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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生命辩护 - 为自由辩护

专注经济、金融、贪腐、互联网、公司、死刑、涉毒等领域的刑事辩护

骗取出口退税的不法行为之虚开骗抵虚构发票流

 一、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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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合规的全球趋势(一)

 刑事合规以单位主体构罪范围的显著扩张为基础条件。一是单位犯罪的罪名范围显著扩张。例如,最近15年以来两大法系国家纷纷从立法或司法上确认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同时还显著扩张了单位主体的构罪范围。一方面,20世纪90年代以来,大陆法系国家纷纷制定了追究单位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同时显著扩张了单位主体构罪的具体范围,即使是那些曾经几十年以来一直反对单位刑事责任追究的国家也纷纷打开了规定单位刑事责任的大门。例如:法国1994年生效的刑法典赋予单位以宽泛的刑事责任范围,即原则上公司等单位刑事责任适用于所有的罪名和所有的法人;瑞典2003年立法规定,如果没有公司员工受到起诉或者公司未能尽到预防犯罪的应有责任,公司就要承担刑事责任;奥地利2006年立法规定,如果公司高管构成犯罪或者公司未能尽到预防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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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为他人网络赌博结算支付提供帮助属

 一、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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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自营真代理退税属于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货物,但以自营名义操作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出口退税,是假自营真代理行为。出口企业在明知其代理行为不予退税的情况下,仍为取得退税款以自营名义出口并申报退税,其行为本身就不合法, 属于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 另外,虽然采购、出口等一系列业务均由骗税分子直接操纵,出口企业将收到的退税款交给骗税分子,企业只收取代理费,但是出口企业作为退税主体,直接向税务机关办理退税事项,税务机关也将税款退至该企业账户。因此,出口企业作为退税及骗税主体,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在进行检查、处理处罚时,均应以该出口企业为对象。 同时,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因此,出口企业发生骗税行为时,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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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敏处理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侵犯公民个人

 在杭州蜂鸟云商实业有限公司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案中,杭州蜂鸟云商实业有限公司为推广疫苗安全险,与杭州微象科技有限公司洽谈。蜂鸟向微象公司购买其非法下载的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儿童姓名、出生年月日、父母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由微象公司和蜂鸟公司工作人员将上述信息上传至外呼平台,蜂鸟公司通过外呼平台拨打电话进行疫苗安全险免费赠送推广,并将同意领取保险用户的公民个人信息导出,转卖给平安公司。 案件中辩护人认为:外呼平台电话接通后,对方的手机号码中有4位是被屏蔽的,蜂鸟公司无法下载数据、被屏蔽的号码无法复原,即使接通电话外呼系统显示了部分信息,也属于无法识别被呼叫人的个人信息,必须经过微象公司匹配才能获得完整数据,而微象公司并没有提供不同意接受免费疫苗险的87598个被呼叫对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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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合规无罪抗辩第一案

 自从我国刑法确立单位犯罪制度以来,司法机关一般都是以单位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作为判定单位责任的根据。只要单位内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以单位的名义,为实现单位的利益,并体现单位的整体意志,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就属于单位犯罪行为。一般情况下,某一犯罪行为假如经过单位决策层(如董事会或者党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或者由单位法定代表人以单位名义实施的,那么我们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似乎并不存在太大的争议。但是,随着公司治理结构越来越走向复杂化和专业化,越来越多的大型公司、跨国公司都面临着如何对分支机构、第三方乃至普通员工进行管理、控制和监督的问题。假如公司分支机构的某一员工以单位名义、为了实现单位利益,实施了某种违法犯罪行为,那么该公司在什么情况下才能为此承担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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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合规之概念属性的研究现状

 首先,关于刑事合规的概念界定,目前我国学者论述不多,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三种,笔者分别称之为工具说标准说和核心要素说。工具说认为,刑事合规是国家以刑法为工具,为企业开展合规管理,由此建立的一套督促机制、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标准说认为,刑事合规是指为避免因企业或企业员工相关行为给企业带来的刑事责任,国家通过刑事政策上的正向激励和责任归咎,推动企业以刑事法律的标准来识别、评估和预防公司的刑事风险,制定并实施遵守刑事法律的计划和措施。核心要素说则认为,刑事合规的两个核心要素是内部控制机制和刑事法手段,只要涉及这两个核心要素,也即借助刑事法手段(构罪或者量刑)以推动组织体自我管理的相关立法和实践都属于刑事合规范畴。 其次,关于刑事合规的概念属性,我国学者通常从企业合规与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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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伪造消费者订单享受跨境网购税收优

 一、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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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出口退税的不法行为之挂账虚构外汇资金流

 一、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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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合规:职务侵占案例探析

 公司员工通过增设工程承揽环节,截取工程差价等方式侵占公司财物,案例分析如下: 一、被告人余小翔、王冬、李小波职务侵占的事实 2010年8月至2012年10月,被告人余小翔在担任诺派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期间,利用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的职务便利,结伙该公司销售工程师被告人王冬、项目经理被告人李小波,在诺派公司承接的深圳市XXD标段项目金属外墙安装、合肥A有限公司电子器件厂房金属外墙工程施工安装项目的发包中,采用由诺派公司李小波联系实际施工队,由被告人王冬设立、经营的Y公司与诺派公司签订安装工程合同,由他人虚开发票等方式套取工程差价,非法侵占诺派公司财产合计人民币470余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014年12月及2015年12月,被告人余小翔授意其兄熊某(另处),在其保姆夫妇方某、王某与诺派公司无真实货物购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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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出口退税案案例探析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不起诉案例探析如下: 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1月起至2019年5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骆某某、蔡某乙、蔡某丙、沈某某等人经事先商量,首先以浙江**进出口有限公司、绍兴**进出口有限公司、诸暨市祺**进出口有限公司、诸暨市万**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诸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义,由犯罪嫌疑人姚某某介绍向犯罪嫌疑人洪某甲等人购买美金等外汇,犯罪嫌疑人洪某甲等人通过香港公司汇款上述公司4000余万元美金,由犯罪嫌疑人邬某某负责结算,结汇后转账至绍兴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诸暨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同时犯罪嫌疑人蔡某乙分别与犯罪嫌疑人俞某某、蔡某丁、楼某某、张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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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认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例探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案例探析如下: 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20日至2018年11月1日期间,被告人莫斌伙同捏弟、捏军、阿宝、阿五等人在广西合浦县常乐镇陂山村委会坡三队13号的家中利用互联网非法获取到的公民个人信息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其与捏弟、捏军、阿某1、阿某2四人在作案的7天的时间内发送诈骗信息到28000个QQ邮箱。2018年11月1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对该房屋进行突击搜查后,现场查获到莫斌等人涉嫌用于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的笔记本电脑8台、手机4台、手机SIM卡7张,身份证复印件3份、银行卡6张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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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最大骗取出口退税案

 短短 4 年时间, 4 个团伙的犯罪嫌疑人以出口手机为幌子,开出 5000 余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为 52 亿余元人民币,骗取出口退税额达 7.6 亿元 。 这起由公安部督办的全国最大骗取出口退税案,经江苏省镇江市公安局数百名民警历时一年半日夜鏖战,在镇江和深圳两地同步实施抓捕, 13 名犯罪嫌疑人先后落网,另一名重要嫌疑人迫于压力投案自首。, 14 人均已被采取强制措施,其中,镇江市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 9 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批准逮捕。 外贸公司业务火爆显异常 在镇江本地,有一家外贸公司短短两年多就业务火爆,一跃成为镇江出口企业 前三强 。海关经过研判分析,发现该公司 异地购货,两头在外 ,大量出口手机、交换机等货物,经营模式比较异常,可能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重大嫌疑。 2016 年 8 月,海关将线索移交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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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涉案数额如何认定

 2017年5月8日,两高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为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解释。其中,《解释》第5条、第6条对两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作出了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对该罪名的涉案数额认定仍存在一定困难,具体表现在涉案金额的确定和公民个人信息数量的认定。 涉案金额的确定 如在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中,某移动营业厅的三名工作人员按照张某的要求,利用为顾客办理业务之便,以赠送小礼品为手段骗取顾客同意,在顾客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顾客手机号、身份证、验证码等个人信息,自行操作顾客手机,并使用顾客个人信息注册各类 App 账号,以获取佣金。张某将以上述方式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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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刑事合规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系

 企业刑事合规是企业合规与刑事法律制度有机结合的结果,是指对于具有自我预防犯罪意愿、承诺制定并实施有效合规计划的涉罪企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以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预防再次犯罪的制度和机制。在这里,对涉罪企业从宽处理与企业制定并实施有效合规计划是途径;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预防再次犯罪是目的。在企业犯罪案发后,涉案企业要么依法被刑事制裁,要么制定并实施合规计划以换取从宽处理,何去何从由企业选择。企业经过利弊权衡,一般会选择后者。故企业刑事合规是以刑事制裁为威慑,以从宽处理为吸引,促使企业走合规之路,以消除其内在的致罪因素,预防再次违法犯罪。企业刑事合规所体现的是刑事激励与企业合规的结合,惩治犯罪与积极预防犯罪的统一。其中的刑事激励,又是胡萝卜(从宽处理)与大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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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特点

 骗取出口退税主要是指纳税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犯罪特点 手段隐蔽化 犯罪分子主要是从获取出口退税合法单证的各个环节入手,通过虚构购销业务等手段,从相关部门套取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票面真实而内容虚假的退税单证,为骗取出口退税披上合法的外衣。 犯罪分子已由原来在退税申报环节作假,改为在发票的取得和开具等环节作假,先虚假抵扣,后真票虚开,在真票虚开的同时也使用假票进行抵扣,造成先偷税,继而进一步骗税,骗税手段更加隐蔽,增大了查处的难度。 方式专业化 犯罪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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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环境法治化背景下我国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

 我国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构建设想 1.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实体法完善。 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建立,即激励公司通过完善合规程序和积极参与政府执法合作以摆脱刑事定罪和名誉损失、股价下跌、无法参与政府采购等一系列定罪后附带后果,并获得大幅度降低的罚金。 这需要在法律制度上予以认可和保障,主要包括完善单位犯罪的刑事法律规定, 加强企业合规的实质出罪解释,明确企业合规的从宽量刑情节等相关规定。 2.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模式选择。 首先,我们对域外合规不起诉的两种发展模式检察官自由裁量权模式与法院审查模式进行考察。 (1)美国采取检察官自由裁量权模式与法院审查模式二元制模式。 2004 年以来,美国有 70%左右的企业犯罪都是通过暂缓起诉协议和不起诉协议来解决的。 美国司法部为防止美国检察官在制定暂缓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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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行为与情节之认定(三)

 本罪的第二种行为模式包括上述的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方式,以及其他在手段上可以被称为是非法方法的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方式,从实践来看,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方式主要表现为购买、收受、交换和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及采用其他技术手段。前文已经论证了提供与窃取属于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与之类似,此处的窃取也应当包含于非法方法之中,只不过窃取在第二种行为模式中属于高发行为,因此司法解释将其单独列举出来,既是举例说明,也是强调。 非法获取型行为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非法二字,学界提出了多种观点,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两种:第一种观点认为,此处的非法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获取信息的手段本身便是为法律所禁止的,其他非法行为与窃取在手段的违法性上是相同的,具有同质性,比如骗取、胁迫等。第二种观点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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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出口退税的不法行为之虚假变造骗税出口额

 一、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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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中立并非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挡箭牌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被告人刘某、黄某等8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不等,并各处罚金3万元至1万元不等。据媒体报道,刘某等人均为上海某信息科技公司员工,该公司在没有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有偿为其客户提供个人信息查询服务。据刘某等人供述,公司获取相关个人信息的来源主要有两个:一是从上游公司购买;二是利用爬虫技术爬取各类网站、社保、公积金、手机App等网络上的个人信息,然后经过整合储存在公司租赁的服务器内,供客户查询,违法所得共计1750余万元。 此案是当前利用技术手段获取个人信息,实施违法犯罪的一个典型案例。近年来,一些科技企业以风控、提供征信服务等名义利用网络爬虫技术获取个人信息,或者在网络上爬取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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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万世之安,立义于庭.

扬正义之气
权公平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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