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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生命辩护 - 为自由辩护

专注经济、金融、贪腐、互联网、公司、死刑、涉毒等领域的刑事辩护

报案原因不影响行为人自首的认定

 行为人在犯罪以后能够自动投案,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果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皆可以自首论。如果被告人明知他人报案仍然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未实施抗拒抓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不论案外人报案原因是否与被告人犯罪行为完全一致,均应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视其属于自动投案。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常某光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至天津市江化区某装潢商店门口时,不慎将行人杨某撞倒在水泥地上,常某光随即立刻将杨某送往医院救治,杨某的亲属接到通知赶至医院了解情况后报警。常某光在明知伤者家属报警后仍待在医院陪护,等到警察到达医院后态度良好,传唤其到案时无任何抗拒抓捕行为。到案后,常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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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其中包括

 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法条竞和的关系,前者为特殊法条,后者为一般法条,当其中上游犯罪符合刑法规定的种类时,采用特殊法优于一般法且从一重罪,即为洗钱罪。行为人为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犯罪分子积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主体适格,主观方面认识清楚,严重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应当以洗钱罪定罪处罚。 基本案情 2013年1月至2014年9月期间,原师宗县葵山信用社信贷员姚某某通过冒名填制贷款借据,利用原贷款人身份信息资料冒名贷款等手段进行贷款诈骗共计43笔,合计金额327万元人民币归自己使用。 姚某某通过贷款诈骗的款项 转 到被告人苟某某卡号为 6210178002028233022的农村信用社账户上,合计存入1712500元。 2014年4月份,被告人苟某某从姚某某处拿走现金10万元;2014年8、9月份被告人苟某某从姚某某处拿走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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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妨害传染病

 对于明知自身已经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出于报复社会等主观故意,恶意向不特定多数人传播病毒,后果严重、情节恶劣的,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他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张某智的亲人从湖北省武汉市来到海南省东方市居住,当天被告人张某智与其一起吃饭,后串门数次。1月19日张某智出现发热症状,自行吃药未好转,于1月24日、27日和28日三次到东方市人民医院就诊。期间,张某智隐瞒了与武汉人员接触史的事实,在医院门诊输液时向针水瓶回收桶内吐口水。1月29日张某智乘坐动车到海南省人民医院就诊,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 法院判决 被告人张某智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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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为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行为掩饰、隐瞒犯罪所

 行为人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明知他人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却以提供资金账户和进行买卖等方法积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严重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符合洗钱罪的构成要件,故应以洗钱罪定罪处罚。上游犯罪人员案发后,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司法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该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基本案情 2014年以来,被告人吕某在明知其岳母林某(另案处理)与其妻子苏某(另案处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高息为诱饵,通过经济互助会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况下,仍向苏某提供卡号为6271、6219、6278三张农业银行卡进行会款转账,并专门开设卡号为6272的农业银行卡供苏某使用。2014年11月,被告人吕某将林某违法所得180万元用于购置温州龙湾家园(三期)第幢第层号房产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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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明知”

 明知出卖自己的支付宝账号和实名开户的银行卡可能被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将其支付宝账号及银行卡出卖给他人 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 1 约于 2016 年用 东哥 (身份待查)提供的手机卡(卡号 1352 )到平安银行深圳福星支行变更绑定其已实名开户的平安银行账户(卡号 6254 )手机号码,后申请注册并通过其正反面身份证照片及当场刷脸实名认证支付宝账户(账号 2027 )绑定该银行卡,将该平安银行卡、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户以 1600 元(人民币,下同)价格卖给 东哥 使用,之后 东哥 将被告人刘某 1 提供的支付宝和银行卡用于 北京赛车 等网络赌博犯罪活动,供参与网络赌博的玩家、下线代理进行赌博资金结算。 2018 年 8 月 6 日, 东哥 再次联系被告人刘某 1 让其提供银行卡,被告人刘某 1 到兴业银行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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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仅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银行账户的帮助行为,并不必然阻断司法机关对赃款的正常追缴,其帮助行为应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若行为人在提供银行账户之后又有后续的帮助取现、套现、转移钱款等行为,客观上为犯罪所得追缴设置障碍的,则应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基本案情 一、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21年7月底某日,被告人 高某磊 、 陈某东 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浙江省丽水市某咖啡厅商量帮助上游犯罪分子洗网络赌博、 杀猪盘(诈骗)等违法犯罪资金,由 高某磊 负责联系上游犯罪分子,操作转账, 陈某东 负责联系人员提供银行卡、微信等账户, 高某磊 、 陈某东 在明知收取、转存的钱款是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收到上游犯罪分子转来的多笔资金后,使用 宋某峰 、 周某飞 、徐某等人提供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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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司法认定

 在国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爆发期间,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隐瞒情况不报,擅自外出接触多人,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引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播严重危险 ,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 许某芬 、 张某东 系夫妻。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期间,分别于 2020年1月21日、22日从湖北省武汉市乘车返回庐江县同大镇施丰村。1月24日上午被告人 许某芬 因觉不适至庐江县人民医院感染科就诊,刻意隐瞒其武汉旅居史、接触史,二被告人在知晓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相关预防、控制措施的情况下,仍不向镇、村防疫组织报告上述情况。 1月25日上午被告人 张某东 外出至本村第 15、16村民组多户村民家中拜年,与多人接触。1月29日被告人 许某芬 病情加重,二人仍隐瞒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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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典型案例

 疫情爆发后,国家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人,对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防控措施的,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不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多受到缓刑判决,但也应引起足够警戒。 经典案例 被告人赵某系光明村五组村民,与其妻常某、其子赵某光长期在湖南长沙定居生活,被告人赵某在长沙系网约平台滴滴司机。 2021年3月20日,被告人赵某驾驶车辆载其妻常某、其子赵某光自武汉市返回光明村五组家中后,与其父母、姐夫等家人聚集。2021年3月24日,光明村的副书记兼任村委会主任朱某与光明圈村负责精准扶贫的工作人员于某海一同要求被告人赵某签署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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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活动轨迹已构成刑事犯罪?

 新冠肺炎疫情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所面临的重大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也激活了在司法实务中极少适用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违反 传染病防治法 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 传染病防治法 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故意隐瞒自己的活动轨迹,有新型冠状病毒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典型案例 2022年1月3日晚,被告人赵某林从湖南长沙返回吉林老家,先后于5日、6日两次进入长春市碧云区某连锁酒店洗浴、住宿。同年1月12日,赵某林前往碧云区中心医院、碧云市附属人民医院检测,次日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告人赵某林被确诊和收治隔离治疗期间,相关防疫工作人员询问其回家后的接触史、活动史,被告人均未如实告知具体情况。 直至 2022年1月27日,公安机关再次对赵某林本人进行询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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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竞合”下的传销类犯罪浅析

 当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才能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集资诈骗罪,进而才能择一重罪论处。似乎言外之意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本身并不以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当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则同时构成了集资诈骗罪。然而事实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属于诈骗类犯罪,其行为人主观上必定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 以宋某娜犯集资诈骗罪为例 被告人宋某娜谎称发展事业要进行融资,为此找到宋某林、王某等人帮忙,经过商议,由宋某娜在澳大利亚注册名为hgf的公司,并以此公司为依托,谎称该公司的原始股可以增值,引诱他人投资加入,并不断发展下线,根据发展下线的人数设定相应的鼓励机制,发展人数越多,所处级别就会越高,获得的奖金池会越多,奖金则是以虚拟的电子货币进行发放,会员可以进行自由买卖或者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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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疑似病人仍故意隐瞒并与不特定多数人群接触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不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梁某某与妻子刘某某系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人,退休后长期在武汉市女儿处居住。2020年1月15日左右,刘某某(后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已故)出现感冒、咳嗽症状。1月17日,梁某某、刘某某与女儿、女婿及外孙一家五口驾驶汽车从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住处返回内丘县某村住处。途中,梁某某及其家人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出入湖北、河南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公共卫生间等公共场所。返回内丘县某村住处后,梁某某一家人未采取防护措施,分别多次出入内丘县家乐园大卖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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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提供成套银行卡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

 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自己或者好友的成套银行卡作为支付结算工具,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应认定为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被告人张超在明知他人购买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以1000元、1200元的价格从其朋友黄某、傅某处收买其二人名下的银行卡(包含绑定的手机卡、密码、U盾等信息)各两套,连同自己名下的两套银行卡一起加价贩卖给飞哥(身份不详)。 另查明,被告人张超贩卖的银行卡涉及多起电信网络诈骗,十余某被害人共计28万余元款项分别汇入傅某尾号为2970、8090的银行卡,黄某尾号为9777的银行卡,张超尾号为70xxx79的银行卡,且上述银行卡内流水均达到30万元。 法院判决 被告人张超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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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及量刑需结合银

 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出售自己名下银行账户供他人使用,情节严重的,应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认定量刑情节时,应结合相关银行账户的支付结算金额及帮助行为的次数、手段、时间长短等来综合评判。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 张某梅 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在北京市朝阳区等地,先后办理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储银行等多家银行账户,后出售给他人使用。现有多名网络诈骗案件被害人钱款转入被告人 张某梅 所开立的上述银行账户,经统计,上述银行账户支付结算金额共计 60余万元。被告人 张某梅 从中获利 1万元。后被告人 张某梅 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 张某梅 处起获作案使用的手机 1部,现扣押在案。公诉机关指控 张某梅 犯帮助信息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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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有学者认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是法条竞合的关系,论者将这种竞合区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意见》规定的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和新冠肺炎疑似病人这三类特殊主体,实施了妨害传染病防控措施的行为,但其未进人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却引起了病毒传播或者传播危险的,这种情况虽然也危害了公共安全,但不符合《意见》规定的主体+行为+结果的限制要求,因此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可以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这种情况属于特别罪名(妨害传染病防洽罪)与一般罪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竞合,适用特别法条优于一般法条的原则。二是如果行为人实施了符合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犯罪构成的行为,虽不符合《意见》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体+行为的限制要求,但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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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责任形式浅析

 关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责任形式存在较大争议:刑法理论通说认为,本罪属于过失犯罪。同时,有观点认为本罪系故意犯罪,其犯罪结构为行为+结果故意+加重结果的因果关系,即行为人对妨害 防控措施的行为及扰乱公共卫生秩序的结果主观上有故意,但对传染病传播的实害结果或严重危险而言,仅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客观因果关系,并不需要考察或者评价其对于该加重结果的主观罪过,无论故意还是过失都不是必要的。 实际上,该观点与将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视为客观超过要素的主张如出一辙,可归类为客观处罚条件。除此之外,还有观点认为 本罪的主观罪过是混合过错形式,行为人对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而 言,主观上是故意的,而且对传染病传播的危害后果而言,主观上则 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很显然,本罪的结果不同于以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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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认定集资诈骗案典型案例

 非法集资在行为上表现为虚假承诺回报。行为人通过承诺还本付息或者承诺分红的方式,承诺以货币、股权、债权或实物回报的。这里要求,承诺的回报必须是虚假的,而不是真实的;承诺的回报应限于行为人承诺只要出资即可通过出资行为获得回报,而不是指承诺出资人在出资后通过出资人的生产、经营等行为可以获得报酬;并且,行为人所承诺的回报不需要具有确定性。 2014年10月,陈某先后开发了 万达复利、中国梦等理财平台。其以xx某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制作虚假材料,通过微信和互联网进行宣传,承诺投入相应的资金即可成为理财产品的会员, 不但每天可以获得固定的分红,而且发展下线还可以获得推荐奖和见点奖等奖励。陈某因此作为诱饵要求会员发展线下,按照一定的顺序形成层级。 并为下线成员注册为会员以及在系统中以 万达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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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为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行为掩饰、隐瞒犯罪所

 行为人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明知他人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却以提供资金账户和进行买卖等方法积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严重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符合洗钱罪的构成要件,故应以洗钱罪定罪处罚。上游犯罪人员案发后,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司法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该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基本案情 2014年以来,被告人吕某在明知其岳母林某(另案处理)与其妻子苏某(另案处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高息为诱饵,通过经济互助会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况下,向苏某提供现有的卡号为6271、6219、6278三张农业银行卡供其转账,及专门开设卡号为6272的农业银行卡供苏某使用;并将林某违法所得180万元用于购置不动产及支付房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明知是破坏金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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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银行卡取现等方式转移毒品犯罪所得的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在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的情形下,依然运用提取现金、转账及买卖等方式转移犯罪所得,以图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及性质的行为构成洗钱罪。行为人明确知晓所转移资金系他人实施毒品犯罪所得毒资,却依旧从犯罪人实际使用的银行账户中提取现金并跨行存入向他人借用的银行卡中,实现了转移毒资的目的。鉴于行为人后主动投案系自首,故按洗钱罪从轻处罚。 基本案情 2010年左右,被告人李某与顾某(已判决)在福建省厦门市认识后成为男女朋友,随后两人在厦门市共同生活。2011年8月19日,顾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李某在顾某刑满释放后继续与其一起生活。之后一天,经顾某要求,李某将户名为李某、卡号为6212264100001060726的工商银行卡交予顾某使用。 2013年2月份,顾某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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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运营许可证,多次运送他人导致多个密切接触

 根据 两高两部意见,违反 传染病防治法 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 传染病防治法 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不符合 刑法 第 一百一十四条 、第 一百一十五条 第 一款 规定的,依照 刑法 第 三百三十条 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基本案情 尹某某从事私人客运业务,长期驾驶客车往返于嘉鱼、武汉。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经国务院批准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1月23日,武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2020年第1号通告,决定于当日10时关闭离汉通道,实施封城管理。1月23日10时至20时,被告人尹某某在无运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两次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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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构成要件审视

 一旦行为人出现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就有可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关于本罪量刑:行为人构成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对确诊病人、疑似病人的界定及可能的主体范围如何界定? 《刑法》第330 条未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体作出规定,而《意见》将适用本罪的情形置于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种情形之后,那么对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体便存在两种解读:一种观点认为,是一般主体,任何人都可以构成;另一种观点认为,同样也应为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 笔者认为,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但应加以限制,因为本罪要求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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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万世之安,立义于庭.

扬正义之气
权公平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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