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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光权: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特征的认定

 ​加关注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的含义及理解 来源:《中国刑事法杂志》2018年第3期,节选自《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特征的认定》 作者:周光权 (一) 非法控制的实质是支配 犯罪事实支配说认为,正犯能够以自己的意思对于其他犯罪人进行命令或者阻止,把犯罪进程、法益侵害范围掌握在自己手上,是犯罪实施过程中的灵魂人物。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非法控制和这里的犯罪事实支配有实质上相同的含义,而且其支配的范围更广,即组织、领导、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不仅能够支配自己手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而且能够支配同业竞争者,对其进行打压,其不法支配力、控制力能够排斥合法权力的支配和控制,使得其势力范围不断扩大。 借鉴共同犯罪中犯罪事实支配说的法理,可以清晰地看出非法控制的实质是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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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犯罪中,卖淫场所投资人的责任如何认

 在一般组织卖淫活动中,行为人会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卖淫场所,如以宾馆、洗浴中心、会所、发廊、旅店、饭店等为固定场所或者以经营宾馆、洗浴中心、会所等为名,行组织卖淫之实。 那么,对于卖淫场所投资人,是否一律认定为组织卖淫罪?要不要区分主从犯? 下面,刑辩君就该问题谈谈看法。 按照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认定卖淫场所投资人的责任,应当同时判断投资人对卖淫活动是否明知、是否参与管理以及投资比例。 一、对于卖淫场所的绝对大股东、所有人或实际经营者,明知卖淫活动的,一般被认定为主犯。 《刑事审判参考》 【第 1268 号】方斌等组织卖淫案 裁判要旨认为, 在组织卖淫共同犯罪中,主要投资人(所有人)一般应认定为主犯。 这部分人通常不直接参与卖淫场所的日常经营管理,而是通过雇佣、指使管理人员负责卖淫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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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6名被羁押的民营企业家被变更强制措施

 涉民营企业家 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取得实效 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2519人 建议采纳率达90% 记者日前采访获悉,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年7月至2020年3月部署开展的涉民营企业家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取得明显实效。专项活动期间, 全国检察机关通过审查相关案件,共对2519名民营企业家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建议采纳率达90.0%。 最高检第五检察厅负责人指出,支持和保护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是检察机关的政治责任,检察机关应当主动强化责任担当,依法履职尽责,做好涉民营企业家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办案对民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带来的影响。 对于涉民营企业家的羁押案件,最高检明确要求坚持每案必审,坚决纠正超期羁押或久押不决,以更为良好的司法环境,促进民营企业家依法经营、放手发展。 数据显示,涉民营企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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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9年度涉套路贷案件大数据报告

 ​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目录 一、 大数据报告数据来源 二、 检索结果可视化 (一) 整体情况分析 (二) 案由分布 (三) 裁判结果 (四) 犯罪金额可视化 (五) 高频法条 一 、 大数据报告数据来源 时间:2018年1月1日 2018年12月31日, 2019年1月1日 2019年12月31日 案例来源:Alpha案例库 案由:刑事 检索条件: 全文:套路贷 案件数量:1289件 数据采集时间:2020年6月8日 二 、 检索结果可视化 本次检索获取了刑事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共1289篇裁判文书。 (一)整体情况分析 从上方的年份分布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刑事案例数量的变化趋势总体呈上升态势。 从地域分布来看,当前刑事案例主要集中在浙江省、安徽省、上海市,分别占比25.21%、13.34%、11.48%。其中浙江省的案件量最多,达到325件。(注:此处显示该条件下案例数量排名前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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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犯罪中,货主能否一律认定为主犯?

 司法实践中,对于走私犯罪中的国内货主,大多数判决都认定为主犯 。 那么, 是不是可以认为只要是走私犯罪中的货主,一定起主要作用,可以一律认定为主犯呢? 我认为不是的,下面具体谈谈我的观点。 我们知道,在共同犯罪中,判断行为人应当承担何等刑事责任,是以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断,进而区分主从犯。 共同犯罪中,犯罪主体的作用大小,主要要参考犯意的提起、行为的分工、犯罪主体的身份、资金的投入与收益等四个方面。 走私犯罪中, 以跨境通关为核心,根据供货、揽货、通关、转运、收货等常规环节,往往会形成国外供货人、揽货通关团伙、国内货主三拨团伙。走私流程的实现,必然离不开这三拨人的共同作用。 其中,对货主地位作用的认定,要从他参与走私的程度,区分两种不同情形认定: 第一,积极参与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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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犯罪主体是单位还是个人,如何认定?

 走私犯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一般而言,单位走私的起刑点较高,法定刑相对较轻,所以在实践中究竟犯罪主体是单位还是个人一直是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 根据《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向题的意见》的规定,具备下列特征的,可以认定为单位走私犯罪:(1)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走私犯罪,即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单位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其他人员决定、同意;(2)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法所得大部分归单位所有。 而司法实践中,对单位走私和个人走私的区分认定,主要确立了两个规则: 一、以公司名义进行走私,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是个人犯罪。 《刑事审判参考》第 18 号林春华等走私普通货物案,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 1999 年 6 月 25《关于 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 的解释》 第三条规定:盗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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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非法买卖枪支案丨为什么在基准刑三年以上的

 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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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丨涉传销案件案例汇总

 《刑事审判参考》系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主办的业务指导和研究性连续出版物,由最高人民法院张军副院长担任编辑委员会主任。作为最高人民法院五个刑事审判庭用以指导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唯一刊物,对刑事司法工作人员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更为辩护人提供了解决相关问题的思路。本期小编整理了刑事审判参考中涉传销案件相关案例,欢迎收藏。 目录 [第 167 号]袁鹰、欧阳湘、李魏集资诈骗案非法传销过程中携传销款潜逃的行为如何处理? [第 234 号]李柏庭非法经营案如何区分有奖销售与以变相传销方式实施的非法经营罪? [第 717 号]危甫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如何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第 842 号]王艳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在传销案件中如何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主体及罪名如何适用 [第 865 号]曾国坚等非法经营案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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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走私普货案应把握哪些重点?

 一、哪些行为方式涉嫌走私?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 涉嫌走私的行为方式包括: 1. 一般形式,绕关走私和瞒关走私。 ( 1 )未经批准,不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非法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的。( 2 )虽然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出国(边)境,但采取隐匿、伪装、假报等欺骗手段,逃避海关监管、检查,非法盗运、偷带或者非法邮寄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的。 2. 特殊形式,后续走私。 ( 3 )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配装、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部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4 )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减税、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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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犯罪丨再新型的传销也逃不过这些特征

 入门费、拉人头、团队计酬 一旦符合了这三大亮眼特征,就要注意是否已陷入了传销的陷阱。而如果一个人的发展下线达到了三层三十人(包括本级),则已经达到了法定立案追诉条件,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什么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哪些人是组织者、领导者?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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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反虐待动物,来看16位代表的建议

 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而延期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1日、22日在北京拉开大幕,推迟两个多月的两会时间正式开启。非常时期的两会,注定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 本期整理推送沈德咏、周光权、蒋胜男等代表们在两会期间的部分呼吁与建议。 目次 沈德咏 :临终关怀和尊严死亡已无法回避,建议适时立法规制 周光权 :办理涉疫情案件追求效率的同时必须兼顾公正 / 危险驾驶居刑案之首,建议安装车载酒精检测装置 蒋胜男 :建议推进法定婚检,保障配偶知情权 / 建议民法典草案删除离婚冷静期 / 建议推出网文著作权制式合同 朱永新 :建立网络游戏分级制 人脸识别防未成年人沉迷 许洪玲 :家长也要上课,拿合格父母证书 王俊峰 :发挥律师职能积极战疫 ,关注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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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融”、“资金池”——非法集资的两道红线

 自融、资金池非法集资的两道红线 ​ 自融与非法集资 自融并非专门的法律术语,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则对其也无清晰、统一的定义。其常见于与P2P公司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及新闻报道中,一般系指P2P公司将其吸纳的投资者资金用于自身关联方经营开支。由于P2P平台前期发展时期,相应监管的落后导致自融行为的泛滥化,让很多人误以为自融可能只是违规而并不违法,而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P2P平台的自融行为是非常有可能触犯刑法的。 首先,从资金渠道看,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已经没有了合格或者足值的抵押物,而且抵押物在民间借贷中可能已经做了二押,甚至三押。 其次,从资金流向看。一个自融平台,无论多大的实体,多大的规模,投资者都很难了解这家公司真实的净资产和债务状况。而P2P平台的这种多对一,即所有的投资人资金对应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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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组织卖淫人数认定“情节严重”的思考

 根据刑法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卖淫罪的基本法定刑是 5~10 年,加重法定刑(即认定为 情节严重 )是 10 年以上或者无期徒刑。 而是否达到 情节严重,实践中以组织卖淫人数进行认定的案件最多。根据最高法、最高检 《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认定组织卖淫罪要求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如果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或者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组织卖淫情节严重。 因为《解释》第二条对符合列举情形认定情节严重用语为应当,所以 实践中,司法机关对于组织十人以上一般人员或者五人以上特殊人员卖淫的,经常不加区别地一概认定情节严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以极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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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基层人民法院环境

 为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助力深圳打造可持续发展先锋,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深圳法院开展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改革,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6月1日起,全市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本公告范围内的环境资源民事、刑事、行政一审案件,涉及环境资源保护的行政非诉审查案件,以及因上述案件所产生的应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的案件,统一由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受理。 二、自2020年6月1日起,除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外,全市其他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公告范围内的环境资源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及行政非诉审查案件。 三、2020年6月1日前,全市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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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就能养鳄鱼?小心,这可能是非法集资陷阱

 养点花花草草 或者是养只小猫、小狗 已经成为很多人生活中的一部分 但是,如果有人告诉你 手机就能养鳄鱼 你信吗? 手机就能养鳄鱼?! 近日,深圳市公安局经侦部门破获了一起 以领养鳄鱼获取高额回报的非法集资案件 ,涉案金额约 8915.9万元人民币 。 2019年10月25日 深圳市公安局经侦部门、南山派出所等单位陆续接到投资人报案称:2019年10月19日,深圳鳄鱼宝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 鳄鱼宝P2P平台 (网址:www.eyubao.net)发布公告,鳄鱼宝平台从2019年10月21日起关停,平台的充值、开标、提现 等 功能停止, 投资人的投资款无法提现。 2020年5月12日 公安机关对鳄鱼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开展统一收网行动 。 警方调查 2016年11月,深圳鳄鱼宝科技有限公司正式开发上线鳄鱼宝平台,该平台以投资鳄鱼相关产品为主。 投资人以领养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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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壁咚、开房、发生关系法律指南

 来源:综合山东法制报 婚姻法之家 网络配图 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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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丨“非法占有”不是你说没有就没有

 ​加关注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非法集资案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集资诈骗的两个罪名,二者法定刑差之甚远: 前者十年封顶;后者最高无期 。在司法实践中,区别两个罪名最直接的途径就是判断当事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几乎是每个不认罪集资诈骗案件中争议最大的焦点。 针对非法占有目的,公安部、最高检、最高法各自均有表态: 根据2003年1月24日公安部《关于对涉嫌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犯罪案件涉及的部分法律问题的批复》(公经[2003]88号),在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活动中,用资人的行为能否被认定为金融诈骗犯罪,首先应当考察其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对此,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月21日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 [2001] 8号)中的有关内容,即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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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复学复课诈骗“套路”?记得证据“留痕”

 5月已经过去了一半 许多学生已经陆续分批返校复学 这个时候 班级群、家长群也开始活跃了起来 不少骗子 盯上了群里家长 冒充班主任收取费用 近日,张先生在儿子的班级QQ群中看到网名为班主任武老师的群友发布了一条消息:返学在即,为加强学生英语水平,学校将开设辅导班,辅导费1400元,材料费580元。名额有限,先到先得,扫描二维码缴费。 看到是班主任发的通知,名字头像也都对得上,张先生就给班主任武老师转了1980元。 付款之后,张先生发现弹出的收款方为某个体户,便立即电话联系儿子的班主任,这时才知道自己被骗了。 当前正值学生返校复学之际 无论是家长还是学生 都要 对这些诈骗套路 保持高度警惕! 常见的校园诈骗手段有哪些? 校园贷诈骗 不法分子称可为学生提供低月息、无担保贷款。由于学生经济基础薄弱,加之辨别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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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爆雷后如何拿回投资款?一文给你讲清楚!

 自P2P爆雷潮以来 经侦君经常收到 小伙伴们的咨询 我投资的平台怎么突然间爆雷了? 我投资的钱还能拿回来吗? 钱什么时候能拿回来? 今天,经侦君就给大家带来 515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 系列专题第四期 P2P爆雷后如何拿回投资的钱 小伙伴们看过来 为进一步方便群众对P2P平台的投诉,充分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案件侦办的效率,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已于2018年9月开发上线 深圳经侦互联网金融平台投资人报警登记系统 。 投资人不仅可通过该系统对深圳警方已立案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 平台查询、线索举报、报警登记 ,还可随时查看相关案件通报。 转自:深圳经侦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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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万世之安,立义于庭.

扬正义之气
权公平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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