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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之二审降低10倍罚金的辩护

 赵某走私普通货物罪 摘要 走私普通货物罪根据走私数额的不同不只会判处不同的刑罚,还会处以一倍至五倍的罚金,所以很多时候相比于刑期的轻重,此罪的罚金更让当事人难以接受,本次分享的案例便是一审判决非常高的 300万罚金刑,二审经过有效辩护,罚金被降低到30万,减轻了当事人赵某的后顾之忧。 案情简介 2012年开始,被告人陈某云、郑某坚、黄某辉三人各出资人民币20万元(各占1/3股份),以郑某坚的身份证号码注册盈迅苹果淘宝网店,合伙经营、销售从境外走私入境的苹果品牌电子产品。其三人分工为:陈某云负责直接向香港供货商订货、支付货款、记账制作采购表、联系走私通关团伙;郑某坚负责盈迅苹果网店的销售和运营,并根据陈某云发给其的账目制作成本表;黄某辉负责在深圳从水客团伙处收取走私货物。为此,陈某云等人租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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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刑事风险的来源

 企业刑事风险的来源 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刑事风险有很大的不同,涉及的刑事罪名也有较大区别。 国有企业的刑事风险: 一、 有关廉洁的刑事风险 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国有财产的侵吞、占有或处置,《刑法》中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罪名主要是职务犯罪,包括: 贪污贿赂类,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隐瞒境外存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 二、 出现经营问题后的涉刑管理责任 这一类风险是 基于国企性质而被特殊赋予的,刑事罪名 主要是 失职渎职类 犯罪 ,包括滥用职权罪,失职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同样情况下,民企管理人员则只承担民事责任,不会被追究刑责。 民营企业的刑事风险 一是意识淡薄、管理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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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之自首认定评析

 一、案情简介 2010年12月4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黎某某在本市火车站地区国际小商品城A座5楼8号商铺,用其事前配制好的钥匙进入该商铺内,并将被害人叶存放于办公桌抽屉内的现金14000余元盗走。2010年12月8日,被告人黎某某主动将剩余被盗现金13500元退还给被害人叶。2010年12月16日,被告人黎某某到郑州市公安局火车站分局投案。 二、处理意见 被告人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某某犯盗窃罪且系自首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视黎某某的认罪态度和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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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型抢劫案例及辩护要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09年11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雷某某至上海市嘉定区徐行镇小庙村范桥某号被害人胡某某的暂住地,采用手扳断窗户栅栏,开门入室的方法,窃得价值人民币80元的CEC牌815型移动电话机一部、移动电话机电池板二块等物。适逢被害人胡某某返回暂住处,并发现暂住处有人盗窃,遂关闭木门、纱门,持就地觅得的砖块守在门外。当被告人雷某某打开木门欲冲出纱门逃离时,被害人胡某某二次用砖砸的方式予以阻止。被告人雷某某从室内觅得一把椅子冲出纱门,在室外用椅子顶住胡某某并用就地捡得的砖块击打胡的头部,致胡头部外伤。 二、争议焦点 (一)各方观点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实施盗窃时被发现,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但不能认定是入户抢劫。鉴于其犯罪未遂,且具有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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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犯罪中单位主动退缴赃款经合规审查后可作

 民营企业违规经营触犯刑法情节较轻,认罪认罚的,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检察机关应当督促认罪认罚的民营企业合法规范经营。拟对企业作出不起诉处理的,可以通过公开听证听取意见。对被不起诉人(单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应当依法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相关法条: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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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考察的合作条件

 众所周知,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内部的治理结构和经营活动将变得越来越复杂,这使得企业犯罪也会越来越隐蔽,执法机关调查企业犯罪的难度也相应加大。如果涉罪企业基于获得出罪机会、从轻处罚的考虑,能够积极地配合执法调查,向执法机关提供相关内部材料,鼓励员工接受执法机关的询问,帮助执法机关及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帮助执法机关识别涉嫌违法犯罪的责任人,放弃诸如律师保密特权等相关权利,既可以大大节省执法机关的人力、物力、财力,也可以大大减少执法机关在调查取证等方面的阻碍。 从中国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实施以来的情况来看,检察机关普遍将涉罪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作为适用合规考察制度的前提条件。例如,《合规考察意见》第6条就将涉罪企业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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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免于刑事处罚案例分析

 一 、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 、 案例分析 1、案情:2019年11月13日3时许,被告人邵某勇从被害人崔某停放在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维也纳酒店门前的本田奥德赛汽车内,窃取现金人民币70070元、澳门元2010元、港币150元、香烟7盒、太阳镜1副、水杯1个。后被民警抓获。2019年11月30日,被害人崔某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被告人邵某勇。 2、辩护观点: (1)自愿认罪,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2)在案发后不久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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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相销售假口罩,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还是诈骗

 1、案情 2020年3月,被告人张某在疫情期间想发一笔口罩财,遂从他人处购买了1万只口罩进行倒卖。收到货后,张某发现该批口罩与验货视频不一样,只有一片白布的口罩部件(外观像白色卫生纸,是普通口罩绒布,需要把绒布折叠,往里加一层过滤布,再压一下金属条才能形成普通口罩的外观形状),绒布质量很差,根本无法使用。张某自认为是假口罩,但却没有办法退货。这批万余只假口罩砸在手里,也只好自认倒霉。之后,张某开始想方设法把口罩卖出去,以减少损失。但买家根本不认这批货,故无法售出或售出后又被退回,难以出手。被告人钱某得知张某处有1万只口罩,为获利,二人商议由钱某在微信群发布谎称有正规口罩的货源、上传一次性医用口罩和KN95口罩等虚假信息,并由钱某负责联系买家,张某负责发货。 4月,姜某通过微信群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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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合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并污染环境构成犯

 刑事合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并污染环境构成犯罪 法院认定,被告单位山东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甄某,住所地临邑县恒源经济开发区北侧。被告人邢某系被告单位副总经理。2020年10月,被告人邢某为了处置被告单位山东某科技有限公司产生的残留废油的包装物,在明知被告人周某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将残留废油的包装物委托给被告人周某处置,并支付给周某3万元处置费。2020年10月6日、7日,周某明知被告人刘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将残留废油的包装物卖予刘某,并帮助刘某雇佣车辆将上述包装物运至锦州市古塔区胜利村锦朝街42号刘某经营的加工厂内,周某从中非法获利13800元。后刘某指使其加工厂工人将残留废油的包装物倾卸在厂内没有任何保护措施的土地上。被告人刘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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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眠药药效未消退情况下驾车发生事故构成犯罪

 安眠药药效未消退情况下驾车发生事故构成犯罪 法院认定, 2019年9月12日晚约8时许,被告人甘某与黄某某约好在龙岗区城对面的某酒店见面,被告人甘某在楼下先吃了30颗安眠药,黄某某发现被告人甘某状态不对,精神恍惚,因被告人甘某以前在黄某某面前也吃过安眠药,黄某某随把她送到位于深圳市龙岗区的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急诊室后离开,被告人甘某在急诊室洗胃、留诊。 2019年9月14日同日9时许,甘某离开了医院自己开车,在安眠药药效未完全消退,神志不完全清醒的状态下,驾车在公共场所连续撞坏5辆车(其中一辆车上有人),且将车朝着站在旁边台阶上的黄某某和周某撞去,直至汽车开上台阶撞上绿化带被卡住才停下来。 被撞坏的五辆汽车经深圳市龙岗区价格鉴定中心鉴定:粤B车辆的损失价值人民币1835元,粤B车辆的损失价值人民币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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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辩护要点

 污染环境罪辩护要点 一、污染环境罪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犯罪构成要件 (一)构成要件的内容 行为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违反国家规定,主要是指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以及国务院颁布的有关实施细则。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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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辩护要点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刑法规定: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同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可知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未经允许非法进人他人住宅或经要求退出无故拒不退出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为公民住宅不可侵犯的权利;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侵人他人住宅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一、 缺少主观要件:行为人不具有侵犯他人生活安宁的主观故意 , 因为行为人才是这间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在经济纠纷中,辩护律师可以以 行为人居住此房屋是因为债务人对行为人债权的清偿,行为人居住此房屋事出有因,没有占有的主观目的。 二、 客观行为未达到 非法强行闯入的程度。行为人没有使用如打砸撬等通过暴力破坏住宅及其安保设施的手段强行闯入,而是通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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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之寻衅滋事罪至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辨析

 本案是一起以王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前提下,我方代理其中一名 小弟的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我方辩护成功,改变了一起罪名的定性,使得在检察院阶段,为被告人争取到了公正的罪名定性,本篇文章只截取所有犯罪事实中的一件进行说明。 刑事律师的辩护,绝不是仅在法庭之上的慷慨激昂,更多的是庭前辩护策略的实施与办案机关的有效沟通,诚然在王某的控制下,该黑社会团体实施了多起犯罪,令人敢怒不敢言,但每个人即使有罪,也不应该获得不公正的处罚,而律师就是依照法律、依照情理,为当事人取得最合适结果的一群人,也是为法律的公正实施起到衡量作用的一群人。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认定的事实: 2011 年 杨某戎 因资金短缺,在 周某兰 的担保下向工商银行贷款 1000 万元, 2013 年 杨某戎 归还工商银行贷款 8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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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构建之边界:罪责刑相适应原

 从企业自身及社会意义角度而言,刑事合规所能实现的积极特殊预防与积极一般预防之刑罚目的与恢复性司法理念有着根本契合。故此,源于英美法系的企业刑事合规制度与理念能够在我国实体法刑罚目的理论框架下得以证成。企业刑事合规的正当化依据主要体现在积极预防面向,即帮助企业完成合规整改、走向现代化治理,同时实现多方共赢的社会经济效应。因此,对具有明显刑事政策导向的企业刑事合规之推崇席卷司法实务界。 但是,企业刑事合规的本土化制度建构不应沦为纯粹刑事政策的产物,不应以可能带来的积极预防效果而模糊其在刑事司法体系中的边界。具言之,刑事法框架内的企业合规不能违背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限定了企业刑事合规的适用边界,只有在基本原则框架下的改革与制度设计才具有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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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要点

 一 、 相关法条 1、《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2、《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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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出口退税罪不起诉案例

 一、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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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不起诉案例

 一、相关法条 1、《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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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辩护要点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辩护要点 一、罪名规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本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2010年5月7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二)》)第八十一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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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合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合规不起诉案例

 刑事合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合规不起诉案例探析 无论是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的多省份推广,还是《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发布,亦或是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的成立,都预示着一个明显的信号企业刑事合规已成为构建企业合规体系中不可忽视的问题。下面就一起刑事合规不起诉案件进行案例探析: 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以来,受丽水A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委托,浙江B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对A公司*园房地产相关项目开展造价结算审计。在签订合同过程中,B公司董事长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A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张某某约定,在*园景观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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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火币网账户转移他人犯罪所得构成犯罪案例

 利用火币网账户转移他人犯罪所得构成犯罪案例探析 借着互联网的东风,虚拟货币开始崭露头角,并因提供了新的交易手段与投资渠道而日益重要。然而,由于虚拟货币去中心化、易于跨国转账、匿名性等特点,近年来以虚拟货币为媒介转移赃款的犯罪越来越常见。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案情的不同,以虚拟货币为媒介转移赃款的行为可能被定性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也可能被定性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下面进行案例探析: 法院认定,2018年11月21日,犯罪嫌疑人沈某某注册成为火币网用户(UID:58****66)。2020年9月24日至10月8日,沈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犯罪,以其名下的尾号为4488的招商银行卡收取被害人被诈骗款项,后在其火币网账户用上述款项买入虚拟货币,帮助转移涉案资金总计242561.53元。具体事实,如2020年9月24日,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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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万世之安,立义于庭.

扬正义之气
权公平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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