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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注经济、金融、贪腐、互联网、公司、死刑、涉毒等领域的刑事辩护

接受他人装修房屋长期未付款,也未有付款表示

 《刑事审判参考》[第1352号]李群受贿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群,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系陕西省石泉县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2018年4月4日被逮捕。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群犯受贿罪,向石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李群对指控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韩某某给李群装修只是民事法律行为,不应用刑法评价,李群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石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群于2007年至2015年任石泉县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石泉县残联)理事长。2012年陕西省残疾人联合会下文,各市可按要求上报符合享受省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持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补助资金项目条件的企业,石泉县残联负责审核上报本县符合该项目条件的企业。2013年5月,安康美沃窗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美沃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某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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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的刑民界分认定应以犯罪概念为基本

 套路贷作为披着民间借贷外衣的新型违法犯罪现象,天然地具有刑民边界模糊的特点,其看似合法的民事外观与刻意准备的民事证据,极具迷惑性、伪装性,给案件的办理与追诉打击带来很大困扰。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9年发布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套路贷犯罪与民间借贷、非法讨债的根本区别,但从当下司法实践中的办理困境来看,套路贷的刑民界分认定,仍存在理解和适用上的争议,甚至具有要么民事泛化要么刑事泛化的极端倾向,致使套路贷沦为债务人逃避债务(老赖欠债不还)的避风港,有碍人民群众从这些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究其缘由,主要表现在,对套路贷所涉罪名的定性认定,要么片面地以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唯主观目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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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买短乘长”的逃票行为可能被检察机关认

 [案情] 2019年4月29日,Z106次列车乘警在对乘客车票检查时,发现乘客许某所购车票与其所要到达的目的地不一致,许某只买了1站的票,却已经坐了6站。经查,乘客许某自2017年以来通过这种买短乘长的方式共恶意逃票68次,逃票金额累计达7000余元。该乘客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针对该案件,检察机关采用的观点是:行为人买短这一虚构事实的行为隐瞒了其乘长的真相,铁路部门基于错误认识提供旅客运输服务,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理由在于: (一)许某实施了刑法上的欺骗行为 欺骗行为是使对方产生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的行为。较为典型的欺骗行为,是就事实进行欺骗。其中的事实不仅包括自然事实,也包括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内心确信等心理事实。据此,只要行为人就自然事实或者心理事实,实施了足以使他人产生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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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惩戒治理非

 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以下简称两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及其他相关违法犯罪活动问题日益突出,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严重侵蚀社会诚信根基。今年10月10日,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断卡行动,严厉打击整治非法买卖两卡违法犯罪活动。截至目前,全国共打掉两卡违法犯罪团伙4592个,抓获违法犯罪人员7.1万名,惩戒5.7万名非法出租、出借、出售、购买两卡人员,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惩戒治理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非法买卖两卡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在全国范围内对涉两卡违法犯罪人员实施惩戒,深入推进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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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类犯罪刑事审判参考合集(一)

 一 、 如何区分组织卖淫罪和容留卖淫罪?(刑事审判参考第78号) 是否有组织性是区分组织卖淫罪和容留卖淫罪的关键 。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该罪的本质特征在于组织多人进行卖淫,这也是组织卖淫罪与一般引诱、容留卖淫罪的重要区别。 从司法实践来看,组织卖淫罪有两种客观表现形式:一种是有固定卖淫场所的组织卖淫行为;第二种是无固定场所的组织卖淫行为,即组织者操纵、控制多名卖淫人员有组织地进行卖淫活动。无论哪一种形式,组织者都要有组织行为。判定行为人是否有组织行为和居于组织地位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 . 是否建立了卖淫组织。无论是否具有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罪必然要建立相应的卖淫组织。 卖淫组织的建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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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有关问题的

 近年来,司法领域中虚假诉讼问题突出,严重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侵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损害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案例君转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有关问题的解答》并汇总整理相关5起虚假诉讼典型案例,供读者参考。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进一步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有关问题的解答 虚假诉讼现象不仅严重侵害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破坏社会诚信,人民群众反响强烈。浙江高院历来高度重视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先后下发了《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以及《关于进一步完善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等文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随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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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虚假诉讼罪中“捏造的事实”?

 认定刑法意义上的虚假诉讼,核心要点在于对捏造的事实的把握。本期干货小哥梳理了对捏造的事实认定的裁判规则和司法观点,供读者参阅。 法信裁判规则 1. 以伪造银行流水凭证的方式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了裁判文书的应认定为虚假诉讼罪 邝某虚假诉讼案 案例要旨: 银行流水凭证是证明是否实际履行付款义务的关键证据和优势证据,虚假的银行流水凭证旨在虚构付款事实,属于捏造事实的行为,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裁判文书,足以影响公正的判决。对行为人以伪造流水凭证方式提起民事诉讼的,可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8年10月22日(第7版) 2. 通过伪造承揽合同的方式提起请求优先受偿权的诉讼的,构成虚假诉讼罪,审理此类案件时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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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毒犯罪的量刑及数量标准

 1. 涉毒罪名的量刑 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 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 涉毒犯罪被规定在刑法的 第六章第七节 , 涵盖刑法条数自 第347~357条 。 因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347) 、 持有毒品罪(348) 被判过刑,又犯本节罪的从重处罚。 347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毒品数量大:15年有期、无期徒刑或死刑+没收财产 数量较大:7年以上有期+罚金 少量但情节严重:3到7年有期+罚金 少量(无论数量多少都追究刑事责任):3年以下有期+罚金 从重情节:利用、教唆 未成年人 实施该犯罪的 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处罚+单位罚金 348 非法持有毒品罪 毒品数量大:7年以上有期或无期+罚金 数量较大但情节严重:3到7年有期+罚金 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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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醉驾应否从重处罚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1日,犯罪嫌疑人陈某因驾驶机动车严重超速,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采取暂扣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的行政强制措施。2018年6月13日22时许,陈某饮酒后驾驶牌照为渝AQI***小轿车,自重庆市巴南区惠民街道出发前往重庆市南岸区,当车行驶至南岸区渝建路广福村路段时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当场查获,公安机关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认定陈某系无证驾驶。后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陈某驾车时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132.7mg/100ml。 分歧意见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陈某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陈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能否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无证驾驶,并从重处罚,主要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认定陈某具有无证驾驶机动车的从重处罚情节。理由是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和第99条规定,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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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说明书”

 【产品简介】 《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功能定位】 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适用范围】 本说明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的服刑人员。 【使用方法】 认罪悔罪踏实改造 【详细说明】 那么什么情形被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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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购毒品行为的法理认定和判断方法

 摘要: 虽然有多个全国和地方的会议纪要规范,但代购毒品行为的性质判断仍然是司法实务中常见的难点。代购毒品侵害的法益是国家毒品管理秩序。对公众健康造成损害,是对代购行为动用刑法进行规制的必要前提。将代购行为科处刑罚,其客观行为必须符合贩卖毒品罪等涉毒犯罪的构成要件,主观上牟利目的虽需存在,但并不需要具有实际获利的结果。除正犯外,代购毒品也存在构成教唆犯和帮助犯的空间。在梳理代购毒品刑法判断方法的基础上,应对蹭吸、截留毒品的代购行为,获取代购费用结余的代购行为,完成交易后共同取得毒品的代购行为及单纯介绍毒品上下家的行为的性质作出合理的判断。 关键词: 代购毒品;贩卖毒品;牟利 正文 /Text/ 在涉毒案件中,对代购毒品行为的性质判断一直是司法实务界认定的难点。一方面,代购行为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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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的十一个审查要点及辩点

 证人证言与被告人口供一样,均是言词证据,均具有极强的主观性与不稳定性,但二者的审查要点却不尽相同。为此,笔者根据证人证言的特点,梳理出证人证言的11个审查要点及辩点,并附上相关经典无罪判例,供同仁参考 01 收集证人证言的手段不合法 【律师审查要点及辩点】 : 我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不得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笔者 通过查阅上千份无罪判决发现,证人证言收集手段的非法性主要集中在威胁、诱导、询问时间超期等非暴力形式,因此律师在审查证人证言时需重点关注侦查人员的询问口吻及询问时长。 【无罪判例】 : 判例一: 刘某某故意伤害罪案 案号:侯马市法院(2018)晋1081刑初61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询问证人候某某的 侦查人员始终只有一名且存有明显诱导方式发问、严重倾向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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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通知行为人到案,却又提前捕获,能否认定

 电话通知行为人到案后又提前捕获的可视为自动投案 一、裁判要旨 公安机关电话口头通知行为人于次日到辖区派出所接受询问,后又以案情重大复杂且行为人有可能逃避侦查等为由,提前于通知当晚将行为人捕获,因行为人是在确已准备去投案时被捕获的,且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逃避侦查等行为,仍应当视为其自动投案,其到案后亦能如实供述,故构成自首。 二、案情 公安机关立案后在抓获被告人周冬之前,曾电话联系周冬,要求其于2017年12月13日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但公安机关于同年12月12日便到周冬的住处将其抓获。 三、裁判 关于辩护人所提建议认定被告人周冬是自首之辩护意见。经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关于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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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民营企业犯罪案件的刑法适用

 内容提要:综观近年来发生的涉民营企业冤假错案,法律适用错误无疑是重要原因。司法机关应当审慎对待每一个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充分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在恪守刑法谦抑性理念、合理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础上,准确理解、适用刑法条文,避免过早、过度的刑事介入以及适用不合时宜的罪名给民营企业发展增加不必要的刑事负担。为此,司法机关应准确区分民营企业行为合法、违法和犯罪的界限,准确区分涉民营企业案件自然人、分支机构和企业犯罪界限,慎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不合时宜的罪名。 关键词:民营企业;产权保护;刑法适用;刑法谦抑性;宽严相济 (此次有删节)民营经济是技术创新的重要主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对于决胜2020年全面建成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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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具结书不应受庭审中辩护人和公诉人抗

 案情 被告人陈某在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中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参与下签署具结书。法院在以简易程序审理该案过程中,被告人陈某委托的辩护人提出案件事实不清,理解和适用法律错误,认为被告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故法院将该案转化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的过程中,被告人陈某始终认罪认罚,但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作无罪辩护,公诉机关因为被告人辩护人的无罪辩护而当庭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中载明的量刑建议而重新作出更重的量刑建议。此种情形下,被告人原来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中的量刑建议是否有效? 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当庭发表无罪辩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视为被告人的授意或者默许,其一方面授意或默许辩护人作无罪辩护而获取侥幸利益,一方面自己认罪认罚获取必然利益,对司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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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审判观点集成(二)

 1 、 设置圈套诱人参赌,以打假牌的方式赢取他人钱财的行为构成赌博罪还是诈骗罪?(第 451 号) 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设置圈套诱人参赌并以欺诈手段控制赌局的输赢结果,从而骗取他人财物的,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诈骗罪和赌博罪的行为人在主观方面都有非法获取他人财产的目的,客观上都会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失,但两罪在行为特征和构成要件上的区别还是非常明显的。诈骗罪作为侵财类犯罪,主要侵害的是他人财产权益,因而刑法将其规定在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诈骗罪本质在于以骗取财,即行为人以直接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陷于认识错误而交付财产,整个行为过程都在诈骗行为人的掌控之下,对于被害人而言,在行为过程中往往由于犯罪人实施骗术陷于认识错误而对财产损失没有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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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晨酒后驾车追撵他人机动车,导致车损人伤的

 蔡恒寻衅滋事案 凌晨酒后驾车 追撵 他人机动车,导致车损人伤的行为如何定性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蔡恒,男,1983年1月3日出生。2014年12月31日被逮捕。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蔡恒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蔡恒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但对指控的罪名有异议,认为其行为是危险驾驶,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蔡恒与景某、袁某某酒后在陕西省秦都区思源南路关中映象酒店门口停车时,袁某某对在旁边停车的司机王某无理寻衅。王某见其酒后寻衅,遂开车离开。蔡恒为替袁某某出气,逞强耍横,寻求刺激,酒后驾驶中华牌轿车,从关中映象酒店门口尾随追逐王某驾驶的东风牌小型客车,相继沿思源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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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第1-22批84例指导性案例分类汇编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以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主题发布第二十二批指导性案例,这4例指导性案例分别为无锡F警用器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钱某故意伤害案,琚某忠盗窃案,林某彬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至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发布了二十二批(84例)指导性案例。 北大法宝 将最高检发布的84 例指导性案例按专题进行分类汇编,供大家参阅。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4例) 1.检例第84号:林某彬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关键词】 认罪认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宽严相济;追赃挽损 【要旨】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依法可以适用该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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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再审改判无罪裁判要旨

 裁判要旨汇总 裁判要旨一:借款用途的欺骗不等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诈骗。 裁判要旨二:通过虚开发票提前报销工程账款不等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诈骗。 裁判要旨三:货物交易型涉诈骗案件要充分考虑交易双方的交易习惯,不能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 裁判要旨四:严格区分正常的经营行为与签订明知不能履行合同的诈骗行为,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要综合分析,不能片面认定为明知不能履行而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裁判要旨五:夸大履约能力、挪用资金用于非合同目的不等于刑法上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 裁判要旨六:申请国家项目补贴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不等于刑法意义的诈骗行为。 裁判要旨七:诈骗犯罪的共同犯罪须具有共同诈骗的直接故意且均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以其应当知道可能诈骗而推定具有共同的犯罪直接故意。 裁判要旨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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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如何认定共犯关系

 我国刑法第180条第4款规定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属于身份犯,也属于行政犯,由于多项构成要件要素交织在一起,使得该罪与内幕交易罪的差别巨大,表现在共犯问题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比内幕交易罪更为复杂的犯罪共动现象。 刑法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直接正犯限定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既然是与职权相关的身份犯,便要求有关员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同时还必须违反规定且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情节严重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此时,第一种行为方式中的行为人成立直接正犯,其行为直接落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构成要件中;第二种行为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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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万世之安,立义于庭.

扬正义之气
权公平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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