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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生命辩护 - 为自由辩护

专注经济、金融、贪腐、互联网、公司、死刑、涉毒等领域的刑事辩护

网络环境下企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涉罪风险问题

 网络环境下企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涉罪风险问题研究 陈凯明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 互联网企业仰赖个人信息的获取、流通和利用,以实现服务的精准化和个性化。但刑法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限制获取、提供与出售个人信息的行为,个人信息的安全价值与经济价值之间存在着巨大的矛盾。立法对个人信息的严格保护,有过度妖魔化个人信息危险性和超体系解释特殊保护的嫌疑。司法解释对两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方式的定义存在逻辑的不自洽。互联网企业获取、利用个人信息和相应的商业创新都有可能受到刑法制裁。故通过构成要件的限缩解释、引入主观要件和合法经营的阻却事由等方法,可以为互联网企业获取、利用个人信息提供合法、可行的路径。 关键词: 互联网企业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非法 入罪 脱罪 全文 一、问题的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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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不起诉的适用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起诉的适用 以江苏省 93 份不起诉决定文书为样本 摘 要: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不起诉案件呈现对该类案件刑事规制的审前镜像。以江苏省 93 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起诉决定文书为样本研究,呈现以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各占一半等特征。同时,存在认定公民个人信 息、信息类型划分有争议,对合法经营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判断存在分歧,刑罚阻却事由存在困境等难题。 在现有司法性文件的前提下,提出严格审慎认定自然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为公民个人信息, 考察合法经营活动和经营整体、合理适用 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6 条等规则设想,建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起诉的合理路径。 关键词: 不起诉决定 公民个人信息 信息类型 刑罚阻却 全文 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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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权威解读】生产、销售、提供

 一、法律条文 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 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立法背景 2 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本条作了第二次修改。 一 是,删除原条文第二款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的规定。2019年药品管理法对假劣药的范围进行了调整,缩小了假药定义范围,删除按照假药论处情形。为与药品管理法做好衔接,同时考虑到行政法律修改频繁的具体情况,2020年修订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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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罪解读】危险作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 134 条中,增设危险作业罪 。 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危险作业罪正式加入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圈 。 一、危险作业罪构成要件分析 危险作业罪属于具体危险犯,其保护的法益在于公共安全,成立该罪必须满足两方面条件 。 (一) 实施了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具体包括 3 种情形 : 1. 破坏安全系统并数据作假型 。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 2.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型。 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 3.擅自、非法生产型。 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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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之一:强令、组织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01新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强令、组织他人作业罪有两处变动。 一是修改了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是新增了第一百三十四条,其内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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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罪”首案,判了!

 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随着高层住宅越来越多,高空抛物、坠物乱象频生,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高空抛物罪作为独立罪名施行的首日,常州溧阳法院就审理 了 首例高空抛物案件 ,被告人徐某某犯高空抛物罪被 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并处罚金2000元。 该案是高空抛物入刑后的全国首例判决。 案情回顾: 2020年某日,徐某某(家住三楼)与王某某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徐某某一时激愤,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王某某见状上前夺刀未果,徐某某 将菜刀抛掷至楼下 公共租赁房附近。楼下居民发觉后向楼上质问,徐某某听到质问声后,又去厨房拿第二把菜刀,王某某再次上前夺刀未果, 徐某某又将第二把菜刀抛掷至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 楼下居民见状报警。 法院判决: 溧阳法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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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权威解读】增加妨害安全驾驶

 一、法律条文 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条文解读 1. 第一款是关于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危及安全驾驶的犯罪及其处刑的规定。 构成本款规定的犯罪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犯罪的主体主要是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乘客等人员。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与驾驶员发生冲突的一般都是乘客,个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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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袭警罪!3月1日起,最高刑七年

 早前,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修正案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是首次对袭警单独设置法定刑,最高刑期由三年变七年。 根据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袭击民警 不能仅以造成民警身体伤害作为构成犯罪的标准,即 无需致伤就可以构罪,七种情况不适用缓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肩负着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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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敲诈勒索案无罪裁判案例

 敲诈勒索 案 无罪裁判案例 【 案例 】 沈光朗敲诈勒索 案( (2015)粤高法审监刑再字第13号 ) 【 裁判理由 】 2005年4月12日,沈光朗与贵联集团、蔡得签订了合法有效的《聘用合同》和《协议书》。2005年5月至2007年6月,沈光朗接受贵联集团的聘请,担任贵联集团及相关联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裁,全面负责贵联集团及相关联公司的日常业务管理工作。沈光朗到任后组织了由马楠、陈治川、刘祥、吕志东、邱仲珩等人组成的上市团队。贵联集团虽然没有直接独立上市,但是通过与澳科控股的股权收购合作达到了上市募集资金的目的。根据证人赵剑朴的证人证言、同案人吕志东、马楠、沈光朗的供述和《沈光朗总裁在贵联控股2006年度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可以认定沈光朗及其团队为贵联集团上市做了大量工作,并与澳科控股就股权买卖事宜进行过协商。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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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过错的认定标准

 指导案例第1368号 余正希故意伤害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余正希,男,1961年4月6日出生。2016年8月24日被逮捕。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余正希犯故意伤害罪,向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余正希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5日晚,被告人余正希与被害人王某(时年47岁)因琐事在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古巷三村美厝公厅前发生口角,后被在场群众劝阻。后余正希为泄愤,持一把菜刀返回现场与王某打架。过程中,余正希持刀砍打王某,致王的身体多处受伤,余正希也被王某打伤,后余正希逃离现场。案发后,余正希的家属已代其向王某先行支付赔偿款12 550元。 经法医鉴定:王某的身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余正希的身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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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研究】套取行业协会资金涉嫌何罪

 典型案例 马某,男,中共党员,某省保险行业协会办公室主任。2015年7月,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翟某授意马某签订一份虚构的临时物业服务合同,金额14.3万元,之后全部被翟某提现消费;2017年9月,翟某又授意马某修改协会办公大楼装修合同,套取追加的装修费用16.5万元,被翟某用于家庭开支及个人消费。2014年5月至2019年2月,马某利用职务之便借机虚增开支,从多个业务单位往来中套取资金转入个人账户,累计100余万元。 分歧意见 本案对协会资金性质、马某身份及其犯罪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 保险行业协会经费来源于各成员单位缴纳的会费,但受其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是公共财产。马某与协会签订了行政服务合同,负责协会采购办公用品、文化宣传、装修办公用房等工作,其采用虚增相关费用套取协会资金,属于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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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

 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在我国局部爆发,为有效遏制疫情的蔓延,在党中央的迅速正确部署下,各级党委、政府部门组织和带领全国人民开展了抗击疫情的战斗,通过采取一系列有力有效的措施防控疾病的蔓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控制疫情的蔓延,全国各地制定了严格的防控措施,在村庄、社区设置检疫卡点就是一种常见的措施。大多数群众都积极响应政府的号召,为自己也为他人的健康负责,做到自觉在家隔离,配合检疫工作测量体温、报告行程,但在此过程中也有个别人员不配合防疫人员的工作,有的甚至辱骂、殴打执勤人员,毁损防疫设施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此外,疫情爆发之初,围绕疫情的起源、规模、发展趋势及疫情防控的措施等,网络上各种谣言开始滋生和传播,对网络谣言如何治理,在何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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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

 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在我国局部爆发,为有效遏制疫情的蔓延,在党中央的迅速正确部署下,各级党委、政府部门组织和带领全国人民开展了抗击疫情的战斗,通过采取一系列有力有效的措施防控疾病的蔓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控制疫情的蔓延,全国各地制定了严格的防控措施,在村庄、社区设置检疫卡点就是一种常见的措施。大多数群众都积极响应政府的号召,为自己也为他人的健康负责,做到自觉在家隔离,配合检疫工作测量体温、报告行程,但在此过程中也有个别人员不配合防疫人员的工作,有的甚至辱骂、殴打执勤人员,毁损防疫设施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此外,疫情爆发之初,围绕疫情的起源、规模、发展趋势及疫情防控的措施等,网络上各种谣言开始滋生和传播,对网络谣言如何治理,在何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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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量的防卫过当的适用

 量的防卫过当,又称时间的过当、外延的过当,是指侵害人停止实施侵害行为后,防卫人继续对其进行反击的情形。 一、防卫过当的刑罚减免根据 关于防卫过当的刑罚减免根据,主要有三种学说。第一种学说是违法减少说,认为防卫过当是针对急迫不法的侵害,通过防卫行为维持了正当的利益,在此限度内能够肯定违法性的减少,从而可以减轻刑罚。第二种学说是责任减少说,认为在存在急迫不法的侵害这一紧急状态下,被侵害者的心理因恐怖感等而无法冷静地判断,不能完全期待被侵害人在允许的限度内进行防卫行为,从而也就减少了非难可能性。第三种学说是违法责任减少说,认为防卫过当较之单纯的法益侵害行为,属于针对急迫不法的侵害的防卫行为,因此违法性减少。 笔者认为,防卫过当的刑罚减免根据,应当采取择一的违法责任减少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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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推定研究

 来源:《中国检察官》,2021年第1期 摘 要: 司法实务中认定集资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多采取司法推定的方法,但对何种情形能够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存在认识分歧,这引发案件定性和量刑差异、案件管辖争议、取证方向不明确、集资参与人权利保障不充分等问题。在推定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时,首先应当明确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其次应当将主客观相一致、允许反驳反证、多方面评价作为推定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基本原则,最后应当通过客观认定正向基础事实、核实反驳反证情况并认定反向基础事实、推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三个步骤进行。 关键词: 集资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占有目的 司法推定 非法占有目的是集资诈骗罪的法定构成要件。非法占有目的虽存在于行为人的内心,但可通过供述或者客观事实反映出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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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推定研究

 来源:《中国检察官》,2021年第1期 摘 要: 司法实务中认定集资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多采取司法推定的方法,但对何种情形能够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存在认识分歧,这引发案件定性和量刑差异、案件管辖争议、取证方向不明确、集资参与人权利保障不充分等问题。在推定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时,首先应当明确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其次应当将主客观相一致、允许反驳反证、多方面评价作为推定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基本原则,最后应当通过客观认定正向基础事实、核实反驳反证情况并认定反向基础事实、推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三个步骤进行。 关键词: 集资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占有目的 司法推定 非法占有目的是集资诈骗罪的法定构成要件。非法占有目的虽存在于行为人的内心,但可通过供述或者客观事实反映出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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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范围?

 裁判要旨: 除非有明确的授权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一般参与疫情防控的村社工作人员均不属于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在疫情防控期间,他人针对参与疫情防控检查的村社工作人员施加暴力或威胁时,并不直接构成妨害公务罪。如果情节达到入罪条件,可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侮辱罪等案由立案追究,若达不到入罪条件的,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若行为人在警察到场后,仍用暴力手段抗拒警察执行警务,其后续行为可构成妨害公务罪,之前的行为可作为后续妨害公务罪的量刑情节,酌情从重处罚。 案号: 一审:(2020)粤0114刑初377号 【案情】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士华。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5日,被告人袁士华酒后驾车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火砖屋兴业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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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真相行为能否构成虚假诉讼罪及如何确定虚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 1379 号 ] 万春禄虚假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万春禄,男,1974年 2 月 28 日出生。浙江省杭州新美商城副总经理。 2016 年 4 月 19 日被速捕。 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万春禄犯虚假诉讼罪,向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万春禄辩称,自己与林欣欣之间120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客观真实存在,并未捏造事实提起虚假诉讼。万春禄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万春禄捏造事实提起虚假诉讼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法宣告无罪;即使认定万春禄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犯罪数额也仅应认定为 50 万元而非 120 万元,且虚假诉讼罪属于结果犯,本案民事诉讼尚未作出判决,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 12 月,被害人林欣欣向被告人万春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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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卖淫罪的入罪标准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386号] 王怀珍容留卖淫案 一、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怀珍,女,汉族, 1966年10月10日出生,因容留卖淫于2017年6月2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同年9月14日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取保候审 。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怀珍犯容留卖淫罪向当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王怀珍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当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 查 明 : 被告人王怀珍在当阳市玉阳办事处东正街建安小区大门旁经营一家休闲店。 2017年6月2日,王怀珍因容留侯某某在店内卖淫,被当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9月13日,王怀珍又因容留林某某在店内卖淫,被当阳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査获。 当阳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怀珍曾因容留卖淫被行政处罚,在一年内又实施容留卖淫,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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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案无罪裁判案例观点集成

 强奸案无罪裁判案例观点集成​ 【 案例一 】 姜俊武强奸案 ( (2004)雨刑初字第6号 ) 【 裁判理由 】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俊武与黄某系恋人关系。2003年2月24日凌晨,被告人姜俊武留宿于黄某的宿舍并提出与黄某发生性关系时,被害人黄某表示要等到结婚时再行其事,姜尊重恋人黄某的意愿,而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性活动。其主观上没有强奸的故意,客观上没有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行为,不符合 强奸罪 构成要件,不构成 强奸罪 。公诉机关因没有综合全案证据认定本案事实,没有把全案证据综合表征的事实与刑法规定的 强奸罪 的本质特征相对应,而将其行为之一,即被告人姜俊武扳黄某双下肢腘窝这一行为予以认定为强奸的暴力行为,是事实上和认识上的错误,其行为不具有刑事违法性,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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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万世之安,立义于庭.

扬正义之气
权公平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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