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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生命辩护 - 为自由辩护

专注经济、金融、贪腐、互联网、公司、死刑、涉毒等领域的刑事辩护

审查逮捕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疾病该如

 [案情]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因涉嫌狠亵儿童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在检察机关审查期间,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看守所突发精神疾病,看守所立即向检察机关通报,经检察机关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有影响其刑事责任能力的可能。 对该案如何处理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由检察机关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理由是该案已由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故应当由检察机关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后由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应当由公安机关将该案件撤回。理由是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尚未可知,检察机关不能作出合理的审查意见,应当由公安机关撤回案件继续侦查,作出鉴定意见之后,再决定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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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追诉时效若干问题思考

 问题1:何谓刑事案件追诉语境下的立案侦查,是专门对人立案还是既对人立案又包括对事立案? 设立追诉时效制度是出于促使公权与私权(权力与权利)的及时行使,确保刑事案件及时办理,维护刑事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基于合目的性解释,特殊语境下的立案侦查应当仅限于对本人立案,亦即锁定犯罪嫌疑人的情形。我们以最高检指导性案例中蔡金星、陈国辉等(抢劫)不核准追诉案(检例第23号)为例,文中提及:最高检审查认为,本案发生在1991年3月12日,案发后公安机关只发现了犯罪嫌疑人李建忠、蔡金文、陈锦城,在追诉期限内没有发现犯罪嫌疑人蔡金星、陈国辉,二人在案发后也没有再犯罪,因此已超过二十年追诉期限。 在此案公诉要旨中,最高检再次强调: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共同犯罪,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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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的证据标准与审查思路

 证据是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审查确认证据则是审判工作的基础和重心,把好证据审查关是确保案件审判质量的关键。刑事案件的证据审查规则为,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过组织控辩双方进行庭审举证、质证,从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和甄别,将合乎法律规定、客观真实存在且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予以确认,将非法、虚假及与证明案件事实无关的证据予以排除,最终按照确实、充分的证据标准认定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判决。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监察法的颁布,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已改由监察机关调查取证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监察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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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分类梳理

 一、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1. 指导案例32号:张某某、金某危险驾驶案 【关键词】刑事 危险驾驶罪 追逐竞驶 情节恶劣 【裁判要点】1.机动车驾驶人员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动机,在道路上曲折穿行、快速追赶行驶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追逐竞驶。2.追逐竞驶虽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但综合考虑超过限速、闯红灯、强行超车、抗拒交通执法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足以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属于危险驾驶罪中情节恶劣的情形。 【案号】(2012)浦刑初字第4245号 2. 指导案例13号: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 【关键词】刑事 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 毒害性物质 【裁判要点】1.国家严格监督管理的氰化钠等剧毒化学品,易致人中毒或者死亡,对人体、环境具有极大的毒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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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辩护人意见能否影响犯罪嫌疑人

 来源: 《检察日报》,2020年12月2日第3版。作者:李缓、许晓冰,北京市顺义区人 民检察院。 转自:刑事法库 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同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其辩护人不同意认罪认罚事项,提出罪轻或无罪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能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认罚具结书如何签署?结合检察实践,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分析并予以解决。 从辩护权的独立属性来说,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检察机关仍应充分保障辩护人的辩护权。 辩护人加入到诉讼活动中起始于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但其辩护权却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即刑诉法第37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材料和意见。据此,辩护人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提出意见,其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而非根据犯罪嫌疑人的意愿提出材料和意见。全国律协《律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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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基本要求汇总【收藏】

 刑事证据基本要求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监察委、 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刑事调查及诉讼活动,包括立案、调查、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全过程。 二、遵守法定程序 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收集、审查、应用证据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客观、全面地收集、审查、核实和认定证据。 三、证据概念、种类 凡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有以下几种: (1) 物证; (2) 书证; (3) 证人证言; (4) 被害人陈述; (5) 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 鉴定意见; (7)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以上证据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并且经过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四、证明对象 需要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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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罪主观恶意的认定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虚假诉讼罪,即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其第一款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即可构成虚假诉讼罪。两高于2018年9月26日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虚假诉讼作了12条解释性规定,其中第一条属于基础性规定。根据这条规定,行为人在五种情况下必须是与相对人恶意串通,另有两种情况,即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属于行为人独立实施的捏造行为,其恶意表现是不言自明的。这就是说,虚假诉讼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恶意。因此,准确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是正确适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关键。 一、恶意概念的解读 作为汉字的恶(),在一般情况下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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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采矿罪的几个实务问题解答

 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一、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如何认定? 根据《两高解释》第2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一)无许可证的; (二)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的; (三)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 (四)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 实践中,存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进入关停的矿区盗采矿的,仍然属于非法采矿行为。 二、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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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名归纳分析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2015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明确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与实务中未查清上游犯罪时的问题,相关重点整理如下: 一、 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入罪标准: (一)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 (二)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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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量刑意见分析【刑事审判参

 1.犯罪对象的特殊性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量刑的影响【第1091号】 裁判理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在国际上属于洗钱罪的大范畴,我国刑法通过限定上游犯罪的种类和犯罪手段,将本罪与洗钱罪进行区分。换言之,本罪的上游犯罪范围很广,除刑法有特殊规定的之外,所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均可能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因此,本罪的对象既可能是常见的手机、手表、电脑、自行车、电动车等日常生活用品,也可能是电力设备、通信电缆、公用安全设施、交通设施等关系到社会公众利益的物品。实施掩饰、隐瞒犯罪的行为人通常对掩饰、隐瞒物品的性质、用途等有所了解,在面对特殊的涉及重大利益的物品时仍予以掩饰、隐瞒的,就成为破坏公共利益、 公共安全等受法律特殊保护的利益的助推器。 作为整个犯罪链条上的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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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收藏】

 为依法惩治跨境赌博等犯罪活动,维护我国经济安全、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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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审判观点集成(一)

 1、利用欺骗方式进行兼并,然后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被兼并单位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应如何定罪?(第53号) 从犯罪构成上看,《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罪,在客观上必须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而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司财物的行为。两者的区别明显,很容易区分。但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的手段获得经营、管理公司、企业财物的职务后,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是构成诈骗罪还是侵占罪,往往难以认定。 我们认为,区分的关键取决于 行为人 非法占有的目的是产生在 行为人 使用欺骗的手段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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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醉驾无罪案例看鉴定意见的审查

 醉驾案件的特点在于犯罪构成要件的边界比较清晰,定性明确,且量刑的裁量空间很小,在在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方面也表现的比较单一,但作为辩护人,不仅仅要看到案件事实本身,还要学会从简单的证据中寻找最有利于案件的辩护要点。在醉驾案件中,最重要的一份证据莫过于司法鉴定意见书(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换句话讲,鉴定意见是醉驾案件的中心,如果能够在法律层面、技术层面上将鉴定意见排除,那么案件的无罪成功率将大大提高。下面我们来看一个无罪案例: 案号: (2019)青0225刑初54号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交某于2019年7月21日驾驶小型轿车在县市政大桥发生交通事故,民警接警后在现场对交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97.0毫克/100毫升,之后民警将交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从送检的交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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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特定人通过电信网络实施的诈骗犯罪不属于

 2018 年 , 最高检发布的《检察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指引》中提出, 电信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话、短信、互联网等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设置骗局,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骗取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 相对于普通诈骗而言,电信网络诈骗在入罪标准、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等方面均有区别 , 正确区分 两类 案件对于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经电话、社交软件等通信工具联络实施的诈骗犯罪,是否均认定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呢? 我们认为,是否认定为电信网络诈骗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具体分析。 一、 不宜将凡经电话、网络联络的诈骗犯罪均认定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2016 年 , 两高一部 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 《电信网络诈骗意见》)对于打击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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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案如何确定刑事审判管辖?

 刑事案件的管辖是实务中经常碰到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特别是对于公司来讲,公司希望案件由自己地盘的司法机关管辖,因为这样天和地利人和可能才有施展的空间。而审判管辖解决的是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判一审案件上的分工问题,正确处理刑事案件的审判管辖,对于庭审的顺利进行,提高审判效率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今天,我们就来聊聊刑法中关于合同诈骗案件的刑事审判管辖都有哪些规定,并引入一个刑事审判参考案例引发大家对这一问题的共同思考。 一、关于确定合同诈骗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提供了法律依据。由于合同诈骗案件有三个量刑档次,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因此合同诈骗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由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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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属于自首,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后又归案的,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自首,是刑事案件中重要的法定量刑从宽情节。根据2017年3月9日最高法《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因此,在当事人犯罪事实较为清晰,尤其是本人同意争取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情况下,如果能为当事人争取到自首的情节,无疑会在最终量刑上取得很大的效果。 笔者在最近办理的一个一审案件中,就涉及到这样一个法律问题:当事人2011年因涉嫌抢劫投案自首,公安机关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2016年,因联系不上当事人,公安机关以弃保逃匿为由将当事人列为网逃,2020年,当事人被抓获归案,现作为本案辩护人,笔者正努力为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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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例中缓刑的适用理由(

 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概述 (一)概念 组织、领导传销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 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行为。 (二) 认定 1. 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 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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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的辩护思路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系我国刑法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 从本罪的罪状表述来看,妨害公务罪的构成需同时满足以下几项特征: 1、公务行为的主体系国家工作人员; 2、合法的公务行为; 3、行为人主观方面有阻碍执行公务故意; 4、客观方面有暴力、威胁的方法。 基于以上特征,辩护人在办理此类案件时需重点审查行为主体的身份、公务行为是否正当合法(包括是否有法定依据、公务行为的执行批示是否合法、执行过程是否合法等)、当事人行为目的是否为阻碍公务的执行、暴力威胁的程度(如果行为人仅是以一般的争吵、纠缠等方法,给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造成一定的影响,一般不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等等。 一、妨害对象是否是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本罪侵犯的是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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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的辩护要点(附案例)

 抢劫罪,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众所周知,抢劫罪作为侵财类犯罪,主观上必须要求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之目的,客观上要求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当场取得该财物。 所以,关于该罪的无罪罪轻辩护要点即可从: 1. 主观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之故意,即行为人在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时是否事出有因,所要之财产利益是否在刑法领域被认可; 2. 客观上使用的暴力、胁迫行为是否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行为人之暴力行为与取才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3. 行为人是否当场取得财物; 4. 在案证据对于认定行为人构成抢劫罪是否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通过以上四点,笔者将检索到的部分无罪罪轻案例归纳如下,以供参考: 一、事出有因,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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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瑞华:法院为什么不敢做无罪判决?

 法院为什么不敢做无罪判决? 文 | 陈瑞华 北京大学 15年前的2000年夏天,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瑞华 出版了一本针砭大陆刑事司法制度弊端的专著《 看得见的正义 》,书名来源于一句法律格言: 正义不仅要实现,还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也就在那年夏天,昆明警察杜培武走出了监狱大门,他此前因为涉嫌杀妻被判处死缓,服刑期间真凶出现,他无罪释放重获自由。随着杜培武的获释,一个骇人听闻的警察对警察的刑讯逼供冤案成为舆论焦点,如何防止、纠正冤假错案也成了社会热点话题。 十五年来,继杜培武案之后,佘祥林案、赵作海案、呼格吉勒图案等诸多刑事冤案不断曝光,每一次都引发诸多讨论,官方也不断制定相关政策、规定,修改法律出台司法解释,希望有所改进。 十五年间, 陈瑞华 作为一个资深学者,就冤假错案问题曾多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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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万世之安,立义于庭.

扬正义之气
权公平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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