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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合规管理问题之企业内部的合规管理职

 2018年11月2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简称《指引》),对中央企业和国有企业强化合规经营、构建合规管理体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指引》确立了中央企业合规管理的基本原则,确定了企业内部的合规管理职责、企业合规管理的重点、合规管理的运行方式以及合规管理的保障机制,初步形成了我国国有企业合规管理的基本框架。 企业内部的合规管理职责 《指引》确立了七个层级的合规管理组织,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合规委员会、合规管理负责人、合规管理牵头人以及业务部门,并明确了各自在合规管理中的职责。不仅如此,《指引》还强调监察、审计、法律、内控、风险管理、安全生产、质量环保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合规管理的职责。 董事会在合规管理方面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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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公司治理方式的合规

 从概念来看,企业合规是指遵守上述四个方面的要求,但是,合规的含义远不止于此。合规还涉及公司治理、公司内部结构等公司法的内容,在公司内部的由董事会、监事会,以及首席执行官(CEO)、首席财务官(CFO)等所组成的治理架构基础上增加了合规治理结构,使公司的内部结构和组织框架发生革命性变化。例如,在董事会之下设立合规管理委员会,增设首席合规官(CCO)等。其中CEO负责管理企业经营,CFO负责财务管理,而CCO则负责风险防控,合规官所拥有的权力被视为第三项权力(the third power),合规官相对独立,具有一票否决的权力,公司的任何重大交易,只要被合规部门一票否决、不予批准,交易就无法进行。因此,合规部门不负责营利,在不为公司创造利润的情况下却掌管着公司的经营业务开展、交易进行,以及对公司客户、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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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只有达到法定年龄的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没有达到法定年龄的人,即使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负刑事责任。刑法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和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三个阶段。 1、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6周岁。计算方法:实施犯罪行为的年龄,一律按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为已满周岁。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只有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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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合规 | 企业争议解决合规

 企业在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发生民事纠纷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是解决争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案件数量大幅增加。与此同时,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虚假诉讼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企业可能涉及虚假诉讼的情形主要分为两类:其一是侵犯财产权益类虚假诉讼,企图通过诉讼侵占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通过订立虚假的抵押合同以取得优先受偿的权利,侵害其他合法债权人的受偿权利等。其二是出于谋财以外的其他虚假诉讼。如为了使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虚构商标权被侵犯的事实,让他人冒充侵权人并承认侵权事实,通过人民法院的判决,间接达到涉案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目的等。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法院在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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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合规管理问题之企业合规的基本原则

 国有企业合规管理问题之企业合规的基本原则 2018年11月2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简称《指引》),对中央企业和国有企业强化合规经营、构建合规管理体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指引》确立了中央企业合规管理的基本原则,确定了企业内部的合规管理职责、企业合规管理的重点、合规管理的运行方式以及合规管理的保障机制,初步形成了我国国有企业合规管理的基本框架。 引言 企业合规的基本原则 《指引》确立了企业合规管理的基本理念。合规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企业章程、规章制度以及国际条约、规则等方面的要求。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经常会面临各种各样的合规风险,这些风险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因为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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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中单位犯罪的认定

 合同诈骗中单位犯罪的认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罪名,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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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不起诉的公开性和透明度问题

 根据西方国家的改革经验,检察机关对于企业适用合规激励机制,与企业达成暂缓起诉协议或者不起诉协议,要保持基本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使得对企业进行合规监管的全部流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为此,检察机关需要将暂缓起诉协议或不起诉协议文本予以全面公布,案件处理的流程也要公之于众。甚至为防止个别检察官过度适用自由裁量权,英国、法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家在引入刑事合规机制时,只是借鉴了美国的暂缓起诉协议制度,而没有引入不起诉协议制度,因为前一种制度可以使检察机关与企业达成和解协议、对企业进行合规监管的全部过程,都能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并保证其公开性和透明度。 我国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在探索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时,也注意到了保持这一制度公开性和透明度的问题。例如,检察机关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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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驱离正在违法强拆的人员并造成一人轻微伤

 一 、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规定: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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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合规的模式选择

 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司法保护,已经成为社会各界普遍的共识。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也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此背景下,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开始尝试在审查起诉程序中引入企业合规机制,推行一种颇具特色的企业合规不诉制度。所谓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于那些涉嫌犯罪的企业,发现其具有建立合规体系意愿的,可以责令其针对违法犯罪事实,提出专项合规计划,督促其推进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然后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这也是刑事合规制度中对涉案企业最具有吸引力的部分。 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本是作为审前转处程序,通过检察官和涉案企业的充分协商,由企业在检察官规定的考验期内完成合规制度构建,通过对被害人的赔偿、向司法机关缴纳巨额罚金,由检察官对涉案企业进行考核,最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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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罪案例探析

 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1款),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或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据事实,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票据诈骗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金融票据,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金融票据、误签空头支票、对票据事项因过失而导致记载错误等,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20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票据诈骗罪的主体。 金融票据是可流通转让的信用支付工具,广义的金融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狭义的金融票据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表现为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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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光权:交易习惯可以否定合同诈骗罪

 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在这里,民法典通过对包括交易习惯以及当地习惯或者风俗习惯等在内的广义习惯的认可,在法源中接纳了作为一般行为举止规范的习惯,使之具备民事裁判依据的性质和效力,为民事行为提供了指引。在民法典合同编中,更是对作为习惯之具体内容的交易习惯的地位进一步予以明确。 例如,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九条则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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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合规 | 企业资金募集合规

 刑事合规|企业资金募集合规 企业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存续及生产经营不可避免地会涉及企业资金融通问题,我国企业外源融资方式主要包含四大类,分别为银行贷款、非标融资、债券融资以及股权融资等方式。从主体来看,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以及小微企业融资所面对的情况也有显著的区别。从企业刑事合规的角度来说,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可能存有的一定的刑事法律风险。特别是对于存在融资难困境的民营及中小企业,有时为了能够在较短时间内获得资金,由于疏忽或操作不当可能会面临一些刑事法律风险,不仅可能给企业造成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甚至还会使相关责任人面临牢狱之灾。因此,企业资金融通及使用过程应当进行合规管理,以避免可能承担的刑事法律风险。 目前,企业在资金融通环节主要具有的刑事法律风险为两项,其一是企业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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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辩护要点分析

 相关法条: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国1997年修改后《刑法》第114条、第115条规定的一个具体罪名,该罪名是一种社会危害性严重的犯罪。根据刑法规定,我国刑法学界大多数学者主张的主流观点认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我国刑法分则十大类犯罪中危害公共安全类罪中的一个具体罪名,它与放火罪、爆炸罪、决水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罪名相并列,具有同质性、危害性、相当性。 辩护要点: 1. 行为人实施的具体行为与刑法规定的危险方法不具有相当性。 案例:张某甲、卢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2017)宁04刑终141号) 裁判理由:本案中,宁夏双志商贸有限公司大量购储烟花爆竹的目的是销售牟利,而不是危害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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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出罪的三种模式

 在加强民营企业司法保护的政策背景下,我国检察机关开始探索实施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与传统的相对不起诉制度不同,检察机关适用合规不起诉的主要理由不是行为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可以免除处罚,而是企业在积极配合、有效补救的前提下推行企业合规计划,对其管理制度进行了认真整改,消除了企业管理上的制度漏洞和隐患,对于企业再次犯罪进行了有效的预防。检察机关通过采取合规考察措施,对于实施有效合规计划的涉案企业,最终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种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适用,使得企业合规成为检察机关作出无罪处理的直接依据,合规因此具有了重要的出罪功能。 正因为如此,我们在探索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过程中,应当引入合规出罪制度,确保企业推进合规管理可以成为免除刑事责任的依据。而要达成这一制度变革,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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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证明标准不因被告人认罪认罚而降低

 一、 相关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第二百二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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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研究之专项合规指引

 在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过程中,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通常有五个环节的合规考察:一是确定企业是否具有合规意愿;二是确定企业是否提交了合格的合规计划,或者做出了令人满意的合规承诺;三是与企业签署合规监管协议,就企业建立合规计划提出具体要求,并确定合规监管考察期;四是委托外部合规监管人对企业进行持续不断的合规监管,跟踪企业的合规实施过程,对其合规进展情况提供报告;五是在合规考察期结束之前,接受独立监管人的合规评估报告,审查企业的合规自查报告,确定企业是否实施了有效的合规计划,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 但是,通过认真研读一些检察机关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我们就会发现目前检察机关只是笼统地提出了有效合规计划的要求,虽然也提到了诸如堵塞制度漏洞消除制度隐患防范合规风险等方面的要求,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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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不起诉争议问题(二)

 合规考察制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系问题 根据目前的改革动向,各级试点机关存在将合规考察制度纳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趋势。毕竟,这两个制度都以涉案企业自愿认罪为适用的前提条件。但是,这两项制度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效率为导向,调节省资源、降低成本、快速处理案件,通过给予认罪认罚的嫌疑人、被告人较为宽大的处理,形成一种激励效应,使得更多的嫌疑人、被告人选择认罪认罚程序,实现刑事案件的快速办理。相比之下,合规考察制度则强调企业合规整改的有效性,要求设置足够长的合规考察期,委任业的合规监管人,督促企业建立并实施有效的专项合规计划。合规考察的主要目的在于针对企业管理制度的漏洞和隐患,提出整改方案,逐步促使企业改变固有的经营方式和商业模式,消除企业的犯罪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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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万世之安,立义于庭.

扬正义之气
权公平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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