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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

 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构成危险驾驶罪。认定本罪关键在于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认定。 一、追逐竞驶 我们认为追逐竞驶,是指在道路上以同行的其他车辆为竞争目标,追逐行驶(可以 包括以不知者为其追逐竞驶的目标)的行为。实践中包括在道路上进行汽车驾驶计时赛,或者若干车辆在同行行进中互相追赶,进行行竞技或者竞驶的行为。【高铭暄 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八版】 追逐竞驶要求以产生抽象的交通危险的方式驾驶,行为的基本方式是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并线、突然并线,或者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等。追逐竞驶即可以是二人以上基于意思联络而实施,也可能是单个人实施。【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 我们认为,追逐竞驶,是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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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诈骗罪与民事欺诈

 《 刑事审判参考》第 1342 号 黄某诈骗 案 中 裁判观点认为 : 被告人黄某虽然占用了被害人购车款65万元,但被害人从没有向黄某主张要回此款,并且黄某要求将购车款66.5万元还给被害人,由于被害人拒绝接受,黄某才未将购车款返给 被害人 ,说明黄某并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相关证据证明案发前,在被害人尚未发党被骗,也未向黄某催款的情况下,黄某主动找 被害人 提出还款要求,且黄某在同期有还款能力。因此,黄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具体地,第1342号指导案例认为: 在案证据证实黄某 虚构 了能够买到便宜考斯特车和用购买的考斯特车向银行贷款300万元借给被害人这两个 事实 ,从而实际占用了被害人的665万元, 但在案发前 黄某 多次找 被害人 、 被害人 母亲,提出还款,遭到拒绝,且 黄某 的银行账户有余款70余万元,有还款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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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案无罪裁判案例

 受贿案无罪裁判案例 【案例】周革健受贿案((2013)南法刑重字第1号) 【裁判理由】原审被告人周XX在被纪委两规期间,错误的认为讲一点受贿的情况就能从宽处理,保住饭碗,早日出去,于是自作聪明,与王继善、张明高串通,主动交待自己收受王继善14000元、张明高3000元的受贿情况。纪委在限制涂光前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取得了涂光前指认曾送一万元钱给周XX的证词,周XX也就承认了收受涂光前一万元贿赂的问题。现原审被告人周XX反供且证人王继善、张明高,涂光前全盘推翻以前证词,故认定原审被告人周XX收受王继善14000万元,涂光前7800元,张明高3000元证据不足,指控原审被告人周XX犯受贿罪不能成立,应予改判。 【案例】蒲荣受贿案((2017)晋0923刑初85号)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蒲荣五次向宋某甲索贿80万元的定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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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入罪标准

 相关法条 : 1、《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 依法严惩疫情防控期间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的行为, 对于相关行为, 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 3、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1)致使机场、车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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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分析 | 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一、妨害作证罪 概念及犯罪构成 【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和公民依法作证的权利,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妨害证人作证的,还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 行为人实施了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 本罪是举动犯,只要实施了妨害作证的行为,均构成犯罪,情节严重是本罪的加重情节。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妨害作证罪的行为,就构成犯罪即遂。妨害作证罪发生的时间、空间较广,即可以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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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认定的思路与方法

 经济犯罪的罪名多,涉及面广,专业性较强,而且,往往与民事经济纠纷交织在一起,这都增加了其认定难度。另外,在改革与变动的经济体制中,如何准确甄别哪些行为是经济犯罪,如何理解其社会危害性,确保刑法处罚范围的适当,有时面临难题。 一、经济刑法规范的特点 罪刑法定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犯罪认定的法律依据。科学理解我国经济刑法规范的特点,有助于进一步明确经济犯罪的解释立场与方法。 第一,从法律渊源看, 不少经济刑法条款直接源于经济行政法规。比如《产品质量法》第50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关于伪劣产品概念的规定与《产品质量法》完全一样。此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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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疫情销售“三无”口罩的罪名适用

 相关法条 : 1、《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 的行为。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在产品中 掺杂、掺假 ,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以假充真 ,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以次充好 ,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而 不合格产品 ,是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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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醉驾案件22个观点

 来源: 刑事检言 01 校园道路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 第892号李启铭交通肇事案指出: 从相关法律文件对道路规定的内容分析,道路的范围呈扩大趋势。 1988年 公布施行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据此, 最高法院2000年制定的《解释》将道路明确为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将机关、企事业单位、校园、厂矿等单位内部管辖的路段排除在道路的范围之外。 但实践中,不少企事业单位、校园、厂矿的厂区、园区不断扩大,且系开放式管理,社会车辆、行人经常借道通行,在该路段发生人车相撞的事故越来越多,当事人常报警要求交通管理部门出警认定事故责任,以便于事故的后续处理。但受《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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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楠楠律师团队会见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当

 2021年6月28日下午,广东维庭律师事务所张楠楠律师团队前往深圳市第二看守所会见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的当事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一案的当事人,前往深圳市第三看守所会见涉嫌走私一案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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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中介”恶势力犯罪行为的认定

 相关法条 : 1、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 敲诈勒索罪 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的钱物,情节严重的 ,以 强迫交易罪 定罪处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 ,以 抢劫罪 定罪处罚。 3、《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下列行为构成 寻衅滋事罪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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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分析|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概念及犯罪构成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构成要件 】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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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把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之内

 准确把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之内涵 为进一步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6月22日,两高一部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其第八条对电诈案件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之明知的认定提供了明确的依据。而如何理解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之明知,本文结合《意见二》的规定对此略抒己见。 2016年底通过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并未过多着墨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不过,由于缺乏对犯意联络的必要证明,帮助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行为并非都能认定为诈骗罪等相关本犯之共犯,也有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之可能。为进一步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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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出有因非法拘禁后向其家人索要赔偿金的行为

 引言: 1、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2、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3、最高法《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定罪处罚,即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4、 非法拘禁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牵连,通常表现为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行为人对被害人进行暴力加害,或者行为人用非法拘禁方法故意使被害人因冻饿等原因而死亡、受伤等。 对于在非法拘禁中对被害人加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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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 人 民检 察院 公安部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法发〔2021〕22号 为进一步依法严厉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对其上下游关联犯罪实行全链条、全方位打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的突出问题,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地, 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 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外,还包括: (一)用于犯罪活动的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开立地、销售地、转移地、藏匿地; (二)用于犯罪活动的信用卡的开立地、销售地、转移地、藏匿地、使用地以及资金交易对手资金交付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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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与现行司法解释的冲突

 《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该修正案有几个亮点,有:修改了一些罪名的最高最低法定刑、罚金刑与没收财产刑的修改、下调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明确抢夺公共交通车辆方向盘行为入刑、冒名顶替上大学行为入刑、对暴力袭警行为增加单独的法定刑等等。但是,修正案十一在适用时,不可避免地与现行的司法解释在适用上存在冲突,大致存在以下情形。因此,在办案过程中应当予以注意,适用的核心是把握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 1、修正案十一中新增的如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之前的《刑法》没有规定,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是否直接可以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2、妨害安全驾驶罪在《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司法解释中有明确规定,但司法解释与修正案十一的规定不同,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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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分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概念及犯罪构成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2、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3、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4、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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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万世之安,立义于庭.

扬正义之气
权公平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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