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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注经济、金融、贪腐、互联网、公司、死刑、涉毒等领域的刑事辩护

以案说法—“出卖车辆行踪”构成侵犯公民个人

 一、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二、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2018年4月,被告人朱某飞受人委托对德州市庆云县某领导公务用车秘密跟踪,朱某飞联系被告人丁某旺,对方出资25万元,朱某飞当场给予中间人费用5万元,朱某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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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不起诉案例—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一、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不起诉案例【朔城检一部刑不诉〔2021〕Z15号】 基本案情:被不起诉单位大同**集团朔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厂)在2014年建设期间,承诺市政府在期限内完成五通一平工作使该重点项目顺利落地,为完成工程进度,在相关征用林地手续正在办理情况下,开会研究并决定对无审批手续的林地进行处置事宜,经过**电厂时任董事长付某某指示,**电厂原分管现场施工副总经理李某甲、林州**公司**电厂项目经理张某某、林州**公司**电厂场平负责人康某某(另案处理)在**电厂施工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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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装自营模式的骗取出口退税

 刘文某 骗取出口退税罪 一案 (2020)浙1102刑初225号 2008年刘某(已判刑)经人介绍认识了浙江宝地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地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某(已判刑),吕某多次向刘某提出帮助宝地公司短期内做大进出口业务量。 2010年期间,被告人刘文某与刘某约定合伙开展虚假进出口贸易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其中刘某负责 资金和提供资金回流账号 ,被告人刘文某负责 操作虚假外贸出口业务 ,包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报关、船运货单、内外销合同、货款回流等环节,具体由被告人刘文某与胡某(已判刑)对接操作代理出口业务。随后,由刘某出面联系吕某,吕某派遣胡某与刘文某、刘某商谈,约定:由 宝地公司代理出口并收取代理费(出口额每1美元代理费6分人民币),刘某与被告人刘文某负责联系外商,提供出口货源、增值税专用发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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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得同意,仍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邓 XX、宋XX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018)粤0783刑初215号 2016年1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宋XX、黄X将已开好了淘宝店铺的公民信息(含个人身份信息、支付宝账号、支付宝账号密码和绑定的银行卡等)出售给被告人邓XX牟利,被告人邓XX随后在网络上搜寻买家,将整套的公民信息出售牟利。2017年7月7日及同月19日,公安民警分别将被告人邓XX及宋XX、黄X抓获,从三人住处缴获作案用的电脑、手机一批。经检查提取,从被告人邓XX电脑提取了5096组公民个人信息,从黄X的电脑提取了715组公民个人信息,从宋XX的电脑提取了1312组公民个人信息。期间,被告人宋XX非法获利约20000元,黄X非法获利约10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 XX、宋XX、黄X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邓XX、宋XX、黄X归案后能如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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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刑事合规的政策问题

 企业刑事合规的政策问题 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企业刑事合规本身就首先是个政策问题,然后才是个法律问题。企业刑事合规的政策事关刑事合规的成效,稍有不慎,就可能影响效果甚至全盘皆输,故必须予以重视和研究。对此,笔者的基本观点是: (一)刑事合规可适用于所有企业 检察机关第一批企业合规改革试点主要在民营企业进行,这主要是因为民营企业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居于重要地位,但其在市场竞争中却往往处于不利地位,有不少方面还难以获得平等待遇;同时,民营企业不合规的问题也相对较多。对其进行合规试点,体现了惩治、预防、保护、促进相结合的原则,既有利于依法惩治和预防违法犯罪,又有利于保护、促进企业健康发展,还有利于试点取得较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故先从民营企业试点,可谓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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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倒粉”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一、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二、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2017年10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贾某斌为非法获利,通过上线被告人童某跃,下线谭某(已判决)等人做倒卖公民微信号(俗称倒粉)的生意。被告人童某跃在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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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出口退税罪不起诉案例

 一、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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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合规探索之合理确定案件范围

 刑事合规作为刑事诉讼的一部分或者说作为刑事诉讼的延伸,启动该程序,势必增加涉案企业负担;同时,刑事合规作为刑法上的激励措施,开展合规的涉案企业必然产生被不起诉或从宽处理的合理期待;再者,尚处于探索阶段的刑事合规制度知晓度低,其价值并未得到社会普遍认可,容易引起争议,理应小心呵护。综合上述三点理由,应注意对适用案件的筛选,以期实现刑事合规制度价值的最大化。 笔者认为,当前探索阶段开展刑事合规的案件,一般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基本条件:一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由于暂缓起诉协议制度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内暂无依据,暂不宜在办案中使用暂缓起诉督促刑事合规,但不可否认的是,涉案企业开展刑事合规最大的推动力仍然是暂缓起诉或者是对不起诉的期待。笔者认为,不管是否引入暂缓起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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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后骗税行为应当构成逃税罪还是骗取出口退税

 ​《刑法》第204条第2款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逃税罪的规定论处;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规定处罚。根据这一规定,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包括两种法定情形:一是纳税人在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行为(下文简称税后骗税行为);二是纳税人在未缴纳税款的情况下,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方法,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下文简称纯粹骗税行为)。针对这一条款的规定,学界争议较大,一是税后骗税行为应当构成逃税罪还是骗取出口退税罪?二是行为人所骗取的税款超过所缴纳税款部分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还是按照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罚?着眼于刑法的正确适用,对上述争议问题予以深入探究,澄清认识误区,消除观点纷争,无疑具有积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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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公开目的对于定罪的实质影响

 ​对于行为人在公开的网络上(包括企业征信网、企查查天眼查等企业信息查询网站、裁判文书网站等)爬取已公开的企业登记信息,从中获取个人信息,再对这些已公开的个人信息进行有偿转让、出售的,实务中基本都按侵犯个人信息罪予以定罪处罚。但是,这一做法是值得商榷的。对此,需要关注民法典及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六条强调,如果行为系对已公开人的个人信息进行不合理处理的,仍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换言之,并不是所有对已公开人的个人信息的处理行为都合法,法律对于不合理地处理已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行为仍然持反对态度。对于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必须合理处理的进路,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得到了坚持。该法第六条第1款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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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刑事合规的监督评估人问题

 当企业涉罪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企业表示愿意制定、实施合规计划,并向检察机关签订承诺书后,就需要有人来监督企业制定并实施合规计划、弥补经营管理漏洞、整改存在问题等情况,并对企业落实合规计划的有效性作出专业性的评估,为检察机关对企业涉罪案件依法作出批捕或不批捕、起诉或不起诉、是否提出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是否提出检察建议等提供重要参考。监督评估人的职责任务主要是:( 1)指导、协助涉案企业制定合规计划,特别要督促企业自查找准犯罪原因,帮助企业提出针对性的整改计划和措施,并确定合规计划的完成期限和考察期限。(2)定期或不定期对涉案企业落实合规计划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督促企业落实合规计划;合规考察期届满后,对涉案企业的合规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评估和考核。(3)发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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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合规的刑法激励制度(一)

 问题的缘起 有效预防企业犯罪是各国进入21世纪后所共同面临的题之一。为了防患于未然,美国、英国、法国等国对企业犯罪采取的规制方法已从单一的事后法律制裁更多地向事前的违法及犯罪预防倾斜。这种预防主要通过要求企业结合自身组织形式、经营范围、规模等因素,设立一套包含商业行为准则、合规组织体系、预防体系、监控体系及违法犯罪的应对体系等五大方面内容的合规计划来实现。 之所以希望通过企业自身构建与执行这套合规机制来预防企业及相关自然人犯罪,是因为,一方面,经济活动的专业化、企业内部分工的细化以及企业结构的复杂化,使得国家法律难以直接渗透到企业内部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细致到位的监督;另一方面,企业犯罪本身具有渐进性和积累性特征,往往从轻微的违纪违法行为演化而来。因此,与对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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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

 知己知彼 防患未然 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从思想上重视虚开发票问题,有意识地规避取得虚开发票的风险。建议纳税人在交易前对交易对方做必要的了解,通过对交易对方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企业资质等相关情况的考察,评估相应的风险。纳税人可以利用全国组织机构信息核查系统核实交易对方的企业信息。 引起重视 出口骗税危害性大,此恶疾不除,必祸害无穷。早期的出口骗税行为,多少带有地方扩大出口推动经济的目的,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环境的逐步形成,社会诚信度不断提高,地方性组织从事骗税活动已销声匿迹。但不法分子个体性的骗税活动却沉渣泛起,而且不断玩起骗税新花样,智能式、团伙式、隐蔽式,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骗税方式已成为当前骗税的新特点。我们必须密切关注和引起重视,采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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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合法经营活动购买公民信息是否构成犯罪

 【案情】 被告人吴某系某小额贷款公司团队经理,为发展该团队的贷款业务,自2017年 12月19日以来,被告人吴某在某平台以其身份证注册账户后,往此账户充值2800元,后通过该平台先后以每条 40至80元的价格非法购买60人的公民个人信息60条,每条公民个人信息均包含公民姓名、性别、手机号码、出生日期、寿险、房产、车辆、社保、职业、薪资、所在城市等十项公民个人信息,其中寿险、房产、车辆、社保、薪资等五项信息为公民财产信息。 【分歧】 被告人吴某是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吴某购买公民信息并未用于违法犯罪目的,而是用于合法经营活动,且未达到严重后果,不应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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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合规的全球趋势(二)

 刑事合规以单位犯罪责任模式的预防转型为核心制度。刑事合规的核心要义在于企业犯罪责任模式的预防转型。刑事合规作为一种预防导向鲜明且内含刑事法律基础性和规模性调适的全新法律制度及法律规范体系,需要发挥其聚焦犯罪预防的整合功能。从刑事责任内涵上看,刑事合规的基本理念是预防导向,这就使得合规计划应当成为判断单位刑事责任的实体依据乃至关键性依据。由于单位犯罪刑事责任模式的预防转型堪称刑事合规的核心或焦点内容,因而国际社会众多关于企业反腐的国际性或地区性规约纷纷就此予以明确规定。比如,欧盟于1997年7月19日通过的《保护欧洲共同体金融利益公约的第二个协议》明确规定:各国在企业管理中必须确保公司责任不仅是基于公司主要经营者为了法人的利益而实施犯罪,而且要基于公司处于领导职位的人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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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一、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二、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2018年六七月份,被告人刘某使用易语言编写了一款软件程序,该程序能够通过接入百度WAP版用户找回密码接口、穷举手机号码撞库等方式获得信息数据;被告人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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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出口退税罪不起诉案例

 一、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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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中立的网络爬虫行为可能构成犯罪

 技术与法律的发展可相互促进,也彼此制衡。如何对原本中立的技术在法律上予以规制,这在网络技术、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时代具有重要价值。本文拟以网络爬虫技术的违法判断为例,对此予以探讨。网络爬虫行为是一种按照一定的规则,自动地抓取万维网信息的程序或者脚本。网络爬虫技术的应用场景广泛,在搜索引擎、网络舆情、大数据挖掘等方面的应用快速发展。现阶段在国内从事 海量数据采集的企业很多,它们大多是利用垂直搜索引擎技术来实现的。还有一些企业实现了多种技术的综合运用。外有研究基于语义爬虫框架支持网络犯罪挖掘使用的案例,通过爬取欺诈、网络色情、非法贸易、侵犯隐私、教唆、煽动各种犯罪等信息,从而预测犯罪趋势和模式并找出可疑犯罪热点。此外,基于暗网不能通过常规搜索引擎和浏览器访问,国外有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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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侦查取证脉络

 第一类:买单配票 借用货物信息骗税 2019年,厦门税务机关协同公安、海关成立三部门联合检查组,对辖区内具有骗税疑点的定向检查重点企业A出口公司实施检查。检查人员现场查获公司内账出口货物美元记录表,根据该表格记录信息作了两件事,(1)到出口退税部门复印企业的退税备案单证,(2)到银行调取了A出口公司及案件主要嫌疑人的账户往来数据,进行交叉比对,初步证明现场查获的美元记录表中记载的确实是A出口公司的出口报关信息。 检查人员按美元纪录表中备注的报关人姓名信息作汇总,以此为突破口,追踪核查,最终 梳理出 A出口公司按照出口金额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向曾玲等人购买出口货物报关单,借货出口的全部操作流程和细节 。 ( 1)先按照出口金额1美元支付2.2美分-14美分费用,向他人购买739份出口货物报关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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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刑事合规中检察机关与行政监管机关、公安

 在企业合规的先行国家美国,行政监管机关在对企业违规进行调查时,发现企业有可能涉嫌犯罪的,一般即商请司法部(其下有联邦调查局)介入调查。 美国联邦司法部相当于联邦的检察机关,司法部长称为总检察长。在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机关是侦查机关。故在他们这些国家,检察机关在对涉罪企业进行调查时,可以较快地启动刑事合规程序,而不需要让案件在多部门间转来转去。我国对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实行双轨执法体制,且企业犯罪一般属于行政犯,以违反国家规定为前提,故对企业的违法犯罪,一般先由有关行政机关查处;发现涉嫌犯罪的,再移送公安司法机关按刑事诉讼程序办理。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企业所涉犯罪除了单位行贿受贿、走私等少数犯罪之外,均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但有权就合规计划问题与企业犯罪嫌疑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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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万世之安,立义于庭.

扬正义之气
权公平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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