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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适用的疑难问题—从七个案例说起

 挪用公款罪的适用 来源:节选自陈洪兵:《 贪污贿赂渎职罪解释论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主要观点 1、挪用公款罪是单行为犯,实行行为只有挪,挪而未用成立其他活动型挪用公款罪既遂; 2、归个人使用的本质是违背单位意志将公款非法置于自己的控制支配下,可根据是否体现单位意思、为单位打算、是否尽到善良管理人义务等进行判断; 3、包括挪新还旧在内的多次挪用,无论案发时是否归还,均应根据各自的用途累计计算,然后按照举轻以明重原理计算挪用数额; 4、挪用公款罪虽然也可谓片面对向犯,但使用者既不是被害人,亦不缺乏期待可能性,故要求、提议挪用公款的成立共犯,挪出之后仅参与使用公款的成立赃物犯罪; 5、挪用公款罪不是继续犯而是状态犯,追诉期限均应从挪用行为完成之日起计算,司法解释主张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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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丨醉驾案件22个司法观点

 转自:说刑品案公众号 1.校园道路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 第 892 号 李启铭交通肇事案 指出: 从相关法律文件对道路规定的内容分析,道路的范围呈扩大趋势。 1988 年公布施行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据此,最高法院 2000 年制定的《解释》将道路明确为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将机关、企事业单位、校园、厂矿等单位内部管辖的路段排除在道路的范围之外。但实践中,不少企事业单位、校园、厂矿的厂区、园区不断扩大,且系开放式管理,社会车辆、行人经常借道通行,在该路段发生人车相撞的事故越来越多,当事人常报警要求交通管理部门出警认定事故责任,以便于事故的后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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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运用及审查裁判要旨权威观点70例

 来源:刑事法库 证据运用及审查裁判要旨权威观点 (包括非法证据、翻供、零口供证据审查等) 1.于英生申诉案 (最高检指导性案例25号) 【裁判要点】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方面。检察机关既要依法监督纠正确有错误的生效刑事裁判,又要注意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环节 有效发挥监督制约作用,努力从源头上防止冤假错案发生。在监督纠正冤错案件方面,要严格把握纠错标准, 对于被告人供述反复,有罪供述前后矛盾,且有罪供述的关键情节与其他在案证据存在无法排除的重大矛盾,不能排除有其他人作案可能的,应当依法进行监督。 2.陈满申诉案 (最高检指导性案例26号) 证据是刑事诉讼的基石,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能作为定案的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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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二审案件,辩护律师如何开展有效辩护?

 在当前的刑事诉讼中,辩方在收到一审裁判之后,如不服一审裁判,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并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同时,如果检察机关对一审裁判提出抗诉,还应当做好出庭准备工作。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辩护律师的专业技能和办案经验的不足,在很多刑事二审案件中没能在关键的诉讼节点提交有说服力的辩护意见,也没能与法官形成有效的沟通,导致很多有辩护空间的案件未能实现二审阶段的有效辩护。因此,有必要对刑事二审阶段的辩护工作要点和辩护攻略进行总结。 一般来讲,辩护律师在二审阶段应当掌握以下工作要点和辩护攻略: 一、研究一审裁判,寻找上诉理由 二审程序是以一审裁判的宣布为基础的,被告人提出上诉或公诉机关提出抗诉是启动刑事二审程序的前提。二审法庭审判的对象和一审程序是截然不同的:一审程序审判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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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案件,审查起诉办理期限从1个月调整为

 近日,检察机关全国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升级,分别将被告人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案件,审查起诉的办案期限从原来的一个月调整为一年和六个月。也就意味着,被告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案件,其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的一个月的限制。 强调一下: 即便做了调整,但不能因此搁置不办,久拖不决,而应当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提高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尽可能缩短办案期限。 解答专家雷雅琴,载《检察日报》: 关于取保候审案件审查起诉期限一直是司法实践中具有争议的问题,本人认为不能简单地将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同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审查起诉案件同等对待。 理由如下:刑诉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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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适用自首的几种情形

 转自:刑事法库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适用自首的几种情形 文丨曾 丹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检察院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危险驾驶罪包括追逐竞驶、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违规从事专项运输等不同类型。从司法实践来看,该罪以醉酒驾驶情形居多。该类案件中,争议较大的问题是对因醉驾入罪的犯罪嫌疑人能否适用自首。笔者认为,相关情形在符合自首法定要件的情况下,应依法认定为自首。 第一,因发生交通事故报警,在交警例行询问的过程中如实交代醉驾的情形。 具体而言,是事故发生后醉驾人本人报警。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关于交通肇事的自首规定来看,其仅规定了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并未规定报告时必须明确事故细节,因此不应对行为人提出超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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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当场查获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且系“零口

 《刑事审判参考》王树宝危险驾驶案 对未当场查获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且系零口供的案件如何通过证据审查定案 一、基本案情 检察院以王树宝犯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王辩称,其在停车之后才到附近摊点喝酒,酒后也未驾驶机动车,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王的辩护人提出,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不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王的刑事责任。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1 年 5 月 1 日 4 时 43 分,王树宝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 A91078 的桑塔纳出租汽车,从南京市下关区小市街靠近和燕路一端出发,经和燕路至黄家圩路 32 号一洗车店,并将车停在附近的马路上。王树宝停车后辱骂并殴打洗车店人员,引发纠纷。接群众报警后,公安人员赶至现场将王树宝抓获。经鉴定,王树宝血液酒精含量为 140.5 毫克/100。 法院认为,王树宝醉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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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丨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纳入刑事赔偿范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然而,一直以来,司法实践中对于物质损失的范围并没有将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纳入赔偿范围(交通肇事罪等案件除外),仅有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的赔偿。 2011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039号建议的答复中提出: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我院的倾向性意见是: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只应赔偿直接物质损失, 即按照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害赔偿,一般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 ,但经过调解,被告人有赔偿能力且愿意赔偿更大数额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调解不成,被告人确实不具备赔偿能力,而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坚持在物质损失赔偿之外要求赔偿金的,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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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服刑、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100问

 本文索引 一、关于监狱 二、关于服刑 三、关于暂予监外执行 四、关于减刑、假释 一、关于监狱 1问:中国有多少所监狱? 答:大约681所。 2问:监狱的主要职能? 答:依法对罪犯进行收监执行、分别关押、分类管理、分类教育和刑满释放。 3问:监狱的分类? 答:有些省份从刑罚执行和罪犯改造出发,将监狱分为重刑犯监狱和轻刑犯监狱;有些省份根据刑罚流程和罪犯特征,成立了监狱分类中心、新收犯监狱、出监监狱、医院监狱、老年犯监狱、职务犯监狱等功能监狱。 4问:监狱监禁罪犯的成本? 答:监狱中每监禁一名罪犯的年度花费,大约需要3万元人民币。 5问:罪犯在监狱实际服刑期限的趋势? 答:以罪犯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为例。依据不同的司法解释,实际服刑期限呈现趋重走势,见下表: 6问: 监狱重点改造罪犯的哪些方面? 答: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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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意见|广东地区诈骗罪二审无罪案例辩护

 本文通过元典案例平台,以 诈骗罪、无罪、二审案件、广东等关键词,检索到近年来行为人被控诈骗罪,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例。笔者从中整理出 5 个无罪辩护意见,以供办案参考。 一、 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上诉人李 某 与 某某 公司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无法判断上诉人李 某 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李 某 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 )粤 01 刑终 706 号 无罪意见: 上诉人辩称: 某某公司确实没有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只是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益,没有诈骗。 辩护人辩护称: 第一,一审判决没有充分证据证实李某与某某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涉案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是如何形成的,一审判决缺乏相关证据证实。第二,即使李某与某某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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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财产处置

 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其发展壮大过程中,组织及其成员往往会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借助组织势力实施一定经济活动,聚敛大量的钱财。对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产依法予以处置,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任务,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裁判的重要内容。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由于长期存在的重定罪量刑、轻财产处置观念,加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所具有的被告人数多、犯罪事实和种类多、涉案财产多等客观特征,司法实践中对涉黑案件的财产处置问题还有一些认识不清、裁判不准、处置不到位、表述不规范的现象,导致刑事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得不到及时、合理、充分的执行,影响到打财断血的效果。以下笔者就涉黑案件裁判中的财产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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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答网集萃典型问题解读(二)

 编者按 根据基层院检察官的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运行的检答网,自2018年10月上线以来,以其内容涉及面广、专业性强、解答及时权威而深受各地检察人员青睐,是提供法律政策运用、业务咨询、答疑服务的信息共享平台。编者将这些检察官在办理案件中的疑难困惑点摘录选取,以供各位同侪参考。 1 一、 判决宣告后又犯同种新罪的并罚 咨询类别: 法律政策 咨询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县检察院周彬 咨询内容: 判决宣告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犯了同种新罪,是否以相同的两个罪名实行数罪并罚? 个人意见(理由和依据): 根据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宣告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同种漏罪是否实行数罪并罚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3号,下称《批复》),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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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拒绝配合交警进行酒精检测情形下的司法

 ​[第 958 号] 孙林海危险驾驶案行为人拒绝配合交警进行酒精检测情形下的司法认定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孙林海,男,1979 年 5 月 2 日出生,捕前在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工作。2013 年 10 月 16 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逮捕。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检察院以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无锡市惠山区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2 年 12 月 27 日 17 时许,被告人至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新城苑 20 号 501 室章月方家中吃晚饭。当晚 20 时许,孙林海驾驶牌号为苏 BV2363 的小型汽车从前洲街道娱乐城沿堰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前石路口西侧路段时,与道路中心隔离护栏碰擦后冲入对向车道,与对向车道内程德林驾驶的牌号为苏 JCH423 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苏 JCH423 小型普通客车及道路中心隔离护栏损坏。20 时 23 分许,无锡市公安局 110 指挥中心接到程德林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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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二审案件,我们能做些什么?

 在刑事案件中,一审判决下来后,当事人往往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上诉,使得案件进入二审的环节,与一审案件不同的是,刑事案件的二审可能有很多种结果:一种是开庭的,那么有可能改判,也有可能发回重审,一种是不开庭的,那么有可能维持原判,有可能发回重审,也有可能改判,减轻量刑。 总的来说,刑事案件二审的改判率并不高,一是一审法院对刑事案件本身就很慎重,做出的判决多数是比较客观的;二是二审法院在审查一审判决时,如果不是有明显的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时,通常不会作任何改变,或者在认定事实上或适用法律稍作变动,但定性与量刑不变。 在笔者接触的很多二审案件中,家属往往以开庭或不开庭的标准来判断是否聘请律师,并将二审的结果寄希望于开庭,这种想法是片面的、不可取的。其实,二审案件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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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主观“明知”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明知既包括行为人主观上确切知道他人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也包括主观上知道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两者在主观上都要求行为人知道,只是知道他人是否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以及具体实施什么犯罪的认识程度不同,前者明知的对象和内容具有确定性,而后者明知的对象和内容具有不确定性,两者都符合故意犯罪的概念,也符合责任主义原理。 为严厉打击整治涉两卡违法犯罪活动,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态势,2020年10月10日,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断卡行动。行动开展以来,一些相关的涉嫌违法犯罪分子纷纷被抓获归案,有效地遏制这类网络犯罪活动的蔓延。 在司法实践中,要以什么罪名来追究这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不同司法机关的认定并不相同,有的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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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醉驾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447.1㎎/100ml为何适用

 案号: (2018)甘0623刑初3号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生于1977年2月19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祝县,现住天祝县。 辩护人徐秀梅,女,天祝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审理经过 天祝县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公诉刑诉〔20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照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天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29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号小型轿车沿天祝县哈溪镇哈溪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哈溪小学附近时将行人段某刮撞,致行人受伤、车辆受损。天祝县公安局哈溪派出所民警勘查事故现场时,发现机动车驾驶人陈某涉嫌酒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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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贿赂罪与行受贿罪共犯之辨

 ​介绍贿赂罪与行受贿罪共犯之辨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寇松娜 监察机关在办理贿赂案件时,关于涉嫌贿赂犯罪的帮助行为如何定性的问题,常存在认识分歧:定性为介绍贿赂罪还是行贿罪、受贿罪的共犯? 刑法规定,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而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介绍贿赂罪法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而行贿罪和受贿罪的法定最高刑分别为无期徒刑和死刑,量刑档次差别大,案件如何定性对被调查人影响较大。因而,准确区分介绍贿赂罪与行贿罪、受贿罪的共犯非常有必要。 引发定性认识分歧的原因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立案标准》),介绍贿赂是指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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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危险驾驶入罪量刑标准汇总(附各地相关规

 酒驾作为生活中常见的最接近刑事犯罪的行为,很多人不以为然,以为少喝一点没事,却轻轻巧巧触犯了危险驾驶的刑事红线。根据 2013 年 12 月 18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 80 毫克 /100 毫克 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但达到 80 毫克 /100 毫克的标准也不是一定会判处实刑,各地对此进行了不同规定,总结如下: 地域 可 以不起诉、不予处罚或缓刑 湖南 1. 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在 150 毫克 /100 毫升以下,且没有本参考标准第五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的,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 。 2. 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超过 150 毫克 /100 毫升但低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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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握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的量刑情节

 刑事审判参考第 898 号 罗代智危险驾驶案 如何把握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的量刑情节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罗代智,男, 1965 年 12 月 3 日出生,原系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森林公安局办公室副主任。 2011 年 5 月 17 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罗代智犯危险驾驶罪,向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11 年 5 月 15 日晚,被告人罗代智进餐时饮酒。当日 20 时 50 分许,罗代智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桂 05890 警的警车,沿北海市长青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广东路路口右转弯向南继续行驶时,与前方驾驶电动车同向行驶的苏耿利(被害人,女)发生碰撞,致苏耿利倒地受轻微伤。罗代智下车查看后,驾车逃离现场。谢有雄(苏耿利丈夫)即用手机打电话报警。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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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证监会联合发布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11月6日下午,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召开以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犯罪 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发布12起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包括6起证券犯罪典型案例、6起证券违法典型案例。 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一)证券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欣某股份有限公司、温某乙、刘某胜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欣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某公司)原系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温某乙与财务总监刘某胜为达到使欣某公司上市的目的,组织单位工作人员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等方式,虚构2011年至2013年6月间的收回应收款项情况,采用在报告期末(年末、半年末)冲减应收款项,下一会计期期初冲回的方式,虚构了相关财务数据,在向证监会报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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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万世之安,立义于庭.

扬正义之气
权公平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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