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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生命辩护 - 为自由辩护

专注经济、金融、贪腐、互联网、公司、死刑、涉毒等领域的刑事辩护

掩饰、隐瞒走私犯罪所得也能构成走私罪共犯?

 近年来,国家严厉打击走私类犯罪,无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还是走私枪支类违禁品,都会受到严厉的刑事制裁。刑法也明确规定,一旦行为人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就能以走私罪的共犯定罪处罚。也就是说,虽然行为人客观上是掩饰、隐瞒走私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但是由于其掩饰、隐瞒行为的故意产生于走私犯罪发生之前或者走私犯罪实施过程中,其行为性质不仅仅是单纯的洗钱,而是具有介入走私犯罪活动,并为走私犯罪的实施提供具体帮助的性质,因此,对这种通谋性质的 洗钱行为,被认定为相应的走私犯罪罪名的共犯更合理。 司法实践中,走私枪支、弹药的犯罪分子往往需要借助他人帮助转移用于购买枪支、弹药的资金,对于他人帮助转移走私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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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枪支、弹药罪与非法买卖、运输、邮寄、储

 行为人通过互联网向境外人员购买枪支、弹药的行为究竟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还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诸多争议,具体如何判定也要根据具体案情及证据的情况,不可一概而论。 界分走私枪支、弹药罪与普通的涉枪犯罪的关键是看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发生的具体环节是否有涉海关监管。走私枪支、弹药犯罪常表现为在境内外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环节或非法持有枪支的情形。走私武器、弹药罪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和枪支管理制度,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海关监督管理制度中关于武器、弹药进出口的监管制度和国家关于武器、弹药的管理制度。而非法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枪支、弹药罪不涉及国家海关监管管理制度,侵犯的是国家关于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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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经验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企业合规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得到确立,建立企业合规机制已经成为全球性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自本世纪初以来,首先在金融领域,继而在中央国有企业范围内,开始了以行政主导方式推进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进程。时至今日,我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国企、民企和外企,都高度重视合规体系的建设问题,出现了以合规防控企业法律风险的高潮。2018 年更是被称为我国的合规元年。这一年,相关部门发布了三部具有战略意义的合规指南或合规指引。建立企业合规机制,已经成为众多中国企业加强公司治理的战略方案。企业合规所涉及的风险领域可谓极为广泛。 在中国,但凡企业遇到行政监管调查和刑事调查的领域,都属于合规风险领域,这类领域可谓举不胜举。常见的合规风险可以包括金融、环保、税收、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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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实践中,应如何准确界定职务侵占罪与合同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七十条的相关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二者的主要区别表现在:(1)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本公司企业的财物,这种财物实际上已被行为人所掌握;而后者的犯罪对象是不为自己实际控制的合同相对方的财物。(2)犯罪手段不同。前罪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而后罪则是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合同相对方的财物。所以,审判实践中,法官应从犯罪对象和犯罪手段等方面准确界定职务侵占罪与合同诈骗罪。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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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被依法查封的财产而隐瞒事实将房产卖予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是指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方面需为故意,且具有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的目的。明知是被依法查封的财产而隐瞒事实将房产卖予他人并收取预付款的,虽然其在房屋买卖过程中隐瞒了房产已被依法查封的事实,但是仍然应当依照当事人的合同履行能力,客观上的履行行为以及违约后的责任承担表现等方面确定当事人是否具有合同诈骗之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否则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论处。 基本案情 2003年8月22日, A公司 向 某银行支行 贷款人民币 950万元,本案被告人 罗某 作为公司股东之一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 2004年8月,因 A公司 未能如期归还贷款, 某银行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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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合规本土化构建实体进路

 刑事合规制度的本土化构建是一个系统工程, 就其与刑事实体法的互动关系来看,刑事实体法关于犯罪 、 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内容在刑事合规制度的构建和功能发挥方面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具体来讲,刑事合规制度本土化构建的实体方面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 单位与自然人宜采取同一定罪标准 尽管我国刑法已然重视对单位犯罪的刑事规制,但长期以来,大量单位犯罪的入罪及量刑标准通常高于自然人犯罪。尽管有观点指出,由于对单位犯罪采取 双罚制,因而单位犯罪的可罚性标准也应高于自然人犯罪。 [33] 但是,就刑法本身的规定来讲,刑法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依据主要在于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有无和大小。在某种犯罪既可以由自然人实施也可以由单位实施的情况下,单 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犯罪构成是相同的, 即单位犯罪并没有自己独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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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伤人,受害者如何救济?

 近日,市民赵某遛弯时被王某无故攻击、踢倒在地,经医院鉴定,赵某两根肋骨骨折。案发后,赵某向当地派出所报警。据赵某了解,这已经是本地发生的第三起市民被精神病人袭击事件。当地民警以王某是注册在案的精神病人,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为由打发赵某,王某家人答复赵某,家里养活王某已经是仁至义尽,没钱赔偿,甚至扬言,你有本事就把他弄死。赵某有苦说不出,投诉无门。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像赵某一样遇到无差别攻击的精神病人,应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呢? 一、精神病人的界定 精神病人是指各种外界的有害因素所导致的大脑功能紊乱,临床表现为精神活动异常的人。具体表现为感知、思维、注意、记忆、情感、行为和意志智能以及意识等方面不同程度的障碍。由于心理活动障碍,致使患者扭曲地反映客观现实,丧失了社会适应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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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支付方式下,利用病毒获取网银—构成诈骗

 在移动互联网领域,以支付宝、微信等为代表的新型支付方式逐步占据传统支付方式的领地。网络给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财产犯罪等传统犯罪也从线下搬到了线上。利用计算机病毒获取网银数据案件,如何对盗窃罪和诈骗罪进行认定,也是业界讨论的热点话题。 典型案例 2018年2月3日晚,被告人王某、赵某将被告人徐某利用电脑病毒截取到的被害人姜某的中国建设银行借记卡的卡号、密码、身份证等数据利用网络传输给被告人徐某。被告人徐某又将该数据通过互联网传输给被告人余某。后被告人余某又将该数据传送给网友许愿,并由许愿解除该借记卡支付额度限制。随后被告人余某分5次以转账方式,窃得被害人姜某卡内的人民 币2万余元。 窃后,被告人余某实得赃款5000元人民币, 分给 网友 许愿 赃款3500元人民币,分给被告人徐某赃款30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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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的有效治理

 国有经济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命脉,在合规管理体系建设中勇敢地走在时代的前列,不仅是对国家社会经济的有力支援,也是提高国家应对多种金融、技术、人力资源等方面风险能力的有力保障。同时,国家大力强调国有企业改革,并颁布了一系列的政策及文件,更加重视国有企业监管工作,制定了失信惩戒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督惩戒机制,对国有企业发展的合规性提出了更高要求,国有企业违法或违规的成本在大幅度提高。在此背景下,通过国有企业合规管理的有效建设,能够促进其实现诸多企业风险的防范、处理,为国有企业的健康、持续、高效发展提供支持。 一、健全合规管理机构 组织架构是国有企业顶层设计中的关键环节,企业要建立专门性的合规管理机构。法务、财务、纪检等部门要对合规管理建设的界限清晰,各个部门之间要紧密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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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还是贷款诈骗?以赵某案为例

 骗取他人担保,获取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屡见不鲜。在理论界与实务界的认识中存在较大差异。第一种意见认为:无论银行等金融机构是否让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资金所有权已遭受侵害,骗取担保行为与诈骗贷款的行为属于牵连关系,根据主客观一致原则,行为人的行为应按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二种观点:只要银行让担保人承担了保证责任,担保人代替行为人偿还了银行贷款, 此时财产损失由金融机构转嫁于担保人,对担保人而言,行为人对其构成合同诈骗罪;第三种意见:行为人利用欺诈手段骗得第三方的担保,该行为对第三方构成了合同欺诈罪,而欺诈他人获得贷款这一行为则对银行构成了贷款诈骗罪,应当数罪并罚。 经典案例 2020年5月,被告人赵某在成立众合公司过程中,使用伪造的银行进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证明及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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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采用虚构资金用途手段为公司骗取银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行为人作为公司的直接负责人,采用虚构资金用途、提供虚假财务报表、提供虚假担保及抵押的手段,为公司骗取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 俞某 在担任 某橡胶制品厂 (以下简称 A制品厂 )法定代表人、 A制品厂 下属 某机电成套经营部 (以下简称 B经营部 )负责人、 C 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于 1995年11月至1997年6月,指使他人采用虚构资金用途、伪造企业财务报表、提供虚假担保、虚假抵押等手段以 C公司 和 B经营部 的名义,先后与被害单位 某银行营业所 (以下简称 D营业所 )签订大量借款合同,为上述单位取得借款130笔,共计人民币1.4亿余元。嗣后, 俞某 将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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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注站经营人不缴纳投注金而直接擅自打印彩票

 根据《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国发行的福利彩票是国家为筹集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而特许中国福彩中心垄断发行的有价凭证。通过电脑系统发行销售的有纸彩票,以当期投注截止时限前系统中心数据库收到完整数据,并由该系统终端在彩票发行机构同意印制的彩票纸上打印出清晰可辨的相应数据为有效彩票。据此,对于未实际缴纳彩票投注金而打印出的彩票,只要其投注的数据进入福彩中心数据库,那么该打印出的彩票就成为取得中奖权利的有价凭证,为有效彩票。 同样根据《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福利彩票资金是由法律授权中国福彩中心管理的社会公益性财产。而福利彩票资金的来源是彩票投注金,彩票本身只是持有人取得中奖权力的一种有价凭证。根据我国《刑法》对合同诈骗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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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合规整改的三种方式

 从企业合规整改方式选择的范式来看, 中国的企业合规整改选择的理想范式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是 < 1 , 企业倾向于选择纠错性合规的方式。 这种情况企业一般都属于中小微企业且合规整改期限较短, 同时企业属于倾向于情感型的企业。 案例一: 张家港 S 五交化贸易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S 公司 ) 2015 年 6 月注册成立, 注册资本 200 万元,在职员工 3 人, 雎某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实际控制人。 2018 年 11 月 22 日, 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 S 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疑似销售假冒 SKF 商标的轴承, 并在其门店及仓库内查获标注 SKF 商 标的各种 型号轴承 27829 个, 金额共计 68 万余元。 2018 年 12 月 17 日, 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送至张家港市公安局。 2019 年 2 月 14 日, 斯凯孚(中国 ) 有限公司出具书面鉴别报告,认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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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他人担保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金融活动变得日益频繁,企业和个人为了取得银行的贷款往往会被银行等金融机构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行为人也会实施为获取银行贷款从而提供虚假担保、骗取他人担保、虚构贷款手续等一系列违反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经典案例 赵某担任长春市A资料农业生产有限公司法人期间,长春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B公司)欲贷款,因银行限制房地产公司贷款,赵某以A公司名义为B公司贷款。A、B公司签订协议书后,约定B公司借用A公司名义在长春建设支行贷款1800万元,B公司承担还款付息及支付长春市C担保公司担保费用。在此期间,赵B谎称长春市市区一套 420 平方米的房产系其所有,抵押给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同意以该公司的不动产作抵押对 1800 万元贷款承担担保责任。因反担保合同签订等原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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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银行贷款也属于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一种侵犯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是利用合同诈骗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犯罪行为。对于行为人骗取银行贷款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要根据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贷款的目的、骗得真实担保的途径是否属于利用合同诈骗罪中规定的欺诈手段来综合认定。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23日,王某向于某借款500万元,注册成立顺飞快递公司,2019年 10月20日,王某将公司注册资金转出偿还借款。同年11月,王某继续向于某借款950万元用于公司增资,增资成功后,王某将该款转出偿还借款。经审理查明,王某在成立顺飞快递公司之前就拖欠他人巨额借款,在公司成立后,并没有实力进行投资建厂等活动,王某欲通过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向银行贷款。 王某向天泽担保公司提供了虚假的采购合同、销售合同、顺飞快递公司利润表等文件,并向天泽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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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亟需合规管理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快速发展,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逐渐凸显,但在国际经济发展一体化的影响下,国有企业正面临着严峻的国内外竞争环境,其所有的发展行动都要纳入特定的法律规范之中,否则就会有很大的法律风险。合规管理作为依法治企的必经之路,对国有企业提升法治水平和管理质量都有保障作用,同时有助于发挥国有企业自身的社会作用及表率作用。 目前,国有企业的改革进程不断推进,但在国有企业管理中,很多合规制度的标准体系尚未建立,只在一些分散的规范性文件中有所体现。在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中,中国企业走出去和引进来的步伐进一步加快,特别是在2018年中兴事件发生以后,大量的国有企业意识到了合规管理的重要性,并将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纳入企业的发展计划中。 所谓合规管理,主要是企业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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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签订的实为融资借贷的联营合作协议是否

 我国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是合同诈骗罪。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因而本罪中的合同理应体现市场秩序中商品交换关系的形式。当事人签订的实为融资借贷的联营合作协议,其协议的目的是为了融资,属于金融范畴,实质上并未反映出规范市场行为的诸要素,所以不属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 基本案情 2003年, A公司 由于资金紧缺,被告人 唐某照 、 刘某和 、 范某辉 商量,拟以 A公司 和 B公司 合作做钢材生意的名义,骗取 B公司 的资金。后由 唐某照 向 B公司 提供了虚假的公司简介、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将经营亏损的 A公司 掩饰为经济实力雄厚的公司,并夸大在广州新机场、广州大学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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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司的名义擅自篡改合同中的收款方式,私吞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两种罪名均是利用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产。区别是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的是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物,职务侵占罪占有的是行为人任职单位的财物。以公司的名义擅自篡改合同中的收款方式,私吞款项的行为,是以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合同中收款方的财物,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该行为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基本案情 2003年10月20日,被告人 李某基 与 A公司 签订设备采购合同时,篡改合同中的付款方式,将应由 某学校学院 直接支付给 A公司 的货款人民币 465041元,转付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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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效果的影响因素

 在企业合规改革中 , 理论和实务界中存在的一个误区就是大规模企业在刑事合规整改中有能力也有必要建立一套专项性甚至整体性的合规体系 , 而中小微企业没有能力也没有必要建立一套专项性的合规体系 , 采取纠错性合规的方式就足够了 。 这种观点反映了对制度确定性的追求 , 希望合规整改的过程中有一个较为确定的标准 。 但是 , 如果仅仅将企业合规整改方式选择的影响因素限于企业规模 , 就很容易导致将本可能适用专项合规的中小微企业或本可能适用纠错合规的大型企业放在确定性合规选择方式话语所构筑的普洛克鲁斯蒂之床 。 因此 , 企业刑事合规整改方式的选择也如同制度的建构一样不是简单地依据企业规模的大小就能决定的 , 企业刑事合规整改恰当标准的设置 , 即选择专项性合规还是纠错性合规 , 应当充分考虑企业合规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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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驱动下的合规理念

 数据保护合规,是遵循各种法规和标准以维护受监管数据或敏感数据客户名的完整性和可用性的过程。数据合规性的关键在于跟踪正在存储的数据类型和数量,以及在其生命周期中管理存储的数据,数据合规是确保企业对敏感数进行管理的过程实现对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的遵守。其内容包括企业使用其个人数据以及授权消费者在个人信息应修改时与企业沟通等规则,同时按照规律赋予用户个人访问、纠正或请求删除数据的权利。 当下,针对数据合规与安全治理问题,域外的立法与法规围绕数据安全和网络安全对不同的行业而展开规制。以数据安全为例,企业的数据合规与网络安全治理应注重以下几点: ( 一 )安全性。当下企业用户数据已成为企业在线业务中最敏感的部分。许多公司将有关客户或员工的敏感个人信息保存在其文件或网络中,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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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万世之安,立义于庭.

扬正义之气
权公平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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