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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生命辩护 - 为自由辩护

专注经济、金融、贪腐、互联网、公司、死刑、涉毒等领域的刑事辩护

聚众赌博还是开设赌场?

 赌博行为严重影响公民生产、工作与生活,往往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而且行为人极有可能构成犯罪。 被告人赵某、杨某系夫妻,疫情防控期间,赵某通过线上召集的方式,打电话或发微信叫来了王某、谢某、朱某、李某等人前往二被告人租住的五金商店,并且组织大家以扑克牌挖坑、打麻将跑会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赵某不仅自己参与赌博,还规定打麻将者每人收取500元、打扑克牌者每场收取900元,利用上述方式抽取分红。期间,被告人杨某不仅为参赌人员做饭还为其们提供香烟及茶水等需要品。二被告人先后从中抽取渔利共计人民币一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人案发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对二被告人均可依法从轻处罚。以赌博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赌博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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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赌博构成开设赌场罪

 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组建微信群招揽赌客,根据竞猜游戏网站的开奖结果等方式设定赌博规则进行赌博,并且利用微信群对赌客进行管理,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网络赌博活动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开设赌场。 2018年3月15日,被告人李某冰、洪某强、于某伙同李某、赵某二人(在逃)以湖南省邵阳市江云区一仓库为据点,雇佣其他客服人员用手机、平板、电脑等设备建立微信群(群昵称最先为挖宝群,经多次改名,案发时名为九五后交友群),进行拉拢赌客网络赌博的活动。李某、赵某二人是主要的发起人与出资人,负责管理整个团伙运营;被告人李某冰主要负责维护赌博软件、掌管财务;被告人于某主要负责处理与赌客的纠纷,由被告人洪某强负责后勤。几人还设计了15份技术股。其中,被告人洪某强、于某各占技术股6股,被告人李某冰占技术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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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吸与集资诈骗的显著区分?

 非吸类案件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关键在于行为人对吸收的资金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 2018年5月,被告人王某敏注册成立了嘉兴鑫投资公司,任法定代表人。公司的发标人可以利用在网络平台注册、缴纳会费的方式发布各种招标信息,用来吸引投资人投资。投资人在网络平台一旦注册成功,成为会员后即可参与投标项目,并可以通过选择银行汇款、财付通、支付宝等方式将投资款汇至王某敏公布在网站上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或王某敏个人账户。每个项目完成后,借款人会返还到账户资金,王某敏也会将收益给予投标人。 平台运行前期,王某敏为15个借款人提供了总金额约150万余元的融资服务,但存在部分借款人未能还清借款的情况,所以给公司造成了亏损。此后,王某敏不仅用本人真实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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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他人赌博并获取洗码费,构成赌博罪?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欲成立此罪,首先,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营利目的;其次,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而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的行为。对于行为人组织他人以电话投注方式参与赌场的赌博,并从中获取洗码费的行为,从主观要件上来看,行为人不仅意图通过自己的赌博行为获取钱财,还想从组织他人参与投注的行为中获利;从客观要件上来看,行为人不仅组织他人参与赌博而且从中获取渔利的行为也已经达到了司法解释中聚众赌博的条件。综上所述,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赌博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赌博罪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2009年6月,被告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事先安排人员在澳门美高梅赌场负责接听电话,并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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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工具控制赌场输赢,是赌博还是诈骗?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且从主观上看,是意图通过赌博中的胜出或者抽头渔利、收取各种名义手续费、进场费从而获取财物。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欺骗行为,使对方产生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这种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行为人成立诈骗犯罪既遂。由此,行为人设置赌局诱使他人参赌,并利用工具控制赌场输赢以获取钱财,系使用欺诈手段骗取他人钱财的行为,故构成诈骗罪。 基本案情 2011年2月底,被告人王某国因欠赌债,遂想到在地下埋雷子控制赌场来赚钱还债。后被告人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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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量刑平衡规则的适用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被告人否认对赃物性质存在主观明知的,可以结合交易的时间、地点、价格、方式等异常因素进行推定。对按行为时市价计算犯罪所得数额明显背离其正常价值的特殊商品,可以收赃或者销赃价格计价。量刑时应当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数额与情节并重,与上游犯罪案件的处理相协调。就同一犯罪对象而言,对本犯量刑较轻的,不宜单纯依据数额对赃物犯罪被告人科以更重刑罚。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24日, A 公司(调度员 何某平 利用分配车辆、安排送货路线及装载量等职务之便,指使公司司机 李某武 、 刘某刚 、 李某生 、 殷某进 将罗森超市退回的 134187瓶雪碧(价值312333.66元)运至闻六路一空地销售给被告人 吴某书 。被告人 吴某书 明知上述雪碧系犯罪所得,仍以 8万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并加价牟利。2019年4月1日,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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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向公众预售产品的,构成非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信贷管理法律、法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行为人不是以存款的名义,而是通过其他形式吸收公众资金,从而达到吸收公众存款目的的行为。以先行给付实物或期约给付实物的手段非法吸收存款,属于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由此,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通过签订货物预售合同的方式,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向公众预售产品,向不特定客户预收巨额货款,数额巨大,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因此,依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臣于2006年3月18日在宿豫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个体营业执照,经营鸡蛋批发、零售业务。2007年6月5日张某臣又在宿豫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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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非金融领域实施洗钱行为的,仍可构成洗钱

 洗钱罪虽规定在刑法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章节内,但为掩饰、隐瞒七类上游犯罪的来源和性质,通过非金融领域实施洗钱行为,妨害司法机关正常活动,危害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仍可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罪。在上游犯罪行为人自洗钱行为入刑后,可根据本犯实施的是一行为还是数行为、是否成立包括的一罪或想象竞合、不并罚的牵连犯以及对法益的侵害程度等,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确定从一重罪还是数罪并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 吕某见 在担任 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直属三中队工作人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曹某波财物 355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掩饰、隐瞒受贿款的来源和性质, 吕某见 与邢某毅串通,将曹某波贿送给其的好处费掩饰成曹某波从企业代收水样检测费,由其交给邢某毅。邢某毅答应,并依 吕某见 要求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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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资金可能系毒品犯罪所得,仍投资的,构成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被告人为获得不法利益,明知他人从事毒品犯罪活动,且掌握的大量资金可能是毒品犯罪所得,仍积极协助其以购买股份的方式投资企业经营,掩饰、隐藏资金的性质及来源,其行为构成了洗钱罪。 基本案情 2001年底,被告人 汪某 认识 区某某 后,在明知 区某某 的弟弟 区某能 从事毒品犯罪并想将违法所得转为合法收益的情况下,于 2002年8月伙同 区某某 、 区某能 二人,以 区某能 、 区某某 出资的 520万元港币(其中大部份为 区某能 毒品犯罪所得 ),购得 A公司 的 60%股权, 汪某 协助 区某能 运送了购买公司股权的转让款。事后, 区某某 、 区某能 将公司更名为 B公司 ,由 区某某 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管理财务。 汪某 挂名出任公司董事长,每月领取人民币 5000元以上的工资。此外, 区某某 、 区某能 还送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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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虚拟币平台赚差价构成帮信罪?

 基于全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日益严峻,赌博、开设赌场等传统犯罪也开始向互联网领域发展,严重破坏了网络秩序,网络空间治理面临极大挑战。所谓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是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典型案例 2019年1月以来,被告人于某等人在朋友的介绍下,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实施犯罪活动,仍利用自己及他人的身份信息在建设银行、浦发银行、工商银行、招商银行等多家银行办理银行卡,并使用上述银行账户为虚拟币诈骗平台提供资金转移帮助,同时也会将一部分收益上交给朋友。被告人王某冰、郑某在被告人于某的介绍下,于2019年8月份、10月份参与共同犯罪。在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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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为犯罪提供技术支持”?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帮助行为正犯化的典型立法例,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非法办理、出售网络宽带账号,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当依法打击、严肃惩处。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被告人杨某海在社交平台知悉他人有购买宽带账号渠道的信息后,向被告人王某提出购买需求。被告人王某负责面向在校大学生出售手机卡,其利用加1元即可办理校园宽带服务的理由,在学生申请手机卡后私自出资,利用申请到手机卡的学生信息办理校园宽带账号,共计600余个,并将每个宽带账号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杨某海,由杨某海继续联系买家向其出售。同时,上述被告人为规避相关部门调查并帮助他人逃避监管,还违法违规帮助上游买家架设服务器,通过改变宽带账号真实IP地址的方法进行违法操作,并兼顾服务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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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构成何罪?

 开设赌场罪在我国刑法有明确规定,是指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进而构成开设赌场罪。随着网络平台发展,如果行为人满足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也属于刑法规定的开设赌场。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北京惠普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科公司)依法设立,负责协助江阴网站平台搭建及运营管理,为平台工作人员提供客户培训、维护及客户发展等指导,张某波系法定代表人兼幕后控制人。张某波借用海南普美咨询有限公司资源,专门聘请讲师、经理、客服等有经验的工作人员,吸引来自全国各地的会员注册交易资金。 江阴网站通过页面宣传招揽会员,给予其买涨或买跌的选项鼓励其参与赌博。如果新会员在江阴网站注册充值后,自行在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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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诈骗发布信息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互联网信息时代,网络技术蓬勃发展的同时难免会有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行为人往往利用网络平台进行非法活动,进而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客观行为方式不仅包括自己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还应包括为他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情形。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被告人张某、于某共同出资注册数据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同年8月,被告人张某、于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商定在网络上从事为他人发送刷单获取佣金的诈骗信息业务,即通过淘宝大数据广告推广向不特定用户发送信息,并留有二人具体联系方式。获利情况大概为:每200个人添加信息里面的联系方式,张某、于某二人即可从要其发送诈骗信息的上家处获取约一万元的非法费用。张某、于某二人为了增加获利情况,于某负责购买淘宝商家账号、软件,并雇佣被告人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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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旨在将发布违法犯罪信息的网络违法犯罪预备行为明确作为独立罪名予以处罚。如果行为人在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台发布违法犯罪信息,目的为销售管制物品,如果有持续时间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甚至引发违法犯罪等严重后果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应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在我国刑法有明确规定: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行为人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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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不起诉案例分析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也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如果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并且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为其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就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是,如果存在证据不足、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的情形,检察机关也应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即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后,做出的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具体包含以下几种情形:一、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二、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不起诉案例 一、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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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赌博网站而组织赌博活动、提供发展会员

 未经国务院或证监会批准,游离于监管部门监督管理之外,在法定期货交易场所之外利用互联网招揽投资者,冠以期权的交易,属于非法期权交易。 二、交易不以真实的资产为标的,也不以行使、转移或放弃行使权利为内容,仅以未来某段时间外汇品种的价格走势为交易对象,以买涨买跌形式确定盈亏,盈亏结果与价格实际涨跌幅度不挂钩,交易结果具有偶然性、投机性和射幸性,其实质是网络平台与投资者之间的对赌,属于赌博行为。 三、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投放广告、发展会员等服务,以及以营利为目的,采用发展会员的方式,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 基本案情 2015年下半年,周某坤(另案处理)利用www.dls-fx.com网站(以下简称龙汇网站),以经营二元期权交易为名,组织外汇赌博活动牟利。龙汇网站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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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主观方面要件包括可能性认识,其客体要

 洗钱罪的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不仅包括对违法事实的确定性认识还包括可能性认识。事实和证据显示,行为人对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行投资的可能性是有认识的,符合洗钱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另外,行为人代持股份、倒签合同及转让股权,一系列行为旨在掩饰、隐瞒他人的犯罪所得及收益,不仅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还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完全符合洗钱罪的客体要件。故对行为人应处以洗钱罪。 基本案情 2009年11月份胡某、周某甲(均已判决)及被告人吴某同他人合伙从田某处购得六盘水市杨家寨煤矿,胡某、周某甲先后实际出资2473万元,并占煤矿30%股份,该股份由被告人吴某代持。随后杨家寨煤矿部分股权转让给华和华电公司,胡某夫妇持股变更为20.298%。2012年7月14日,周某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公安机关立案后,公安机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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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明知相关资金系国家工作人员的非正当收

 上游犯罪嫌疑人系国家工作人员且拥有一笔与其收入极不相符的资金,行为人对这一基本事实完全知悉。行为人在协助上游犯罪嫌疑人转移资金的时候对相关人员的身份及资金的性质有明确的认识,不存在对犯罪对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上游涉嫌受贿犯罪的案件已经由检察机关侦查终结,有相关人员的证言和供述,可以确定行为人在明知资金来源的情况下,故意以提供银行账户的方式实施转移资金的洗钱活动。 基本案情 2010年春节前至2012年2月份,被告人王某甲在明知王某乙想将违法所得转化为合法收益的情况下,先后几次协助王某乙转移资金95万元。按照王某乙的授意,王某甲先后把其中的9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给了王某丙,把其中的5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给了裴某某。 法院判决 辩护人提出的本案上游犯罪王某乙涉嫌受贿罪尚未查证属实,王某甲主观上不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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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案原因不影响行为人自首的认定

 行为人在犯罪以后能够自动投案,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果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皆可以自首论。如果被告人明知他人报案仍然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未实施抗拒抓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不论案外人报案原因是否与被告人犯罪行为完全一致,均应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视其属于自动投案。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常某光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至天津市江化区某装潢商店门口时,不慎将行人杨某撞倒在水泥地上,常某光随即立刻将杨某送往医院救治,杨某的亲属接到通知赶至医院了解情况后报警。常某光在明知伤者家属报警后仍待在医院陪护,等到警察到达医院后态度良好,传唤其到案时无任何抗拒抓捕行为。到案后,常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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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自行车能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道路交通法规不断完善发展,与此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也已经扩大了相应范围,不再局限于机动车一方。如果是因为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而出现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行为主体也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16日7时25分左右,被告人于某海骑自行车经过湖南省朝阳县西路光明村89组地段时,由南向公路右转弯进入东向公路向西行驶时,同时有杨某右手持物骑电动自行车经过该狭窄地段由西向东南行驶,因被告人于某海原因,其在左转弯过程中并没有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未礼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杨某的车辆优先通行,其所骑自行车与杨某所骑电动自行车相撞,双方无力支撑双双跌倒,后杨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月18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于某海知道他人报警,选择滞留现场等候公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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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万世之安,立义于庭.

扬正义之气
权公平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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