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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不法性质与司法认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不法性质是认定本罪的基础,由于《刑法》第 205条以虚开为中心设立本罪,因而具有侵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秩序犯与侵害国家税款安全的财产犯的双重属性。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正确界定本罪的不法性质,将本罪确定为是骗取国家税款的财产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各种较为复杂的行为形态,这种行为在形式上具有虚开的外观,但在主观上没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或者在客观上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危险,因而不能认定为本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一个较为常见的罪名,尤其是在营 ( 业税 ) 改增 ( 值税 ) 的税制改革背景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大有增加之势。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本罪虚开行为的认定存在较大的争议,在刑法理论上也存在各种观点。本文拟以我国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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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行为结构与数额认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罪名定性应当依据行为结构展开。对于虚开行为,应当将其理解为一种抽象危险犯的模式设置,并且此种抽象危险的判断标准应当附加以 经济交易流转的正当程序和一般状况为前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犯罪数额的认定应当有别于案件的定罪标准,前者可考虑单独以造成国家应收税款的现实损失为标准。 基本案情 一、 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事实 2014年3至4月份,被告人 孙某 与 李某 (另案处理)共谋在重庆市璧山区成立公司,通过虚构公司收购中药材进行加工销售,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好处费的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为逃避公安和税务的查处,二人商定借用璧山本地人 陈某 的名义,在璧山注册成立了 A公司 ,并在重庆璧山区丁家街道石垭九组租下房屋作公司厂房,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是 陈某 。公司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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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数额及损失的认定

 对于在不具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案件,由于虚开行为人不存在纳税的义务,认定虚开的数额只以销项或进项中较大的数额计算;认定给国家造成损失的数额也只以销项受票人已经向税务机关实际抵扣的数额计算。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良,男, 45 岁,汉族,原系上海良旭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旭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 2001 年 2 月 9 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良在无注册资金的情况下,于 1999 年 10 月虚假注册成立了良旭公司,刘任法定代表人。 2000 年 3 月至 12 月间,刘某良经他人介绍,在无货物购销的情况下,采取按发票面额收取开票费的方法,用良旭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宁波市江东恒盛电器供应站虚开了 24 份,虚开税额计人民币 66454 . 62 元。宁波市江东恒盛电器供应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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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无罪案例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具有四个方面的特征:一是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公开性,即通过媒体、传单、手机短信等公开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利益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在司法实践中,符合这四个特性的行为就很难避免被打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烙印。多数观点认为应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限缩,要求近一步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罚范围和打击边界,避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网络借贷过分扩张以致泾渭不分。 经典案例 赵某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宣告无罪案,案情简介:2015年8月至2019年年底,被告人赵某以支付 2%至5%不等月息的方法,向陈某及经陈某介绍向的北京园林服务咨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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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浅析

 近年来非法集资类型的犯罪的发生率逐年上升,引起了法律学术界、法律实务界的广泛关注。而其中最为典型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件,该案案发频率居高不下、案值越来越大、参与人群体越来越广、证据收集越来越难,导致司 法机关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任务更加艰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我国的司法实 践层面中定罪和量刑方面都存在着一些难题,在理论层面学术界也存在诸多有争议的不同观点。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行为人不是以吸收存款名义而是通过其他形式吸收公众资金,从而达到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 本罪有四个典型的特征: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非法性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表现形式:一是行为人没有经过批准就进行融 资;二是行为人采用欺骗的方式获得了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进行吸收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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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众”认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影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普遍具有如下特性:一是实施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主体有单位和纯粹的自然人,单位犯罪有金融机构的单位犯罪和非金融机构的单位犯罪。涉案金额、损失金额、损失比重都因行为主体的差异而有所不同。其中,金融机构的涉案金额相对较大,自然人的涉案金额相对较小,金融机构的损失金额相对于自然人而言较大;二是行为方式具有多样性,主要有以借款名义吸收资金,等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手段;三是社会危害后果严重,吸收存款对象人数,即受害人人数,少则寥寥几个人,多则数千人;涉案数额少则几万元,多则数十亿元。 经典案例 李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案情简介:李某是天津挑战饲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为了公司的生产经营,未经批准,经李某决定,以公司名义在 2018年至 2019年1月间,以约定每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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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众”认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影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普遍具有如下特性:一是实施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主体有单位和纯粹的自然人,单位犯罪有金融机构的单位犯罪和非金融机构的单位犯罪。涉案金额、损失金额、损失比重都因行为主体的差异而有所不同。其中,金融机构的涉案金额相对较大,自然人的涉案金额相对较小,金融机构的损失金额相对于自然人而言较大;二是行为方式具有多样性,主要有以借款名义吸收资金,等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手段;三是社会危害后果严重,吸收存款对象人数,即受害人人数,少则寥寥几个人,多则数千人;涉案数额少则几万元,多则数十亿元。 经典案例 李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案情简介:李某是天津挑战饲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为了公司的生产经营,未经批准,经李某决定,以公司名义在 2018年至 2019年1月间,以约定每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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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托盘背景下“虚开”行为的司法认定

 2012年前后,资金雄厚的国资背景企业或上市公司通过与钢贸商搭建虚假贸易的方式来帮助钢贸商融资的做法在钢贸圈一度盛行,俗称融资托盘。例如,钢贸商与托盘方签订虚假钢材购销协议购买托盘方钢材,钢贸商通过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给托盘方(托盘方一般系在银行有信贷额度的国企或上市公司),托盘方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给具有信贷额度的银行获取贴现资金,托盘方将融到的资金放贷给钢贸商。在这种虚假的交易中,钢贸商获取流动资金,而国企或上市公司等被称作二银行的托盘方赚取钢材差价和类似佣金的收益。由于托盘交易涉及当事人比较多,造成融资成本数倍于银行基准利率。资金使用方在经济下行周期会面临较高的还款压力,一旦资金链断裂,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还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 基本案情 ] 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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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危害税收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对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法律适用争议频频,既有定性问题,也有量刑标准问题。这既与税法极强的专业性有关,也与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滞后相关。有些争议能够通过制定新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有些则要依赖刑法解释学原理对法条进行科学解释方能解决。 一、当前有关罪名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 当前仍未被明令废止的关于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司法解释主要有以下几个: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以下简称《增值税解释》)、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以下简称《出口退税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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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滞后情况下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基于司法解释先天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当适用既有司法解释判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量刑畸重而显失公平时,可以参照犯罪性质、社会危害性相当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标准予以处罚。 基本案情 2014年1月至2014年5月期间,被告人 黄某波 在成都 某 广场经营电脑期间,向 A公司 的 李某 (另案处理)购买电脑。由于 黄某波 不具有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的资格,为了降低成本, 黄某波 与 李某 串通,将购买电脑的券票中购货方名称更改为 B公司 。后 李某 将这些券票及 黄某波 提供的 B公司 的相关材料一并提交 A公司 的财务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黄某波 再将这些受票方开具为 B公司 的增值税发票非法出售给 B公司 ,并收取 4%-8%的好处费。 黄某波 通过上述方式非法出售给 B公司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面额共计 895067元。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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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质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何构成犯罪

 摘要:增值税制度自 1994 年开始推行以来,实务中关于三流一致和虚开问题严重冲击着企业的交易安全,也严重危害国家税收征管制度,有悖于增值税的中性原则。要真正了解这一切的原因和找到正确的应对方法,我们必须熟悉增值税的基本原理。本文指出,增值税并非是以增值额为课征对象,而是 以产品购买价格为计税依据,在进入最终流通环节(简称个人消费环节或生活消费环节,下同)之前, 环环征税、环环退税直至进入消费环节而不再退税 。 传统观点认为:增值税是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也认为: 简单地讲,增值税就是对货物流转或劳务提供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额课征的税收。《国际增值税/货物与劳务税指南》也持这样的观点,该文指出:因此,增值税基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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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毒品证据不足不构罪

 在案证据只有本人供述,且本人供述极不稳定、又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 2019年5月,苏某、何某,李某等人组织赌博被县公安局田下派出所查获,犯罪嫌疑人李某查获当天逃脱。2019年8月,李某到派出所投案自首。自首后,李勇得知被告人赵某与时任县公安局田下派出所教导员杨某(另案处理)系亲属关系,遂找到赵某帮忙找其说情,并贿送给赵某人民币8万元。2020年3月,在李某并无立功情节的情况下,杨某为其伪造立功等虚假事实,并以县公安局田下派出所的名义出具了《关于对李某免于刑事处罚的建议》。后苏某、何某,李某等人赌博一案经法院审理后,李某的立功情节被县法院采纳,2021年3月,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个月,缓刑一年。 2021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赵某在自家葡萄地内采用剪刀、木棍等工具将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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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还是贩毒?

 行为人利用未列入国家管制的化学品为原料,生产、销售含有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成分的食品,明知该成分毒品属性的,应当认定为贩卖、制造毒品罪。 2018年,被告人张某长期经营酒类、饮料工作,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羟某酸可以由化学品-丁某(当时尚未被国家列管)通过特定方法生成,多次购进-丁某,并添加香精制成混合液体,委托湖南长沙某公司(另案处理)为混合液体粘贴xx香精Cxx23的商品标签,并且交由长沙另一公司(另案处理)按其配方和加工方法制成xx饮料。张某通过武汉某公司将饮料销往多地娱乐场所。至案发,共销售上述饮料6万余件(28.5瓶/件,235ml/瓶),总计销售人民币1200万余元。 2019年6月9日,公安机关将张某抓获,在其仓库当场查获上述饮料800余件,后追回售出的2万余件。经鉴定,xx香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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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事实婚姻就能构成重婚罪?

 重婚罪在刑法中是一个不起眼的小罪,它的最高刑期只有两年。然而,正是这个不起眼的小罪,却让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破费周折,尤其是重婚罪中最普遍、也是最为复杂的事实重婚犯罪问题。 事实重婚犯罪认定的主要争议问题有两点:(1)如何界定事实婚姻,它与非法同居的关系,以及原被告之间存不存在事实婚姻关系?(2)事实婚姻是不是婚姻,它的本质是什么,被告能不能构成重婚罪? 典型案例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女)出生于1970年4月14日,1990年5月与颜某按照当地风俗举办婚礼,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于1991年2月、1993年3月、1995年6月分别生育三个子女。2008年5月,刘某某离家并与同村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一起生活,张某某明知刘某某尚未离婚,二人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也先后生育了三个子女。关于本案的定性,一致认为张某某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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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共同犯罪实际作用较

 刑事案件中的作用地位的认定是非常关键的,主犯与从犯的刑期往往相差巨大,所以辩护律师应从各种角度阐明当事人的实际作用 基本案情 被告人 代某立 为了向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注册 A 公司(以下简称 A公司 ), 2016年3月份至2016年5月份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 A公司 虚开收购发票、购买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徐某 1(另案处理)指定的上海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成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6份,税款合计人民币727861.62元,被告人 代某立 收取增值税专用票面金额的 4%作为开票费。在此期间,被告人 代某立 按照徐某 1的要求,以每注册一个公司获得5000元的报酬,为徐某1在沛县注册沛县宏发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发公司)、沛县苏某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某公司)、沛县祥通服装有限公司(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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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与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社会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与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均属于危害税收征管秩序的犯罪,二者犯罩性质及社会危害后果相当。现有的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司法解释系1997年刑法修订之前制定,在其中的相关规定已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情况下,为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量刑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可以分别以50万元、250万元作为认定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标准。其中,对于行为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但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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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合规与事后合规激励原理、有效性标准并不

 事前合规是 指 涉案企业在犯 罪 行为发 生 前 已经 建立的合规管理体 系 , 往往 能 够 为企业 带 来 责任切割或罪责减免 的 激励 效果;而事后合规是 指 涉案企业在犯 罪 行为发 生 后, 通常 是在刑事 诉讼过 程中 、 在检察机关 或者 合规监管人的监 督 下进行的合规整改活动, 司 法机关基于 处 刑必要性 、 一 般 预防效果 、社会公共利益 等 综 合考 量 给 予 涉案企业 宽缓处 理。 美国 《 组织量 刑 指南 》等立法例规定的合规有效性标准, 几乎都 是针对事前合规 确 立的基本要素, 属 于一 种 面向 未来 的合规计划 。 企业一 旦 建立合规 培训、 合规监控 、 合规 举 报等合规管理制度 就被认 为 履 行 了 对未来 可 能发 生 违法行为的防范 义 务,因而事前合规 可 以作为 罪责减免甚 至 责任抗辩 事 由 。与此不同的是,涉案企业事后合规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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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合规理念对于企业发展具有可行性

 从刑法理论的本意上可知,刑法理论设定了一定的制度边界,为指导司法实践活动划定了可操作的空间。 刑事合规作为企业犯罪治理的一种创新型举措,其蕴含的积极预防理念,本质是为了抑制企业犯罪,更好地解决企业犯罪治理的症结之处,这与我国现今刑法理论在刑罚目的上所倡导的积极一般预防具有一致性,都是为了更好地应对刑法风险,引导行为主体遵守法律,进而在犯罪治理中形成良性循环。在以前单位是不能作为犯罪主体的,可随着单位经济型犯罪的日益增多,基于现实管控的需要,为了抑制单位犯罪,世界各国都迫切认识到若不将单位作为防范主体,难以控制此类犯罪行为,其背后的理论依据一方面是基于功利主义维护法秩序的需要,另一方面是为了预防、控制犯罪,进而引导企业朝着规范方向发展。不得不说,这是刑法理论与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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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竟判缓?

 随着我国营改增改革的全面深入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逐渐扩大,政府不断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建设放管服型政府、降低简并增值税税率为企业减负等。这使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高频发生且涉案金额巨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多为团伙作案,且虚开犯罪行业性、地域性明显。 经典案例 2019年初,某市税务稽查局与公安局接连接到举报,多家企业反映自己企业的海关进口缴款书(俗称海关票)的信息被盗用,其中甚至包含了多个大型国有企业,经过税警对该案件的协作侦察,发现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团伙。本案中虚开作案人有张某、陈某某、黄某某三人。陈某某、黄某某两人受张某雇佣。自2019年8月开始,张某通过购买成套空壳公司资料,以这些空壳公司名义从税务机关领取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联系下游客户将这些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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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审改判经典案例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表现多种多样,并非只要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就构罪,只有以骗取抵扣国家增值税为目的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才能认定刑法意义上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基本案情 中程博通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世贸嘉兴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存在贸易融资,A公司为B公司虚开了大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为避免因为交易而产生大量税款,在2018年9月至2021年4月期间,在与B公司没有任何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购进钢铁制品的名义取得天逸康华公司、宝胜公司虚开税款,数额高达人民币1600余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公司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司实际负责人的行为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上述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A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不构成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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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万世之安,立义于庭.

扬正义之气
权公平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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