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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范围的扩张及其限制 ——以行政许可

 摘要: 非法经营罪是我国刑法中一个重要罪名,由于《刑法》第225条采用了兜底条款的立法方式,使得非法经营罪具有口袋罪的特征。在《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后,违反行政许可的经营行为被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并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由此而使得非法经营罪的范围大为扩张,非法经营罪沦为《行政许可法》的刑事罚则。行政许可中存在普通许可和特许之分,违反普通许可只是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只有违反特许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违反国家规定要件。因此,违反普通许可行为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违反特许并且符合《刑法》第225条第4项的实体要件的情况下,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关键词: 非法经营罪;违反行政许可;兜底条款;罪刑法定 《法学家》2021年第2期目录摘要(总第185期) 目 录 一、行政审批改革背景下非法经营罪的范围限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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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刑事申诉案件操作指引和经验介绍

 刑事申诉,是指刑事诉讼当事人对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作出的终结诉讼的刑事处理决定或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依法向司法机关提出请求重新审查处理的一种刑事诉讼行为。 一、 刑事申诉 范围 1. 不服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 ,可以是: ( 1 )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 ( 2 )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 3 )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 2.不服检察院、公安机关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例如:不服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特别提醒:刑事申诉申请再审。 刑事申诉是按照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的一项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法 第 252 条 ) 申请再审是民事诉讼的一项诉讼制度 ( 民事诉讼法第 199 条 ) 二、刑事申诉主体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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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刑事申诉案件操作指引和经验介绍

 刑事申诉,是指刑事诉讼当事人对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作出的终结诉讼的刑事处理决定或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依法向司法机关提出请求重新审查处理的一种刑事诉讼行为。 一、 刑事申诉 范围 1. 不服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 ,可以是: ( 1 )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 ( 2 )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 3 )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 2.不服检察院、公安机关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例如:不服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特别提醒:刑事申诉申请再审。 刑事申诉是按照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的一项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法 第 252 条 ) 申请再审是民事诉讼的一项诉讼制度 ( 民事诉讼法第 199 条 ) 二、刑事申诉主体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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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观点】不应当直接根据道交法责任确定交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依然是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客观上,不仅要求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而且要求该结果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造成;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具有刑法上的过失。 交通肇事罪的成立以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为前提,而行为是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又需要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由于交通事故往往由多种原因引起,交通管理部门不仅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责任,而且认定责任程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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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毒品代购与加价贩卖

 毒品 代购一词始于 2000 年 4 月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南宁会议纪要》,已废止) 的规定: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代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数量最低标准,构成犯罪的,托购者、代购者均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2008年 12 月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大连会议纪要》)对此予以完善: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代购者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代购者从中牟利,变相加价贩卖毒品的,对代购者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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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什么是票据诈骗罪?

 一、 票据诈骗罪的定义 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票据诈骗罪的五种表现形式 1 、明知是 伪造、变造 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2 、明知是 作废 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3 、 冒用 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4 、 签发空头支票 或者 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 ,骗取财物的; 5 、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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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且提供毒品并收取毒品费用的行为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或者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内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只要行为人认识到他人是在自己管理和控制的场所内吸食、注射毒品即可。 2016年 4 月 11 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毒品解释》)第十二条对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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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

 一、法律条文 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立法背景 (一)立法相关背景 实践中,监护人等特定身份的人员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 有发生。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2018年7月至2020年6月, 全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监护人性侵未成年人案件1279件,其中 强奸案件1013件,猥亵儿童案件214件,强制猥亵、侮辱案件 52件;教师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1059件,其中强奸案件242件, 猥亵儿童案件679件,强制猥亵、侮辱案件138件。 司法实践 中,监护人等性侵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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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

 一、法律条文 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立法背景 (一)立法相关背景 实践中,监护人等特定身份的人员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 有发生。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2018年7月至2020年6月, 全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监护人性侵未成年人案件1279件,其中 强奸案件1013件,猥亵儿童案件214件,强制猥亵、侮辱案件 52件;教师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1059件,其中强奸案件242件, 猥亵儿童案件679件,强制猥亵、侮辱案件138件。 司法实践 中,监护人等性侵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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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鉴定意见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

 指导案例第 1391 号 李放故意伤害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放,男, 1987 年 10 月 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 2015 年 12 月 11 日被逮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放犯故意伤害罪,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李放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对本案的起因和矛盾的升级存在一定的过错;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有过错,且该过错与被害人的死亡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被害人的死亡并非由被告人李放的行为单独导致;李放具有自首情节,且对被害人实施了积极的救助行为,其亲属代其向被害人亲属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李放检举他人犯罪,具有重大立功情节。综上,请求对李放减轻处罚。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于 2016 年 12 月 5 日作出( 2016 )辽 02 刑初 154 号刑事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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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猥亵儿童罪”

 一、法律条文 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原 条文为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立法背景 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本条第三款作了修改。 对猥 亵儿童行为从重处罚的情形作了明确列举。 这样修改,主要是基 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近年来,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包括强 奸罪,猥亵儿童罪以及强制猥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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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他人遗失的医保卡,并在药店盗刷卡内个人

 指导案例第1365号 陈华增、梁锦仔、林冬明盗窃案 一、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华增,男, 1985年出生,2017年11月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锦仔,男, 1970年出生,2017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冬明,女, 1987年出生,2017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华增、梁锦仔、林冬明犯信用卡诈骗罪,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7年8月27日,被害人李某某在广州市天河区牛利岗大街132号宝家康药店遗失其本人医保卡(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同年8月底,在该药店工作的被告人林冬明使用该医保卡开共享单车车锁时被其朋友被告人陈华增发现,陈华增占有该医保卡并在药店试出密码、査询余额。2017年8月30日,被告人陈华增、梁锦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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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组织参与国(境)外

 一、法律条文 将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立法背景 1.1979年立法的情况。赌博是封建社会的毒瘤、顽疾。新 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宣布彻底消灭黄赌毒等旧社会恶习,严厉禁赌,明令取缔赌局、赌场,禁止一切赌博活动,惩办赌头、赌徒、赌棍,在短时期内基本肃清了赌博活动。上世纪80年代,伴随着改革开放,一些社会陋习死灰复燃,赌博活动在我国又进入了反弹期,一些恶习较深的赌徒以及新生的赌头、赌棍以公开或秘密的方式设赌场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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驱离强拆人员造成一人轻微的,是否构成寻衅滋

 指导案例第1395号 梁锦辉寻衅滋事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梁锦辉,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2016年11月17日被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锦辉犯寻衅滋事罪,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梁锦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宣判后,被告人梁锦辉提出上诉。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发回重审。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锦辉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其亲属积极代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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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对敲诈勒索发生存在过错的,可对行为人

 《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理解与适用 为依法惩治敲诈勒索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安全,2013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法释[2013]10号《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13年4月27日起施行。现对《解释》制定背景、主要内容作一解读。 一、《解释》的制定背景 敲诈勒索犯罪是常见多发的一类犯罪。近年来,敲诈勒索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些黑恶势力将敲诈勒索作为攫取非法利益的惯用手段,涉案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特别严重。鉴此,2011年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敲诈勒索罪作了重大修改:一是降低了入罪门槛,将多次敲诈勒索增加规定为该罪的入罪条件之一;二是增加了一档法定刑幅度,规定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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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罪解读】催收非法债务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的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一、条文解读 (一)本条规定 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有以下含义 。 1. 行为人实施了 催收行为,催是方式,收是目的。 本条对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行为作了具体列举。 2.行为人催收的是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于违反国家规定的借款利率,实施高利放贷产生的债务,就属于本条规定的非法债务。 这里的 产生既包括因高利放贷等非法行为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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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冒名顶替罪”的立法

 一、法律条文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二、立法背景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本条规定。 2020年6月,山东等地陆续曝光陈春秀等多起冒名顶替上大学 事件,性质十分恶劣,严重损害教育公平的公信力,引起舆论 高度关注。 对此,山东等地开展高等教育学历清查工作,发现数 百人存在冒名顶替的情况。 河南、湖北等地也陆续曝光多起冒名 顶替上大学事件。 结合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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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适用疑难问题探析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司法适用 疑难问题 [摘 要]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是互联网黑灰产业链的上游犯罪,使用刑法手段打击此类犯罪是减少下游犯罪即侵犯公民人身、财产犯罪的有力措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的法益是有限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权。在此基础上,应对刑法保护的个人信息范围进行限缩解释,并明确高度敏感信息、敏感信息、一般信息等各类个人信息的认定标准。在司法办案时,应准确认定合法经营和获利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准确界定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范围。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人类正步入信息化时代。信息化时代是信息产生巨大价值的时代,信息成为重要的经济资源和社会财富。在信息化时代,公民个人信息成为主要的生产要素,其价值也日益凸显。然而,伴随着公民个人信息的采集、存储、处理、使用等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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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权威解读】增加违反药品管理

 一、法律条文 在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立法背景 ​ (一)立法相关背景 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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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企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涉罪风险问题

 网络环境下企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涉罪风险问题研究 陈凯明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 互联网企业仰赖个人信息的获取、流通和利用,以实现服务的精准化和个性化。但刑法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限制获取、提供与出售个人信息的行为,个人信息的安全价值与经济价值之间存在着巨大的矛盾。立法对个人信息的严格保护,有过度妖魔化个人信息危险性和超体系解释特殊保护的嫌疑。司法解释对两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方式的定义存在逻辑的不自洽。互联网企业获取、利用个人信息和相应的商业创新都有可能受到刑法制裁。故通过构成要件的限缩解释、引入主观要件和合法经营的阻却事由等方法,可以为互联网企业获取、利用个人信息提供合法、可行的路径。 关键词: 互联网企业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非法 入罪 脱罪 全文 一、问题的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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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万世之安,立义于庭.

扬正义之气
权公平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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