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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关于侵犯商标权犯罪案件非法经营数额

 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的 非法经营数额 ,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Q1 :如何根据现场缴获的账本、销售单据等书证认定已销售金额和实际销售价格? 侦查机关从现场缴获的账本、销售单据等书证,应由知道相应书证情况的被告人或者证人予以辨认。缴获的账本、销售单据等书证上记载的是代号、简称等简易内容的,应要求被告人或证人对记载的产品名称、型号等具体内容作进一步的解释说明,并结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等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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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成员未到案的电信诈骗主、从犯之认定

 【裁判要旨】 电信诈骗团伙组织严密,犯罪手段具有较强的高科技性和反侦查性。对于团伙核心成员尚未到案的电信诈骗案件,如何认定先到案的其他成员与诈骗事实的关联性、这些成员是否可以认定为从犯、如何量刑,需要妥善运用相应的证据规则,对全案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分析评判,最终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案号】 一审:(2014)浦刑初字第5287号 二审:(2015)沪一中刑终字第949号 【案情】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海明、崔金发、李超、韦三妹、王飞明、辛秀梅、陆海燕、姜爱华、龚辉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张海明、崔金发、李超、韦三妹、王飞明、辛秀梅、陆海燕、姜爱华、龚辉文等人在柬埔寨王国金边市319大道5号别墅内,由被告人韦三妹、王飞明、辛秀梅、陆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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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黄金章诈骗一案认识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行为

 引言:诈骗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除了普通诈骗罪外,还有特殊诈骗罪,这些特殊诈骗罪都具备诈骗罪的基本特点。 民事欺诈行为 指的是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故意以不真实情况为意思表示,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从而达到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不法行为。 黄金章诈骗案件中: 一审法院 认为,被告人黄金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黄金章上诉, 二审法院 认为,被告人高息向他人借款,并出具借据,借款资金用于股市投资和偿还银行贷款等合法经营活动,认定黄金章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依据不足,其确有虚构部分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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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在我国的现实状况及原因分析

 现实状况 第一, 诈骗数额难以统计确定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犯罪数额,是认定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的重要标准。但是,由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与传统的诈骗犯罪并不相同,最主要的不同在于跨地域性与辐射性,也就是说,通过电信网络,就可以不需要面对面地实施诈骗行为,使得被害人的人数较传统诈骗犯罪的被害人人数多得多,且分布的范围更为广泛。所以,在认定诈骗数额的时候,若要找到所有的被害人,难度较大,致使公安机关在查封、冻结的犯罪嫌疑人的电信网络诈骗的具体数额以及被害人损失的具体数额难以确定或一致,由此可看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数额难以认定。另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通常都是以犯罪集团的形式实施的,他们内部有明确的分工,各个成员之间并不相互认识,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抓捕抓获的是负责取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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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犯罪(诈骗罪)

 普通诈骗 一 概念及犯罪构成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法另有规定,通说是指本法对某些特定的诈骗犯罪专门作出具体的规定,如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货款诈骗罪等等,对这些诈骗犯罪应当适用专门的规定,而不适用本条的规定。 【立法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犯罪构成】 01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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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主从犯如何认定?

 两高一部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二项规定, 多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在其所参与的犯罪环节中起主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主犯;起次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从犯。 司法实践中,由于 电信网络诈骗 案件涉案人数众多是常态,因此, 主从犯认定问题 一直是控辩审三方关注的重点。 只有准确认定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合理运用相关量刑情节,才能实现对每一被告人量刑适当。 那么,权威裁判观点是如何认定的呢?今天讨论一下。 张凯闵等 33 人 电信网络诈骗案, 一 审( 2017 )京 02 刑初 55 号 , 二审( 2018 )京刑终 25 号 , 裁判要旨 均 认为: 1. 对于在本案诈骗犯罪集团中从事窝点筹备、组建、人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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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若

 电信网络诈骗与普通诈骗的区别就在于,后者针对特定对象实施,且单起受骗人数往往有限,而前者充分利用信息网络环境隐匿性散发性等特性,通过虚构身份、事实,以单独或群发等方式向不特定多数人行骗。因此,与同等犯罪数额的普通诈骗相比,电信网络诈骗不论社会危害性还是破案难度均更大。 作为公民个人信息载体的微信账号等网络社交账号和含有交易记录的网购数据,天然蕴含面向不特定多数人的潜在特质,时常沦为行骗人的行骗工具和行骗线索,二者在行骗过程中不同程度的作用力又影响着相关共犯的认定。 以小号行骗案件中不特定多数人的界定 在有些利用网络诈骗案件中,行骗人往往通过使用微信账号小号,即以自有但不常用账号个别或批量添加好友,经或长或短时间交流后,再假借处对象卖口罩等名义骗取被害人支付对价。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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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犯罪中帮助取款人的行为定性

 近年来,利用网络、手机短信、电话等通讯媒介,通过虚构彩票中奖、低价购物、冒充熟人、电话欠费、信用卡消费、灾区募捐等手段,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的电信诈骗犯罪层出不穷,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电信诈骗犯罪行为通过分工协作实施,往往分为一线、二线、三线等不同阶段,涵盖了购买设备、拨打电话(群发短信)、假冒身份虚构事实、骗取钱款、转账取款等行为过程。显然,如果各阶段行为主体之间存在共谋或犯意联络,则均构成诈骗罪无疑。但是在实践中,为了逃避侦查,电信诈骗犯罪中的取款、转移赃款等行为往往由分散于犯罪行为实施地以外的多个地方的专门取款人完成,由此产生了帮助取款人的刑事责任认定问题。下面我们来看这样一则案例: 【 案号】一审: (2018) 浙 0106 刑初 446 号 二审:(2018)浙 01 刑终 846 号 【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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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二)

 前言: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对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近年来,各地区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持续开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击治理,取得了初步成效。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系统观念、法治思维,注重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坚持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全面落实打防管控各项措施和金融、通信、互联网等行业监管主体责任,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加强社会宣传教育防范,推进国际执法合作,坚决遏制此类犯罪多发高发态势,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李克强总理作出批示指出,依法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成效要继续巩固并深化,更好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与合法权益。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话、短信、互联网等电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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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集团如何认定?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四条第一项规定, 三人以上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依法认定为诈骗犯罪集团。 因为前述规定,司法实践中,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因为涉案人数众多,往往 容易被定性为集团犯罪案件,从而整体提升了社会危害性以及底层业务员的刑事责任。最明显的,在认定团伙构成犯罪集团基础上,往往要求团伙每一位成员均对总的诈骗金额负责,这样直接就是十年以上的量刑档次,法定刑非常重。 比如: 张凯闵等 52 人电信网络诈骗案 , ( 2018 )京刑终 25 号 ,二审裁判要旨认为 :有明显的组织、指挥、策划者,骨干分子固定,层级分明,分工明确,实行公司化管理,依法应认定为诈骗犯罪集团。 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三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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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

 前言: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对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近年来,各地区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持续开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击治理,取得了初步成效。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系统观念、法治思维,注重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坚持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全面落实打防管控各项措施和金融、通信、互联网等行业监管主体责任,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加强社会宣传教育防范,推进国际执法合作,坚决遏制此类犯罪多发高发态势,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李克强总理作出批示指出,依法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成效要继续巩固并深化,更好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与合法权益。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话、短信、互联网等电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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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分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概念及犯罪构成 【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水产品,水产品是指自然野生的水产品,不包括人工养殖的水产品【周道鸾 张军主编《刑法罪名精释》】 本罪设置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一节,其客体为国家保护水产资源和水域生态资源的法益。可见,本罪的立法设置主要着眼于自然水产资源的稀缺性。显然,对人工养殖的水产品非法捕捞更多是对养殖人财产所有权的侵犯,而不会造成对自然水产资源的破坏,因此只能按相应的财产犯罪来处理。【谢雄伟 李福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司法认定的法教义学研究》来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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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犯罪案件中如何正确适用从旧兼从轻原

 引言:《刑事审判参考》第1380号张崇光、张崇荣虚假诉讼罪案裁判观点认为,二被告人实施侵犯时《刑法修正案(九)》尚未公布施行,因为虚假诉讼罪的主刑中增加了管制,并可单处罚金,相对妨害作证罪和帮助伪造罪而言法定刑较轻,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 刑法中的从旧兼从轻,是指对于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新法施行以后尚未作出生效判决的行为,一般应当根据旧法的规定内容确定行为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但是,如果适用新法对行为人更为有利的,则应当适用新法的相关规定确定其刑事责任。 虚假诉讼罪是2015年11月1日公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罪名。第1380号案件中,被告人张崇光、张崇荣2015年五六月以虚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制造金意来公司拖欠张崇荣工程款的假象等方式捏造事实并提起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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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能力与证明力是质证关键

 诉讼活动中,质证的目的是为了在庭审中查明案件事实,通过庭审程序中权利的保障来实现实体的公正。质证活动虽然发生在法庭,但是实质要求贯穿于整个庭前审查和开庭审理过程中。只有对证据审查、质证引起足够的重视,才能够保证我们所办理的每一个案件的公平公正。这不仅仅是实现庭审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更是通向实体公正的必经之路。 质证是证据审查的另一个维度 一般意义上的质证,虽然仅仅是指在庭审中对于控辩双方出示的证据进行质疑、确定其证据效力的活动。但对检察机关而言,为了让起诉指控所采信的证据在法庭上能够经得起被告人、辩护人的质证,必然需要在审查环节就对侦查、调查机关随案移送的证据材料进行提前质证。对于证据的审查实质就是检察机关办案人员提前对证据进行质证。如果可以预见到该证据经不起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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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虚假诉讼罪中的“情节严重”

 虚假诉讼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 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8 年10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项情形,造成他人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或者严重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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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分析:走私制毒物品罪

 走私制毒物品罪 概念及犯罪构成 【走私制毒物品罪】违反国家规定,运输携带上述物品(即: 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 )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犯罪构成】 1、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制毒物品和管理制度和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是 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具体品种范围按照国家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规定确定。 由于刑法上的制毒物品实际上就是国家规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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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分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0 1 左中括号 概念及构成要件 左中括号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构成要件】 1、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动植物防疫、检疫的管理规定。 根据《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的规定:动物是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如畜、禽、兽、蛇、龟、鱼、虾、蟹、贝、蚕、蜂等;植物是指栽培植物、野生植物及其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等;动物产品是指来源于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如生皮张、毛类、肉类、脏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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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避执行在民事裁判前转移财产并持续至执行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02 年8月29日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以下简称《立法解释》) 中,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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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抢劫罪中入户抢劫的法律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关于抢劫罪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入户抢劫被作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是以抢劫为目的的入户、在户内实施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劫取财物。抢劫犯罪中,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即为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即为未遂。 一、谈起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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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分析: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 他人吸毒罪 概念及犯罪构成 【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 构成要件 】 1、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公民的身体健康。犯罪对象是自愿吸食、注射毒品的人。 【案例】郭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凌检公诉刑不诉〔2020〕18号) 【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凌海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郭某甲容留他人吸毒只有证人证言,没有吸毒工具和毒品检测结果和毒品样本,容留他人吸食的不能确定为是毒品或什么毒品,现有的证据无法证实犯罪嫌疑人郭某甲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 2、 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容留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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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万世之安,立义于庭.

扬正义之气
权公平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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