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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生命辩护 - 为自由辩护

专注经济、金融、贪腐、互联网、公司、死刑、涉毒等领域的刑事辩护

仿真枪支使用的弹药带来的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

 犯罪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惩罚惩罚性,每个具体的犯罪均应充分考虑其社会危害性、应受惩罚惩罚性,方可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基本案情 被告人包 X因热衷玩仿真枪,遂通过网络论坛交友的方式于2013年 2 月购得仿真枪 16 支,用于平时玩真人户外 CS 游戏。包 X将所有枪支藏匿于被告人刘X明租用的宜昌市伍家岗区合益村5组的仓库内,由刘X明保管、支配,并将其中1支仿真枪送给刘X明所有。2014年 3 月 26 日,刘 X明邀约包X等宜昌户外联盟自驾群成员于次日上午 9 时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桔城路加油站集合,到猇亭参加真人 CS 游戏户外活动。 3 月 27 日上午 8 时许,包 X驾驶丰田锐志轿车到宜昌市伍家岗区合益村5组刘X明租用的仓库处,与刘X明一起将16支仿真枪搬到包X驾驶的轿车后备箱处。上午11时许,包X驾车行至楚天高速猇亭收费站时被民警拦截,并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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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合规内控路径的优缺点

 1、 增强刑事合规计划完整性和有 效性。 首先 , 就企业风险范围言 , 企业内控的风险范围包括刑事合规的风险范围 , 故参照内控风险类型设计 风险识别和控制程序能够确保刑事合规计划完整性。虽然有观点认为要将企业合规的风险限制在特定范围内 , 即: 企业合规所要防控的既不是企业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 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法律风险 , 而是受行政或者刑事处罚的一种合规风险。 但是 , 在既有官方的规范性文件中 , 合规风险的内容范围远大于这种 受处罚的风险 , 其还包括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这一点在国资委 2018年发布《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第二条以及上述文件中均有一致性的表述。该指引第二条规定:本指引所称合规风险 , 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员工因不合规行为 , 引发法律责任、受到相关处罚、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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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的改装射钉枪被鉴定为具有杀伤力的非制式

 购买的改装射钉枪被鉴定为具有杀伤力的非制式枪支的,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 法院依据有关部门出具的非制式枪支的鉴定意见,可认定非制式枪支为具有杀伤力的枪支,购买并运输此具有杀伤力的非制式枪支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罪。且行为人对其鉴定意见有异议并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但未对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不予采纳。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下旬,被告人 俄某波 、 日某 经过电话商定,由在成都进货的 俄某波 从两人货款中出资,以每支 83元人民币(以下均指人民币)的价格购买改装射钉枪50支,同时以每盒12元的价格购买射钉弹120盒。 俄某波 联系货车将购买的货物与枪支、射钉弹一同运回其家中,后联系买家欲以每支 400元的价格出售30支改装射钉枪,并附送30盒射钉弹,并以每盒80元的价格出售射钉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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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枪支来源不明,且客观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

 涉案枪支来源不明,且客观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不能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罪。 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29日19时许,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民警在胡家园北海米业有限公司走访时,发现在该公司厂院二楼一房间内居住的被告人田有吸毒嫌疑,后民警依法对田的住处进行检查,发现在其房间衣柜内有一黑色长方形提包,内有两把枪形物。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两支枪形物均为能正常发射以火药为动力枪弹的枪支。 法院判决 被告人田 否认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综合本案证人证言等证据,不能证明涉案枪支系田拥有,亦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相互印证证明田明知是枪支而实施了携带、保管等非法持有的行为,且不能排除田在监控室居住期间,其他人员未经田许可进入监控室的可能性,涉案枪支的来源不明。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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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合规是避免企业犯罪冲击社会的最有效手段

 当下,合规已经成为大势所趋,被认为是企业预防和避免刑事追责的有效手段,也是企业经营的必备方案。我国一般应用于单位犯罪,单位(企业)一旦涉嫌刑事犯罪,刑事法律兑现其法律风险,企业不仅自身面临高额罚金,甚至面临商誉丧失,丧失参与某些项目的资质,乃至最终的破产关门。与自然人犯罪相比,企业犯罪对一国的经济和社会的冲击和危害尤其巨大。一旦对单位提起公诉和判罪,必然会损害单位的投资者、员工、客户,最终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从而引发对社会既有稳定关系的冲击,形成水波效应,造成恶劣影响。而我国企业犯罪一直处于高位运行,通过裁判文书网进行统计发现,从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9年1月1日的五年中单位犯罪共计16861件,并且呈逐年上升趋势。 随着刑事立法的不断扩张,犯罪圈也随之扩大,刑事法律上的风险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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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零部件组装枪支行为的定性

 我国是对枪支实行严格管控的国家。刑法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枪支等行为进行了规制。其中,非法制造枪支行为属于刑法所规定的重罪,应予严惩。但同时,随着社会科技的高速发展,实践中出现一些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加以明确的新问题。行为人通过网络分别从不同卖家购买不同的零部件后组装成枪支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即属其中之一。司法实践中,对于该组装行为是否属于制造,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各个诉讼阶段,在公检法之间以及各司法执法机关内部,均存在较大争议。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底至2021年1月初,孙某在四平老家通过淘宝网站不同店家先后购买快排气筒、瞄准镜、胶带、钢管、等物,自行组装成枪状物一支。后孙某明知邻居赵某欲自行组装枪支,又以相同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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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递渠道涉枪案件思考

 我国对枪支管控十分严格,对枪支的制造、配售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造、买卖枪支,也依法严格打击惩处涉枪类案件。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被告人赵某通过网络渠道认识被告人余某,随后通过现金及银行转账等方式在余某处购买大量枪形物,后赵某、孙某以微信联系进行交易,通过某快递公司向全国各地寄递出售。2019年5月,山东省曹县某快递公司在检验快递包裹时,发现该包裹系由长沙市寄出,内有仿真枪。2019年5月24日,公安人员在石家庄某县城将赵某、孙某当场抓获,在孙某指认下现场缴获仿柯尔特M1911A1式手枪1支。后赵某带领公安人员在位于同村的门面房内查获仿真手枪200支。同月28日,公安人员在石家庄某货运处查获余某从云南大理发给赵某的56箱共430余支仿真手枪。 公安机关从查获的700余支枪形物中随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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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刑事合规制度对我国合规建设的启示

 刑事合规作为世界各国治理企业犯罪的良药,在被其他国家引进和吸收的过程中,也伴随着各国社会治理手段的发展而迥异不同。我国要想在引进之时对其有一更为客观公正的评估、系统的考量,要扩展我们的视角,从合规成熟的国家,去深究考量各国的合规运用,在各国法治营商环境下去分析刑事合规在立法与执法实践活动中的扩张与发展,如此才能期骥于对刑事合规有一实质解读,在未来的刑事规范层面植入其根基理念。 在美国刑法中,合规计划是相对较早借助于刑法威慑力并广泛应用于预防、发现和惩处企业犯罪的措施之一,五角大楼舞弊案发生后,为实现对企业不法行为的自行公示,美国司法部在起诉裁量中越来越重视企业的合规管理制度。1991年美国联邦量刑委员会颁布了《组织量刑指南》,其中明确表明,一个有效的合规计划是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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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在和他人着手一起用枪支实施违法行为的

 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其构成要件是主观上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客观上有共同的犯罪行为。行为人在和他人着手一起用枪支实施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其主观上有与他人一起用枪支实施违法行为的故意,具备共同的犯罪故意;客观上两人已着手实施此违法行为,共同犯罪并未要求所有犯罪分子为实行犯,行为人虽未直接持有枪支,但已具备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所以即使未直接持有枪支,仍然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基本案情 2009年9月4日22时许,被告人叶某兵因朋友在成都发生纠纷,邀约韩某杰以及陈某、胡某刚帮忙并告诉韩某杰要带枪,韩某杰遂将两支仿制式手枪、三发子弹放人随身携带的挎包内,上了叶某兵驾驶的轿车。上车时叶某兵要求韩某杰将枪支交由自己保管并让其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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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枪支武装掩护的方式运输海洛因的,如何定

 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这些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他犯罪行为,从而仅成立吸收的犯罪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判断行为人是否属于吸收犯,应当考虑以下三个因素:( 1)行为人是否以实施一个行为为目的;(2)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数个行为;(3)行为人实施的数个行为之间是否有吸收关系。行为人为牟取非法利益,以携带枪支武装掩护的方式运输毒品海洛因的,应视为已被运输毒品行为吸收,属于刑法理论上的吸收犯。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为人采用携带枪支武装押运毒品的手段,属于运输毒品罪量刑时考虑的从重情节,应从严惩处,因此,对行为人携带枪支武装押运毒品的行为,应当以运输毒品罪一罪定罪。 基本案情 陈某明 于 2004年5月26日携带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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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合规的几种模式

 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司法保护 , 已经成为社会各界普遍的共识 。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也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 在此背景下 , 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开始尝试在审查起诉程序中引入企业合规机制 , 推行一种颇具特色的 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 。 所谓 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 , 是指检察机关对于那些涉嫌犯罪的企业 , 发现其具有建立合规体系意愿的 , 可以责令 其针对违法犯罪事实 , 提出专项合规计划 , 督促其推进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 , 再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 这也是刑事合规制度中对涉案企业最具有吸引力的部分 。 总体说来 , 目前司法实践中有以下几种监管模式 : ( 一 ) 检察机关直接监管模式 检察机关直接监管模式是指具有合规意愿的单位 , 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 , 检察机关通过考察 , 与符合合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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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建设的有效性标准研究

 企业合规改革推行至今,以合规不捕、合规不诉、合规宽缓量刑建议、合规刑行衔接检察意见等激励机制为主体的制度框架已经形成,各方参与者的关注焦点转向如何提升涉案企业合规监督考察和合规整改的实质效果。企业的合规整改实效之所以为改革决策者高度重视,根本原因在于这一问题关涉本次改革的正当性根基。企业合规改革被认为确立了一种合规激励模式,也就是检察机关针对涉嫌犯罪的企业,在其进行有效合规整改的情况下给予包括不起诉在内的宽缓处理。合规不起诉的检察建议模式中,检察机关更是在涉案企业只作出合规整改承诺时即决定不起诉,同时制发合规检察建议督促企业合规建设。 面对大规模合规整改出罪机制可能引发的放纵犯罪、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等质疑,固然应当推进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联动修改,解决企业合规改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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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仿真枪是否构罪?

 我国对枪支严格管控,任何非法买卖、运输、制造枪支的 违法犯罪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严格处理,而行为人对其行为的违法性认识是判断行为人是否有犯罪故意的前提,行为人的违法性认识错误是否是不可避免的,直接关系到行为人的罪名是否成立。 基本案情 2010年 10 月 ,王某被警方抓获,缴获枪形物 20 支。案发时,王某在当地经营一家玩具店,警方从其店铺和住处缴获的枪形物均是王某从厂家进货,摆放在其店铺中用于经营的商品,在整个案件办理过程中,王国其一直认为其买卖、运输的枪形物是玩具枪。2011 年 5 月,区法院作出判决,王国其犯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 10 年。 王某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1 年 12 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服刑期间,王国其提出申诉。 2014 年,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启动再审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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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改装狩猎枪行为人被判刑?

 对持有气枪行为进行罪与非罪的判断时,要坚持以刑法谦抑性原则、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为指导;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为实质标准,以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为法律标准。 对于行为人持有气枪的行为,我们可以从客观方面与主观方面分别分析: 客观方面:当前枪支鉴定制度中存在枪支标准不合理、刑法、行政标准冲突等问题,辩护人以及相关机关都应该根据重新界定并细化后的枪支的鉴定标准来统一评判。 主观方面;在判断行为人持有气枪行为罪与非罪时,容易出现事实认识错误与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判断。事实认识错误采用外行人领域的平行评价标准来进行认定;违法性错误采用行为人认知与一般人认知相结合的方式,会对行为人更公平合理。 在对持有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认定时,应结合持有气枪行为的具体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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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摆气球摊的枪支,也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近些年来,国家依法严厉打击公民个人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对于维护我国社会公共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 经典案例 2018年6月,被告人王某在石家庄市某休闲娱乐广场附近摆设射击摊位进行营利活动。 同年7月,王某被当地公安机关巡査人员査获,巡査人员当场收缴枪形物12支、配件、气球、毛绒玩具等物。经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涉案12支枪形物中的8支为能正常发射、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刑法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点,关于枪支的认定。王某辩护人主张:按照 《枪支管理法》的规定,强调枪支的实质标准,需达到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程度,本案中,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些打气球的枪形物能达到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程度。 第二点:关于主观故意的认定。辩护人主张:检察院无法证明被告人王某具有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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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气枪”认识错误能否认定具有非法买卖枪支

 非法买卖枪支罪自 1997 年被刑法规定为犯罪以来,枪支认定标准一直在下降,随之在司法实务处理该类型的案件中带来的争议是在非法买卖枪支罪的认识错误上,很多犯罪嫌疑人一直错误的认为自己买或者卖的枪支是玩具枪或者仿真枪,和军火相差太远,根本没有触犯刑律,对自己的行为存在认识错误,至于这类认识错误是法律上的认识错误还是事实上的认识错误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有不同看法。在非法买卖的认定上,有的学者认为,非法买卖指的是流转交易行为,单纯购买枪支用来自己把玩或者欣赏,目的是维持对枪支的持有状态。而非流转、交易或者传播,如果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处罚单纯的购买枪支的行为不能罚当其罪,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对这类行为定罪处罚。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明某在网上通过聊天认识杨某,从杨某手中购买气枪 组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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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融资法律合规风险应对

 保理融资是一项综合性金融服务产品,集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控制、坏账担保等服务为一体。相比其他供应链金融产品,保理融资交易方与交易环节众多,操作过程漫长,法律关系复杂,合同凭证繁多,所面临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欺诈风险更为严峻,这对银行审批人员、操作人员、风控合规人员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在保理融资操作中出现不合规情形,就会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局面,最终承担诉讼法律风险。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为避免刑事诉讼风险,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点:注重基础合同审查,包括对合同中直接买卖双方、合同标的、合同金额、期限、权利义务关系等要素与条款审核。不应接受间接合同、寄售合同、代理合同、构造合同等作为基础合同。 第二点:注重应收账款审核,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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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枪支罪与非法持有枪支罪不属于同种罪

 非法买卖枪支罪与非法持有枪支罪属于不同罪名的罪行,也不属于选择性罪名,二者在犯罪构成要件、量刑幅度等方面存在明显不同。行为人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枪支来源的情况下主动供述其非法买卖枪支的犯罪事实,两罪在客观方面即具体的犯罪行为方面没有任何的联系,即不存在法律、事实上的密切关联,则行为人符合主动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的自首条件,应以自首论。 基本案情 2011年下半年, 冯某某 以 1780元的价格从 杨某某 (另案)处购得步枪一支、步枪子弹两发,并存放于自己家中,用于上山打猎。 冯某某 与 李某某 系同居关系。 2013年3月的一天,二人因琐事发生纠纷后, 冯某某 将 李某某 赶出家门。同年 4月2日22时许, 冯某某 酒后携带从 杨某某 处购得的枪支及两发子弹,到其所住房屋附近的山林间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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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淘宝上网购并非法持有“火柴枪”,应当认定

 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构成要件:一、在客观上行为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二、在主观上明知是禁止持有的枪支,而故意持有。火柴枪虽不具有管制枪的性质,但仍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客观上在淘宝上网购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火柴枪,主观上明知火柴枪具有一定破坏力并持有该枪支,应该认定行为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间,被告人黄某某在淘宝网上以每支人民币300余元的价格先后购买了二支全金属火柴枪留于家中把玩,后于同年6月16日被民警查获。经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其中一支可以击发并具有杀伤力 。 被告人供述 2015年3月8日,其为了回味儿时玩火柴枪的乐趣,在淘宝网上的玩家新天地购入了一把多功能全金属长管火柴枪(KB-001型),买回来后发射过几次,发现火柴打出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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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刑事合规引入奠定了基础

 刑事合规是一个舶来品 , 兴起于美国刑事司法 。 因此决定了外来的和尚是无法在中国的土壤上念好经的 , 必须结合中国的司法实践对其进行更好适用 。 ( 一 )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形式合规具有同源性 2018 年 , 我国 《 刑事诉讼法 》 再次进行了修订 , 第十五条规定 : 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自愿如实 供述自己的罪行 , 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 , 愿意接受处罚的 , 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 这改变了以往由检察官单方面决定起诉或者不起诉的模式 。 传统刑事司法模式是国家对刑罚权的垄断和犯罪行为的对立 , 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更多体现合作司法模式 。 合作司法源起于西方国家针对法益受损发起 的恢复性司法活动 , 通过被告人的真诚悔罪 、 赔偿被害人 、 获得被害人谅解 , 皆在使得因犯罪行为受到侵害的法益得到一定程度上的修复 。 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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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万世之安,立义于庭.

扬正义之气
权公平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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