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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注经济、金融、贪腐、互联网、公司、死刑、涉毒等领域的刑事辩护

新型诈骗行为—背锅贷

 背锅贷是对犯罪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人成为背锅人,并将背锅人包装成合格的借款人,以欺骗 或合谋的手段让出资人将钱借给背锅人,并非法占有借款本金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背锅贷有以下四个特征:一是诈骗行为人以公司运营的模式招揽背锅人,诓骗其与出资方签订房产抵押借款协议,并将借款非法占有;二是诈骗行为人物设出资人,但对外称其行为为以居间服务,掩盖其关联关系;三是出资方握有背锅人的房产抵押权,没有风险,为获取高额利息见房就贷;四是最终案发后,出资人通过民事诉讼向背锅人讨债,资方全身而退,还能挣到高额利息和罚息。由于以上特征极具欺骗性,诈骗犯很容易招揽背锅人,更容易搞定出资方,事情败露之后,又很容易掩盖其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和诈骗罪,逃避重罪处罚,欺骗公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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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锅贷与套路贷差异浅析

 背锅贷是犯罪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人成为背锅人,并将背锅人包装成合格的借款人,以欺骗或合谋的手段让出资人将钱借给背锅人,并非法占有借款本金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两头骗,背锅人的房产或信用是诈骗工具,骗取资人的钱是诈骗目的。一个完整的背锅贷是:背锅人在刑事上替出资人背锅,成为被害人;在民事上替骗子背锅,向出资人还钱;骗子从而获利,背锅人损失财产,出资人收回本金并挣得利息。 然而要正确区分背锅贷与套路贷,套路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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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激励制度——企业的曙光

 近年来,企业犯罪数量剧增,对于企业犯罪行为处理如果过于激进,不仅会对涉案企业的生存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也会影响个人成立公司的积极性。企业合规不仅需要企业自身完善内部治理和监督管理机制,也要相关机关对其进行专门立法监督,必要时,还可以介入第三方监管评估对企业行为进行指导。 近年来,国家在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企业都尽量采取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争取在不降低相关部门办案效率以及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探求检察机关积极履职与企业合规制度建设的有机融合。在对涉案企业进行合规整改的过程中,充分发挥程序性主导作用、极力促进企业真正依法合规经营。 企业也可以通过合规整改、聘请专业人士的方法进行积极自我整改、寻求补救措施。在部门管理上,成立专门的合规管理委员会,设立合规风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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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在履行与政府签订的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

 行为人在与政府机关签订污水处理合同后,为非法获取更多财物,虚构污水处理事实,通过虚增市政污水处理量或引进河水冒充市政污水进行处理,向行政机关虚假申报以骗取污水处理费的,其行为成立合同诈骗罪。同时,单位犯罪的除对单位本身处以罚金外,对相关责任人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2004年8月6日,被告单位 A公司 与 某镇人民政府 签订项目协议书,约定 A公司 承包 某镇 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经环保部门核实后报市财政部门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2008年8月, A公司 建成污水处理一期工程并投入运行。 2012年5月, A公司 建成污水处理二期工程并投入运行。 2013年,被告人 李某 收购 A公司 股东 B 公司 21%的股权,间接持有 A公司 股权 7.875%。2013年、2014年, 李某 与 A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某签订《费用管理及考核协议书》,约定 A公司 年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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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刻意隐瞒已知的风险,造成

 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刻意隐瞒已知的风险,未向对方做出明确的风险提示,履行合同过程中亦未按照事先约定的用途正确使用募集的资金,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合同诈骗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 李某 于 2013年5月至2015年11月间,伙同他人以 北京某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及其关联公司的名义,与马某、薛某等 30人签订有限合伙协议,以投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及物业经营收益等基金项目为名,收取上述人员钱款共计人民币1.5亿余元,并将上述钱款用于归还欠款、投资期货等,最终造成29名被害人损失共计4800余万元。 一审判决 李某 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李某不服判决结果后上诉。 上诉理由 李某上诉理由: 国某金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国某金投资公司 )作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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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合规”与“事后合规”

 通过构建企业合规计划实现认罪认罚 , 是企业合规从宽制度的核心要素 。 根据合规计划的构建时机以及涉罪企业类型的不同 , 可将这种认罪认罚方式分为 事前合规 型认罪认罚与 事后合规 型认罪认罚 。 事前合规型认罪认罚是指企业在涉罪之前即已构建合规计划 , 通过集体决策令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其他负责人向公安司法机关陈述企业涉罪的原因 , 指出原先的合规计划可能存在的问题 , 并通过签署具结书的方式表达重新构建合规计划及履行合规承诺 ( compliancecom -mitment ) 的企业认罪认罚形态 。一般来说 , 能够在涉罪前就有意识 、 有计划地构建企业合规的 , 可能只有央企 、 外企或其他具备实力的中大型企业 。但随着刑事合规理念的进一步 推进以及各法域合规体系的出现 , 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构建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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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与诈骗的竞合与互斥

 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盗窃罪与诈骗罪虽然都属于财产犯罪,都以被害人的财物为行为对象,但二者在财产犯罪中的体系地位却并不相同,在对财产的保护方向上有所差别,由此也使得二者在行为结构和不法类型上有着显著的差异。对盗窃罪而言,行为人必须是主动侵入了权利人的财产领域,侵犯了权利人对财产的支配状态,故而属于典型的他人损害型犯罪。也正是由于盗窃罪强调的是对权利人财产支配状态的损害,故而只要行为人成功破除了权利人对财物的占有并且建立起新的占有关系就足以认定盗窃既遂,至于权利人的财产是否因此整体上遭受减损,则在所不问。 相反,诈骗罪所保护的却不是权利人对财物静态的占有盗窃罪侧重的是对所有权和占有本身的保护,其首要保障的是权利人对财物既有支配状态的存续,并通过对权利人支配状态的保护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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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指导案例入手,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

 在刑法分则规定的财产犯罪中,盗窃罪与诈骗罪可以说是最为基础也是最为重要的两个罪名。盗窃罪与诈骗罪相互排斥,二者属于不同的犯罪类型。从犯罪的特质出发,个案中区分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关键因素是,是否存在被害人的财产处分行为。对此,也要结合财产减损的直接性、处分意识的必要性以及财产处分的自愿性这三个要件进行判断。当被害人有意识且自愿地通过自己的作为、容忍或不作为直接造成了自身财产的减损时,就应当认定其进行了财产处分,行为人构成诈骗罪。反之,则应当认定行为人构成盗窃罪。 基本案情 2018年 8月,被告人赵三在骗取被害人王某后,获悉王某的建设银行网银账户内有 40余万元存款,且无每日支付限额,遂电话告知被告人于某,预谋合伙作案。于某赶至网吧,以尚未看到王某付款成功的记录为由,发送给王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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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刑事化的异域转化

 美国法律实践中的合规计划以及后期的刑事化倾向,是各国推崇的刑事合规性的起源。美国立法中的合规计划随着《联邦组织量刑指南》的出台获得了与刑事责任直接关联的实质价值。但是无论如何,在美国合规计划的发展历 程中,并没有一个所谓刑事合规术语或概念。在美国法律、司法以及文献中,很难检索到刑事合规这一名词。在德国,刑事合规指的是一种与实践密切相关并受到激烈争论的现象。 正如德国学者所言: 在狭义上刑事合规这一概念最初并不存在。用于规避法律( 刑法) 责任的措施一开始只具有一般的事实属性而并不具有法律属性。然而,因为这些措施旨在规避法律责任,因此这些只具有事实性质的规避措施必须能够预测出相关的法律责任。这在刑法上成被称为犯罪关联性合规。德国学术界虽然使用了刑事合规的概念,但是其对刑事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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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缺少施工资质,但实际履行了建设工程施

 构成合同诈骗罪,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方,虽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但具有一定施工经历和能力,并实际履行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工程价款的目的,客观上也未非法占有工程价款,因此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潘某某没有建筑资质,假冒不具有建筑资质、虚构注册资金11.24亿元的环球某有限公司(下称环球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及代表的名义,于2010年11月28日与永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曹某签订了承建东江御城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东江御城工程项目由环球某公司承建,总建筑面积约30万平方米,工程造价暂定4.5亿元,环球某公司必须保证工程所必需的资质,且必须垫资施工到正负0.00层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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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他人房产的刑民交叉问题

 刑法、民法和行政法各自调整对象及价值取向不同,在多种法律关系交叉案件中,应分别依据各自法律和原理处理,不存在必然的相互影响。 基本案情 徐某与王某系夫妻,二人对涉案房屋有共有产权。2008年,王某因外欠赌债急需资金,与好友黄某共谋将房产无偿出售并过户给黄某,由黄某以该房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20万元,所得款项归王某使用。2009年,徐某以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共有人利益为由起诉到法院,嘉定区人民法院查封涉案房屋,经审理判决该合同无效,判令黄某在涤除房屋抵押权后协助王某将房屋权利登记恢复为王某名下。因黄某未自觉还清贷款,2011年,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由于黄某无钱归还银行贷款,法院裁定中止执行。2017年,黄某隐瞒上述房屋经法院判决属王某名下的真相,将登记于其名下的上述房屋以250万元的价格转卖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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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构建型”认罪认罚

 无论是对自然人还是企业而言, 认罪认罚 是 从宽 成立的前提和依据,只不过因认罪认 罚的主体不同,具体构造也有所差别。根据《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第 6 、7条的规定: 认罪 是指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认罚 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实践中,只要被追诉人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签署具结书,就完成了认罪认罚。然而,《认罪认罚指导意见》对 认罪 认罚 下的定义是专门针对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的,并不包括涉罪企业。按照我国单位犯罪 双罚制 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因此企业犯罪中企业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为自然人适用《认罪认罚指导意见》中的 认罪 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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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合规计划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各国推崇的刑事合规性,发源于美国。在美国法律实践中,合规计划以及后期的刑事化倾向都是合规的起源。合规计划并不当然是刑事法律风险防范的最佳选择,美国合规计划由企业的自治逐渐开始被赋予刑事诉讼价值,继而被上升为法定义务直至刑事义务,并具有了域外效力。我国在借鉴合规计划过程中,需要关注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差异,从法律义务设定、刑罚制度改革、刑法域外效力等方面完成立法的修改,才能有效实现刑事合规性。 在一过程无疑会加重刑法义务、促进刑法犯罪圈扩张,我们需要审慎对待,并辅之以配套机制的改革。合规计划设置目的大致可以归纳为: 一是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进而避免发生法律责任; 二是控制公司内部风险,防止企业内鬼行 为; 三是履行公司社会责任,避免经营行给社会造成危害。基于美国在世界政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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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工程签订施工合同,构成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从而构成的犯罪。 典型案例 2020年10月,被告人王某向被害人赵某等人虚构其已经承揽某风力基座土建工程的事实,取得赵某等人信任,双方于当月20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王某将工程承包给赵某等人,赵某向王某支付工程保证金二十万元,王某于2020年10月25日出具收条。由于工程一直未开工,王某于2020年11月向被害人赵某退还五万元,并重新出具工程款押金的收条。后王某断联,赵某等人多次想追偿押金无果。2021年5月20日,民警将王某抓获。 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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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不还,构成合同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并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被刑法明文规定为合同诈骗罪。生活中,租车不还,能否构成本罪?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被告人赵某以做生意长期需要租车使用为由,与汽车租赁中心A公司签订租赁汽车合同,租赁王某的粤A16***号皮卡车,每月租金费8000元。赵某与王某约定好支付1000元押金后即将车取走。同年11月至次年3月间,赵某陆续支付了5000元租金。2019年4月,赵某因无力支付租金,即将王某的皮卡车转移至隔壁县城藏匿。后经王某告发,同年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缴获涉案的皮卡车。经相关机构鉴定,涉案皮卡车价值约8万元。 争议焦点:由租车合同引发的法律关系,由刑法定罪处罚是否适当。 被告人辩称:赵某与王某系租赁合同纠纷,涉及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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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犯罪的防控对策

 (一 )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 在企业犯罪率激增的形势下,企业的社会责任得到了重申。要做到提高企业家的法律风险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伪劣产品和造成环境污染等行为都与一个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息息相关。企业缺乏社会责任造成的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损失,企业本身就是社会运作重要的主体,为人类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便利,而不是单纯追逐利益最大化的主体。像 三鹿奶粉案 曾经轰动全国,该企业只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不顾及老百姓的生命健康安全,企业虽然获得了巨大的不法利益,但是严重的损害了人类的生命健康,被曝光之后的企业身败名裂,被处以巨额罚款,这都是企业没有社会责任感造成的恶果。因此,企业在创造财富的同时应当增强法律意识,树立社会责任并且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同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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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买空卖空的交易模式骗取他人财物,构成合

 行为人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以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可以认定其实施了合同诈骗的行为。据此,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买空卖空的交易模式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且在案发后逃匿、拒不归还货款,造成他人巨额经济损失,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起,被告人 杨某某 为提升其在中国石化化工销售(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香港公司)的业绩,做大业务量,利用负责中石化香港公司塑料贸易的便利,与广州 某 橡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 某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陈某晖密谋,采取货物买空卖空的交易模式,增加中石化香港公司的贸易量,同时,也让同案人陈某晖实际控制的 T1(THAILAND)INTLTRADING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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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借款时未隐瞒其资不抵债的事实且不具有

 行为人以解押房产进行资金周转为由向他人借款,后虽无力归还欠款,但认可拖欠借款的事实并与出借人保持联络商议还款方案的,应认定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现有证据亦不能证明行为人借款时隐瞒了其资不抵债的事实,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基本案情 2011年6月,被告人沈某利称其周转资金、办理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何某1及其母亲刘某1信任,向其借款2100万元。沈某利收到2100万元后,分多笔多次将该2100万元转入沈某2、刘某2、刘某3、高某、王某、沈某等人的个人账户,并在该几人账户中循环转款,最终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致使被害人1449万元不能偿还。 一审判决 沈某利以还抵押款再向银行贷款为名向何某1、刘某1借款,证人张某2、李某等均证实沈某利确向相关金融机构还款解除房产抵押,但其解押房产后并未积极办理银行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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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身份、立合同、偷欠条”如何定罪?

 1997 年《刑法》才规定合同诈骗罪,但在司法实践中,通过订立合同实施诈骗行为也比较普遍。在典型的盗窃和诈骗犯罪中,两者的界限是比较明显的。盗窃罪是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取得财物,诈骗罪是采用欺骗的方式取得财物。但是在同一个案件里面,既有盗窃行为,又有诈骗行为时,两者的区分不再明显,导致在案件定性时产生分歧。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田某来到一销售电缆电线的门市,告诉门市老板于某自己是某建筑工地的水电承包人,要在该门市购买一批电缆线,但由于资金紧张,可以先支付部分货款,其余货款先打欠条,等几天再支付货款。老板于某因为考虑到田某购买的电缆线较多,就同意了田某的要求。田某与于某达成了购买20万余元的电线,通过先支付五万元,其余货款打欠条的方式付款。田某取得电缆线后,将电缆线低价卖出,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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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承运业务调包货物行为的定性

 利用承运业务实施调包行为的定性之所以分歧较大,除了对相关罪名的犯罪构成理解有误,论证过程脱离犯罪构成外,对收货人在承运合同中的地位认识不足也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当收货人与托运人是同一人时,调包者构成侵占 罪;当收货人与托运人不是同一人,且收货人未参与订立货运合同时,调包者构成诈骗罪;当收货人与托运人不是同一人,但收货人参与订立货运合同时,调包者构成合同诈骗罪。 [基本案情] 赵某的船挂靠在某市港航联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名下。赵某承运甲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经营的面包生铁,在从江苏某钢铁有限公司发货给C制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途中,伙同他人在某大桥附近,用事先准备好的5吨铁渣掺到承运的生铁中,置换出价值人民币1万余元的5吨生铁卖给周某等人,得款7千元。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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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万世之安,立义于庭.

扬正义之气
权公平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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