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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生命辩护 - 为自由辩护

专注经济、金融、贪腐、互联网、公司、死刑、涉毒等领域的刑事辩护

如何完善企业犯罪刑罚体系

 我国现行的刑罚体系是基于自然人特性而设 定的 。 由于法人主体具有非人身性 , 我国刑罚体系中 , 无论是作为主刑的自由刑还是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都无法适用于法人 。 涉及 130 余个罪名的单位犯罪 , 对涉罪企业仅有罚金刑一种刑罚 。 司法实践的效果已经证实这种惩戒机制是无力而不完善的 。 罚金数额的普遍偏低 , 使罚金刑仅具有象征意义 , 不能产生足够的威慑力 , 更谈不上预防和控制企业犯罪 。 因此急需依据企业自身的特质 完善 单位犯罪的刑罚体系 。 与此同时 , 刑事合规正向激励的实现 , 也需要强化刑罚的负激励作用 。 正如澳大利亚著名犯罪学家布雷斯维特所说 : 只有严厉的刑罚才能促进自我管理的实现 。 换言之 , 在企业犯罪治理中 , 刑法要 时而像狮子 , 时而像绵羊 才能更好地释放刑事合规的司法红利 。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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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的犯罪金额中大部分系未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合同诈骗罪的量刑幅度主要取决于其犯罪数额的大小,犯罪金额中大部分系未遂的行为人,其未遂部分和既遂部分的量刑幅度可能存在差异,同时在量刑中应考虑到对其未遂部分应予减轻处罚这一因素。因此,可以先对其未遂部分进行评价以决定是否对其减轻处罚,待确定未遂部分的量刑幅度后,与既遂部分的量刑幅度进行比较,两者择一重确定最终的量刑幅度。 基本案情 2012年7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使用伪造的户口本、身份证,冒充房主王某某身份的方式,在本市某区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古城公园店,以出售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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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出借方约定采用空货交易的形式拆借资金,不

 本案再审改判,不仅具有个案纠错的意义,而且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一方面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甄别纠正历史形成的涉产权冤错案件的鲜明态度,对于稳定民营企业家预期,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障民营企业家安心干事创业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也促进民营企业家开展合法经营,强化民营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引导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一、基本案情 1995年至2008年期间,倪某某为实现企业经营资金周转,先后多次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07年,倪某某以投资购买原料为名,采用空货操作的形式与扬州某化工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先后多次拆借资金共计人民币1300余万元,并约定资金占用费,用于偿还企业债务、经营所需。检察机关认为倪某某及所属企业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合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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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代运营是否构成合同诈骗?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虚假电商代运营诈骗案件。电商代运营是指从事电子商务的经营者将网上店铺委托给专业的运营公司代为运营、管理,运营公司收取服务费用。虚假电商代运营犯罪不仅骗取被害人钱款,还破坏了电商代运营产业的市场秩序。依法打击此类犯罪,有效净化网络空间,厘定产业数字化的合法边界 【基本案情】 2014年6月,被告人叶某某注册成立杭州洲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洲创公司)。2015年4月,叶某某招募销售员,通过微信公众号等途径投放广告,宣称加盟洲创公司经营淘宝店铺可轻松盈利,以此吸引客户。叶某某等人在明知洲创公司无自产货源和固定合作货源,也无相应专业技能和运作能力代运营大量淘宝店铺的情况下,指使销售员向被害人谎称仅需缴纳一定金额的服务费用即可获得高交易量、高等级的淘宝店铺,从而骗取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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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遂与未遂部分分别对应不同法定刑,怎么判?

 在数额犯中,犯罪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分别对应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应当先决定对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进行比较,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并酌情从重处罚;二者在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犯罪既遂酌情从重处罚。 【基本案情】 2012年7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使用伪造的户口本、身份证,冒充房主即王某某之父的身份,在北京市石景山区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古城公园店,以出售该区古城路28号楼一处房屋为由,与被害人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房款为100万元,并当场收取徐某定金1万元。同年8月12日,王某某又收取徐某支付的购房首付款29万元,并约定余款过户后给付。后双方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王某某虚假身份被石景山区住建委工作人员发现,余款未取得。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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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中“欺骗行为”的认定

 合同诈骗罪是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向被害人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财物的一种犯罪。 学理上,诈骗罪也被认为是一种交往型犯罪,即在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着意思上的沟通与联络。而其中的欺骗,指的是行为人就重要的交易事项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作为诈骗犯罪实行行为的欺骗行为是能够产生法益侵害后果的行为。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没有侵犯法益的行为不可能构成犯罪,当然也不可能成为实行行为。 欺骗行为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在对欺骗行为的认定上多采取限缩的立场,对于那些对被害人处分财产不产生重要影响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不再认为是刑法意义上的欺骗行为。 不仅如此,即使某种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但这种危险程度极低,也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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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诈骗犯罪是利用了被害人的瑕疵意志的犯罪,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与被害人产生意识交流与互动,可谓被害人参与了犯罪过程,财产损失是被害人在自我意志支配下的行为产生的结果。因此,判断某一事项是否为交付财物或者利益之际有充分考虑之必要性的事项原则上首先基于被害人自我认知的标准,即被害人对该交易的性质或者业务内容的性质、目的充分关注的事项才属于重要事项。只有被害人个人关注的事项与社会一般认识明显偏离时,才宜引入社会一般人的判断标准。 有无非法占有目的一直是财产犯罪案件诉争的焦点。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近年来多数学者认为应当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排除权利人对财物的占有,即排除意思;二是将他人财物作为自己财物予以利用、处分,即利用意思。有学者认为,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无须同时兼具,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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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刑事合规的难点

 什么规模的民营企业才需要构建刑事合规计划?这是促进民营企业刑事合规发展中的首要争议问题。依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统计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2017) 》,企业基本可以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四种。在民营企业中,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数量比例较高,一般这些企业的人员数量少于100人,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对于它们而言,成本与合规间的潜在冲突尤为明显,要求其建立高标准的刑事合规计划,恐成为形式化的负担,阻碍企业的经营和成长。这种担忧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不能要求一个只有10人的乡镇企业仿造大规模的刑事合规计划。但是,刑事合规计划的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其评价标准也具有灵活性。 刑事合规计划不是一套僵化的模板,而是一套能根据企业规模和经营特点进行个性化落实的治理措施。例如,刑事合规计划一般都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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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中“欺骗”的认定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司法实践中也涌现出大量关于合同诈骗罪的案例。实践中对欺骗行为如何限定?如何判断单纯隐瞒不想归还的心理状态是否属于合同诈骗罪中的欺骗?这些都是我们要探讨的问题。 更精准地理解欺骗行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相关限定,是我们更好认识合同诈骗罪的基础。通说认为,诈骗犯罪中的欺骗行为,就是指行为人利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使他人陷入错误。学者以及司法实践中关于虚构事实的认定比较统一,即行为人为了使被害人上当受骗,编造某种根本不存在或者不可能发生的,足以使他人受蒙蔽的事实。对于隐瞒真相的行为,一部分专家学者认为:隐瞒真相是指隐瞒客观上存在的事实情况,既可以是隐瞒全部事实真相,也可以是隐瞒部分事实真相。行为人往往通过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公私财物的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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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刑事合规的出罪可能

 中国的企业合规进程已经开启,但是民营企业的刑事合规制度仍然处于萌芽阶段。自2017年起,各监管部门已经根据我国国情、现状,相继发布了《合规管理体系指南》、《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 》、《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等文件,指导企业实现行政监管语境下的合规。但是刑事领域的企业合规问题仍然处于研究阶段,民营企业的刑事合规构建更是有待突破。 在《2017-2018中国年度合规蓝皮书》中显示,在被调研的近300家各类型企业中有77% 的企业都制定了合规总政策,但是只有35% 的民营企业制定了合规总政策,其中以商业贿赂犯罪的刑事风险管控为例,仅有19% 的民营企业有针对中国法律的反商业贿赂手册。总体而言,相较于国有、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合规进程的发展更为缓慢,特别是针对各项刑事风险的专项合规建设更为缺乏。基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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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中“欺骗行为”的界定

 认定合同诈骗罪,需要准确理解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实施的欺骗行为,采取对影响被害人处分财产的重要事项,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是否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欺骗行为? [第876号]周某某、陈某某合同诈骗案 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购买二手房的名义,先向被害人支付购房首付款,在谎称自己已经向银行贷款、支付涉案二手房余款,骗取被害人将其房产过户后,将房屋产权抵押给他人,向第三人借款,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所得款项全部未用于房屋价款的支付,被周某某、陈某某二人用于偿还其个人欠款及持非法占有目的而肆意挥霍。 本案中,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本案的被害人如何认定,周某某是否实施了刑法规定的欺骗行为。法院判决结果:本案中,考虑到被告人的最终目的是用房产抵押套现,占有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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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虚假诉讼骗取他人财物,成立虚假诉讼罪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实施之前,司法实践中曾一度认为,行为人虚构债权债务,以虚假的债权凭证提起民事诉讼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不成立诈骗罪。按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2002】高检研发第18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认为行为人通过虚假诉讼骗取他人合法财物,其行为侵犯的客体主要是正常的司法秩序,属于妨害司法的范畴,不应定性为诈骗罪。 然而,这种人为阻断诈骗罪犯罪构成的作法,实际上忽略了以虚假诉讼骗取财物的行为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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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惯例、收据、口头合同能否视为合同诈骗罪

 在民法上,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即成立合同。交易惯例是指在一定行业或范围内,应交易主体反复依照某一规则进行交易而形成的为交易主体所普遍遵循和认可的交易规则。在民法上,依照交易惯例进行实际交易活动,很明显是被法律确认为依照合同进行交易的。更有甚者,在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交易惯例还能起到对合同进行补充解释或矫正的作用。 如合同法 第 六十一条 规定: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 二十六条 规定: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做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显然,交易惯例本身便构成民法上的合同,而且其效力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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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涉案企业和涉案责任人员是否可以同时适用 附条件不起诉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对于涉案企业和 涉案责任人员同时适用相对不起诉制度。究其原因,一方面, 自然人犯罪是企业犯罪的基础。具体而言,在绝大多数案件中,先有企业的自然人构成个人犯罪,然后才是企业基于该自然人犯罪进一步构成独立的犯罪。另一方面,企业家犯罪与企业犯罪关系密切。如果企业欠缺现代管理制度,那么企业的命运完全由民营企业家个人决定。如果剥夺涉案企业责任人员的人身自由,不仅无法保护企业形象和社会声誉,而且还会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行。 也有学者表达了相反的观点,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应适用于作为商业组织的企业本身,应遵循 放过企业,但要严惩责任人的合规原理,对于涉案责任人员予以追诉。 (四)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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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与合同诈骗罪的平行适用

 诈骗类犯罪近来再次成为刑法学界热议的话题,既在于其伴随网络发展的高发态势以及其所引发严重的危害后果而带来的普遍关注,还在于诈骗类犯的行为方式往往是基于一定合意而完成的给付,与正常的经济往来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即使最终表现都为财产损失,但在行为过程中往往形成多个法律关系而产生多重法律后果,使得诈骗罪的认定与民事案件的处理往往交织在一起,而成为对刑民关系法律适用矛盾的集中体现。其中之一便是构成表见代理同时涉嫌合同诈骗罪时,应当如何认定行为性质以及相关法律后果的判断。 一、案情介绍 2010 年,被告人叶某以其作为独资法人的惠安公司与恒兴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由惠安公司代为进行某小区楼盘的销售工作。 2012 年 9 月,恒兴公司与惠安公司解除委托协议,但恒兴公司并未收回委托协议,也未对外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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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专利不能产生营利仍隐瞒真相转让专利权构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专利权人明知其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存在技术缺陷不能产生营利,且从未批量生产亦未销售,仍通过提供伪造的多份相关产品使用情况反馈意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巨额销售合同等方法,虚构相关产品生产、销售现状良好的事实,与他人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骗取对方巨额转让费的行为,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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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缺乏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法律尚未规定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 制度,相关的改革探索都是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明确了改革试点适用的案件类型, 即 企业经济活动涉及的各种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实践 中,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适用的不起诉基本属于相对不起诉,即 简单轻微、危害不大的企业犯罪案件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应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在综合审查案件情况后,认为不是必须提起公诉的案件。此举虽然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企业合规长期性与案件办理期限性之间的矛盾,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即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适用对象主要是中小微民营企业,这意味着合规改革涉及的罪名相对有限,适用合规改革思路进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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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区分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在于,是否利用了合同实行诈骗行为;除了侵犯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法益之外,是否还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只有明晰合同诈骗罪犯罪构成和裁判规则,准确把握合同诈骗罪的本质,才能正确区分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 部分学者认为从立法角度来说,没有任何必要设立合同诈骗罪,原因归结为:诈骗罪起源于交易过程中的具体诈骗类型,既然如此,所有的诈骗犯罪基本上都可以说是合同诈骗。然而,从司法实践来看,诈骗行为并非如上述所称,基本都可以说是合同诈骗。比如,近年来高发的电信网络诈骗,层出不穷的短信诈骗、网络链接诈骗都与合同没有任何关系。从立法过程来看,诈骗罪在1979年刑法中就已经设立,而合同诈骗罪是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市场的不断完善与发展,于1997年,在刑法中设立,随着时代发展应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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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典型案例入手评析合同诈骗罪

 在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合同诈骗罪发生的频率与日俱增。刑法对此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就构成合同诈骗罪。对合同如何认定,不仅是业界学者竞相讨论的热点话题,就连裁判者也在刑事审判参考案例中,对本概念进行了指明解释。 [第457号]宗某合同诈骗案 宗某案件的裁判理由指出:合同诈骗罪处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根据目的性解释原则理解,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要满足以下几点:(1)属于合同诈骗罪客体的范畴,能够体现一定的市场秩序。(2)综合考虑合同的名称与合同的内容,如果本质是为对方提供代理服务,其名为协议,但内容体现了一定市场经济活动性质的合同,也属于本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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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刑事合规的意义

 中国建立刑事合规制度,推动企业建立刑事合规计划,能够直接抑制民营企业犯罪,节约相关司法资源,更好地在惩罚犯罪的前提下保障民营企业的生存。 第一、能够发挥刑事法律的教育功能,引导民营企业自主发现和消除经营中的犯罪隐患。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风险规避为例,一些民营企业存在拖欠和克扣员工工资的现象。企业建立刑事合规计划,合规官会发现问题,将刑事风险告知企业负责人,督促企业及时支付拖欠款项,避免了构成 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犯罪要件的可能性,降低了潜在的刑事风险。民营企业建立刑事合规计划实际上是建立了企业的体检制度,帮助企业发现和评估经营中的刑事风险,及早治疗企业发展初期遗留的犯罪隐患。当今的许多民营企业虽有法务部门或专门的法务员工,但是其工作内容以负责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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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万世之安,立义于庭.

扬正义之气
权公平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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