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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注经济、金融、贪腐、互联网、公司、死刑、涉毒等领域的刑事辩护

过失致人重伤罪无罪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1日9时许,被告人郝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雅迪牌二轮踏板电动车沿宁城县天义镇大明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富民路T型路口转入富民路由北向南行驶时,因疏忽大意与沿大明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此处王强驾驶的蒙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被告人郝某某受伤住院治疗,被害人王某某网膜下腔出血、脑挫裂伤、颅内出血,伴神经系统、脑压症状和体征,致左上肢及左下肢瘫痪,伴大小便失禁,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一级。经宁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郝某某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争议焦点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郝某某无证驾驶二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疏忽大意采取措施不当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的后果,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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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的不起诉案例

 案号: 崆检刑不诉〔 2022〕1号 案情简介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曾用名杨某甲,女,生于 1998年10月5日,公民身份号码5132281998********,藏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县**乡**村**组**号,住该省成都市郫都区**镇**花园**栋**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8月19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8月12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 2021年8月12日移送审查起诉,平凉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本院管辖,同日交本院审查办理。 本院先后于 2021年9月9日、11月8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2月8日补查重报。 平凉市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 2020年8月18日,李某某电话联系杨某乙,双方商议以每克900元的价格购买毒品海洛因10克,杨某乙电话指使其妻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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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否定案例看“特情引诱”从轻处罚原则不予适

 2008年12月1日,最高法发布《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其中第六条对特情介入的毒品犯罪案件进行了比较详细的介绍,并且对从轻处罚的原则及标准进行了解释,简单概括便是对特情介入侦破的案件,若行为人本没有犯罪意图,但在特情介入下产生了犯罪意图,应当从轻处罚。对只想实施较小数量毒品的犯罪,但在特情引诱下实施了数量较大的毒品犯罪,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所以特情介入的毒品犯罪案件从宽处罚是 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举措之一 。但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很多特情介入的案件最后没有适用从宽处罚的情况,追其本质原因便是《纪要》中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对已持有毒品待售或者有证据证明已准备实施大宗毒品犯罪者,采取特请贴靠、接洽而破获的案件,不存在犯罪引诱,应当依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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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将在全国推开

 各地要积极主动争取党委政府支持,依法可适用合规监管整改的都要用,为推动立法打好基础。高检院要抓紧开展立法建议研究工作。1月17日召开的全国检察长(扩大)会议强调,要把平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做得更实,促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会议指出,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今年3月第二批试点结束,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总结经验,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做做实企业合规,重在落实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在有关部门大力支持下,国家层面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及其管理委员会、专业人员库已陆续建立。各地要积极主动商请相关部门抓紧推进,做好企业合规后半篇文章。 会议强调,要明确规,做到真合身真管用。企业不同、涉案罪名不同,合规计划的要求也往往不同。高检院要针对大、中、小微各类企业,尽快拿出一批合规管理规则范本和企业合规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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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罪不起诉案例

 一、相关法条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二、不起诉案例【临检刑不诉〔2021〕68号】 案情简介:2015年11月25日,康某某向刘某某借款10万元,扣除半年利息后实际到手现金8.5万元,2016年2月2日康某某再次向刘某某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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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虚假诉讼罪的既遂标准

 一 、 相关法条 1、《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2、《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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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合规的理念基础(一)

 风险刑法催生的刑罚积极一般预防理论。 早期的刑法规范,强调刑罚威慑对犯罪的预防效果,即通过对已经犯罪的人施加刑罚,以预防其再犯(特殊预防),并借助刑罚威慑对潜在的犯罪人起到阻遏犯罪的效果(消极的一般预防)。所以,传统刑法理论都是针对过去的,是针对已经犯罪的行为人这种过去的维度而言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刑法并不直接和未来相关。这种事后追惩为基础的消极预防理念下,刑法不应该成为社会管制、社会工程的手段。然而,通过侧重于事后的已然之罪追惩实现消极一般预防,防患于未然的效果不彰,企业一犯再犯,常处于防不胜防、力不从心的尴尬境地。而且,从社会治理的角度看,无论对于国家、社会还是对于被害人以及犯罪人来说,犯罪的发生、刑法和刑罚的适用,都会造成国家、社会、社会成员的损失和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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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合规:侵犯著作权案例探析

 刑事合规:侵犯著作权案例探析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6日,广州某公司通过国家版权局对《某某轮回》游戏软件进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后广州某公司又将《某某轮回》游戏软件著作权授权给广州某科技公司。2018年12月8日,广州某科技公司将《某某轮回》游戏软件著作权授权给衡阳某公司。衡阳某公司并通过国家版权局对《某某轮回》游戏软件进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该公司办公住所座落于衡阳市华新开发区内。 2018年10月,吴某(已判刑)从洪某(另案处理)处获取了《某某轮回》游戏软件(后取名为某某国)的源代码;尔后,吴某从北京某公司商务负责人王某某(已判刑)处,得知北京某公司可以发行未换皮的游戏软件(指盗版的游戏软件);并与张某某(已判刑)商量,将《某某国》游戏与北京某公司共同发行牟利。 2018年11月,张某某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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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辩护要点

 组织卖淫罪辩护要点 法律规定 组织卖淫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辩护要点 一、本罪只处罚组织者,对于一般参与卖淫者则不以犯罪论处,而通常按照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处理。 二、卖淫地点负责人、管理者如果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或者没有实施组织他人卖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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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转贷罪无罪案例分析

 高利转贷罪无罪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2013年底,被告人高某甲曾多次出借资金给李某某(另案处理),并获取高息。2014年1月10日,高某甲为获取高息,以支付高某甲铁矿石货款为名,从易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六街信用社贷款300万元,贷款的月利率为7.75。当日贷款到账后,高某甲便将其中100万元以月息16%的高息出借给李某某。期间,李某某于2014年3月5日归还本金10万元。2014年1月20日至同年5月9日,李某某分7次将允诺的违法高息转账支付给高某甲,共39.6万元。高某甲同期支付给易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六街信用社贷款利息3.875万元。扣除贷款利息,高某甲实际违法所得35.725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借款申请、农村信用社个人借款合同、高某甲在农村信用社账号为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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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罪不起诉案例

 一、相关法条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二、不起诉案例【奈检一部刑不诉〔2021〕Z18号】 案情简介:被不起诉人郭某甲与被害人郭某乙系父子关系。2007年,郭某乙借用赤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建筑资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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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真相行为能否构成虚假诉讼罪

 一 、 相关法条 1、《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2、《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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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合规的三大特征

 何谓刑事合规,学界对其定义不一。但多数概念大致勾勒了刑事合规的内涵。笔者认为,刑事合规有以下主要特征: 首先,刑事合规的目的,要求企业的运行应该受到刑事规范的约束。从守法的层面来讲,刑事合规就是以刑事法律的标准来识别、评估、预防和控制公司的法律风险,其核心内容应首先是不作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言之,刑事合规性便意味着对刑法规范尤其是一国现行法中所包含的命令规范和禁止规范的遵守。相对于刑法的事后惩治而言,刑事合规是刑法实体法的前置,促使企业对刑事实体法的规定加以具体落实。需要指出的是,合规不但要符合本国的刑事法律,而且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尤其是日益密切的国际经济交往中,合规也需要考虑企业运营所涉及到的相关国家法律的遵守问题。因为一个国家的合规法律,在国际交往中实际上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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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无罪案例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15年初,被告人吴某某与王某(另案处理)商量,准备寻找一家有燃料油加工资质的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年5月,被告人黄某与吴某某约定,由黄某在潜江市注册成立湖北xx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xx公司),由吴某某与王某介绍业务,黄某以湖北xx公司的名义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约定三人以发票载明的货物量获取60元/吨的利润。 2015年7月至8月,经被告人吴某某与王某介绍,被告人黄某以湖北xx公司的名义,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采取伪造加工合同、直接变更货物名称的手段,接收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9646.4544万元,税额2854.613万元。 2015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黄某与王某介绍湖北S石化有限公司(另案处理,以下简称湖北S公司)、石首市J贸易有限公司(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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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不起诉案例——妨害作证案

 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对象既包括企业犯罪案件,也应包括企业经营者等个人犯罪案件。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一般适用于可能判处3年以下徒刑的轻微案件,但不排除作为部分重刑案件量刑的考量因素。同时适用不起诉制度的涉罪案件类型主要包括:商业贿赂、扰乱市场秩序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税收犯罪;地方金融组织犯罪;银行保险企业犯罪;污染环境罪;破坏自然资源罪;走私犯罪等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百零六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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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合规不起诉裁量权限制(一)

 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为督导涉罪企业防范刑事风险,激励企业合规经营,正式引入合规不起诉制度,并在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等6家基层检察院开展对涉罪企业 不 捕、不诉、不判处实刑的合规不起诉制度探索。2021 年 4 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总结探索经验的基础上,将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山东、北京等十个省、直辖市。各地检察机关尝试将合规不起诉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结合,以企业合规整改为前提,对积极退赃挽损并采取补救措施的涉罪企业,通过两种模式作出不起诉决定。第一种模式是 附条件不起诉模式。检察机关对积极认罪认罚的涉罪企业暂时作出不起诉决定,并设定考察期,对企业合规整改进行持续性的监督考察,期满后,视整改的具体情况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与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在合规不起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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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罪辩护要点

 一、法条规定 刑法第159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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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合规:虚构注册资本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一)2012年7月24日,被告人何某某与郝某某(已判决)在申请成立甘肃某公司的过程中,明知未实际出资却虚报注册资金100000000元,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并取得公司登记。公司成立后,郝某某任法人代表,并持40%股份,何某某任总经理,并持20%股份。同年12月2日,郝某某与牛某一(已判决)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150万元将其所持的该公司全部股份转让给牛某一、牛某二(在逃)。被告人何某某持20%股份。 上述事实,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办案说明。2019年10月28日,何某某向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投案自首。 2.股东会决议。证实2013年4月12日,甘肃某公司第二次股东会决议(参会人员:郝某某、何某某、牛某一、牛某二):①公司原始股东郝某某所持40%股份全额转让给新股东牛某二;公司原始股东张某某所持40%股份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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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账户投资为由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 2011年9月,夏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攀枝花东区注册成立四川四川某公司,夏某某任总经理。该公司成立后与天津某公司签订居间合同。四川某公司先后实行自主交易模式委托账户管理合作模式和统一账户合作协议模式,并通过媒体、上街宣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零风险,保本保利招揽客户,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2013年3月,在时任四川某公司总经理夏某某提议下,被告人蒋某某、罗某某、杨某某(相对不起诉)、骆某某(相对不起诉)在盐边县注册成立盐边县某公司。被告人蒋某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及财务工作,骆某某担任公司监事,其余股东根据公司章程行使股东权利。2013年3月19日,四川某公司授权盐边县某公司为县级居间商,负责四川某公司的业务推广。盐边县某公司通过发放宣传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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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不起诉案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对象既包括企业犯罪案件,也应包括企业经营者等个人犯罪案件。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一般适用于可能判处3年以下徒刑的轻微案件,但不排除作为部分重刑案件量刑的考量因素。同时适用不起诉制度的涉罪案件类型主要包括:商业贿赂、扰乱市场秩序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税收犯罪;地方金融组织犯罪;银行保险企业犯罪;污染环境罪;破坏自然资源罪;走私犯罪等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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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万世之安,立义于庭.

扬正义之气
权公平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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