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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生命辩护 - 为自由辩护

专注经济、金融、贪腐、互联网、公司、死刑、涉毒等领域的刑事辩护

涉民营企业案件的刑法适用应对举措(三)

 慎用不合时宜的罪名 《指导意见》已经为P2P和股权众筹奠定了合法基调,在《刑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尚未及时做出相匹配的调整和修改,司法机关应当构建一个能够适当限制将互联网金融行为轻易入罪的缓冲带。 1.应调整和限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适用范围,并在条件成熟时废除该罪名。货币资金是企业运行的血液,一个缺少血液的企业很难成为健康的、充满活力的企业。由于自身发展前景不明确、财务制度尚未健全、房贷风险大等因素,我国民营中小企业向银行等传统的融资渠道融资难度较大,存在大量的资金缺口。在大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政策引导下,应当着力解决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甚至融不到资问题,而扩大金融市场准入、拓宽民营企业融资途径便成为首先需要落实的重要举措。然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阻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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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软件企业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骗取出口退税

 案例简介 2018 年 8 月,吴某投资成立 A 科技公司(以下简称 A 公司),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 IC 芯片、智能电子器件、半导体、集成电路芯片、光电产品,国内贸易、国内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2018 年 11 月郑某入股,并于 2018 年 12 月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郑某在入股前,吴某邀请其到 B 公司考察,效仿其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获利。郑某入股后双方约定了分工,由吴某负责生产和销售,郑某负责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资金回流。 A 公司以低价购买电子原材料,但高价虚开增值税发票,原材料经简单加工后,以出口的方式再提高价格虚开增值税发票,从事虚开增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犯罪。该案涉及全国 14 个省市,涉案金额 27.73 亿元,已认定处理出口退税款 4348.18 万元。 案件经过 本案中,吴某和郑某实施了接受和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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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公开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规定

 《民法典》区分非公开的个人信息与公开的个人信息,就在于两类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有异:对于非公开的个人信息,根据《民法典》第 1035条第1款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处理相关信息需要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对于公开的个人信息,根据《民法典》第1036条第2项的规定,除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相关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外,合理处理相关信息不需要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同意。可见,《民法典》关于公开的个人信息的保护强度要明显弱于非公开的个人信息。《民法典》的上述规定,为刑法适用中涉公开的个人信息案件定性的若干争议问题厘清了前置法规定。 在以往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对于公开的个人信息,由于信息已经处于公开状况,获取无须征得同意,对此应无疑义;但是,在获取相关公开信息后进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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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环境法治化背景下我国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

 现有研究关于合规不起诉制度的路径选择未达成共识,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模式选择、法理支撑研究及具体构建方面仍需进一步推进。 首先,合规不起诉制度构建的模式尚且存在争议。 关于我国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本土化构建问题,存在两个不同思路的争议:一是探索涉罪企业的相对不起诉制度,二是探索涉罪企业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两种模式选择存在理论和实践的争议, 需要进一步在理论研究和实证考察的基础上,做出适合我国司法实践和经济基础的模式选择。 其次,合规不起诉制度构建仍需强化法理支撑。 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旨在建立企业合规刑事激励机制,该激励机制必须限定在一定范围内。 如何确定适用案件范围、适用对象、适用条件,如何监督考察,如何保护被害方的利益等问题,需要学界的理论研究支持和实践的试点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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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行为与情节之认定之窃取公

 理论中对窃取行为主要的争论点在于,本罪中的窃取是必须秘密进行还是也可以包含公开进行的行为。因此本文将对理论界中窃取行为的两种观点进行分析: 第一种观点认为,窃取应当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形下进行,行为具有秘密性。这是观点是早期对盗窃罪中窃取行为模式的理解,但目前该观点无法解决实务中出现的一些案件。我们先假设一个正在实施过程中窃取个人信息的行为,根据该观点,窃取行为必须是秘密进行的,如果行为人通过计算机网络技术窃取某数据终端中存储的个人信息资料,而被数据终端管理人员发现后却因为技术原因没能及时阻止,导致个人信息资料泄露,如果采用该学说,此种情况便不可以作为本罪中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形而受到本罪的规制,那么本罪也就失去了最基本的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作用。 第二种观点认为,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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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单配票”骗取退税违法行为剖析之海关查发

 事物都有两面性,难以查发不代表无法查发。恰恰正是因为买单配票方式下出口货物的部分真实性,使得其相对于其他类型的虚假出口,更容易被发现。下面将从数据分析和追查货物物流两方面进行阐述。 出口数据分析方法 无论何种骗退税手法,都需要通过向海关申报并形成出口记录。这些虚假的出口记录与其他真实的出口记录混在一起,看似大海捞针、无法甄别,但通过大数据方法进行比对,是能够找到嫌疑点的。 商品与价格 被买单配票盯上的常见商品主要是服装、棉布、四件套等纺织品,此类商品具有以下两方面特点:一是高退税率。此类商品价值低、工艺简单,且与生活消费直接相关,历来是我国劳动密集型产业的优势产品,需要设定高退税率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二是已经形成了以义乌、柯桥等为代表、产销一体的国际采购集散市场,围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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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民营企业案件的刑法适用应对举措(二)

 准确区分涉民营企业案件自然人、分支机构和企业犯罪界限 在区分涉民营企业案件自然人、分支机构和企业犯罪界限时,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1.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刑事责任的,不得以单位犯罪追究民营企业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表明,我国对单位犯罪实行严格的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单位犯罪的,不应当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进一步明确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非纯正自然人犯罪,司法机关在认定过程中,应当准确把握《单位犯罪解释》等司法解释规定的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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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出口退税的不法行为之虚假变造骗税出口额

 一、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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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一、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二、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2020年4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找到被告人赵某、周某商议,借给客户办理手机卡之机,利用客户身份信息多办理几张手机卡。被告人李某某给赵某、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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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民营企业案件的刑法适用应对举措(一)

 准确区分民营企业行为合法、违法和犯罪的界限 1.准确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二者的界限标准:第一,准确把握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区分合同纠纷和合同诈骗罪的核心在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已失效的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诈骗案件解释》)第2条规定了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时非法占有目的的6种表现形式。97《刑法》新增合同诈骗罪后吸收了该条的部分内容,于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从条文表述来看,97《刑法》将《诈骗案件解释》有关用于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骗取财物方式规定为与非法占有目的并列的手段要件。非法占有目的作为主观要件存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思想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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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出口退税的不法行为之虚假变造骗税出口额

 一、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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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行驶轨迹属于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

 一、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二、裁判案例 基本案情:2019年起,被告人邓某、马某某、张某某、黄某某、李某通过网络购买车辆违章记录、车辆行驶轨迹等信息,并利用购得的信息为他人寻找车辆位置以牟利。其中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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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环境法治化背景下我国企业 =合规不起诉制度

 企业合规是建立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一环,企业守法合规乃营商之本。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国务院公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 因此,在营商环境法治化背景下,探索建立企业合规刑事法激励机制非常必要,构建起针对涉罪企业的特别诉讼程序合规不起诉制度,是当前一项亟待探索的新课题。 一、我国构建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必要性 1.顺应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的需要。 企业合规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一环,企业守法合规乃营商之本。 我国构建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 是顺应营造营商环境法治化的需要。随着国内外环境的日益错综复杂,企业面临的刑事追诉风险日趋增加,司法机关的追诉定罪思维发展成为企业经营活动中的痛点。 当涉罪企业积极修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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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罪分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生物安全,防范生物威胁,同时与生物安全法相衔接,《修正案(十一)》增设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 一、相关法条 第三百三十四条之一【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采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或者非法运送、邮寄、携带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人类遗传资源的管理制度以及公众健康与社会公共利益。 2、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 3、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所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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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民营企业案件的刑法适用理念(二)

 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刑事政策是刑事法治的灵魂和统帅,具有观察的科学和反犯罪斗争的方法战略或艺术的双重属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党中央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形势下提出的一项重要政策,自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以来,已经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并开始影响司法进程,其价值蕴含得到了绝大多数学者的赞同。正如李斯特的论断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如果仅考虑从刑法的角度通过惩治犯罪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而不辅之以相应的社会政策,则这一良好的初衷未必能实现,刑法必须尊重某一特定社会关系中的内在规律。马克思指出,人类奋斗的一切都跟他的利益有关。刑事法治作为国家治理的一环,需要妥当处理人权保障与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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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淫秽表演罪不起诉案例

 一、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八十六条规定:以策划、招募、强迫、雇用、引诱、提供场地、提供资金等手段,组织进行淫秽表演,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表演者进行裸体表演的; (二)组织表演者利用性器官进行诲淫性表演的; (三)组织表演者半裸体或者变相裸体表演并通过语言、动作具体描绘性行为的; (四)其他组织进行淫秽表演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不起诉案例 1、情节轻微不起诉: 案号:岳楼检未检刑不诉〔2019〕2号 审查查明:2020年7月至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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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企业刑事合规 推进单位犯罪预防转型(三)

 前述研究表明,企业合规建设当中需要高度重视合规计划的刑法激励及单位刑法的系统整合这一焦点问题,尤其是国家刑法层面需要及早确立和兑现单位犯罪刑事责任追究的预防转型。当前,我国理论界、实务界已经日益意识到企业合规刑法激励机制不畅这一突出问题,然而对于刑法激励的主要内容尤其是核心制度等内涵问题却语焉不详。基于前述关于企业合规、刑事合规的发展性研究及规律性认知,笔者认为我国企业合规、刑事合规法律制度建设需要尽快完成两方面工作:一是尽快出台企业合规的基础性制度,如合规计划相关标准、事前事后评估制度等;二是着力构建企业合规的刑法激励制度,尤其是亟待兑现单位犯罪刑事责任追究的预防转型。以下从刑法总则、刑法分则及涉企刑事司法三个层面予以进一步探讨: 一是刑法总则有关单位犯罪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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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如何界定——以诈骗医保基

 一、法条浅析 合同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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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行使权利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

 一 、 相关法律概念释义 敲诈勒索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或者要挟的方式,强行索要较大数额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其基本结构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而正当的合理行使权利行为一般是在自身权益受侵害的情况下,以合法手段实施的维权行为。二者都可能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对方遭受财产损失。 二 、 具体案例 (2019)沪0112刑初261号 沈某 涉嫌敲诈勒索案 中,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沈某的行为不具备敲诈勒索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特征。 根据认定的证据,沈某与上海某公司之间确实存在劳动争议纠纷,沈某在与上海某公司的商谈中始终提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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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民营企业案件的刑法适用理念(一)

 坚守刑法谦抑性品格 温和的法律能使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具有人性、政府的精神在公民中间得到重现。刑法作为各部门法的保障法,通过施加一定的恶害来实现保护法益的目的,如耶林所言,刑罚乃双刃之剑,用之不当,国家与公民两受其害。因此,国家刑罚权的发动理应有所克制:凡是用其他法律手段足以抑制某种违法行为时就不要将其规定为犯罪,凡是适用较轻的制裁方法就足以抑制某种犯罪行为时就不要规定较重的制裁方法。这就是刑法的谦抑性品格。简言之,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国家应当力求以最小的刑罚支出以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刑法的谦抑性不仅应当体现于刑事立法层面,在刑事司法层面也同样应当有所体现。形形色色的犯罪行为不仅复杂而且多变,而刑法条文由文字表达且力求简明扼要,一旦形成便表现出一定的滞后性,这决定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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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万世之安,立义于庭.

扬正义之气
权公平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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