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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生命辩护 - 为自由辩护

专注经济、金融、贪腐、互联网、公司、死刑、涉毒等领域的刑事辩护

在无路可逃的情况下声称投案能否认定自首

 有这样一例自首认定争议案件:某未婚男青年夜遇一过路女青年,尾随至僻静处以暴力对该女青年实施强奸。女青年极力与其拼搏并嘶声呼喊,男青年便使劲卡住女青年脖子致使女青年窒息死亡。案发后,公安机关经侦查迅速锁定该男青年为嫌犯,指派警察若干在该男青年的住宅周围进行布控。男青年之父觉察住宅周围有警察行踪,意识到儿子即男青年一定是犯事了,即对其详加责问,并令其尽快投案自首。男青年在警察布控和父亲责令的双重压力之下,致电110坦承自己犯了强奸杀人之罪并答应立即向公安机关自首。在布控警察冲进男青年住宅时,男青年毫无抗拒地束手就擒,并如实供述了强奸杀人经过。 案件到了审判阶段,对于男青年电投110是否视为自动投案以及可否认定自首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110投案,之后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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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型受贿既未遂的司法认定

 受贿既遂认定一般采取控制、支配说,即综合受贿人是否实际控制、支配财物以及行贿人是否丧失对财物的控制两个方面来判断。 股权 代持大体可以划分为非行贿方代持与行贿方代持两种情况。 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干股形式的贿赂时,通常并不会直接将干股登记到本人名下,找他人代持的现象较为普遍。在正常的民商事活动中,股权代持是一种常见商业操作,指实际的投资人并享有股东权利的人作为隐名股东,并未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股东,而是委托他人作为显名股东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商事安排。在犯罪活动中,股权代持会影响到受贿罪一系列问题的认定,尤其是既未遂问题。 一、非行贿方代持股权的既未遂认定 非行贿方代持股权,是指受贿方将收受的股权交由其指定的行贿方之外的第三人(如受贿人的特定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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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三个认定难点

 近年来,信用卡诈骗案件特别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的数量在很多地区呈现大幅度攀升趋势。因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刑民交叉问题突出,现有司法解释对该类案件如何适用实践中造成诸多困惑,使该类案件在认定上存在一定的难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与所有诈骗类案件相似,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中最困扰司法官的焦点之一。实践中,对于客观上存在超过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是否就能直接推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欠钱不还还是恶意透支的民刑之争越来越激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对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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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QQ”群为群成员卖淫嫖娼提供方便的行为如

 阎吉粤介绍卖淫案 《刑事审判参考》第1350号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阎吉粤,男,1965年 6 月 27 日出生,无业。 2016 年 8 月 24 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逮捕。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阎吉粤犯介绍卖淫罪向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阎吉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阎吉粤没有获利,主观恶性较小,且自愿认罪,应从轻处罚。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前后,被告人阎吉粤从网友处获得号码为 471874702 的 QQ 号码,将该 QQ 号码内的号码为 193565141 的 QQ 群改名为暗夜王朝《总群》,并充费保持 QQ 等级维持该群。阎吉粤作为群主经常在沈阳市苏家屯区十里河街道花卉市场通过电脑和手机登录、使用该 QQ 及 QQ 群,并通过询问暗夜王朝《总群》群内的嫖客和卖淫女,用自己的群主权限在有卖淫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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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交流:走私犯罪中将“货主”认定为从犯的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区分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关键点在于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起主要作用的为主犯,起次要、辅助作用的则为从犯,至于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问题,只是作为判断其是否其主要作用的一个考量因素。在走私犯罪案件中,涉及的环节和步骤包括订货、报关、通关、运输、仓储、付款、销售等等,在这些环节中,涉及供应商、货主、通关公司、代理商等多个不同犯罪主体,各个主体之间协调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实施,使得走私案件主从犯的认定问题颇为复杂。 在司法实践中,走私犯罪案件因涉及人数众多,整个走私链条之间紧密结合,决定了该类案件多为共同犯罪而非单独犯罪,涉案的各个犯罪嫌疑人因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不同,所承担的刑事责任也不同,因此,对走私犯罪的各个成员的主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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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辨析及有效辩护案例指引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罪名,它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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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岛免税代购走私行为的辩护策略

 2020年6月29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自7月1日起,海南离岛免税购物额度从每年每人3万元提高至10万元,并且不限次数,离岛免税商品品种新增了电子、酒类等7类商品,多种免税品类购买不限购买件数。 随着离岛免税政策2020年7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海代(海南免税商品代购)利用免税政策优惠谋求套利的现象也随势升温。 据报道,2020年7月中旬左右,在海南省打私办的统一指挥下,海口海关等多个部门在湛江、海口、三亚等地统一开展抓捕行动,共打掉离岛免税品套购走私团伙6个,抓获涉案团伙首要分子6名,查获带货人头39人。 在海安港码头、新海港码头、三亚海棠湾免税店等地现场查扣涉案离岛免税化妆品、箱包、配饰等千余件,扣押手机、电脑等相关证据材料一批。截至目前,该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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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辨析

 一、概念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二、 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为了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生态环境,国家先后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以及《放射防护条例》、《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农药安全使用条例》等一系列专门法规。违反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就是侵犯国家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和管理制度。 本罪的对象为危险废物。具体包括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所谓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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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犯罪案件的五个辩护思路

 走私犯罪案件的五个辩护思路 走私案 件作为 刑 事案件中比较特殊的一类,既需要刑事辩护的通行技巧,也需要针对性地选择辩护突破口。 对于走私案件辩护技巧,可研究探讨的方面很多,笔者仅结合自身办案心得作简要阐述,以供交流学习。 一、主体认定:单位or个人 走私案件的犯罪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相对其它类型的犯罪,走私案件涉及单位主体的比例偏高,因为走私行为经常发生于进出口贸易中,涉及贸易企业。因此,在走私案件中,要重点关注犯罪主体,争取说服办案机关作出有利的认定。 在部分罪名中,单位犯罪的入罪及量刑金额相对个人犯罪较高,认定单位犯罪可以争取对个人判处较轻的刑罚,甚至不够罪。出于罪轻辩护或无罪辩护的角度,律师可以争取将案件作为单位犯罪处理。 但认定单位犯罪也会对经营活动造成影响,比如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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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认定集资诈骗罪的十大理由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关键。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当围绕融资项目真实性、资金去向明确性、是否存在个人占有及挥霍等事实、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本期,形辩君从查阅的改变公诉机关指控或二审法院改判的案例出发,归纳出十条 不认定集资诈骗罪的理由,分享如下。 不认定集资诈骗罪的十大理由 一、客观上 没有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 主观目的并非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侵犯其所有权,而是企图通过非法集资营利 。 1.高 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刑事审判参考 》 [第 56 号] 裁判理由: 从表面上看,被告人高远实施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通过非法集资的方式非法占有了他人的钱款,但是,被告人高远行为的目的并非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侵犯其所有权,因此,其行为的实质是非法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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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辩护要点

 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人们的消费理念也发生了变化,信用卡消费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但是,涉信用卡的民事纠纷甚至刑事犯罪也纷至沓来。笔者近期在经办的多宗套路贷涉黑案件过程中,均发现多名套路贷的被害人因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而身陷囹圄,只能异常地在看守所或监狱向公安机关举报揭发套路贷涉黑团伙的违法犯罪事实,由此推断,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于2018年11月28日发布了《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18〕19号,以下简称《解释》),对两高于2009年12月3日颁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以下简称《原解释》)中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进行了系统修改,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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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辨析及无罪辩点

 一、 概念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 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在现代社会,资金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不可缺少的资源和生产要素。而生产者、经营者自有资金极为有限,因此间社会筹集资金成为一种越来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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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辨析

 一、概念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非法一般表现为主体、行为方式或者内容不合法,比如不具有吸收存款的资格、擅自提高利率吸收存款等;公众指多数人或者不特定人(包括单位)。 二、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根据我国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则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如果上述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采取非法手段吸收公众存款,或者不得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必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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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危险驾驶罪(醉驾)的无罪判决归纳律师辩护

 无罪判决十一 彭阳县人民法院(2020)宁0425刑初68号判决书 律师辩护要点: 对危险驾驶罪中机动车法律概念的解释应与行政法规保持一致,判断行为人是否认识到其驾驶的车辆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机动车,需要根据一般人的生活经验、认识水平和理解能力进行综合评价。在不能证明行为人认识到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相关行政法规亦未明确规定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的情况下,就不能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有危险驾驶的故意。 判决原文: 本院认为,危险驾驶罪是行政犯,对机动车等概念性法律术语的理解应当与其所对应的行政法规保持一致,不能随意扩大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判断行为人是否认识到其驾驶的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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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危险驾驶罪(醉驾)的无罪判决归纳律师辩护

 一、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8刑终141号判决书 律师辩护要点: 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行为人驾驶的电动车属于超标电动车,无法得出行为人驾驶的车辆是机动车这一结论,指控行为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判决原文: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周某超驾驶的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本院分析评判认为,第一,原判采信的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不具有合法性、科学性,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不能据此认定上诉人周某超驾驶的涉案车辆是超标电动自行车(机动车);第二,从现有证据和情况来看,涉案电动车已灭失且无照片证实电动车外观,鉴定机构也无法依据现有材料对涉案电动车进行重新鉴定;第三,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周某超驾驶的车辆为超标电动车,不能得出周某超驾驶的车辆是机动车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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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的刑民界分认定应以犯罪概念为基本

 套路贷作为披着民间借贷外衣的新型违法犯罪现象,天然地具有刑民边界模糊的特点,其看似合法的民事外观与刻意准备的民事证据,极具迷惑性、伪装性,给案件的办理与追诉打击带来很大困扰。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9年发布的 《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套路贷犯罪与民间借贷、非法讨债的根本区别,但从当下司法实践中的办理困境来看,套路贷的刑民界分认定,仍存在理解和适用上的争议,甚至具有要么民事泛化要么刑事泛化的极端倾向,致使套路贷沦为债务人逃避债务(老赖欠债不还)的避风港,有碍人民群众从这些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究其缘由,主要表现在,对套路贷所涉罪名的定性认定,要么片面地以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唯主观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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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口水油”加工食品并销售,构成生产、销

 邓文均、符纯宣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刑事审判参考》[第1335号]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邓文均,男,1968年1月8日出生,浙江省温州市瓯海郭溪符纯宣火锅店经营者。2016年12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符纯宣,女,1968年7月18日出生,原浙江省温州市瓯海郭溪符纯宣火锅店经营者。2017年6月23日被逮捕。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文均、符纯宣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邓文均、符纯宣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及适用的法律均无异议,二辩护人均提出本案查获的口水油与地沟油、泔水等有别,系四川老油的做法,不具有实质危害性,二被告人对制作和添加口水油的违法性认识不足,其夫妇二人经营时间不长,规模小,归案后均有坦白表现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温州市瓯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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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死判例检讨——以17个判例为视角

 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罪既遂相同点在于,均造成了死亡结果。通说认为,二者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具有杀人故意的,就是故意杀人罪,否则,仅能成立故意伤害致死。应该说,违法性与有责性是构建犯罪论体系的两根支柱,杀人罪与伤害罪的区别不只是有责性上的区别,还应包括违法性上的区别,或者说实行行为性上的区别,即,故意伤害致死中实施的是具有类型性地导致伤害结果的伤害实行行为,而故意杀人罪中实施的是具有类型性地致人死亡危险的杀人实行行为;即便行为人具有杀人的故意,若实施的不是具有类型性地致人死亡危险性的杀人行为,如一般性的殴打行为,即便造成了死亡结果,也不能以故意杀人罪论处,顶多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相反,若行为人客观上实施的是具有类型性地致人死亡危险性的行为,客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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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危险驾驶罪(醉驾)的无罪判决归纳律师辩护

 一、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12刑终519号判决书 律师辩护要点: (1) 血样的提取、保存、送检程序严重违反《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 (2) 提取血液量与送检血液量不一致,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3) 抽取血样时无脱逃行为,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判决原文: (1)本案没有证据证明交通民警提取马某湘血液时进行了全程监控、当日不能立即送检时有按规范低温保存、延迟送检时有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因此交通民警对马某湘血样的提取、保存、送检程序均严重违反了《指导意见》的规定。 (2)本案提取血液量与送检血液量相差明显,而且根据原公诉机关当庭提交的盛装马某湘血液的真空抗凝管上没有马某湘、交通民警及抽血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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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经营保安服务业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

 周长兵非法经营宣告无罪案 《刑事审判参考》[第1337号]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长兵,男,汉族,1982年4月12日出生,华北中安(北京)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1年12月7日被逮捕,2012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周长兵犯非法经营罪,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10年10月,被告人周长兵设立华北中安(北京)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公司)。2010年11月至2011年11月,周长兵在明知中安公司未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与北京科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住公司)签订三份保安服务合同,向科住公司的半导体所项目部、微电子研究所项目部、学术会堂项目部派驻保安员并提供保安服务,其间收取科住公司支付的保安服务费共计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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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万世之安,立义于庭.

扬正义之气
权公平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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