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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注经济、金融、贪腐、互联网、公司、死刑、涉毒等领域的刑事辩护

电子证据的取证标准

 截至目前,公安部发布的现行有效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2256项,报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国家标准143项,组织人员参与制定国际标准10余项。 目前,覆盖公安信息化、执法规范化、法定证件、安全技术防范、公共安全视频技术、人体生物特征识别技术、刑事技术、经济犯罪侦查技术、食药环犯罪侦查技术、禁毒技术、治安反恐防控、网络安全保卫、道路交通管理、移民管理、警用装备、警用通信指挥技术等公安各业务领域的标准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对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优质高效的发展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 标准作为公安机关履行职责使命的行为规范和技术依据,是保障执法司法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公安部党委高度重视标准化工作,赵克志部长指出,要以更高的站位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努力实现执法行为标准化。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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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企业刑事合规 推进单位犯罪预防转型(二)

 何谓合规?国际社会有一个经典的表述:合规就是预测、识别和解决管理风险及道德风险,同时重构制度以完善合规。可见,企业合规尤其是作为其升级版本的刑事合规蕴含并呼唤相关基础性、配套性法律制度的创新性发展及规模性调适。 鉴于此,下文在前述探讨单位犯罪刑事责任追究预防转型的演变历程及表现样态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单位犯罪刑事责任追究预防转型的关联属性,以期全面而准确地把握单位犯罪刑事责任追究预防转型对于刑事合规的价值意义。 1.单位犯罪刑事责任追究预防转型是监管型企业犯罪对策的必然要求。从国际社会看,如下三个方面促成了人们在企业犯罪应对当中日益重视监管方法的采用。一是虽然处罚企业犯罪的经济刑法日益严厉,但企业犯罪依然高发,这表明单纯依赖严厉刑罚的传统企业犯罪对策遇到了瓶颈,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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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第1399号:新类型受贿形式及数额的

 一、基本案情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强犯受贿罪,向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04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赵强利用担任安徽省公安厅办公室主任、交警总队总队长、副厅长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以上共计折合人民币(以下所涉货币除注明外,币种均指人民币)499.5858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赵强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被告人赵强及其辩护人均没有提出异议的受贿事实审理后,对相关受贿事实予以确认;对一审判决认定的、赵强及其辩护人提出异议的主要相关事实,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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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他人放在椅背衣服口袋内的财物盗走的行为如

 一 、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认定为扒窃。 二 、 《 刑事审判参考》第 1417 号 张某福盗窃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福于2018年1月20日至21日期间,在济南市市中区经十一路珍祥烧烤店等地,趁无人注意之机,先后4次从王某等人放在身旁或挂在身后椅背上的衣服、包内盗窃手机、现金等财物(价值共计11818元),在市中区老商埠萨贝尔意式餐厅盗窃王某翊等人放在吧台的手机3部(价值共计3595元)。 三 、 盗窃他人放在身后椅子靠背衣服外侧口袋内的财物,或放置在身旁未与身体接触的财物,是否属于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能否认定为扒窃? 本案被告人张某福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不属于扒窃型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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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涉民营企业案件的刑法适用问题(三)

 当前涉民营企业案件的刑法适用问题之 未能恰当限缩不适时罪名的适用范围。 由于我国民营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融资存在渠道少、难度高、数额少等困难,导致其往往因选择民间融资而极易涉嫌违法犯罪,此时刑法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犹如达摩克利斯之剑悬于企业之上。集资活动由于牵涉人数多、金额大,一旦出现金融风险将严重扰乱市场金融秩序甚至爆发群体性事件,因此集资活动需要经由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批准确保风险的有效防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对象在150人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便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然而,当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存续显得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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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但未“斗殴”如何处理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多次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及持械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在实践中的适用率并不低,其中有些案件的处理涉及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关系协调问题,值得研究的问题很多。本文拟对 聚众和斗殴的关系、罪与非罪的界限等问题略作分析。 由于刑法对本罪的客观构成要件直接使用了 聚众斗殴的表述,因此,对于本罪的实行行为尤其是聚众和斗殴的关系如何理解,自然就会有争议,由此涉及对于聚众后尚未实际发生斗殴就被抓获等情形究竟应该认定为犯罪未遂还是犯罪预备的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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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合规的政策面向

 企业合规这个概念 产生与 上世纪二三十年代,但是作为企业合规高级发展形态的刑事合规,到了二十世纪末才开始出现,直至进入二十一世纪才在全球扩展开来。最早 1991年的《美国联邦量刑指南》引入了有效的合规计划这个概念,并将合规计划作为涉案企业的刑事责任轻重、是否予以暂缓起诉的一个核心标准。将企业合规与企业刑事责任直接关联起来,意味着刑事合规制度的诞生,在此之前并没有这种制度设置。晚近二十来年,世界主要国家的刑法立法中几乎都规定了自己的刑事合规制度,诸多国际组织也在极力倡导。所以,有域外学者称刑事合规是二十一世纪全球刑事政策变化的一个主要标志,也有人称刑事合规是为二十一世纪刑法发展的风向标。就当下而言,刑事合规已不再仅仅域外的立法和司法现象, 它 已经进入了我们的视野。去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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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企业刑事合规 推进单位犯罪预防转型(一)

 以全球视野考察企业合规、刑事合规的发展历程及其激励制度的生成完善,可以揭示并证明单位犯罪刑事责任追究的预防转型才是刑事合规的核心制度。 与自然人犯罪不同,企业等单位犯罪属于组织性犯罪,其犯罪原因除体制机制、社会环境等宏观原因之外,主要由于企业内控合规及企业文化等组织性内部因素,这些内部致罪因素具有当前性和可控制性。随着检察机关涉案企业合规试点改革的不断推进,国内学界及业界日益关注企业合规激励尤其是刑事合规激励(刑法激励)的关键作用。然而,目前不少学者只是概念性地指出刑法激励机制对于企业合规的关键作用,对于刑法激励机制的政策理念、主要内容、核心制度等内涵方面,尚鲜有阐述,理论研究及实践经验还难以为这些发展性、内涵式问题的深度归纳提供足够的素材支撑及思辨历练,因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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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诈骗罪与民事欺诈

 一、基本案情 2010年7月,被害人杨超通过被告人黄钰的父亲与黄钰结识。同年10月至201年8月,黄钰以能为杨超在南航长春机场办理接送员工及滯留旅客车辆运营为名,先后3次从杨超处骗取73.5万元。后杨超向黄钰借款7万元。2012年2月3日,黄钰让杨超到其家取走其余66.5万元,杨超因该款只有本金为由拒绝收取。同月15日,杨超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月21日,黄钰在家中被抓获。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別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但被告人黄钰能积极返还被害人全部钱款,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六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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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微信赌博群,利用抢红包等方式进行赌博的

 一 、 《 刑事审判参考》第 1347 号 夏某华等人开设赌场案 案情 :2016年8月1日,被告人夏某华及其妻子被告人解某兰租得江山市某室,用于经营微信赌博群,之后二人于2016年8月先后邀请被告人陈某贵、崔某博参与经营微信赌博群。在经营微信赌博群期间,因需要人员从事发包兑奖财务等工作,夏某华等人又招收了被告人赵某华、卞某威、江某琪、张某敏、宋某瑶、钱某超、方某、夏某参与。微信赌博群由发包手在微信群内发红包,赌博人员以抢到微信红包金额来计算点数,以牛牛方式比点数大小进行赌博。夏某华等人通过使用赌博软件,给参赌人员上分下分。上分前参赌人员需将赌资转入夏某华等人提供的支付宝财务号内,赌博结束后,参赌人员可将剩余赌资下分转到自己的支付宝账号内。夏某华等人从庄家赌资及从赢家中每局按5%抽头获利。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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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涉民营企业案件的刑法适用问题(二)

 未能准确把握自然人或分支机构犯罪与单位犯罪的界限 对于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界限,我国出台了多个司法解释,如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单位犯罪解释》)、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单位名义实施但按自然人犯罪处理的主要有三种情形:第一,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第二,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第三,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由于解释仍存在一定不明确性,司法机关在具体的适用过程中存在对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标准把握不清,在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的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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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正确理解和全面把握对民营企业加强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均就民营企业的司法保护问题出台了相关文件,强调要为民营企业的发展从法治环境和法律服务上提供保障,其中有关司法保护的许多新举措、新规定受到了广大民营企业家的普遍欢迎和广泛认同。但笔者认为,对政策精神要准确理解和全面把握,以防止对政策的理解偏向和滥用。 (一) 保护合法权益而非庇护违法行为 中央强调保护民营企业,是指要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合法利益和正当利益,而不是指要保护民营企业的违法犯罪行为、非法利益或违法利益。合法经营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永远的避风港,民营企业唯有合法经营才能不断发展壮大。当然,对于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也要一视同仁,依法惩处。如果民营企业存在黑恶势力、非法传销、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决不能姑息迁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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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案无罪裁判案例

 【案例】吕恩枢贷款诈骗案((2000)沐川刑初字第100号)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恩枢于1998年1月16日在沐川县五里信用社贷款20万元,是凭沐川县房地产管理局局长陈某某签字同意抵贷20万的《抵押合同》贷的款。获款后除付第一期房款外,未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沐川县房地产管理局局长于1999年3月9日和2000年4月14日二次签字同意续抵押一年,故吕恩枢的贷款行为最终不会造成金融机构五里信用社的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关于贷款诈骗罪构成的法律规定,被告人吕恩枢之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案例】齐秀军贷款诈骗案((2018)青0102刑初103号)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齐秀军申领12张银行卡后,能够按约定支付利息。案发后,其亲属根据被告人意愿,积极退赔银行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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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涉民营企业案件的刑法适用问题(一)

 未能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 涉民营企业案件中,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模糊,往往表现为合同纠纷和合同诈骗难以区分。在认定合同诈骗罪的过程中,司法机关主要有以下几点误差: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认定较为宽松。我国《刑法》第224条对合同诈骗罪规定了5种情形,并明确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该条第3项规定的情形为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司法机关往往仅因民营企业在缔结合同时处于亏损状态就认定其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然而此种做法有失偏颇。由企业经营的特点所决定,实际履行能力本就是一个动态的变化过程,且投资的盈亏事实上受到市场经济规律的制约,司法机关仅因经营失败、未能扭转亏损状态便认定民营企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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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审理期间达成的民事执行和解不能认定

 一、案情部分 【(2020)苏06刑终223号】 被告人汤某桂于2019年3月5日19时27分,驾驶电动三轮车行至江苏省如皋市何庄小学门前路段,夜雨天行驶,观察疏忽,未采取有效措施避让,碰撞到横过道路的纪某某,后驾车逃逸。同日19时28分,张某某驾驶电动四轮车行至事故地点再次碰撞倒地的纪某某。纪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3月17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纪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头面部及躯干部严重复合性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汤某桂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纪某某无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汤某桂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就民事赔偿经法院作出 民事判决后在执行阶段 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执行和解,并在本案刑事部分审理中履行全部给付义务,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二、法院裁判 汤某桂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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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与单位犯罪附条件不起诉

 当前的实践探索的基本特点是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依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大限度给予企业合规以刑事激励。这为我国企业附条件不起诉立法积累了宝贵了实践经验,但同时也面临一些瓶颈问题: 一是法律依据还需再予以加强,凡是改革需 于法有据 ,急需在立法上确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二是 不起诉前督促合规 模式借用诉前期限作为考验期,时间过短,易出现合规流于形式,沦为 装点门面 ;三是 不起诉后建议合规 模式缺乏刚性,即使企业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到位,也无法对已经作出的相对不起诉决定予以撤回。这些问题亟待通过立法来解决。 企业附条件不起诉在立法设计上需要重点规定适用条件和范围、合规考察、决策程序等。立法设计如下: (一)企业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1. 是否需要限定刑罚条件。笔者认为,单位犯罪附条件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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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催收非法债务罪浅析

 一、相关规定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在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明确采取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贷的法律性质和社会危害性,《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此种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并增设催收非法债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二、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本罪是一般主体,既包括直接实施催收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的行为人,也包括雇佣、指使他人实施上述行为的人。本罪的主体是自然人不包括单位,如果是单位实施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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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罪民营企业刑事合规的检察实践探索

 尽管企业自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但推动涉罪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离不开外部力量。民营企业犯罪频发或许正是其治理结构之内生性缺陷的外在表现,而外部干预正是对这一缺陷的克服。 近些年,民营企业的刑事合规实践活动正受到检察机关、工商联及其他组织的积极回应,有关的实践探索正在逐步推进中。从检察机关的角度来看,在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的职责主要是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和法律监督。目前,企业刑事合规的推行也主要是落实到对涉罪企业是否起诉的处理决定上。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以及附条件不起诉四种。虽然企业承诺开展刑事合规业务可以换取不起诉处理决定,其与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有一定相似性,但我国现有刑事诉讼法规定中的附条件不起诉仅适用于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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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案中特定关系人仅协助收受财物行为怎样认

 相关法条 : 1、2007年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2、《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一般而言,受贿犯罪由谋利和收受财物两个方面构成,如果特定关系人帮助请托人转达了请托事项,收受了请托人给予的财物,并告知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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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合规与认罪认罚从宽的关系

 刑事合规与认罪认罚从宽在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目标上相互通联。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程序上的基本特征是从简,以诉讼经济为原则,立法的直接目的是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推进繁简分流,合理配置司法资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体上的基本特征是从宽,以宽严相济为原则,对于认罪悔罪的被告人给予从宽处罚,更好地实现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与自首一样,一方面体现了认罪悔罪的态度,另一方面节省了司法资源,因此给予刑罚从宽的奖励。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是推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体化、制度化的重要探索,对完善刑事诉讼制度、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依法及时有效惩治犯罪、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合规计划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上述立法目的相趋一致。建立了有效合规计划的企业,其犯罪发生时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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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万世之安,立义于庭.

扬正义之气
权公平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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