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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生命辩护 - 为自由辩护

专注经济、金融、贪腐、互联网、公司、死刑、涉毒等领域的刑事辩护

准确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对策

 新冠病毒的肆虐与妨害疫情防控犯罪的涌现,刑法中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在司法实践中被激活。为依法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所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及时治理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2020年2月6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了界分,并将其他拒绝执行行政机关和卫生防疫机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导致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的行为,认定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这一规定既是对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 》第 49 条以及国家卫健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 2020 年第 1 号) 第一条的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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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活动还是非法集资?

 传销式非法集资行为往往涉案金额巨大,当按照集资诈骗罪进行处罚时,行为人完全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被告人张某普以北京锦平宝科技有限公司为依托,以建立华强雨网络平台为借口,对外筹集资金,并分为两种筹资方式,分别是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其中股权投资以拉人头、分级提成的方式对外发行股权。股权投资要求每人缴纳一万元,每人可直接发展10个下线,最多发展19层,比例达到 43%。债权投资则是分为活期与定期两种,理财额度不限,分别按照投资的时限分别计算利息,投资者拉来的投资款项越多,其投资越多。最终北京市二中院认定发售股权的行为属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而发售债权的行为则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被告人实施数罪并罚。 本案中,法院从形式上对其性质进行判断,根据该案件中存在的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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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仅限于七类犯罪

 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仅限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这七类犯罪,行为人将他人盗窃所得误认为是贪污贿赂所得并进行清洗不构成洗钱罪,但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区分主从犯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在犯意形成和犯罪实行两个阶段的作用。 基本案情 2013年8月以来,马某、王蒙(另案处理)为了从中国建设银行的手机银行中盗取他人存款,在网上以2000元的价格购买了200多万条个人身份证信息和网络登录密码,并出资请孙宇哲(另案处理)从中筛选出300余条有用的个人信息(包含姓名、身份证号码、与建行卡绑定的联通手机号码、手机银行登陆密码、账户余额)。随后,马庆以代理联通公司手机卡业务为由,从四川省联通公司代理商万勇手中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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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游犯罪行为人尚未定罪,如何认定洗钱罪

 上游犯罪行为人虽未定罪判刑,洗钱行为的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洗钱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潘某民于2006年7月初,通过张某兴(另案处理)的介绍和阿元(另案处理)取得联系,商定由被告人潘某民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为阿元转移从网上银行诈骗的钱款,被告人潘某民按转移钱款数额10%的比例提成。嗣后,被告人潘某民纠集了被告人祝某贞、李某明、龚某,并通过杜某收集多人的身份证,由杜至本市有关银行办理了大量信用卡交给被告人潘某民、祝某贞。由阿元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网上银行客户多人的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卡号和密码等资料,然后将资金划入被告人潘某民通过杜某明办理的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的67张灵通卡内,并通知被告人潘某民取款。阿元划入上述67张牡丹灵通卡内共计人民币1002438.11元,这些信用卡内还被通过汇款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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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妨害传染病

 对于明知自身已经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出于报复社会等主观故意,恶意向不特定多数人传播病毒,后果严重、情节恶劣的,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他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张某智的亲人从湖北省武汉市来到海南省东方市居住,当天被告人张某智与其一起吃饭,后串门数次。1月19日张某智出现发热症状,自行吃药未好转,于1月24日、27日和28日三次到东方市人民医院就诊。期间,张某智隐瞒了与武汉人员接触史的事实,在医院门诊输液时向针水瓶回收桶内吐口水。1月29日张某智乘坐动车到海南省人民医院就诊,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 法院判决 被告人张某智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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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公开”是否影响集资诈骗认定

 成立集资诈骗罪的核心要素是使用诈骗方法,诈骗方法既要考虑诈骗罪的基本原理进行一般性理解,也要考虑融资领域的殊异性进行特别限制。在动用死刑时,既要从危害性、罪名关系等角度检讨集资诈骗罪死刑的立法正当性,更要从被害人过错、行为人罪责等角度考量集资行为的可谴责性。 经典案例 被告人吴某是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07年5月被逮捕,2008年12月,市人民检察院以集资诈骗罪对吴某提起公诉。2009 年4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开庭审理。经审理查明: 从 2003 年起,吴某在浙江省东阳市开办了美体沙龙等企业,2006 年注资 5000万设立了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05 年起,吴某以合伙和投资为名高息集资,本色集团成立时,已经负债 1400 万元,为能继续集资,吴某用集资款注册了多家本色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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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与传销犯罪浅析

 从近几年涌现出来的金融案件中,我们可以发现,不法分子常打着精准扶贫、慈善助学、养老、金融创新等幌子,通过虚构项目,承诺高额收益,诱惑社会公众参与其中并不断发展下线。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投资理财、私募基金、炒外汇、电子黄金、原始股、民间互助小额理财等新名词不断涌现,使非法集资犯罪较之前更具迷惑性,互联网传销犯罪呈现出井喷势头。总之,究竟构成非法集资还是传销,直接导致了理论上与实践中的定性分歧。 经典案例 2011年3-8月,被告人李某、马某伙同他人,以投资虚假原始股为名,要求参加者加纳一定的资金获得会员资格,每股24640元 ,买原始股后 ,60 天可以出售并收回成本,其中李某与马某分别发展下线60余人与30余人,并以此获得得了相应的返利。值得说明的是该理财公司的创始人并非李某与马某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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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传销”如何定罪?

 所谓新型传销,无非是利用互联网、微信平台等多媒体或社交软件,采用传销式发展下线、收取入门费等方式进行的非法敛财行为,其大部分上属于利用传销形式进行的非法集资犯罪。如果资金链断裂,诈骗行径将会暴露无遗。因此在资金链断裂之前,非法集资行为人的首要选择就是转移财产,即便是案发时并无转移财产的行为,也不能因此否认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心态。因此从本质上来看传销式非法集资行为,又或纯资本运作传销行为与集资诈骗罪并无本质区别,只不过其采用了传销或秘密串联的手段掩盖其非法集资的事实。我们不能因为其形式上具备传销式的发展模式,就形而上地将其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而更应形而下地探究该类犯罪的本质属性。 在我国《刑法》中,非法集资类犯罪并非一个单独的罪名,其是一系列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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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避海关的监管,冒用远洋自捕水产品的免税

 海关监管的进口货物包含了经过依法批准的国内远洋渔业企业运回的在公海上捕捞的水产品。在没能继续取得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确认的情况下,冒用其他船只具有的远洋自捕水产品免税的资格在公海上进行远洋鱿钓作业,之后向海关进行申报并免税进口的,其主观上具备了逃避海关监管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走私进口货物的行为,无论是单位还是自然人其行为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基本案情 2008年5月,被告单位从A公司购买报废鱿钓船烟渔608,当时该船获得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确认的免税指标,有效期至2009年3月31日。2009年4月至2010年2月,时任舟山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的被告人李某某在烟渔608船未能继续取得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确认的情况下,仍决定让烟渔608船在秘鲁外的公海进行远洋鱿钓作业,并冒用舟山某公司所属的已获得农业部远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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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进料加工保税货物的行为是否构成走私普通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非法从事运输、携带、邮寄除毒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固体废物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海关法第一百条规定,保税货物是指: 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2000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擅自销售进料加工保税货物的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进料加工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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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应被判死刑,但新修订刑

 人道是褒扬人的价值,捍卫人的尊严,提高人的地位,以人性的眼光研究人的状况、特点、前途和利益之道,是人道主义的基石。刑罚的人道性,是指制定与适用刑罚时都应当与人的本性相符合,尽可能地宽缓,其中,死刑的适用与否最能体现刑罚的人道性。对于可能因法律修订而免除死刑的被告人,更应从人道主义出发,慎用死刑。另外,对于经济犯罪慎用和少用死刑也是社会发展的大势所趋。因此,在已经确知立法机关将取消走私普通货物罪死刑的情况下,法官应基于修订法律的立法精神,保留被告人的生命,不应再判处死刑。 基本案情 2004年初至2005年10月间,被告人卢某等人在福建石狮海域大肆将境外香烟在不设关地走私进境,进口各类香烟246299箱,偷逃税款人民币9.22亿余元。 2005年底,由于福建石狮地区执法部门加大打击走私香烟力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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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疗机构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构成合同诈骗

 在日常的社会保险工作中,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涉嫌通过虚假就医、分解住院等方式,骗取套取医疗保险基金作为本单位收入核算。当这些机构的行为涉嫌犯罪时,应该处以刑罚才能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维护人民的利益。 经典案例 某直辖市辖区内的博爱医院,是与该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了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在 2008年月到2010年两年时间内,采取小病大医空挂床位、虚假就医、分解住院等方法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最终该医院及其主要责任人被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法院之所以以合同诈骗罪对博爱医院及其责任人进行定罪量刑,是基于以下原因:第一,法院认为定点医疗机构与当地经办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应该属于民事合同性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是人社部门的下属事业单位,可以就日常管理服务、支付结算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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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也能构成诈骗罪?

 近些年,社会上出现了一些参保人骗取保险的案例,司法实践中,即使是真实参保人,也可能因为违法行为受到刑罚制裁。参保人即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其享受社会保险的待遇一样需要遵从法律法规的要求。社会保险并非一般的个人储蓄,也并非是所谓的稳赚不赔,所以,只有当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发生时,即达到退休年龄符合领取退休金条件、发生疾病等情况,参保人才能按照法律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若是参保人未发生年老、疾病等情况时,利用非法的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就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经典案例 2015年7月,被告人赵某系已退休的参保人是某国企的职工,1962年5月出生,1980年参加工作。2008年,赵某为了向当地相关部门申请退休,领取退休金,就篡改了其档案年龄,将出生年月改为 1948 年12月,2008年12月31日,办理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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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吸还是擅自发行股票罪?

 认定行为人行为构成非吸还是擅自发行股票在金融市场常有分歧。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罪。此罪名客观上要求行为人发行股票、债券,且发行的股票、债券具有真实的内容,客体上侵犯的是股票、债券市场的管理秩序。与之对比,利用发行股票的方式进行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没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其只是为了以高回报率作诱饵吸引资金,并无管理吸收资金的意思,其表面上看起来是属于擅自发行股票的性质,而实质上是保本付息的间接融资。它是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安基公司成立于2003年5月,注册资金为人民币 3400 万元,股东包括 2 家单位和 16 名自然人。被告人郑某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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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以夹带等方式走私具有贸易性质的货物入

 行为人违反海关法规,以夹带等方式从境外走私具有贸易性质的货物入境,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两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走私行为的,构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系主犯;起次要作用的,系从犯,应当依法减轻处罚;具有自首情节或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以依法减轻或从轻处罚,应综合考虑犯罪事实及情节对各行为人作量刑处罚。 基本案情 2013年7月间,被告人 王某勇 伙同时任 A公司 副总经理的被告人 叶某杰 ,与台湾人陈某 2、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共谋,共同出资在霞浦县三沙镇以开展对台小额贸易业务为名,以少报多进、伪报品名、夹带等方式实施走私活动。双方约定由陈某2负责在台湾地区揽货、租船、报关出口,由 王某勇 、 叶某杰 负责联系船舶运抵事宜、组织码头卸货、理货、制作虚假进口报关单证、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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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他人采取“包税”方式逃避海关监管仍实施

 从事进出口贸易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接受监管。所谓的 包税就是不按进口货物的真实成交情况如实申报,而是以通过各种途径刺探到的海关对同类货物掌握的最低价为基础伪造单证作不实申报,甚至冒充其他低税率货物伪报。除了确属被蒙骗的情形外,包税的参与者一般具备逃避监管、少缴税款的走私故意。因此,明知他人采取包税方式逃避海关监管仍实施相关行为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应当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定罪量刑。 基本案情 2011年至2014年, A公司 为谋取非法利益,降低进口牛、羊皮货物成本,由负责人 孙某军 (另案处理)决定,由业务员(翻译员)被告人 辛某 具体操作,将其自境外购买及代理他人进口的牛皮、羊皮等货物,以明显低于正常报关进口应缴税款的价格委托被告单位 B公司 、天津大驿龙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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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且偷逃应缴税额巨大,

 行为人为牟取非法利益,逃避海关监管,伙同他人走私普通货物以及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入境,其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应当数罪并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审理共同走私犯罪案件,对各共同犯罪人判处罚金的总额应掌握在共同走私行为偷逃应缴税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行为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偷逃应缴税额巨大,人民法院在判处罚金刑时应当遵循上述规定。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被告人 叶某文 与朱某 1合谋在日本等地购买一批二手汽车配件及十七台新汽车发动机后申报过境中国。朱某1以过境运输到缅甸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运抵云南章凤等口岸办理出口核销手续后,当货物运输至缅甸境内后再通过非设关便道以绕关方式偷运返回中国云南章凤拉影村等地。货物回流偷运进境后通过云南风安物流公司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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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吸案件—“公众”与“非法”的认定

 一、判断是否为公众:第一,是否为不特定对象,不仅强调社会性,而且强调众多性; 第二,有中间人牵线搭桥的案件,经中间人介绍而直接出资者被纳入公众范围;第三,行为人既向亲友又向公众吸收资金的案件,因行为人对亲友具有了集资的概括故意,亲友被纳入公众范围。而实践中,又存在难题:如何理解不特定对象?多少人算众?不同法院对这些又存在理解和认定上的偏差,导致同类或相似案件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 我国现行《刑法》第 176 条并未对公众进行界定。根据 1998 年 7 月 13日实施 2011 年 1 月 8 日国务院修订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 4 条第 2 款的规定,笔者发现其使用的词是不特定对象,但并没有对如何认定不特定对象进行阐释。 2010 年《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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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集资诈骗罪的认定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集资用途,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以虚假的证明文件与高回报率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骗取集资款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在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认定标准,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全面分析行为人无法偿还集资款的原因,若行为人没有进行实体经营或实体经营的比例极小,根本无法通过正常经营偿还前期非法募集的本金及约定利息,将募集的款项隐匿、挥霍的,应当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001年6月5日,被告人王某伙同案外人冯某(挂名股东)成立北京墨龙冠成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墨龙公司),并先后在广州、深圳、成都、重庆、南京等地设立分公司。2003年11月17日,王某伙同案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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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羁押期限是否应折抵缓刑刑期

 先行羁押是指未经法院依法判决确定有罪之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的羁押,司法实践中,先行羁押期限是否应折抵缓刑刑期?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某、王某等人自2015年起,通过某不具备资质的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投资项目并承诺还本付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中赵某于2017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后于2019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日被监视居住;王某于2017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后于2019年3月5日被监视居住;宋某于2017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谢某于2017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 2020年12月2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上述被告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结合各自犯罪情节,分别判处赵某有期徒刑2年7个月,缓刑2年7个月;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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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万世之安,立义于庭.

扬正义之气
权公平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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