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为生命辩护 - 为自由辩护

专注经济、金融、贪腐、互联网、公司、死刑、涉毒等领域的刑事辩护

敲诈勒索案无罪裁判案例

 敲诈勒索案无罪裁判案例 01 【案例】沈光朗敲诈勒索案((2015)粤高法审监刑再字第13号) 【裁判理由】2005年4月12日,沈光朗与贵联集团、蔡得签订了合法有效的《聘用合同》和《协议书》。2005年5月至2007年6月,沈光朗接受贵联集团的聘请,担任贵联集团及相关联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裁,全面负责贵联集团及相关联公司的日常业务管理工作。沈光朗到任后组织了由马楠、陈治川、刘祥、吕志东、邱仲珩等人组成的上市团队。贵联集团虽然没有直接独立上市,但是通过与澳科控股的股权收购合作达到了上市募集资金的目的。根据证人赵剑朴的证人证言、同案人吕志东、马楠、沈光朗的供述和《沈光朗总裁在贵联控股2006年度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可以认定沈光朗及其团队为贵联集团上市做了大量工作,并与澳科控股就股权买卖事宜进行过协商。虽然沈光

阅读更多

非法行医罪的不起诉与无罪案例

 《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 情节严重 :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

阅读更多

徇私枉法案无罪裁判案例

 徇私枉法案无罪裁判案例 01 【案例】张某甲犯徇私枉法案((2013)贾刑初字第261号) 【裁判理由】1、根据上述相关规定(即: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09年6月25日颁布的《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2年1月10日印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被宣告假释的罪犯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由与原裁判人民法院同级的执行地司法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建议,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本案中,周某在假释考验期间和朋友吃饭过程中,被邻桌的鹿某泼洒酒水,经劝开后双方又发生吵骂,在吵骂过程中周某殴打鹿某面部,鹿某鼻孔出血及嘴唇肿胀,周某的行为对鹿某

阅读更多

罪名分析:非法行医罪

 非法行医罪 概念及犯罪构成 【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 构成要件 】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侵犯了国家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从业人员的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 行为。 所谓的非法行医,是指从事医疗行为。而医疗行为即指运用医学专业知识和技能,为接受医疗者减轻或者消除肉体痛苦、袪除或缓解疾病、克服其对药物的病态依赖,改善身体功能与外观、帮助或避免生育等与接受医疗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

阅读更多

检察机关办理涉窨井盖犯罪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办理涉窨井盖犯罪典型案例 江苏陈某才等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 案情 】 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间,犯罪嫌疑人陈某才多次驾驶电动三轮车至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丁卯桥路某宾馆附近人行道等处,盗窃雨水篦子50余块、圆形井盖7块及铸铁表盖5块。赵某保明知上述窨井盖系陈某才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0年12月,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辖区内发生多起窨井盖失窃事件,危害公共安全。遂与镇江市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到公安机关了解情况,并查看监控视频、走访现场,发现案发地窨井盖多次失窃,共计32块。针对公安机关仅对第一次失窃后群众报警以破坏交通设施罪立案,对群众报警的后续失窃事件均未立案的情形,京口区人民检察院向当地公安机关送达《要求说明不立案

阅读更多

权利人对信息态度影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构罪

 一、相关法条 《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情节严重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 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

阅读更多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和辩护分析

 在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中如何区分诈骗罪共犯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如何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从犯? 一、在网络诈骗犯罪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可作为罪轻辩护方向 对于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中,对提供互联网领域技术支持或帮助行为的,办案机关一般是将其和实施诈骗行为的主体一并认定成立诈骗罪(一般认定为帮助犯,也存在部分技术支持和帮助行为对于整个案件的实施至关重要,成为其中不可或缺环节,而认定为实行犯)。当然,一般情况下技术支持和帮助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处于相对次要地位、作用,往往会被认定为从犯。 但是诈骗罪本身量刑较重,而且网络诈骗类犯罪普遍存在数额特别巨大的特点,即使是按照从犯处理,量刑往往也很高。如果按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理,法定最高刑期是三年以下,所以在20

阅读更多

危险驾驶罪辩护要点

 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首次规定危险驾驶罪,让醉驾入刑以来,全国范围内的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庭中,危险驾驶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危险驾驶罪和盗窃罪并列成为案件数量最多的犯罪类型。 一、 危险驾驶罪的定义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二、危险驾驶罪辩护要点 (一)道路因素 危险驾驶罪所称在道路上危险驾驶机动车的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5月1日实施)第119条规定,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但

阅读更多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起诉案例

 一、相关法条 《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情节严重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 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 情节严重 : (一)出

阅读更多

维万世之安,立义于庭.

扬正义之气
权公平之理

phone
sms
email
cache
Processed in 0.003375 Seco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