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为生命辩护 - 为自由辩护

专注经济、金融、贪腐、互联网、公司、死刑、涉毒等领域的刑事辩护

最高检发布第二十批指导性案例 剑指职务犯罪

 7月21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以提升职务犯罪检察品质 为反腐败斗争贡献检察力量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检第二十批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批指导性案例 浙江省某县图书馆及赵某、徐某某 单位受贿、私分国有资产、贪污案 (检例第73号) 【关键词】 单位犯罪 追加起诉 移送线索 【要旨】 人民检察院在对职务犯罪案件审查起诉时,如果认为相关单位亦涉嫌犯罪,且单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与监察机关沟通,可以依法对犯罪单位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发现遗漏同案犯或犯罪事实的,应当及时与监察机关沟通,依法处理。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浙江省某县图书馆,全额拨款的国有事业单位。 被告人赵某,男,某县图书馆原馆长。 被告人徐某某,男,某县图书馆原副馆长。 (一)单位受贿罪 2012年至

阅读更多

法律没有漏洞,切勿心存侥幸!

 近日,一则名牌高校大学生偷外卖被刑拘的消息引发热议。7月20日下午,江苏南京雨花台公安发布通报称,偷外卖男子李某某2018年毕业于湖南省衡阳市某大学,目前在南京某公司工作,有固定收入。因在其租住小区订的外卖被人拿走,遂产生报复和占便宜的心理,从而多次盗取他人外卖,并非像外界传言的因饥饿偷外卖。 另据警方通报,李某某父母和大姐在老家务农,二姐、三姐分别在北京、海南工作。目前公安机关已对其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 近年来白领、大学生盗窃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些有着高学历高收入的人群竟然加入到盗窃群体当中,令人唏嘘不已。他们利用小聪明和不易被怀疑的身份,心存侥幸,贪着不该属于自己的小便宜,无视法律红线,最后亲手葬送了自身前程。 家境贫寒让人同情,但绝不是其盗窃的正当理由。如果

阅读更多

没有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也可认定危险驾驶罪?

 一、基本案情 2018年9月14日,张某参加朋友的生日宴会,饮酒后于当天23时驾驶小轿车出行,在一路口碰撞行人,造成行人摔倒后受伤,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张某驾车离开现场。交警队根据监控录像锁定犯罪嫌疑人,于15日2时30分将张某及其驾驶的轿车查获,3时10分带至医院提取静脉血液。9月16日经两家检测机构鉴定均未检出酒精成分。 张某被抓获时有浓重的酒味,从其状态观察明显属于醉酒,但血液检测并无酒精成分。 二、实务问题 从表面上看危险(醉酒)驾驶罪这类案件事实简单,证据形式清楚,主要是接报警记录、血液酒精含量的鉴定意见、行为人驾驶信息、户籍证明、相关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监控执法录像等视听资料。法律规定也很明确, 在认定危险驾驶罪中血液酒精含量是最直接最重要的证据,那么如果没有这一关键证据,

阅读更多

法定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包括不按犯罪处理)

 法定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包括不按犯罪处理) 刑 法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四百四十九条 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 不以犯罪论处 。 一、危害药品安全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4〕14号) 第十一条 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

阅读更多

守住钱袋子,远离非法集资骗局

 了解非法集资 防范非法集资 ❏ 壹 非法集资的常见套路 ➲ 集资人编造国家级重点项目,投资人通过认领股份参与分红,或者变相发行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金融产品 ,投资人通过购

阅读更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如何处理

 指导案例第1300号 沈超故意杀人、抢劫案 前罪符合犯罪记录封存条件,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如何处理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沈超,男,1993年10月13日出生。2009年7月23日因犯故意伤

阅读更多

如何认定网贷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开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需要严格的风控体系,也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未经批准设立可以被支配的资金池吸收存款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要求的非法性,系一种自融或变相自

阅读更多

十个案例,深度解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入刑已逾10年。其间,司法机关对其打击力度也在不断加大,但此犯罪不但没有减少,反而有愈演愈烈的趋势,甚至有大量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与电信诈骗、绑架勒索合流,给公民人身财产权利造成更大威胁。 本文旨在结合2017年5月8日,两高发布的《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最新司法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和司法办案中遇到的具体案例,与对该类案件的办理进行观点展示与实务交流。 核心问题一:什么是公民个人信息? 解释 第一条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争议焦点 :用于上网的宽

阅读更多

庭外辩护:刑事案件审前的三个“救援期”

 随着审查逮捕听证制度的试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和完善等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法院审判阶段辩护的空间越来越小,辩护重心前移成为刑事辩护工作的一个趋势。案件移送法院审判之前有三个关键时期,依据法律,辩护律师可以会见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提起羁押必要性审查,提出不予起诉等法律意见,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相比审判阶段的辩护,在这三个时期辩护律师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 白金救援期 。白金救援期指的是犯罪嫌疑人实施涉嫌犯罪的行为后到被侦查机关采取拘留措施之前的这段时间。部分当事人在被侦查机关拘留之前,其实是知道自己的行为涉嫌了犯罪,面临着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风险,尤其是在侦查机关立案后,其被采取强制措施的风险更是大大提高,但抱着侥幸的心理,没有主动要求律师的专

阅读更多

以案释法丨涉黑案件中如何排非?

 扫黑除恶如火如荼的今天,各类涉黑案件层出不穷。团队接受过不少涉黑案件的委托后,对涉黑案件的程序辩护之排除非法证据方面做了一些总结及研究。在当事人控诉其曾遭受刑讯逼供后,辩护人应当何时、如何救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王玉雷不批准逮捕案 (检例第27号) 【基本案情】 王玉雷,男,1968年3月生。 2014年2月18日22时许,河北省顺平县公安局接王玉雷报案称:当日22时许,其在回家路上发现一名男子躺在地上,旁边有血迹。次日,顺平县公安局对此案立案侦查。经排查,顺平县公安局认为报案人王玉雷有重大嫌疑,遂于2014年3月8日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王玉雷刑事拘留。 【诉讼过程】 2014年3月15日,顺平县公安局提请顺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王玉雷。顺平县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在审查案件时,发现该案事实证据存在许多疑点和矛盾。在

阅读更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四性”特征的司法适用

 【作者】王新(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声明】本文为原版,简洁版发表在《检察日报》2020年6月20日第3版。 依据最高法院在2010年颁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第1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成立要件包括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等四个特性 。虽然在后来的司法解释中,在一定程度上修改了公开性和社会性的认定标准,但 四性特征依然共同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成立标准,这也是规范层面的民间融资刑事法律边界 。为了顺应当前保护民营企业发展的时代需要,我们必须处理好引导民间融资和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辩证关系,严格区分民营企业在经营中的正当融资行为与非法集资犯罪,防止在打击非法集资的过程中误伤正当的民间融资活动。从刑法适用的规范

阅读更多

走私电子烟弹,一律按烟草制品计算偷逃税款是

 电子烟弹是一种新型加热不燃烧卷烟,其包括烟具和 烟弹,工作原理是通过烟具即加热棒烘烤加热烟弹产生烟雾,而不是直接燃烧卷烟。 早期, IQOS 烟弹被认为是电子烟的一种,而所谓电子烟是一种模仿卷烟的电子产品,有着与卷烟一样的外观、烟雾、味道和感觉。 电子烟弹因其外观新颖、时尚,烟雾小,逐渐成为烟草界 新宠。国内巨大的烟草市场,催生国外烟弹走私入境 ,走私犯罪集中爆发。 这类走私犯罪案件,各地海关在核定应缴税款时,都将涉案烟弹归类为烟草制品计算偷逃税款,法院也都直接认定。相关依据是 2017 年 10 月以来,国家烟草专卖局陆续出台的部门规定,具体是: 2017年 10 月 26 日, 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新型卷烟产品鉴别检验工作的通知》,将 IQOS 、 GLO 、 Ploom 、 REVO 四种类型的新型卷烟产品纳入卷烟鉴别

阅读更多

珠宝大盗跨省销赃,竟恰巧入了失主的店里!更

 一男子在高速公路服务区长途客运车辆 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期间 上车偷走465颗珍珠 却未曾想,在跨省销赃时 ​正好来到失主的珠宝店问价! 被失主一眼认出 逃窜时又稀里糊涂地跑进公安派出所对面的公寓 被警民合力瓮中捉鳖 没错,电视剧情都不敢这么编 还真就是这么巧 近日,经茂名市电白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该男子吴某清因犯盗窃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6月19日,茂名市电白区检察院向服务区管理单位发送《检察建议书》,建议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堵塞安全漏洞,严防类似案件再次发生,切实维护旅客群众人身财产安全。 被盗的珠宝自己送上门 郭某是一位珠宝商人,在广西北海市的中国珍珠城水产市场经营着一家珠宝店。2019年10月10日下午,郭某和妻子在珠宝店正常营业时,一名男子拿着几颗珍珠过来询问

阅读更多

审查起诉阶段与公诉人的沟通之术——不予起诉

 关于梁某涉嫌职务侵占一案不予起诉的 辩护意见 某区人民检察院: 贵院审查起诉的梁某涉嫌职务侵占案,我所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梁某及其家属委托,担任梁某的辩护人,经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和了解案情,现在我律师事务所及办案律师依据案件事实提出如下法律意见,恳请公诉机关依法予以采纳: 一、 梁某没有职务侵占的主观故意,其对犯罪嫌疑人丁某的侵占行为毫不知情,不构成共同犯罪。 丁某作为仓管员,拥有仓库钥匙,在梁某第一次和第二次购买尾货时,老板娘是知道甚至在场的,丁某告诉梁某其已获得老板及老板娘同意,梁某没有任何理由怀疑其出货的权力。梁某至始至终的认为自己只是在仓管员丁某的手上买了很多库存衣服,对丁某未经老板娘同意倒卖产品的行为毫不知情。在本案的证据中,有关梁某的指控仅有丁某的指认作为直接

阅读更多

裁判观点丨“包税通关”型走私犯罪中,货主地

 在包税通关型走私犯罪中,对国内货主地位作用的认定,笔者始终认为,从整个走私犯罪链条来看,消极从属性货主,无论从犯意诱发、行为实施、危害后果哪一方面看,都不应该按主犯处理, 具体理由详见笔者 走私犯罪中,货主能否一律认定为主犯? 一文。 但实践中,司法裁判观点一直存在争议,笔者今天检索、查阅了47例广东省内法院对这类案件的裁判情况,发现: 其中, 汕头中院的13份判决对这类案件中国内货主,均认定为从犯;而广东省高院、广州中院、佛山中院等法院的判决,还是将国内货主认定为主犯。 具体,笔者精选了几份裁判文书的裁判观点展示如下: 一、 裴红钧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粤05刑初18号 裁判观点: 被告人裴某为牟取不当利益,与他人合伙伪报货物进口贸易方式,以明显低于正

阅读更多

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若干争议问题解析

 节选自《如何认定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作者虞伟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 一、明知经营亏损而借入资金 实践中经常有被告人因经营亏损而借入资金,后继续亏损造成资金无法返还而被认定为诈骗的案例。我认为这样认定并不正确。在企业经营亏损的情况下借入资金,试图改善经营状况,获取更多的利润,扭亏增盈,是多数经营者的惯常思维。这种行为本身不具有任何犯罪意图,没有社会危害性可言,将其定性为诈骗有违公平正义。要求经营者在经营亏损的情况下不作任何努力,坐以待毙,显然也是强人所难。在经营亏损的情况下借入资金继续经营的情况在经济生活中非常普遍,其中也不乏成功的事例。我国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这种情形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显然不是立法者的疏漏,而是经过慎重考虑,认为不宜将这

阅读更多

维万世之安,立义于庭.

扬正义之气
权公平之理

phone
sms
email
cache
Processed in 0.003375 Seco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