返款的意愿,因客观原因未能返还,案发后将诈骗款全部返还被害人,积极消除、减轻犯罪的实际危害,可对其在法定刑以下处以刑罚,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可判处缓刑。原审判决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应予改判。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黄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案发前黄钰有积极返款的意愿,案发后将诈骗款全部返还被害人,积极减轻犯罪的实际危害,可对其在法定刑以下处以刑罚,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可判处缓刑。据此,同意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应发回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钰虽然占用了被害人杨超购车款65万元,但杨超从没有向黄钰主张要回此款,并且黄钰要求将购车款66.5万元还给杨超,由于杨超拒绝接受,黄钰才未将购车款返给杨超,说明黄钰并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相关证据证明案发前,在杨超尚未发党被骗,也未向黄钰催款的情况下,黄钰主动找杨超提出还款要求,且黄钰在同期有还款能力。因此,黄钰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钰犯诈骗罪不予支持。被告人黄钰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予以采信。判决被告人黄钰无罪。
二、主要问题
如何把握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界限?
三、裁判理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被告人黄钰是否构成诈骗罪,存在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现有证据证实黄钰有诈骗行为,虽有还款意愿,但是种畏罪表现,且事实上的还款行为发生在公安立案之后,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第二种观点认为,在案证据证实黄钰虚构了能够买到便宜考斯特车和用购买的考斯特车向银行贷款300万元借给杨超这两个事实,从而实际占用了杨超的665万元人民币,但在案发前黄钰多次找杨超、杨超母亲,提出还款,遭到拒绝,且黄钰的银行账户有余款70余万元,有还款能力,故黄钰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诈骗罪。
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骟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由此可见,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人不但在客观方面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在主观方面还必须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而民事欺诈,行为人取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也采用了欺骗的方法,例如,编造虚假的理由、占用财物后找理由拖欠不还,等等。但是,民事欺诈由于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而从其本质上来讲,仍然属于民事纠纷的性质,而不属于诈骗犯罪。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在客观上,行为人都实施了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但是,客观上的占有,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不具有必然的对应关系。不能从客观上存在占有的事实直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判断一个行为是民事欺诈还是诈骗犯罪,关键看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认定诈骗罪,行为人主观上就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反之,即使行为人在取得财物时有欺诈行为,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赖账,确实打算偿还的,就仍属于民事纠纷,不应认定为诈骗罪。
本案中,现有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黄钰虚构事实从被害人杨超处骟取73.5万元,构成了民事欺诈。但是,本案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黄钰具有非法占有该款项不予归还之目的,反而证明黄钰有归还的意愿。
综上所述,被告人黄钰虽然编造谎言、隐瞒真相,骗借了被害人杨超的钱款,但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反而有大量证据证明在杨超尚未发现被骗之前,黄钰就提出了还款要求,且其有偿还能力。故本案本质上属于民间借贷纠纷,构成民事欺诈,而非诈骗罪。原审法院重审后宣告黄钰无罪是正确的。
摘自:《刑事审判参考》黄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