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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票”行为-虚开增值税or逃税罪?

 变票行为在化工企业及关联商贸公司当中经常发生,变票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通过变名销售的手段将应缴纳消费税的化工原料开具为非税类的成品油品,或者通过变更品名致使炼化企业摇身一变成为化工原料销售企业,进而实现逃避纳税的目的。 对于变票虚开行为如何定性,司法实践中一直争议不断。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几乎都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处罚极重。近两年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开始倾向变票方式逃避消费税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应认定为逃税罪。那么以一个争议罪名认定为一种争议行为,不同司法裁判机关、司法裁判者在定罪量刑方面认识不一,这就引发了关于变票虚开行为犯罪构成和性质认定标准的争议。 经典案例 2018年8月13日,赵某使用于某某的名义注册并成立了A有限公司,2018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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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政策下企业合规的探索与实践

 我国对于企业合规的探索与实践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早有体现,2017 年12月,我国标准化研究院牵头制定了《合规管理体系指南》,并于2018年8 月正式实施。尽管现今我国司法实践中已具有明确的合规指引,相关裁判案例也承认刑事合规可以成为减轻或豁免企业刑事责任的正当化事由,但司法实践的具体运作需要以刑法理论为支撑。刑法理论是指导刑法适用的依据,其划定了刑法规范的制度边界,保证了刑法适用的正当性,进而引导刑事规则成为刑法适用的可能。 囿于大型企业事件的爆发,我国政府相关部门为了更好地规范和指引企业合规运营,又在合规指引上相继发布了一系列指导性文件。先是2018年7月5日,国家发展委发布了《企业海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并最终于同年12月26日正式施行,文件中明确要求企业应注重自身的合规经营,以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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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再审改判无罪案

 行为人进行了实际的经营活动,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基本案情 郑某系湖北某新型纺织品制造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内部设立的运输车队总经理。2018年起,郑某每年都会与A公司签订货物运输承揽合同,负责公司日常货物的配送。基于A公司结算运费时需开具运输发票,郑某遂在当地地税局开具了运输发票提供给A制造公司,开票税率为6%。后郑某从好友处知悉,武汉某物流公司可以以低于地税局的税率开具运输发票,遂郑某于2020年3月至2021年2月,陆续在该公司开具了票面金额共计170余万元的运输发票,郑某按照5.3%的税率向该公司交纳开票费。 据悉,A公司与武汉某物流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之间没有真实业务往来,郑某将公司开具的运输发票交与A公司用于结算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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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二审审理期间劝说他人

 立功、认罪认罚、退赔等属于二审期间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辩护律师应对这些情节精确掌握,二审改判并非不可能。 基本案情 2016 年 7 月至 2017 年 9 月, 金某巧 、 金某涛 结伙夏某 2 、唐某某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 上海市 15 家公司向其控制的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506 份,价税合计人民币 174,126,595.23 元 ( 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 ,税款 25,300,445.3 元。经审计,截止 2017 年 8 月,实际认证发票 1,348 份,抵扣税款 22,719,769.41 元。 期间, 金某巧 、 金某涛 等人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向 100余家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合计2,000余万元。 二审法院判决 原判认定 金某巧 、 金某涛 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二审审理期间, 金某巧 的辩护人提交了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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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二审认罪认罚后被宣告

 认罪认罚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所以二审期间也可以通过认罪认罚制度争取从宽处罚。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 A 公司 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被告人 郑某韩 系 A 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对 A 公司 所有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决策、管理。 2015 年至 2017 年 7 月期间,为谋取非法利益, 郑某韩 与崔某 1 共谋后,在没有真实货物买卖等业务往来情况下, 郑某韩 决定并安排 A 公司 出纳郑某 1 、会计汪某 1 为崔某 1 实际管理、控制的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65 份,发票金额人民币 11,474,135 元,税款金额人民币 1,950,602.95 元,价税总计人民币 13,424,737.95 元, A 公司 非法收取崔某 1 支付的 开票费 人民币 476,091.98 元。崔某 1 将其中 138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人民币 10,623,509 元,税款金额人民币 1,805,996.53 元)以管理、控制公司的名义在国家税务总局 某 市税务局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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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企业合规建设的有效性标准之要素形态

 各 国在制定涉案企业合规有效性标准时 均采 用评估 视角和 要 素 形 态 , 也就是站 在 司 法机关或者合规监 管 人的 角 度,规定 若干 合规 管 理的 审查和 评估要 素 ,作为合规有效性的基本标准。 例 如, 美 国 组织 量刑指 南 规定 了 著 名 的有效合规计划 七 要 素 , 即 制定合规政 策和程序 、 管 理 层承诺和 重 视 、人事 任免 中的合规一票 否决 、 培训沟 通 和 合规 举 报、合规监 控和审 计、合规 奖惩 制度、合规应对制度。 英 国反贿赂法指 南确 立 了 反 腐败 合规有效性的 六 大 原则 , 包括 合 比例程序 、高 层承诺 、 风险 评估、 尽职调查 、 沟 通 和培训 、监 控和 评估。 法国 萨宾 第 二 法案 也 规定 了 行为准 则 、合规 举 报、 风险 评估、 尽职调查 、 会 计 控 制 程序 、 员 工 培训 、 纪律惩戒 、合规 审 计等合规制度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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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他人为他人”虚开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行为指的是: 即为他人、为自己或让他人为自己或介绍他人开具发票的行为 ,法律上没有关于 让他人为他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构成犯罪的规定,根据《刑法》中罪刑法定的原则,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与金某某(现此人无法查找)共谋,由王某某注册某一有限责任公司,其成立公司的目的不是为了经营,而是由金某某使用该公司申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某某许诺王某某好处费,同时王某某也告诫金某某要实事求是地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该公司成立后不久,王某某以该公司名义先后两次购领增值税专用发票两本共计 50份交给金某某。经查,王某某成立公司后旋即将公司资本抽出,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9份,票面税额累计42544.95元。该49份发票的受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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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被判十年二审缘何改判三年缓刑三年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与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均属于危害税收征管秩序的犯罪,二者犯罪性质及社会危害后果相当。现有的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司法解释系 1997年 刑法 修订之前制定,在其中的相关规定已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情况下,为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量刑标准,可以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可以分别以 50万元、250万元作为认定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标准。其中,对于行为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但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属于《 刑法 》 二百零五条 规定的 其他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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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企业合规建设的有效性标准之特征属性

 按照企业合规基本含义及有效性需求,企业合规有效性标准可以分为企业自我监管合规有效性标 准、行政监管合规有效性标准、刑事合规有效性标准,厘清三者的关联性和差异性,是明确涉案企业合规有效性标准特征属性的关键所在。 相对而言,自我监管合规与行政监管合规在有效性标准方面高度相似,而刑事涉案企业合规则具有特殊的有效性标准。 自我监管合规原本属于企业自主开展公司治理、落实企业社会责任的商业实践,但是在合规被作为法律义务和行政监管激励机制之后,合规管理从道德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无论是基于防止引发行政机关监管调查的合规风险防控需要,还是追求获得行政机关从宽处罚的合规建设奖励,企业都必须依照行政机关发布的合规指南或个案达成的和解协议所确立的合规有效性标准进行合规体系建设。行政监管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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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合规理念与运行—增强企业生存发展能力

 企业犯罪,检察机关要想将案件事实调查清楚,往往面临很大困难:一是企业主体的认定,即根据相关证据判断犯罪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企业行为;二是企业主观意图的证明,即证明企业的犯罪行为是故意还是存在过错;三是行为与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证明,即控诉方如何将危害结果归属于行为。主体的认定、主观意图的证明,还是行为结果的归属,检察机关都会耗费大量的时间和人力成本。并且囿于企业内部机制的复杂性及缺乏企业内部调查的必要技能,检察机关在进行证据搜集之时,常面临重重阻碍。 一、有利于减轻责任认定中证据搜集的负担 刑事合规要求企业施行合规制度来证明自我范规范忠诚度,通过采用与国家合作的方式,主动积极配合检察机关调查,提供检察机关所需的相关证据,客观上减轻了公诉机关证据搜集的负担。 二、有利于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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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起诉案例

 近年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层出不穷,但是为贯彻高检关于民营企业平等保护、少捕慎捕理念,对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认罚的涉罪民营企业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应当依法从宽处理。 基本案情 蒋某、王某海二人系上扬警用器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2020年3月-2020年8月期间,二人为了上扬警用器材公司可以少缴税款,共谋在没有实际交易货物的情况下,从其他公司(B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税款,同时,指使下属员工杨某通过C公司供应商林某等人介绍,采用伪造买卖合同、虚构交易流水、支付不真实开票费等手段,从赵某光(已另案处理)实际控制的物流公司、机械制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0余份,税额累计人民币40万余元,后A公司用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税务机关处抵扣了税款。 蒋某、王某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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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审改判

 行为人违反国家税收与发票管理的规定,虚构货物交易,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的,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刑法对虚开金额的认定也要与时俱进,确保其得到公正判决。 基本案情 原审被告单位系A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于2015年6月5日注册成立,公司的实际经营人为上诉人毛某某和赵某海,法定代表人毛某田(上诉人毛某某的儿子)占公司72%股份,公司股东赵某(赵某海的哥哥)占38%股份。2017年7月14日,A公司变更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为赵某海。 2018年10月,上诉人毛某某在公司经营活动中,经高某(已另案处理)介绍,在具备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某复合板有限公司虚开了3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额为累计45万余元,价税合计300万余元。上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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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庭快讯 | 张楠楠主任应邀参加《重婚的罪与罚

 2022年7月10日, 广东维庭律师事务所张楠楠主任应邀参加 湾区尚家法学 苑举办的《重婚的罪与罚》主题沙龙活动。 我国刑法与民法均有涉及重婚的规定,将重婚同时纳入民事与刑事两个法律体系进行比较分析和综合考量,对于刑事律师与家事律师办理涉及重婚的案件有着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与实践参考价值。 张楠楠主任作为与谈嘉宾,从专业刑事辩护、控告等角度出发,结合自身办理过的重婚案件向在场嘉宾及律师同仁分享了重婚罪的认定标准、重婚罪证据的收集方法、构成重婚罪的法律后果等实务经验,分享的 干货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在场嘉宾及律师表示受益匪浅。 在场嘉宾与其他律师都踊跃发表自己的看法,现场气氛非常热烈。 活动结束后,张楠楠主任与其他嘉宾合影留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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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单位主管人员指挥或纵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侵犯的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另外,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构成本罪的,对单位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在上述情况下,虽然单位可以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是单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主体资格已不存在,可依法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但主管人员指挥或纵容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基本案情 2003年6月至2004年7月期间, A公司 在购进电子产品时,因销售方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法定代表人原审被告人 李某达 明知的情况下,由总经理原审被告人 沈某红 非法取得八家企业为 A公司 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5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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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行为结构与数额认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罪名定性应当依据行为结构展开。对于虚开行为,应当将其理解为一种抽象危险犯的模式设置,并且此种抽象危险的判断标准应当附加以经济交易流转的正当程序和一般状况为前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犯罪数额的认定应当有别于案件的定罪标准,前者可考虑单独以造成国家应收税款的现实损失为标准。 基本案情 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事实 2014年3至4月份,被告人孙某与李某(另案处理)共谋在重庆市璧山区成立公司,通过虚构公司收购中药材进行加工销售,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好处费的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为逃避公安和税务的查处,二人商定借用璧山本地人陈某的名义,在璧山注册成立了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是陈某。公司注册成立后在重庆市璧山区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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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合规的内控路径界定

 1.刑事合规的路径及其分类。 刑 事合规的路径问题 ,主要是刑事合规依托何种制度以产生作用力的问题,由于刑事合规具有国家司法激励工具与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管理两大属性,故从性质上可将刑事合规的路径分为国家司法路径以及企业管理两大类型。对于国家司法路径来说主要包括认罪认罚不起诉、检察建议、量刑减免等等路径;而对于企业视角下的刑事合规研究则较少,且呈现出样式多样的合规建设路径。例如,有研究依照不合规的发生顺序,将作为合规三大支柱的事前、事中、事后防控作为分类逻辑,提出了企业构建刑事合规计划总体性框架的基本模型,同时以列举式的将风险识别、内部调查、合规履职等作为个别化的措施,形成总体与部分相结合的样式。总的来看,这些路径有的沿着风险识别与控制的逻辑进路,有的立足于合规整改的过程沿着时间顺序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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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照片制作视频欺骗人脸识别系统,刑事处罚

 当前,人脸识别技术滥用、 大数据杀熟、应用程序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等问题频发,公民个人信息屡屡被不法分子非法交易,严重影响个人信息安全和财产安全。 7月11日,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检察院办理的该省首例向互联网法院提起的涉人脸识别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宣判,法院判决被告郑某、任某、戴某、陈某立即停止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侵害、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公开赔礼道歉并以行为补偿弥补损害。此前,郑某等4人已被法院认定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不等,各并处罚金。 身份证照片被制作成 AI视频贩卖 2020年8月起,郑某通过即时通讯软件向社会发布可代查高清身份证照片、身份证号码等个人敏感信息的广告,并组建群组专门用于个人信息非法交易。 任某、戴某、陈某 3人通过广告加入该群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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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

 行为人违反国家税收监管制度,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虚开同时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对其犯罪数额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中较大的数额计算。行为人到案后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在量刑上可以减轻处罚。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15日至4月25日,被告人***军让他人虚开给通用公司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6521组,金额人民币64911.723085万元,税额人民币11034.99333万元,价税合计人民币75946.716415万元,税款全部认定抵扣。通用公司受票后,***军让通用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5组,金额人民币65262.79714万元,税额人民币11094.67551万元,价税合计人民币76357.47265万元,税款已全部认证。截至2018年8月10日,被告人***军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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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为掩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虚开普通发

 行为人以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进项,目的是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虚开普通发票系手段行为,应择一重罪处罚。因此,行为人违反国家税收和发票管理规定,虚构货物交易,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巨大的,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至5月,被告人王某宝在担任某粮食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伙同会计被告人邢某玲为15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86份,金额合计68038681.99元,销项税额合计8845026.31元,价税合计76883708.3元。为抵扣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产生的销项税额,又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705份,金额合计56871453.79元,进项税额合计8498033.07元,价税合计65369486.86元。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王某宝违法所得466300元,被告人邢某玲违法所得26000元。 法院判决 虚开普通发票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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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合规计划核心在于有效性

 1、 刑事合规制度有效性影响因 素。 首先 ,刑事合规计划的完整性作为其有效性的前提,关系到刑事合规计划内容本身的覆盖面及其 有效 性 ,故在评估有效性之前需要检视刑事合规计划的完整性;其次,刑事合规执行过程中各种因素均影响到该计划的有效性,这主要涉及到公司管理、人员等各方面。有研究认为诸如高层基调、关键力量 、 组织氛围等非正式规范更能影响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有效性。故此 ,从管理的基本立场出发更能识别刑事合规计划的影响因素,并对之进行有效整改。最后,刑事合规制度的具体执行程序也是影响该制度 有效性的重要因素 ,一方面需要保障刑事合规的独立性;另一方面又需要一定的监督评估机制实现对刑事合规有效性的再评估,这就需要在具体设计执行流程时考虑企业内控、内部审计等之间的关系 , 充分发挥企业内部监督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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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万世之安,立义于庭.

扬正义之气
权公平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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