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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涉案书画真伪如何认定

 《刑事审判参考》第1400号杨玉成受贿案中: 被告人杨玉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属数额巨大。一审判决认定的其中一笔受贿事实,即王雨和、王翼翔为杨玉成支付4万元鉴定费不构成受贿,一审判决认定其他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仍适当。二审法院维持被告人杨玉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撤销继续追缴被告人杨玉成未退赃款人民币二百一十二万七千七百四十九元,上缴国库;继续追缴杨玉成未退赃款人民币二百零八万七千七百四十九元,上缴国库。 裁判理由: 被告人通过向请托人高价出售自己书画藏品的形式收受贿赂,共涉及五幅书画作品,分别为:陶冷月《山水画》、边寿民《芦雁图》、江寒汀《花鸟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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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分析: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 一、概念及犯罪构成 【 合同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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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区分之浅析

 一、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之定义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之相同 (一)主体要件相同 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均构成,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该两罪的行为人内外勾结,提供帮助,亦可成为共犯。 (二)客观要件相似 两罪的行为表现均可能是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经商办企业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或者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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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例:马某组织卖淫案

 一、案情介绍 马某担任惠州某酒店副总经理,负责酒店娱乐部全面工作。检察机关认为,2018年7月开始,酒店娱乐城以商务公主、助理为坐台陪侍小妹向客人提供盈利性陪侍及快餐包夜的卖淫服务,并纠集张某、刘某等管理人员形成组织卖淫团伙招募多名卖淫女从事卖淫行为,通过规定入职费、请销假制度、卫生费、区分工衣、休息轮钟室等规章制度对卖淫女进行管理,并由管理人员对陪侍价格及卖淫价格进行定价。惠城区公安分局认为马某涉嫌组织卖淫犯罪,对马某采取了强制措施。 二、办案过程 因本案案情重大复杂,为及时了解案情,张楠楠律师在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之后,前往羁押地会见被告人马某,在充分取得被告人信任的基础上,客观公正的分析了案件情况。其后,承办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详细介绍了案件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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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辩护思路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 生产者 、销售者在产品中 掺杂 、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行为是生产、销售行为。 从上述含义来看,此罪名为选择性罪名,犯罪构成为:行为主体包括自然人与单位,生产销售的是伪劣产品,行为表现包括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责任刑事为故意。 主要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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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无罪辩护要点(二)

 这两年,由于国家自上而下的重点打击,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出现了爆发。为了加强对这类案件的研究, 本期,刑辩君结合在办案件情况,检索了 5 个不起诉案例,总结梳理出 5 个常见的主观犯意辩护要点, 分享如下。 案例 1 : 深检刑不诉( 2020 ) 57 号 侦查机关认定: 方某甲将**实业公司的有色金属业务外包给方某乙,同时指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张某某及另一名财务人员协助方某乙具体经营该业务,其中林某某负责审核财务报表、纳税情况,张某某负责开具发票。 方某乙将有色金属业务外包给了**珠宝公司,委托该公司将黄金与有色金属按一比九的比例加工熔成合金电解有色金属产品。**公司实际上没有黄金原料进行加工生产,何某甲安排人员操作机器设备不断熔解,对外造成一种不断生产含有黄金的合金产品的假象。 审查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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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竟可构成敲诈勒索罪?

 一、案情简介 西安某男子专门买过期食品,然后向超市提出索赔。如果超市不给钱或者不配合,该男子就以投诉或者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为由再次要挟。某超市就该行为报案,目前,方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已经被提起公诉。 二、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 敲诈勒索罪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罪名,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 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 所有权 ,还危及他人的 人身权利 或者其他权益。 (二)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 行为人采用威胁、 要挟 、恫吓等手段,迫使 被害人 交出财物的行为。 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 所谓要挟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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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起诉案例整理

 一、因犯罪金额小或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已全额补缴税款,免予刑事处罚 1、永嘉县某工程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温永检刑不诉〔2021〕20011号) 案情:2018年9月份,永嘉县某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甲(另案处理)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以支付4、5万开票费的方式从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432706、89元,税额69233、11元,价税合计501940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被用于抵扣增值税。案发后,被不起诉单位永嘉县某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额补缴税款。2020年12月8日,被不起诉单位主要负责人陈某甲来到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奚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甬北检刑不诉〔2021〕71号) 案情: 奚某某系宁波市某厂法人代表。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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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读|《无罪辩护》(第一案上)

 疑罪从无的疑一般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对受理的刑事案件经审查,在定罪与否的问题上存在疑问且未得到合理排除的一种状态。一般地讲,就是对刑事案件犯罪事实不能完全确证又无法完全排除合理怀疑,存在一种认定上的不确定性。 本期内容是《无罪辩护》的第一个案件马廷新故意杀人案,即530案件。2002年5月30日,鹤壁浚县梨阳镇东马庄村一家三口被杀,在省公安厅的指示下,成立专案组,在东马庄村驻扎了100多天,同年8月30日,马廷新被抓,而案卷中记录于2002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后于同年12月25日,马廷新被批准逮捕。马廷新案件从被批准逮捕到无罪释放,历经了五年零八个月,该案件也经历了公安侦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提起公诉、一审、检察院抗诉进入二审、发回重审、检察院再次抗诉进入第二次二审,最后以准许撤回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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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明知”的认定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以行为人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前提。但是在实际办案过程中,认定行为人明知的证据要达到什么样的标准才可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公、检两家常发生争议。本文收集相关法院生效判决文书的说理部分,仅供大家在办案中借鉴参考。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以行为人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前提。这里的明知是特定的明知,是对行为客体的明知。在刑法分则规定明知的情况下,这里的明知是构成要件要素,即主观违法要素,因而缺乏这种明知,构成要件不具备,行为人不构成犯罪。 刑法分则中的明知并不等于确知,而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知道是指有证据证明的明知,例如,嫌疑人本人的供述、还有书证等证据证实。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定行为人对行为客体具有明知。因此,知道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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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读|朱明勇《无罪辩护》(开篇)

 我想,既要写出成功、也要写出失败。每起案件都是不同的,刑辩的成功真的没有可以计算的公式,也不存在所谓的秘籍,如果说什么才是有用的,我想除了知识积累、深度阅历、质疑精神、学习能力之外,并没有具体的方法。我觉得,唯一重要的,就是要知道成功的人们曾经做过什么。 以上摘自朱明勇《无罪辩护》在序言中的一段话,他道出了作为一名刑辩所要坚持的方向,道出了不断历练、学习的必经之路,谁都没有一帆风顺,世上也没有捷径,只有不停地探索,不停地向前,才是唯一的方法。 朱明勇,我国著名刑辩律师。从《无罪辩护》的九曲回肠刑辩律师梦一章节中看到,朱律师系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毕业,此前在纪检委工作,为了更好以及公务员情结考取了研究生以及某省检察院,但在报到那一天,他在经过内心的挣扎以及反复的思索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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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刑诉法解释中证据问题规定的简单对比

 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简称《新解释》),相较于2012年的同名解释(简称《旧解释》),在证据方面有延续,也有了新的修改,以下主要在证据的两力与三性、证据裁判原则、证明标准三个方面上说明。 第一,证据的两力与三性。 两力具体是指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证据能力与证明力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先有证据能力,才有证明力。证据能力指的是证据作为定案依据的资格,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中的作为定案依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就是证据能力。《新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第1款对证据的真实性,应当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就是指对证据能力的审查;证明力是有证据能力的证据对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与价值。《新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第2款对证据的证明力,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从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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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犯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概念及犯罪构成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侵犯了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同时也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财产权益。 2、客观方面: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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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徒刑减为无期徒刑后在执行期间发现漏罪,

 引言: 2012年1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意见》(以下简称减刑处理意见)载有: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因被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而依法进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在此后对因漏罪数罪并罚的罪犯依法减刑,决定减刑的频次、幅度时,应当对其原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酌予考虑。 《刑事审判参考》第1370号岳德分盗窃案裁判观点认为,被告人岳德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该罪系前宣判后且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的漏罪,依法应与前判之刑罚并罚。被告人岳德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与前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罚,决定执行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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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案无罪裁判案例参考

 抢劫罪,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众所周知,抢劫罪作为侵财类犯罪,主观上必须要求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之目的,客观上要求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当场取得该财物。今天,笔者整理了部分抢劫罪的无罪裁判案例,以供办案时参考。 【案例一 】徐某抢劫案(( 2015)东一法刑初字第281号)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现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勘查材料、被害人何某的陈述、证人董某、张某的证言、被告人徐某的供述等证据。 经查,现场勘查材料是公安机关破案后书面制作,制作程序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但公安机关未能作出合理解释, 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对物证、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该物证、书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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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解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指的是行为人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法规,故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一种典型的经济犯罪,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该罪最早出现在1995年10月30日中国的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相关主要法条: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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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三种不起诉(法定、存疑、酌定)

 刑法中规定不起诉种类有五种: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酌定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认罪认罚不起诉。其中, 法定不起诉 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从而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诉至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而 存疑不起诉 ,又称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于 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 , 仍然认为证据不足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酌定不起诉 ,又称 相对不起诉 ,必须是 犯罪情节轻微 , 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 ,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酌定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运用自由裁量的产物,是起诉便宜主义的体现。 法条解析: 一、《刑法》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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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犯罪(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 概念及犯罪构成要件 【刑法条文】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敲诈勒索基本结构:行为人对他人实施威胁或要挟致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财产权受到损害。 【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各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 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等手段,迫使被害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或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 威胁和要挟,都是能够引起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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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案中,犯罪期间和数额如何认定?

 根据 两高一部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多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被告人应对其参与诈骗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 司法实践中,关于电信网络犯罪集团中,各 被告人参与 的 犯罪期间 以 及犯罪数额认定 ,一直是控辩双方争议的一大焦点,该 问题 的不同主张直接影响诈骗罪法定刑档次的适用。对于该问题,刑辩君研究了大量裁判案例后,归纳出审判机关的几个典型观点,值得注意和研究。 一、以行为人 加入犯罪集团时间为着手实施犯罪时间 ,并将其 加入 后,整个犯罪集团 所实施全部诈骗行为视为被告人所参与的诈骗行为。 在张凯闵等 33 人电信网络诈骗案中,一审判决( 2017 )京 02 刑初 55 号认为: 对于电信诈骗犯罪集团,从其组建成立后实施诈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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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比析:诈骗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关于诈骗罪的含义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在往期的诈骗犯罪研究专题中已经进行了大篇幅的论述,在此就不在赘述。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则是指明知道他人是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的,但是并没有阻止,而且为其犯罪提供一系列的便利,包括互联网接入和服务托管,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是打广告,帮助其宣传等等一系列的行为。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的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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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万世之安,立义于庭.

扬正义之气
权公平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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