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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生命辩护 - 为自由辩护

专注经济、金融、贪腐、互联网、公司、死刑、涉毒等领域的刑事辩护

职务侵占罪及无罪裁判要旨

 1 概念及犯罪构成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犯罪构成】 1、主体要件:本罪系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对于本罪行为主体的认定,不能采取身份说,只要行为人事实上在从事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员工所从事的事务,原则上就应认定为本罪的行为主体。 【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 在现行的批复、解释中认定为 其他单位的主要有: ①最高法《关于村民小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如何定性的批复》(法释字【1999】12号) ②最高法研究室《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员工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主体问题的复函》(法研【2011】20号) ③最高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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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案无罪裁判案例

 过失致人死亡案无罪裁判案例 -01- 陈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2017)内0781刑初61号】 【裁判理由】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陈某某是否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 对于本案被告人陈某某是否对周某某2翻车死亡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从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行为时的客观环境、行为人的知能水平三个方面进行分析。被告人陈某某在发生事故后驾车尾随周某某2并电话报警,没有采取追赶、超越、别停等方式阻止周某某2驾车继续前行,而是采用尾随方式并向交警部门提供位置信息,等待交警部门到场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车速低于每小时100公里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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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传销行为的认定

 一、 《禁止传销条例》 第七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中的传销活动具有以下特征 : 1、往往以从事商品、服务推销等经营活动为名,诱骗他人参加。 2、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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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例中对盗窃罪犯罪形态的认定

 犯罪形态是指 故意犯罪 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中的各个阶段,因 主客观原因 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包括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其中犯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 法院具体判例中具体认定: 1 、网络盗窃行为一经实施,通常瞬间即脱离财产所有人的控制达到既遂。 裁判要旨: 网络盗窃只要一经实施,财产通常瞬间即脱离财产所有人的控制,除非发生断电、掉线等意外,一般不会产生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问题。[(2008)沪二中刑终字第522号] 2 、盗窃车辆后,将车辆放回原处,无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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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案无罪裁判案例

 01 【案例】陈某郎等人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案 【案号】(2014)深中法刑二终字第288、313号 【裁判理由】 从本案查明的事实可见:首先,事发当日是工作日;案发现场位于***大厦**楼大堂接待处后面一会议室;该会议室朝向大堂一侧为透明玻璃,案发地点并非封闭空间。其次,周某乙于当日18时左右离开***大厦,并驾车前往龙岗区,在陈某郎同意周一再付款的情况下,其在8时左右将龚某甲送回家;证人朱某甲并作证称上诉人龚某甲并无限制周某乙人身自由的举动。从周某乙上述行为可见,其并未感知到自己或王某己已陷于被非法拘禁的境地,否则其完全有机会向他人求助或报警求助。最后,本案上诉人、被害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且已经判决确定中某公司应返还某某典当行400万元及相应费用,案发当日双方发生争执实属事出有因。综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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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犯罪数额如何认定?

 非法集资案件是金融领域中较为多发的一类案件。在这类案件办理过程中,犯罪数额的认定是其中的难点,尤其是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数额的认定标准也不相同。 一、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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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诈骗与合同诈骗如何区分?

 【简要案情】 张三系农产品经营者且开设有网店,李四通过微信加张三为好友且告知张三其在收购农产品。张三与李四在第一次交易时,李四付清货款。在第一次交易完后双方又进行五次交易,在这些交易中李四以货款后面一次结清等理由要求张三先发货,张三发货后均未收到货款,李四失去联系。张三被骗金额达10万余元。经查,李四与张三交易使用虚假姓名。 【观点分歧】 观点一、 张三与李四双方之间达成了买卖合同(口头),李四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使用虚假的姓名,且在收到张三交付的农产品后拒不支付货款,李四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观点二、 李四虽然与张三之间存在农产品交易协议,但是这个协议只是李四实施诈骗犯罪的手段,张三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农产品并非是基于双方的协议,而是李四的其他欺骗行为。李四的行为侵害的是张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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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私募基金的刑事风险

 私募基金作为一种发展繁荣的金融创新活动,在我国金融监管逐步完善的大环境下,面临着重重危机。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私募基金刑事为关键词搜索,可看出,涉及私募基金的刑事案件中,犯罪罪名主要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罪等,私募基金的多个环节中均可能存在刑事风险。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成立非法吸收公总存款罪需要同时满足四个条件: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在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要谨防因不合法、不合规操作而陷入非法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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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国家管控精神类药物是否必然成立贩卖毒品

 一、基本案情 赵某某系某精神病院医生,利用职务便利,在网上销售某品牌佐匹克隆片,与深圳李某、东莞谭某达成交易,其中谭某是因自身疾病需要服药才在网上购买。 二、辩护方向 (一)佐匹克隆是否属于毒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7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中列明了121种麻醉药品和149种精神药品。精神类药品中,第一类精神药品68种,第二类精神药品81种。第一类精神药品不能零售,只能在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医疗机构由具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处方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可以由具有销售资格的药店凭执业医师出具的处方按规定计量销售,处方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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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简要比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具有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与社会性的特征。其犯罪构成应准确把握犯罪主体非法与合法、犯罪对象不特定以及吸收存款的构成要件要素。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是集资诈骗罪的基础性罪名 ,二者在主观、客观方面均存在区别。客观上,集资诈骗罪需要以诈骗方法向社会公众收集资金,资金的外延宽于存款;主观上,集资诈骗罪是目的犯,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则不需要特定的目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行为人对于他人存款,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集资诈骗罪中,对于所融资金,行为人具有不法所有的意图。所以,两罪界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对资金是否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具体案例: 一、董某某等人集资诈骗案[(2021)京刑终59号]中:本院认为,对于董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和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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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辩护要点分析

 诈骗罪辩护要点分析 一、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 客体 是公私财物 所有权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 直接故意 ,并且具有 非法占有 公私财物的目的。 诈骗罪是典型的目的犯,构成诈骗罪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主观上具备诈骗故意,同时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诈骗罪辩护的核心在于非法占有目的的界定。 而主观方面的内容往往不是通过行为人口述的有或者没有来确定。任何脱离案件事实与证据来谈罪过,并进行定罪量刑都是错误的。对于诈骗罪的辩护,应从客观判断优于主观判断,并严格依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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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辩护要点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是指明知道他人是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的,但是并没有阻止,而且为其犯罪提供一系列的便利,包括互联网接入和服务托管,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是打广告,帮助其宣传等等一系列的行为。 诈骗罪 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之前,对于提供互联网领域技术支持或帮助行为的,一般是按照诈骗罪共犯处理,但诈骗罪本身量刑较重,即使是按照诈骗罪从犯处理,量刑也很高。所以对于提供互联网技术支持或帮助行为的当事人来说,在难以追求无罪结果的情况下,往往是轻判的有效辩护途径,结合案件具体实施,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方向辩护。而且,司法实务中不少为诈骗犯罪提供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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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刑事、司法三种拘留,哪个会留案底?

 三种拘留的定义 刑事拘留 指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罪该逮捕现行犯罪分子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为了防止他们逃跑、自杀、毁灭证据或者行凶报复,而又由于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逮捕手续的情况下, 采取的临时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这种措施不具有任何处罚的性质,但拘留期间可折抵相应的刑期。 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治安拘留。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在一定时间内拘禁留置于法定处所, 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方法。 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 行政拘留是治安管理处罚中最重的处罚。 司法拘留 指对妨碍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秩序的行为人, 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这种措施既是诉讼强制措施,又兼有一定的处罚性质。 三种拘留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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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件:王某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

 一、案情简介 2017年5月3日王某某成立匀富(深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匀富公司),系法人代表,匀富公司从2017年6月开始上线运营匀富尚品APP,宣传消费增值经营,消费者参与平台的利润共享,经审计,该APP共发展会员295210个,有订单记录得53689人,实际支付金额人民币258474062.9元,提现金额人民币270736323.3元。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张楠楠在接受被告人委托之后,立即前往羁押地会见被告人王某某,在充分取得被告人信任的基础上,客观公正的分析了案件情况,后详细介绍了案件的进展情况,并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提交了相应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张楠楠从被告人的主观意愿、客观行为的违法性、获取资金的去向等方面发表辩护意见,称:1、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王某某构成犯罪,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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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例:盘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一、案情介绍 2014年12月以来,被告人陈某、盘某等人在没有相关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陈某、盘某等人设立某平台经营P2P项目,该平台以中介服务为名,发布融资标的,并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高额利息,吸引社会公众注册会员并投资。2018年5月7日,盘某因涉嫌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上述案件取保候审期间,盘某与邓某等人主持平台工作2个月,在明知平台融资模式的情况下,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盘某因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4日被批准逮捕。 二、办案过程 因本案案情复杂,为及时了解案情,承办律师张楠楠在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之后,前往羁押地会见被告人盘某,在充分取得被告人信任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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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例:周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一、案情介绍 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为,周某为北京某公司的数据拓展部负责人,2016年起,该公司以反欺诈等名义购买地理位置核验接口,经二次封装后向银行等公司售卖。购买人在涉案公司购买后售卖给下一手。在未经被查询人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对被告查询人可能的地理位置通过接口进行查询,经数据碰撞分析出相对准确的位置,将信息卖与客户。某公司的服务器储存有包含姓名等公民个人信息70714701条。因被告人周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8日被南山分局取保候审,经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2月25日决定取保候审。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张楠楠在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之后,会见了周某,及时了解案情,在充分取得被告人信任的基础上,向周某客观公正的分析了案件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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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读|《无罪辩护》(第一案下)

 上期笔者说到马廷新故意杀人案,在该案件中,侦查机关通过测谎结论锁定犯罪嫌疑人,根据马廷新的陈述,其是在被遭到了刑讯逼供的情况下才作出的有罪供述。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精神折磨,逼取供述的行为。刑讯逼供是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产物,中国从奴隶制开始便产生了刑讯,经历了二千多年的封建社会,直至清末才宣布废除。刑讯逼供在中国古代刑法史上是一项很重要的司法制度,对我国司法人员存在了一定程度的影响。但如此顽瘴痼疾,已然破坏了司法公正、侵犯了人权,必须要予以消除,必须要通过立法的手段予以坚决遏制。1979年通过并实施的《刑法》中,明文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以及相应的处罚;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对刑讯逼供罪(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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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不服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一、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至第一百八十一条 1、对于 公安机关 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2、对于 有被害人 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3、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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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故意毁坏财物案价格认定辩护要点

 近年来,毁坏财物的价格认定案件明显增多,而且该类案件由于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其认定结论容易引起争议。本期,刑辩君结合办案需要,查阅了大量 故意 毁坏 财物案 裁判文书,总结出几点价格认定的有效辩护要点,分享如下。 一、 价格认定结论书是否 有 鉴定人员签名并附资质。 2010 年《价格鉴定行为规范》《价格鉴定文书格式规范》要求鉴定人员在价格认定结论书上签名并附资质,但 2016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的 新的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价格认定文书规范》删除了 前述 规定。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 )甘 08 刑再 1 号 裁判要旨: 经查,价格认证中心是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的法定机构,全国各级价格认证中心均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制定的价格认定规定开展工作。该中心2010年制定的《价格鉴定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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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 0 1 张某某虐待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1月出生。 被害人李某某,女,殁年41岁。 二人2004年底结婚。张某某酗酒后经常因李某某婚前感情问题对其殴打,曾致李某某受伤住院、跳入水塘意图自杀。 2020年2月24日凌晨3时左右,张某某酗酒后在家中再次殴打李某某,用手抓住李某某头发,多次打其耳光,用拳头击打其胸部、背部。李某某被打后带着儿子前往其父亲李某华家躲避,将儿子放在父亲家后,在村西侧河道内投河自杀。后村民发现李某某的尸体报警。经鉴定,李某某系溺水致死。 山东省平原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侦查,3月9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20年3月11日,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虐待罪对张某某决定逮捕,4月9日,对其提起公诉。 2020年8月28日,山东省平原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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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万世之安,立义于庭.

扬正义之气
权公平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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