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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中非法占有目的如何推定?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292 号】 胡滋玮贪污案贪污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滋玮,男,1956 年 2 月 26 日生,回族,捕前系江苏苏州物贸中心(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苏州外贸物资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曾任苏州物资集团公司汽车经营公司总经理、华东汽车贸易苏州联营公司总经理、苏州物资集团公司第三贸易公司总经理。因涉嫌犯侵占罪,于 1999 年 11 月 17 日被监视居住,2000 年 1 月 13 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逮捕。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于 2001 年 2 月 22 日以被告人胡滋玮犯贪污罪、偷税罪,被告单位苏州外贸物资总公司犯偷税罪,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于 2001 年 4 月 5 日依法撤回起诉;2001 年 4 月 28 日,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胡滋玮犯贪污罪,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3 年 5 月 23 日再次依法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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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案件常见司法分歧观点研究

 近年来,毒品犯罪呈高发态势,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取得了很多成绩,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同和赞誉。但在具体案件的司法认定上,仍存在着一些观点分歧,需要进一步加强联系和交流,进一步统一毒品犯罪司法办案标准,尽可能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情形。 1、关于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贩卖运输毒品罪的认定。 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贩卖运输毒品罪的主体及客观方面基本一致,因此在司法中极易混淆。但二者在同等毒品数量的量刑上却相差很大。因此,对二罪的准确定性关系到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问题,不得不慎。非法持有毒品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禁止非法持有的毒品而故意持有。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自己持有的是毒品,则不构成本罪。非法持有毒品行为人的动机、目的可能多种多样,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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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第1337号]周长兵非法经营宣告无罪案

 未经许可经营保安服务业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以及如何把握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形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长兵,男,汉族,1982年4月12日出生,华北中安(北京)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1年12月7日被逮捕,2012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周长兵犯非法经营罪,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10 年10月,被告人周长兵设立华北中安(北京)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公司)。2010年11月至2011年11月,周长兵在明知中安公司未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与北京科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住公司)签订三份保安服务合同,向科住公司的半导体所项目部、微电子研究所项目部、学术会堂项目部派驻保安员并提供保安服务,其间收取科住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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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务中如何把握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

 刑事审判参考[ 第 1176 号 ] 黄静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静,女, 1977 年 10 月 11 日出生。 2003 年 9 月 17 日因犯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经减刑于 2005 年 12 月 25 日刑满释放。 2013 年 7 月 19 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逮捕。某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黄静犯诈骗罪,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黄静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表示认罪。 某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11 年 5 月,被告人黄静谎称能够帮助被害人练伟良办理户口迁移事宜,以手续费为由骗取练伟良人民币 20000 元,后提供了一张假的户口迁移商调函 ( 某区劳动管理服务中心核查后确认该商调函并非该中心开具,属虚假 ) 给练伟良。 2012 年 12 月,黄静对练伟良谎称可以低价买到海关罚没车,骗取练伟良人民币 55000 元,后向练伟良提供了一张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 某某区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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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贪污贿赂案件审判适用

 一、关于涉犯罪主体的相关问题 问题1 如何理解把握 刑法 第九十三条从事公务的含义? 答: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会计、出纳人员等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活动,属于从事公务。那些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如售货员、售票员等所从事的工作,一般不认为是公务。 问题2 如何理解把握 刑法 第九十三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中委派的含义? 答:对于委派的内涵及外延,应从两个方面的特征来加以理解和把握:一是形式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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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有什么特殊性?

 第一,案件什么时候才能到最高法院? 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案件应该在判决或裁定作出后十日内报请最高法院核准。但是,实践中,十日之内是查询不到案件是否到最高法院的,原因在于:第一,高级法院没有按照一案一报的规定报送案卷材料,而是等到案件积累到一定数量之后再统一上报;第二,案件到达最高院之后,需要经过立案庭,之后再分配法官,这其中的时间无从把握。 按照团队办案经验,一般二审裁定作出后,要再过一个月左右时间,案件才能到最高法院审判庭。 第二,律师什么时候提交委托手续和辩护意见? 《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2019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辩护律师应当自接受委托或者受指派之日起十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有关手续,并自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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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7件人民法院依法惩处证券、期

 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快速发展,欺诈发行、财务造假、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证券、期货犯罪不断发生,严重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和资本市场健康稳定。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工作,切实贯彻中央关于依法惩治金融证券犯罪、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决策部署,加强重大案件审判指导,制定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和司法政策。 各级人民法院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审判处置了徐翔操纵证券市场案伊世顿操纵期货市场案等一批重大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为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工作要求,近期,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加强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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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发布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指引

 本报讯(记者肖波通讯员赵靓)近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深圳市监察委员会、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签署并印发《深圳市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全市及各区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共同遵照执行。 据介绍,《指引》分为四章、共四十九条,从原则性规定、各类证据的收集基本要求、证据收集、审查标准等角度全面规定了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固定、审查、认定规则。 《指引》明确提出办理职务犯罪案件需遵循证据裁判、庭审中心和非法证据排除等原则,明确了四种不能认定犯罪事实的情形,严格规定讯问过程须全程录音录像,对视听资料的调取、辨认、指认流程也作出了详细指引。 此外,《指引》还对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固定、查验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讯问笔录、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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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辖案件中审查调查措施由谁审批

 【典型案例】 2019年12月,某省纪委监委收到反映甲市某局局长A(市管正职)涉嫌违纪、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线索。经分析研判,认为该案重大复杂,涉及甲市某委主任B(市管正职)、丙市某局局长C(市管正职)等多名干部,还可能与甲市市委副书记D(省管副职)有关联。综合各方因素,省纪委监委决定指定管辖,由乙市纪委监委对A立案审查调查。 【分歧意见】 乙市纪委监委在审查调查过程中,拟对A采取留置、查封、扣押等措施,对B进行询问,对C某处住所进行搜查,对D进行谈话。根据《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对A、B、C三人采取措施时的报批程序产生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党管干部原则,该案虽经省纪委监委指定给乙市纪委监委管辖,但A、B、C的干部管理权限没有发生改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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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研究】检答网问题集萃

 问题一:民事宣告死亡能否作为海上交通肇事死亡后果来评价 咨询类别: 重大犯罪检察 咨询内容: 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需有致人重伤、死亡等后果,那么海上交通肇事造成的人员失踪,最后系以宣告死亡来确认其存续状态,这种宣告死亡能否作为刑法上的后果来评价?个人认为,刑法上的交通肇事与后果之间需有因果关系,民事上的宣告死亡无法与交通肇事行为之间建立直接联系(可能多年后被发现在另外一个地方生活)。但是,海上失事导致的失踪具有一定特殊性,即人类在正常情况下无法得以生存,基本上可以判断为死亡,这种情况下应该可以将宣告死亡作为认定交通肇事罪的后果予以评价。 解答专家张旻 :这是一个好问题。这个问题现实中长期存在,但法律法规乃至司法解释一直未曾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相关的学说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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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火锅店使用“口水油”,可构

 指导案例第1335号 邓文均、符纯宣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在食品加工中使用口水油并销售的, 应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邓文均,男,1968年1月8日出生,原浙江省温州市瓯海郭溪符纯宣火锅店经营者。2016年12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符纯宣,女,1968年7月18日出生,原温州市瓯海郭溪符纯宣火锅店经营者。2017年6月23日被逮捕。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文均、符纯宣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邓文均、符纯宣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及适用的法律均无异议,二辩护人均提出本案查获的口水油与地沟油泔水等有别,系四川老油的做法,不具有实质危害性,二被告人对制作和添加口水油的违法性认识不足,其夫妇二人经营时间不长,规模小,归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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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黄犯罪研究(一)|直播类涉黄案件无罪辩护

 前言: 刑辩君在某司法 案例 库 , 以 直播淫秽物品 一罪 为关键词, 搜索到近三年的 不起诉决定书 70 份 , 经逐份研究,归纳出 8 个最典型的直播类涉黄案件无罪辩护要点 。 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 无法查清 行为人拍摄的视频 有多少个系故意为传播而拍摄的。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东检一部刑不诉(2019) 81 号 案件事实 东海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罗某某自2018年 4 月 17 日至 2018 年 5 月 2 日期间,在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一出租屋内通过互联网登陆**直播平台进行色情直播。在直播期间以语言、淫秽表演、提供淫秽视频等方式引诱平台游客向其刷礼物,后添加游客为微信好友,通过微信发送、 QQ 群共享的方式向 132 名用户传播自己制作拍摄、互联网获取的视频 157 部。经鉴定,罗某某传播的 157 部视频中有 130 部被认定为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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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缓刑”,我们还需要知道这些……

 关于缓刑 你需要知道这些 缓刑是什么? 缓刑,是一种刑罚制度。并不是所有犯罪分子都可以适用缓刑。 《刑法》明确规定:对于 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的犯罪分子, 同时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因此,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被告人,才有可能被宣告缓刑。 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的确不要求被收监服刑。 那是否如大家所说的那样 处罚几乎没用形同虚设? ❌ 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除了要遵纪守法外,还需 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有违抗或违反,分分钟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更有甚者,会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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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中共同犯罪的认定

 醉驾中共同犯罪的认定 文丨龚 帆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基于不同违法原因,针对行为人的同一驾驶行为分别实施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可以认定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对象为同一行为,在计算实际执行刑期时应将因不同违法原因所处行政拘留期间折抵刑期。在危险驾驶案件中,直接控制车辆所有人、管理者、驾驶人在明知行为人饮酒而同意对方驾驶自己控制下的车辆,应认定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 案号 一审:( 2019 )粤 0105 刑初 1703 号 二审:( 2020 )粤 01 刑终 690 号 案情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开雄、林丽虎。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查明:被告人林丽虎明知被告人黄开雄饮酒而放任黄开雄驾驶其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 2019 年 7 月 31 日 0 时许,黄开雄驾驶上述车辆搭载林丽虎途经海珠区南洲路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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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套路贷”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

 审理套路贷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 文丨周川最高人民法院黄 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近年来,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猖獗并呈现集团化、多样化发展态势,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人身财产权益和政府及司法的权威。依法、准确、有力惩处套路贷犯罪,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生活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具有重要意义。 本期刊登的刘志强、王铜、毕世强、孙铭青、郭正鑫、傅饶敲诈勒索案(以下简称刘志强等人敲诈勒索案),周云飞、贺兴亚、黄家辉、包晶剑、朱文斌、张佳锋等人诈骗案(以下简称周云飞等人诈骗案),王胜、王权洲、沈威敲诈勒索案(以下简称王胜等人敲诈勒索案)等3个案例及分析,对办理套路贷犯罪案件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提出了作者的意见和建议。笔者拟结合上述 3 案的情况,谈谈对套路贷案件办理中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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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公安部修改侵犯商业秘密罪追诉标准的

 关于印发《关于修改侵犯商业秘密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决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修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请示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2020年9月17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修改侵犯商业秘密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决定 为依法惩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加大对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三条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修改为: 【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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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和意外事件的界限在哪?

 裁判要点 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意外事件的关键区别在于:一是有无能力预见,即行为人是否具有认识发生死亡结果的能力;二是有无预见的义务,即行为人有义务认识并避免死亡结果的发生。 案件索引 一审: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2005)宣刑初字第244号(2005年11月18日)(未上诉) 基本案情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 被告人:刘旭。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4年4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刘旭驾驶车号为京CZ7172 的白色捷达牌轿车行驶至本市宣武区宣武门路口由东向南左转弯时,适遇张某某(殁年69岁)骑车由东向西横过马路,二人因让车问题发生争吵。被告人刘旭驾车前行至宣武门西南角中国图片社门前后靠边停车,与随后骑自行车同方向而来的张某某继续口角,后被告人刘旭动手推了张某某的肩部并踢了张立发腿部。张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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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面服刑”?依法减刑假释应当是这样的……

 2005年2月24日,郭文思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后经 9次减刑 ,于2019年7月24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14日15时许,郭文思在超市购物时,对提示其正确佩戴口罩的段某某实施侵害,致段某某受伤死亡。(点击回顾详情) 2005年12月12日,王韵虹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08年6月30日 被减为无期徒刑 ,后 又被减为有期徒刑15年 ,刑期至2026年3月10日。2011年4月,王韵虹因患冠心病-急性心肌梗塞被批准保外就医6个月。6个月期满后,由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批准,办理6次保外就医手续、1次暂予监外执行,致使其在狱外活动长达7年。(点击回顾详情) 近日, 这两起杀人犯被违法违规减刑的案件 备受关注。 不少网友对减刑存有疑问。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减刑假释是如何规定的? 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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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熟人之间强奸罪与非罪的界限如何认

 指导案例第1339号 梁某强奸案 如何运用证据认定熟人之间强奸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梁某,男,1984年6月23日出生。2016年4月28日被逮捕。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犯强奸罪,向南谯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梁某辩称其没有强奸郭某某。其辩护人提出,指控梁某犯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某与被害人郭某某曾为恋人关系,2015年12月份两人关系恶化,郭某某提出与梁某分手,梁某以散发郭某某不雅照片相威胁,并对郭某某进行殴打,逼迫郭某某顺从。至2016年2月份,梁某采用上述手段强行与郭某某发生四次性关系。具体的事实如下: 1. 2015年1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梁某在江苏省南京市桥北锦江之星酒店,殴打郭某某,并强行与郭某某发生性关系。 2. 2015年12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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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分析|侵占罪及不起诉案例分

 一、侵占罪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交出的行为。 1、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2、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3、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4、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二、侵占罪的立案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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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万世之安,立义于庭.

扬正义之气
权公平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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